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票过期了怎么办遗失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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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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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争议
13:43 来源:来源于网络  |
  争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哪个税务机关出具的争议
  国税函[号文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目前二级分支机构外出经营大都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管证》,营业税相关规定也是如此。今年开始,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税务机关开出两个以上外管证[总机构国地税、二级机构国地税],到项目所在地报验用哪个才行?到国税报验还是到地税报验?或两个税务局都要报验?
  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以及三地的三至六个主管税务机关都很困惑。
  解决此争议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处理。《外管证》是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内容,其作用主要是解决纳税人到劳务发生地报验登记问题。二级机构外出经营被要求到总机构开具《外管证》实无必要。即使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也应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关于《外管证》的规定。由二级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出一个《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有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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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经申请开具的《外管证》,应当按期进行核销和缴销。原京内跨区经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进行注销。
  2.&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京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应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提交申请并上传附列资料,待系统确认后自行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之后持《外管证》到外省办理报验手续。
  3.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京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本市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且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省来京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照《外管证》载明的实际有效期限进行报验。
  4.&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京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不再进行《外管证》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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