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股东个人行为能否代替变更法人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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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确立了两大公司制度。第一就是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第二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本文以两大理论制度为基础,认为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暂且称之为广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与股东共同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暂且称之为狭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狭义的法人否认制度,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急需建立和完善。
&&&&&& 一、一个案例引发的问题
&&&&&&& 自然人甲欠自然人乙1000万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方都未能归还,并且现在也不知道甲方所踪。经查询,甲方是多家公司的大股东,并且在负债期间,甲方曾对一家公司大笔增资1800多万元,可增资后没几天,该公司账面上就只剩下几万元,也没发现有什么固定资产和投资方向。乙方在诉讼期间,申请法院查封了甲的所有股权。
现在的问题是:
(一)甲方将钱不是用于还款,而是用于投资公司和给公司增资,一旦投资或增资完成,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乙方无法要求公司退还这笔款用于还款。
(二)法院虽然查封了甲的股权,可没法查封甲作为股东的公司的财产。直接导致股权被查封了,可甲已经或可以继续将公司资产转移,公司变成了一个空壳,查封的股权已经没有价值,或者说股权价值不断缩水,而乙却没有什么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公司变成了合法逃债的手段。
&&&&&& 二、根据目前法律可能采取的途径分析
以上案例,可否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呢?仔细分析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是股东或者说是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能否要求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问题。显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是不能够适用的。还有没有其他法律途径呢?
从合同法律的角度分析,公司若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或无偿将财产赠送他人,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导致股权价值缩水甚至丧失,股东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我们不再一一分析,但从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来看,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无法请求撤销债务人作为股东的公司的行为。以撤销权理论来保障股东债权人利益,这条法路也不通。
同样的道理,若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进而导致股权价值缩水甚至丧失,股东债权人也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保障自身利益,代位权的行使也存在行使对象不对的问题。
刑事打击如何呢?是否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呢?首先,案件还在审理当中,还没有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其次,甲将财产投资公司或为公司增资,法律需要平衡债权保护和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这部分财产没有被保全的话,甲方投资或增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若然后再将公司财产转移或赠送等,即使判决或裁定生效,可能也构不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以上分析看,甲方利用公司的形式拒不履行债务,然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公司将财产转移或赠送。而公司的行为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既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债权人很无能为力,但法律对此不能无动于衷。
三、建立特定情况下股东与公司共同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综上分析,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建立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一)法律应当保护公民投资的权利,但也应当保护其他公民的在先权利。当公民自由投资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他人权利时,这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在目前法律环境下,除非你事先查封或冻结了债务人的财产,否则,一旦投资完成,就会出现本案例中的情形。
(二)不能够让公司成为债务人合法逃债的手段。我国目前诚信体系尚未有效确立,逃债赖账的人可不是杨白劳,很嚣张,债主反倒很受气。当债务人投资公司后又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导致股东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公司应当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权利只有得到确认和救济,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作者认为,特定情况下,公司对股东债务向股东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另外一个方面,或者说,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真谛。
四、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制度性缺陷和构建、适用
(一)“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制度性缺陷:名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为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未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公认为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揭开公司的面纱,把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让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认为,公司法目前确立了两种情形,却只确立了一种制度;两种情形是指“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情形,一种制度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简称“两种情形,一个制度”。
规定了两种情形不必多言。为什么只规定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而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所谓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完成出资,股东对外就没有什么责任了。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然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而本文所说的“特定情况下,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作为法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法人人格否认,否认的不是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否认的是公司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要确立的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这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意。
惩罚的是谁?决定到底是什么制度。让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惩罚的是股东,自然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让公司与股东一起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惩罚的是公司,自然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不能够把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就是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本来股东牵涉其中,把公司拉进来,是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本来公司就牵涉其中,把股东拉进来,那是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和适用。
1.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新表述。
作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分别表述如下:
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股东债务,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者,正是急需确立的。
2.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地位与逃避公司债务、逃避股东债务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法人人格否认的对应关系。
逃避公司债务,滥用的是股东有限责任。假设是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话,公司还是要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逃避不了公司债务。所以确立的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
逃避股东债务,滥用的是公司的独立地位。假设是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还是要承担全部责任,逃避不了股东债务。所以确立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为什么股东的行为能逃避公司的债务,或者公司的行为能逃避股东的债务?一般是由于股东能够给公司的行为施加较大影响,甚至能够直接决定公司的行为,特别是大股东和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虽然公司法确立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制度,但制度上的分离并不能代表人员上的分离,很多公司股东就是管理者,大股东就是公司法人,还有很多公司就是夫妻店。即使股东不是直接管理者,管理层最终是要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的。
鉴于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将公司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称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者暂且将之称之为广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与股东一起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称之为狭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细致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广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再另外表述。狭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作者认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主体要件。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是股东的债权人,义务主体应当是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
