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我想包六安市水利局局的活,六安市水利局工程什么活都可以做

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 简阳做活农田水文章 日09:27 来源:网易新闻|&&&&&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破解过去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轻管”难题,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今年以来,位于成都平原东面的丘区大市简阳,以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队伍,健全监管办法为主要抓手,启动了该市历史上首次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试点,拉开了破解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难题的改革大幕。
&&&&盛夏7月,笔者走进简阳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试点区坛罐乡,一幅幅沟渠通畅,庄稼旺盛的景象映入眼帘,启动半年的改革已初见成效。
试点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 简阳做活农田水文章
&&&&旱山乡的水利难题
&&&&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护春灌愁水夏雨成涝
&&&&地处龙泉山脉阳面的坛罐乡辖8村74社,5072户,15252人,耕地面积1.2万亩,土地流转4千余亩,是典型的纯农业乡镇,对各种水利设施依赖极大。由于该乡属典型丘陵地区,缺水严重,每逢春灌,来自都江堰的滚滚河水历经成都平原的东风渠,穿越龙泉山脉,顺着塘堰沟渠到达该乡田间地头,这里可谓都江堰河水润泽简阳的首灌之地。
&&&&过去当地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护,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最后由于管护缺位,导致水利设施破损严重,既制约了农民增收致富,又耽搁了现代农业进程。每到春灌夏雨等关键时节,塘堰沟渠的修缮都会成为村民的一大烦恼,春灌进不来,夏雨出不去,种地收成低,成为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一大窘境,村民对于改变小型水利工程运营模式的意愿尤为强烈。
&&&&陈大利是坛罐乡地道的庄稼汉子,常年在家经营着10余亩土地,他对小型水利工程与土地收成的关系理解最为清醒。
&&&&“去年7月初,暴雨密集,由于沟渠淤塞,排水不畅,我们乡上有300多亩地积水成涝,成为全市水灾严重之地,眼看就要丰收的庄稼被雨水一泡,什么都没有了。”针对这段惨痛的水灾,陈大利认为,水利设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一年的收成,春灌不能缺水,夏雨必须排涝,如果沟渠堰塘不能有效管护,最终受苦是庄稼人。
&&&&水利不兴,农业难振,尽管对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白万分,但现实的制约成为了当地政府的一大瓶颈,“我们乡拥有蓄水池691口,山坪塘159口,农渠45657米,毛渠136110米,提灌站20处,石河堰6处。”乡人大副主席杨依华告诉笔者,由于运行日久、缺乏整治、管护不力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已经淤积损毁、功能减退,直接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每年清淤修渠都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按照传统管护办法,很难有效解决问题。
&&&&坛罐试点水改破冰
&&&&确权颁证落实责任主体政府埋单不花农民一分一厘
&&&&重建设轻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并非坛罐乡独有,在整个农村地区,这都是困扰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遍布田间的沟渠、塘坝、闸站等,被称为水利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改革开放后,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与农村土地紧密相连的水利设施却无法分配到户,‘小型水利工程’实际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或梗阻、或跑冒、或通而不畅,成为农业发展的一大难题。”简阳市水务局局长施碧君告诉笔者,去年以来,简阳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并确定在坛罐乡试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管护分工、经费保障和监管办法。
&&&&简阳市首先将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分门别类确权到乡、村社和农户,由水利设施所在的村进行日常检查监管,由乡上的用水协会和村上的护渠队负责专门管护修缮和,由农民或土地业主负责自家土地受益的毛渠管护,通过整合项目资金,明确监管办法,该乡有效破解了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难题。
&&&&“全乡耕地面积1.2万亩,按照过去的管理模式,每到春灌时节,乡上会统一组织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修缮,每家每户都得出钱出力,平均一亩地需要投入10元不等的管护费用。”坛罐乡南堰村支部书记陈大清告诉笔者,每一次村干部都要苦口婆心到农民家中催收修缮费,虽然一亩地仅有10元钱,但一路下来,村干部大多会累得不轻,且难以收齐。
&&&&“各类小型水利设施后期维护投入需要资金量大,村上自行收取费用难,乡上可用财力不足,无力承担相应的管护费用,再加上群众认识不到位,不愿意投入,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加剧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难度。”杨依华告诉笔者,今年全乡各型水利设施管护费用合计共40万元/年,启动小型水利工程改革,最难的是经费保障,要减轻农民负担,又不能降低小型水利工程利用效率,则必须保障运作经费的充足。责任编辑:孙婕磊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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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水利局创新举措盘活水利工程管理
来源:十堰市水利水电局
发布时间:
责任编辑:谢奇
审核签发:王晓
【|||】盘活沉睡的水利工程资产
谢根能&郑盈盈
日14:37&&&来源:
景宁县为农村水利工程量身定制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通过对水利工程确权贷款,实行先建后补,成功盘活了沉睡的农村水利工程资产。
今年7月1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三石村村委会主任陈后青从副县长郑建强手中接过了全国首本农村山塘产权证――天堂湖山塘产权证。随后,三石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承勇以天堂湖山塘产权证为抵押,与景宁县农信联社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完成了全国首笔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抵押贷款,获得贷款100万元。
之后3个月,景宁又颁发了12本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又有3笔贷款达成意向。据悉,景宁县信用社计划2014年完成水利工程贷款500万元。
借着新一轮改革的春风,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景宁率先破茧,试水先行。
从“天堂湖”起步
2014年中央1号文件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景宁县成为“全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和“全国农村金融创新改革试点县”。
面对“试点”机遇,当地党委、政府开始精心谋划:“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目的是破解农村融资难题,发展农村经济。两项改革应当统筹部署,联合推进。”景宁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暨金融服务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试点镇、村,联合推进两项改革试点工作。
景宁县副县长郑建强认为,景宁作为“中国农村水电之乡”,水资源丰富,农村水利工程众多,这些水利工程就是“沉睡”在这个欠发达山区县的宝贵资产,它们应当参与改革,服务“三农”。6月3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成为继“股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林地承包权(流转)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之后,当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的“六证”之一。
景宁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从三石村天堂湖山塘起步,是偶然,也是必然。
今年6月,因为急需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村委会主任陈后青找到了乡政府。听说可以用水利工程“确权贷款”,陈后青想到了村里的天堂湖。天堂湖山塘是上个世纪60年代村民投工投劳建成的,2013年7月刚刚完成山塘整治。这个库容不到5万立方米的山塘,是村里3000多亩茶叶的灌溉水源。村里以最快的速度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在征得村民同意和乡镇同意后,最先向县水利局提出了确权申请。
景宁县水利局农水站站长毛红芬说:“我们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制定了完善的确权流程。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来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然后将符合工程确权条件的、审核通过的农村水利工程的确权信息交由乡镇(街道)进行公示。最后,由县水利局对水利工程确权进行存档并向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一步步走完流程,三石村终于拿到了全国首本山塘产权证。这本蓝皮的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明确“天堂湖山塘产权权利人为三石村村民委员会”。
“并不是所有的水利工程都能确权,也不是所有已经确权的水利工程都能贷款。”景宁县水利局副局长梅荣柱解释说,“面广量大的农村水利工程大多建于上个世纪50至60年代,投资形式多样,情况相当复杂。景宁的改革没有‘一刀切’,而是‘先易后难’,将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由乡镇(街道)及以下所有和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列入改革范畴。天堂湖山塘能先走一步,一是当年山塘投资兴建情况相对清晰,二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相对较强,再有是该村有一个相对团结的村班子。”
