关于征求对组织人事任免征求意见函部门和组织人事任免征求意见函干部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10:59 | 来源:共产党员网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大力提倡和鼓励广大干部刻苦学习、求知进取的同时,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军队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通知精神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要求,许多高等学校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开展了包括在职学历教育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为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社会为个人提供的受教育机会日益增多,党政机关许多岗位对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广大干部重视知识的更新和知识结构的改善,利用业余时间刻苦学习,接受继续教育,这对于改善干部队伍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确有一些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不严,滥发学历、学位证书;少数干部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甚至弄虚作假。这些现象,损害了国家学历、学位教育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氛围,把广大干部的学习热情引导到通过诚实学习和刻苦努力求知进取上来,现就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在提拔、使用干部时,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干部的学历和实际知识水平,讲学历而不唯学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鼓励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注意加强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克服追名逐利,把提高学历、学位当作提拔、使用资本的思想倾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同时,切实做好干部在职学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少数干部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甚至弄虚作假的倾向。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录用、考察、考核干部时,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对有学历、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要加强管理,督促他们认真按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教育,严格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单位,要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学历、学位授予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从2002年5月开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持有并载入档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学历、学位情况填写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对在学历、学位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干部,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表示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情况、经检查被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查处;对本意见下发后仍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要从重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今后,这项工作应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的经常性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摆到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高度来对待,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编辑:孙颖组织人事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组织人事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 池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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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州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州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字〔2012〕21号
青州市教育局 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 通知
各镇、街道(区)中心校,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内部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灵敏,遇到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能及时掌握,协调处理,妥善解决,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现就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学校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流行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校内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处罚案件,师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违法事件。 3.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课等事件,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4.师生出现比较严重的病情、伤情,以及出现各种原因的死亡等重要情况。 5.师生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未到岗到校,擅自离校、失踪时间达1天以上。 6.学校自行组织安排的大规模学生校内、外集体活动,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7.学校自行组织安排师生赴本市以外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实践等活动。 8. 学校安排基础建设、购臵大宗物件以及其它直接关系到学校工作大局和影响学校形象的事件。 9.本市镇、街道、市直部门以上主要领导、其他省市领导及教育同行来学校参加活动或学习考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 10. 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以及师生受到重大奖惩的情况。 11.学校领导班子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2. 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13、各中心校、市直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正常工作时间离青外出2天以上的。 14、学校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拟开展的各类公益或非公益合作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各级各类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统筹管 理。重要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办公室统一批转,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 2.重要事项报告要坚持第一时间、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3.偶发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主要情况电话报告教育局办公室以及局领导,两个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臵情况,连续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程度、采取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直到该突发性事件处理完毕。处理完结后,要写出整体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局办公室将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向上级转报工作。 4.偶发突发事件,如果发生在下班时间或双休日、节假日,可以直接向教育局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5.带有请示或审批性质的报告,需提前2天以上上报详细书面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其它报告事项,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上报。 6.做好相关重要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三、督查与问责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重要事项报告工作负责。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和要(转载自: 千 叶帆 文摘:组织人事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求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报告,确保局领导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并对事情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3.如果对重要事项自作主张,不报、迟报、漏报、瞒报信息,致使局领导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妥善处臵,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教育局办公室牵头,安全稳定科和组织人事科配合,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查和问责。 附:1、教育系统重要事项报告单 2、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立
通知 青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80份附1: 教育系统重要事项报告(请示)单
篇二: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条文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公布。 6、考勤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十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及燃修管理,节约资金,保证所有车辆发挥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原则。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股室和分管领导共用一辆车。当领导有工作且工作非常重要时,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当股室工作非常重要且急需办理时,优先保证股室用车;当领导和股室的工作在同一时间都必须马上办理急需用车时,要保证领导用车,股室用车办公室另行安排。除领导外,其他人员到外地出差一律不派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因公出市或到乡镇一律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出具派车单。没有按照规定签批派车单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派车。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局领导。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要凭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或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派车单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外借。 (2)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用公车办私事。(3)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在公休日、节假日不准用车辆。确需用车时,报请局长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4)每周五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安全停放在车库内。 (5)每月的后三天为车辆相关情况统计日,司机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告办公室统一汇总。 4、加强司乘人员管理。司机要服从管理,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每天必须登记出车日志。