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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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1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应承认“金融消费者”概念。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的客户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具备与金融机构进行平等交易的能力,他们是事实上的弱势人群,为建立更为公平的秩序,应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金融企业的客户不可视为消费者,若另立新法或者将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展到金融领域,则不仅难以保护客户的利益,还会带来司法上的混乱。
  事实上,传统意义上,“消费”和“消费者”是经济学概念,指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耗,包括生产性消耗和生活性消耗。在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后,虽然对“消费者”这一概念有一定的争议,但其基本含义还是比较明确的,就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
  那么,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有依据?
  第一种意见:纳入消费者范围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需要岳彩申2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3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欺诈,保护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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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你好,首先,物业费是业主(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公司对居住小区内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修缮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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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个人名义行使监督批评权案例
  案情:韩XX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 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百龙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
  案情:韩XX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 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百龙公司、天津市某公司等以侵害其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判 决认定,韩XX从维护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某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日,韩XX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某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日,一审和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6年6月做出的判决,已依法对韩XX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现韩XX仍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能予以支持。可是,对于韩XX因此受到的损失,山西 法院并没有支持其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损失没有得到救济。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引起新闻界、法学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消法》第6条第2款和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以批评监督权,任何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发现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危害消费者的,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韩XX作为消费者,针对矿泉壶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撰文向社会公众说 明,并对百龙公司、某公司等商家点名批评,这是正当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被批评者不但不能自省,反而向法院起诉批评者,是拒绝监督的表现。山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正确认定,值得称赞。而某公司等商家起诉韩XX侵害名誉权,无疑是一种对韩XX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XX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 同某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XX以某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XX的应有权利。遗憾的是,两 地的法院都没有能够充分地保护韩XX的合法权益,值得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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