变“资产”为“资本”
“我们申请确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贷款。”陈后青说,“除了急需资金修复水毁工程,茶叶市场建设也还有50万元的缺口。”
三石村天堂湖山塘获贷的100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到了三石村的账户。村里利用这笔钱,花20多万元修复了3条水毁渠道,又花10万元修复了小翁边自然村的防洪堤,还花了七八万元用于“五水共治”的河道清理。剩下的钱,主要将用于村里茶叶市场的建设。
如何评估资产价值,如何确定贷款金额,如何规避贷款风险,一系列新问题摆在了当地金融机构面前。
“农村水利工程贷款,我们是第一个吃螃蟹的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大胆迈出第一步,得益于农村金融创新改革试点的机遇。”景宁信用社理事长陈小玲坦言,“作为‘农’字头的金融机构,金融支农责无旁贷。然而,信用社也是企业,企业要讲求效益,我们在贷款时最关心抵押物的流转和变现问题。事实上,水利工程存在着流转和变现的难题,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借款主体的预期收入、借款用途以及能还款的来源和期望。以天堂湖山塘为例,三石村的村集体年均收入约160万元,山塘整治一次性投入200多万元,景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所对天堂湖山塘资产评估价值为217.6万元。而且贷款的主要用途是水利工程和茶叶市场建设,这些项目将来都有可能争取到政府补助,我们对这样的贷款相对是放心的。”
景宁信用社参考该县的林地、土地等贷款制度,专门制定了《水利工程信贷管理办法》。依据此办法,景宁县农村信用联社鹤溪信用社与三石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为三石村委,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息为基准利率,其中政府贴息50%,贷款在最高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景宁县水利局局长毛南荣说:“我们鼓励水利贷款尽量用在水利建设上,为此我们要求所有用在水利上的贷款资金必须经过水利部门备案,将来才有可能获得水利部门补助。我们还鼓励水域开发利用,提高水域流转和变现能力,力争2014年农村水域开发利用率达到40%以上,2015年达到50%以上。”
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沙湾镇林斜村,村里去年建了200亩茶叶基地,可刚建起来就遭遇了罕见的高温干旱天气。村里急着建设一个微喷灌工程,确保茶叶丰收。目前村里的积极性很高,正和信用社商量贷款事宜。
沙湾镇副镇长陈孟嘉认为,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作用是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变“要我干水利工程”为“我要干水利工程”,在政策处理上实现“零处理”“少处理”,加快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在建设过程中,村民自觉投工投劳,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毛南荣则认为,通过水利工程确权贷款,实现了农村小微型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把水利工程的建设基本程序倒置过来,摆脱了一系列弊端。先建后补,想干的事情马上就能干成,避免了很多申报积极性高的项目到最后不能“落地”的尴尬情境。
说起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在景宁县副县长郑建强看来,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他说:“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了责任主体,破除了政府大包大揽的恶性循环。”
毛南荣表示:“我们将积极探索,把河道管理等纳入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范畴。把河段经营权通过承包的形式出让给经营者,用于发展特色养殖等实体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把责任落实给经营者,由经营者对河段进行管理,实现‘以水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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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务/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意见
水利、质量
渝文备20152765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意见
渝水基〔201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质量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重点水利工程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到2015年,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外观质量明显改进,重点骨干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普遍增强;水利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投诉率显著下降,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二、提升质量意识
(一)强化质量意识。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提升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制度,优化工程建设考核目标,妥善处理好工程进度、经济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工程参建各单位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精心施工,确保水利工程质量。
(二)开展警示教育。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业单位要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为核心内容,以水利行业和其他行业典型的质量事故为案例,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警示教育,总结事故教训,敲响质量警钟;认真组织学习宣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SL/Z690&201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工程质量的认识。
(三)树立精品观念。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区建管力量实际,通盘考虑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加强监管,分类指导,提出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有针对性打造一批结构安全、外观漂亮的精品工程,为当地水利工程建设树立标杆;工程参建各单位要按照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12〕3号)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建优、创优、争优,提高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三、落实质量责任
(一)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安全监测、鉴定评估等单位对检测、监测和鉴定评估结果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落实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勘察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要按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工程监测、鉴定评估等的从业人员按职责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建立企业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职责对负责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质量管理
(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
(二)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变更检查,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设计〔2012〕93号)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要求,做好设计变更的管理。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
(三)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要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进行施工质量自检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638、639&2013)中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专职质检员终检的&三检&要求,对施工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提交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四)加强监理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验收施工工序质量时,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三检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五)严格执行第三方强制性检测。全市实施的水利工程都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渝水基〔2004〕35号)要求,执行强制性第三方检测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质量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掌握质量的第一手检测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现场质量管理情况,用检测数据说话,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相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加强工地现场实验室的管理,落实施工质量检测方案审查制、检测台帐季报和不合格台帐周报制,分项目建立检测台帐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并按时报送;同时,各检测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10〕25号),做好现场检测的安全工作。
