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江西九江天气预报的县级地区65岁老年证在哪办?

5月1日起我省老年人65岁办敬老证70岁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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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省老年人65岁办敬老证70岁领补贴——
5月1日起我省老年人65岁办敬老证70岁领补贴
5月1日起我省老年人65岁办敬老证 70岁领补贴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85&&&&更新时间:◢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
&&&&& 3月15日,省长赵正永签署政府令,新修订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定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我省领取高龄生活保健补贴的老年人年龄从80岁降为70岁,65周岁以上老人可免费办理敬老优待证,并享受更多优待政策。
 办理敬老证年龄下调至65岁  受惠老人从60万增至200万,增加了140万
  2011年1月,我省出台了《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给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保健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今年2月13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全省享受高龄补贴老人的年龄由原来的80岁以上下延到70岁以上。“这个规定一出,我省享受政府保健补贴的老年人将直接从60万人增加到200万人,增加了140万人。”省民政厅工作人员昨透露,我省目前共有60岁以上老人540万人,70岁以上老人200万人,80岁以上老人60万人。
70岁以上老人可领生活保健补贴其它每个年龄段的补贴都有上涨
  据介绍,《办法》于5月1日施行后,我省每年用于高龄老人保健补贴的支出将增加18亿元,达到每年22亿元。&&  补贴发放新标准是:年满70-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的补贴从50元提高至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从100元提高至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从200元提高至300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另行规定。《办法》要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优待证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  办法规定,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做好各项优待服务工作,相关工作经费将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比我省2005年开始实施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范围放宽,将有318万多老年人因此受益。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具体程序为,由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登记,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汇总后,上报到县级老龄工作机构,最后由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审核后统一,统一发放《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人 可享七项优待服务
  ●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此外,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办法》指出,除了不能享受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费之外,外省(市、区)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敬老优待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服务。
 相关配套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
  记者从省老龄办获悉,由于老年优待政策涉及很多单位和部门,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费的发放办法、老年优待证的办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正在制定完善过程中。  为让老年人及时享受到优待政策,省老龄办工作人员也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认真落实《办法》,使三秦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幸福康乐。  &&& (记者 陈太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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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65岁老人免费乘公交地铁 可免费游览本省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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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50多万老年人将受益
今后,将有更多老人享受社会优待。日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将于日起施行。《办法》扩大了老年人享受优待的覆盖面,将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交通工具的年龄从七十周岁调整为六十五周岁,这一举措可以使50多万老年人受益。
将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据悉,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我省将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办法》提出,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经济状况和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或者救助。
免费乘公交地铁年龄放宽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业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进入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票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上述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而记者注意到,此前,我省规定,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的范围是七十周岁以上老人,此次将年龄范围放宽,将使50多万老年人受益。
公务员不赡养老人要处分
《办法》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老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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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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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老龄办、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南昌铁路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文物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省老龄办&省法院&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旅发委&南昌铁路局
  省机场集团公司&省文物局&省总工会会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全省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
  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设区市、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推动政策落实。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认真履行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并建立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思想道德和老年维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每年敬老月、老年节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活动,对高龄、贫困老人进行走访慰问,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关心、帮助、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争做敬老、爱老模范。
  (三)建立监督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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