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指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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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重点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过渡性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详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这是一个重点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过渡性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级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他说:“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定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有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为什么不能制定统一的办法?&&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有不同点。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政策措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主要是什么?&&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这位负责人说,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他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这位负责人说:“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为什么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他说:“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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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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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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