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务派遣工伤认定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卫某现年32岁,于2013年6月到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作,任球童,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有出场费。卫某入职后签有一年的劳务合同,2014年6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现来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询问,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被解雇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卫某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3年6开始,卫某一直被安排在公司做球童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再次,其工作内容是球童工作,并且卫某受到该公司员工守则的约束,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每月按时支付卫某工资。可见,该公司与卫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签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存在劳动关系吗
已签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存在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进行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者工龄的计算,以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之日起算。那么,如果已签但未实际用工存在吗?今天,民商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已签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不存在。依据《》第7条及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营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上述情形下应分别认定自用工之日双方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或在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存续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由于社会转型、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亦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档案保管或委托代缴保险等性质法律关系。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因而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前文已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实际用工为要件,那么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第一方面系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为适格主体;第二、三方面可归结为劳动者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成为其内部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其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缺乏劳动要件根本无从建立劳动关系。关于是否存在用工行为的认定,则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支付凭证或记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等可表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根据具体情形综合作出判断和认定。延伸阅读: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实习期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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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合同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作者:佚名 日期:日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提示: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
陈某有仓库管理的工作经验,日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今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最终,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为什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仍被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管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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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上班是否确立了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彭微
  问:我是一煎饼店老板,小王在我店里实习了一个月,感觉做事蛮细心我就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自订立劳动合同后小王从未来煎饼店上过班、也未领取过工资,我也没有取消与小王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小王是否为我店里的员工?
                               南丰 小赵
  答:由于小王没有上过班,与小店没有实际发生过任何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来,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从多方面去确认,不能只从表面形式上分析。一般来讲,确认劳动关系应该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来确立:第一、主体上,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划等号。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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