乘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催促驾驶员超速行使,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及亲友、不准带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如若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车辆的燃修管理 1、车辆燃修实行单车核算,每月统计一次,统计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里程数、燃油总数、百公里燃油数和修理费用等。 2、车辆维修实行备案制度。驾驶员要根据出现的故障检查出需维修的部件,确定维修方案,并大致做出维修预算,报请局长同意后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维修厂。如若自己做主,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承担。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篇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级党组织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四)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 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六)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篇四:人事各项制度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人事工作请示汇报制度 一、人事工作实行逐级请示汇报制度。凡遇工作超职权范围的事情,必须要逐级请示。坚持人事工作的原则性,避免随意性,杜绝擅自主张。 二、凡属机构设置、编制、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工资等项工作,均由人事部门拿出意见,主管领导审定后,交党委研究决定,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三、遇到下列情况: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人事工作的重大举措,两级联社人事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不能拖延。 四、实行领导干部请假制度。县(市)联社一把手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五天、副主任七天以上,必须向市联社理事长请假,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销假。离岗前要妥善安排好所分管的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定期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身建设,提高素质,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联社党委成员负责所分管科(室)的科长(主任)以级县(市)联社党组成员谈话;县(市)联社党组成员负责同所分管科(股)(室)的主要领导谈话;各科(股)的主要领导负责同本部门副科(股)级以下干部谈话。 二、正常情况下,谈话每年每人不少于两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进行谈话。当干部面临违纪、提职、晋级、交流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通过谈话,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属干部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鼓舞工作干劲,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谈话要避免图形式、走过场、应付差事,要注重实效。 四、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座谈的方式了解情况,不能留死角。 五、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检查一次。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干部任免管理制度
一、任免原则 干部的任免,必须贯彻执行“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支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政治过硬、业务优良,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任免权限 (一)干部的任免,必须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职权范围内,严禁超职权配备干部。一个部门只能配备一个正职,对拟任免的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先任免后呈报。 在干部拟提任各级职务时,在正式任命前,对拟提拔任用的人选应予以公示。
公宗的主要内容包括:拟任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工作简历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意见的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 公示方式,一般采用发出公示通知或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或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张贴公告。 公示的期限,从公示之日起7—10天。 (二)县(市)联社级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市联社人事部门考核,市联社党委审批。县(市)联社主任,报省协会人教处备案。 (三)县(市)联社人事科(股)长、会计科(股)长在任免前,由县(市)联社党组研究决定后,报市联社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审查。 (四)县(市)联社机关各科(股)、(室)的正副职的任免,基层信用社正副职的任免,由县(市)联社党组研究,报市联社人事部门备案。 (五)市联社各科(室)正副职的任免,由市联社党委研究决定,并报省协会人教部备案。 三、任免程序(一)需提请上级任命的干部,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提出人选,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以建议的形式报上级党委,上级党委也可直接考察提名。 (二)属本联社任免权限范围的职务任免可以直接由主管部门进行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本级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任免决定,办理任免手续。 (三)属于上级联社党委任命的干部,必须由上级联社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在上级联社发布任免通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宣布其职务任免。 (四)员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免职手续。 (五)属上级联社任命的干部在任免前,由上级联社党委派有关人员与其谈论 四、任免手续 (一)员工提拔任职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必须呈报本联社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核材料一式两份、本级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向联社党委呈报的请示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员工免职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必须呈报本级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要说明免职的原因和免职后的安排。 (三)呈报任免组织人事部门正副职职务以及会计财务、内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时,须上报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考核材料各一式二份。 (四)考核拟提拔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人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面、立场及表现; 2、组织领导能力、政策水平; 3、工作实绩和专业特长; 4、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情况; 5、主要缺点和不足。 (五)员工需要平职调动的或调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平职调动的要办理任免手续,调离的要办理免职调离手续。(六)员工提出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五、任免备案 (一)员工任免,须向上级事前备案的,按规定向上级任免机关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上级联社接到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如末提出异议,任免单位可正式宣布任免决定。 (二)员工任免须向上级联社事后备案的,需在任免文件印发的同时向上级联社报送员工任免文件及《干部任免审批表》一份予以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凡上级联社任命的干部死亡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上级联社组织人事部门。 (二)由联社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 (三)联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事项。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调配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员工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动员工时,应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人事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各联社之间调动员工,必须上报人事部门,经市联社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各联社不得擅自以对换方式调入(调出)员工。 二、员工调出 (一)员工调出农村信用社系统或跨区调往农村信用联社系统,需由本人申请,人事部门审核,市联社研究决定。 (二)员工在辖区各县(市)联社间调出、调入、需由本人申请,人事部门审核,市联社研究决定。 (三)员工调出时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1、本人提交工作调出申请书,说明调出的主要原因,并出具所调人单位的商调函。 2、申请书交所在科(股)、信用社负责人审阅签字。 3、由所科(股)、信用社负责人将申请书交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凡经主管领导批准和党委研究同意调出的员工由人事部门办理员工调出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养老保险转移单等。 5、人事部门负责整理档案,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员工调入 (一)辖区内各县(市)联社原则上不允许从系统外调人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调人的,要报市联社人事部门审查,市联社研究同意后,报省协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二)系统内调入员工需呈报如下材料: 请调报告一份,《农村信用社职工调转审批表》一式三份,调入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养老保险移交单及本人档案。 (三)各县(市)联社需要新增员工时,必须经省协会审批,录用专业对口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 (四)员工调配工作中,凡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人事部门在员工调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理。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绥化市农村信用社临时工管理制度 一、用工原则 (一)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固定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二)招用临时工要坚持从紧的原则,实行制。招用临时工时要由党委集篇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报告人应登记以下事项: 1、住房情况及; 2、本人收入情况说明; 3、本人受表彰奖励及惩处情况; 4、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成员经商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部门正职受理副职的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受理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书记受党支部书记、公司工会主席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对不涉及政策问题的一般情况,可向报告人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具体情况较复杂、重大的,可提交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等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该按组织答复意见办。 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所适应范围的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部门或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如实填报《廉政档案登记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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