(六)加强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应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监督单位职责,监督指导项目法人严格、及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和《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规定进行法人验收(水利工程法人验收要点详见附件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规定列席相关法人验收会议。
(七)加强工程强制标准条文宣贯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建标〔2011〕60号)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要求,对本区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强制标准条文宣贯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质量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建设各方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建设各方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八)加强工程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法规制度要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项目档案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开展,确保项目档案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验收标准要求。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质监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和监督范围的通知》(渝水基〔2012〕42号)要求,加强政府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落实质量监督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监督设备,使监督机构数量、专业、人员规模与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
(二)依法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责。全市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渝水基〔2012〕11号)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4,重庆市水利水电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5),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以巡视、抽查方式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做到应监必监。探索推行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重点工程和两项民生水利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要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质量监督主要程序和强制性措施详见附件2)。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受监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在已有监督经验的基础上,灵活采取主监、巡监和项目站等监督形式,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市级重点水利工程主巡监规定详见附件3)。
(三)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完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开展质量隐患排查、汛前质量检查、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督促工程参建各单位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风险的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水利工程从业单位要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1.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要点
& & & &2. 质量监督主要程序和强制性措施
& & & & & & 3. 市级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巡监规定
& & & &4.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 & & &5.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
重庆市水利局
2014年3月31日
水利工程法人验收要点
一、规范法人验收程序
全市重点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规定执行。在验收时要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验收工作组组成
法人验收应以正式文件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一般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若涉及设备安装内容的验收,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代表应进入验收工作组。同时,项目法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二)严格执行验收条件
要严格落实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条件。在验收前,项目法人要组织参建各方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按照规程规定进行自查,符合验收条件才能召开验收会议。
1.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工程验收条件: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明确验收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由项目法人主持时,主持人应是项目法人相关负责人;由监理单位主持时,主持人应是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
(四)其它要求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未全部验收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前,严禁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和效果,要坚持&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得打包验收;如几个分部(单位)工程确属同时完工,可同期验收,验收时上一个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才能进行下一个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后分别出具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前,参建各方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写工作报告。
二、及时进行法人验收
(一)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C的要求,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要相应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二)具备法人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不同意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说明不同意验收的原因,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构。
(三)工程项目第一个分部工程验收和所有单位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前3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三、按时提交核备(定)资料
(一)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项目法人应对核备(定)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二)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书面意见反馈项目法人。若不同意核备(定),要将原因一并书面反馈。
四、处罚措施
(一)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法人验收申请报告的,按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评价记录。
(二)项目法人未及时组织(委托)进行法人验收或验收后不按规定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定)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在法人验收中把关不严的责任单位,按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评价记录。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在法人验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了事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法人验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质量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和强制性措施
一、主要工作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未设立专职机构的,由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从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到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施工质量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以下简称监督书,具体见附件5),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办理监督书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分项目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措施与方式等。
(三)复核参建单位资质
  监督工作初期,质量监督单位应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及调整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划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项目划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确认文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单元工程划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五)抽查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每次抽查应形成书面抽查记录,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要求回复销号。抽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检查情况;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设计修改变更是否符合有关变更程序;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情况;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检和抽查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和组织相关验收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设计文件、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质量&三检制&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工序验收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4.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设计现场服务体系的落实情况;提供图纸与设计通知是否及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类验收,并明确指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参与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
5.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现场检测设备、人员配备及资格情况;检测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漏检、少检、弄虚作假情况;对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报告及台帐的建立情况;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及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内容等。
6.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体质量,材料、中间产品及外观质量进行抽查,对其质量有凝问时,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查。
(六)核备(定)质量结论
1.核备分部工程质量结论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2.核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3.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结论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七)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质量监督工作;参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划分确认;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工程质量结论意见;附件内容。
二、强制性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一)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监督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法人,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项目法人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二)停工整改
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留下质量隐患的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监督机构可责令停工整改,整改结束,经质量监督机构复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质量抽查情况通报
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对施工质量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就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毕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四)诚信体系管理
监督工作中发现参建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应上报市水利局,按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评价记录。
(五)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施工质量问题严重或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级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巡监规定
一、工作形式
主巡监制度即由&主监&人员日常监督加&巡监&人员巡回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工作制度。
&主监&指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在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两名及以上的主监人员,负责受监项目联系和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主监工作以抽查为主,采取以检查调阅施工记录、质量检测验评资料与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和检测相结合,随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涉及结构安全或有可能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问题应及时向中心站报告。主监人员的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巡监&指由站领导加专家形式组成巡监工作组,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工程进度、质量月报、主监人员监督情况报告和区县水利局情况反映、参建各方报告等,对受监水利工程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二、适用范围
主巡监制适用于中心站负责实施监督的我市市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水利工程外除)。
水利部委托我市监督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仍按水利部相关要求,以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形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今后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三、工作职责
(一)主监工作职责
1.负责实施受监工程项目自中心站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至工程竣工期间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2.根据工程情况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开展质量监督交底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设计、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4.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划分和质量检测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心站审定并监督执行;
5.适时抽查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6.适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实体质量的检测进行监督抽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
7.负责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8.按照规定列席法人验收,参加政府验收,核定质量结论,负责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9.负责对质量监督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监督资料归档立卷,掌握工程的质量动态;
10.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巡监工作职责
1.适时抽查参建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2.适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实体质量的检测进行监督抽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
3.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质量核查工作;
4.参加受监项目的重大质量相关会议;
5.负责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6.指导主监开展日常质量监督工作;
7.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其他事项
(一)从即日起,中心站负责实施监督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全部实行主巡监制。
(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5〕33号)和《关于在全市重点水利工程推行质量监督巡监制的通知》(渝水基〔200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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