&&&&&&& (2)、主观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需要公司有过错?作者认为,虽然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表述上都有“滥用”两字,但“滥用”两字应当主要体现在对资产处置行为的随意上面,强调的是有过失即构成,而不是恶意或重大过失,若要求股东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或者是不论公司行为有无过失,只要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采纳过错责任,在保护公司独立经营权的同时,为加强对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3)、行为和结果要件。公司要有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情形,并且严重损害了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像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案例,若债务人仅仅是将本应偿还债权人的钱拿去投资公司或给公司增资等,不能够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若公司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如虚构债务、放弃债权或债权担保、无偿赠送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公司资产给关联公司或个人,导致股权价值大幅度缩水甚至股权价值为零,严重损害了股东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在法律上赋予股东债权人救济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哪些情形构成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最高院出具相应司法解释,以明确和统一裁量尺度。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让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公司法的制度性缺陷和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不仅难以操作,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迫切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研究,以期促进对债权的有效保护和我国公司法的完善。由于作者水平和阅历有限,以上观点难免有不足之处,只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期待同行指教。●
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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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8【页码】 100
【摘要】 案号:(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全文】【】 &&&&   【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华青磷矿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夷陵区工商局。
  一审、二审第三人:肖仁生。
  2004年以来,宜昌华青磷矿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先后四次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的工商登记中作了变更。1.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司股东、组织机构成员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公司股东由陈德志、易正林和李盛荣变更为李家芬和肖仁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德志变更为李家芬。2.日,公司股东李家芬变更为李从告,肖仁生变更为张学琼,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芬变更为李从告。3.同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由李从告交更为陈德志。4.同年9月1日,股东张学琼变更为李家芬。
  日,第三人肖仁生向被告投诉称,“公司向被告提供的股东会议和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是虚假的”。被告接到第三人的投诉后,查明:原告在第一次提交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中,《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上肖仁生的签名由李家芬冒签,《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肖仁生的签名由曹阳代签。第二次提交的《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肖仁生的签名由李家芬指派李某冒签,李从告的签名由李家芬代签,张学琼的签名由李家芬指派公司员工陶玉玲冒签。第三次《股东会决议》上张学琼的签名由李家芬指派公司员工陶玉玲冒签。第四次《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出资额转让协议》上李从告的签名由李家芬代签,张学琼的签名由李家芬指派公司员工陶玉玲冒签。被告认为,原告办理的四次公司变更登记,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的公司登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当事人日、3月10日、9月1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予以撤销。2.对当事人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限60日内予以改正。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复议后,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同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明显超越其行政职权,不具有可履行性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经审理查明,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股东李家芬在陈德志不知晓的情况下,以陈德志的名义提起的。该案立案后,陈德志即到本院声明称,“本人不起诉,也没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诉讼,并撤回对夷陵区工商局的行政起诉。”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华青磷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志不是公司的股东,如果裁定准许撤诉,并不是华青磷矿公司股东的真实表示,也可能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裁定不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志撤回起诉。随后,原告股东李家芬即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股东会决定,将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的陈德志变更为李家芬。日,本院以本案须以相关的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本案件中止诉讼,后又恢复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李家芬、李丛告已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另见[2005]夷民初字第914号案卷)。本院受理后,肖仁生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要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该民事诉讼已裁定中止诉讼。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股东之一李家芬在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志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华青磷矿公司和陈德志的名义提起的,陈德志到本院表明撤回起诉的态度后,本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7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不准原告宜昌华青磷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志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后经开庭审理发现,该案最开始的股东为李家芬、肖仁生,后又变更为李从告(李家芬父亲)、张学琼(肖仁生表姐)。日,原告的股东李家芬和李从告向本院提交一份两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以李家芬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于该《股东会决议》不能代表第三人肖仁生的意见。现李家芬以公司的名义和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行诉法解释》第18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虽然原告的公司公章由该公司的股东李家芬掌握,但该案在原告公司的股东对股权存有争议即不确定和待定,要等另一民事案件确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也不确定或待定状态下,李家芬个人不能代表华青磷矿公司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其只能作为公民个人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行诉法解释》第32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第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宜昌华青磷矿公司的起诉。
  华青磷矿公司股东李家芬不服,以原告名义提起上诉。其理由为:1.一审裁定程序违法。日,一审法院以本案须以相关的民事或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已经裁定本案件中止诉讼。同年11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时,该院的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并无结果,在民事案件无结果的情形之下,一审法院的裁定自相矛盾,显然程序违法。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因为:⑴原告不是股份制企业而是有限责任公司。⑵并不涉及侵犯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原告内部仅仅存在股东资格之争。⑶该解释并不排除企业诉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存在争议,或者因股东纠纷形成“公司僵局”,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公司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者决议没有代表所有相关争议股东的意见,那么企业就不能起诉。这种观点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件涉及到李家芬、李从告、肖仁生在原告公司中的股东资格问题,就该问题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公司股东究竟是哪两人,要待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公司内部股东资格问题不是行政诉讼所能解决的。总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华青磷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德志随即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日,上诉人华青磷矿公司的股东李家芬又以公司名义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未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10)项规定,于日裁定:准许上诉人华青磷矿公司撤回上诉。
  【评析】
  行政诉讼中,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待定和不确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其只能作为公民个人提起诉讼。
  一、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
  原告认为本公司不属于股份制企业,对一审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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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纠结阿。所以来求助天涯的同学们。给我点建议吧,给我分析下这个事情,局外人看得仔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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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需要承担责任 翻船了你承担所有负债和法律
  各位神阿,给我点建议吧
  公司一旦出了问题,你就要负全部法律责任,天上不会掉馅饼,lz好好想想吧
  法人需要承担责任 翻船了你承担所有负债和法律  =======================================  是阿,我就是纠结这个问题,有利益也有风险。就是不知道该不该去闯一下。而,我如果不答应,以后在公司上班,不知道老总会用什么态度对我
  法人是组织,楼主怎么能当法人呢?  应该是法人代表吧?  法人跟法人代表都能分不清的,这娃多好骗阿,我是你老总也让你去当.  如果你真当上了法人代表,出了事你是跑不掉的.
  出事了你就倒霉了
  除非你脑壳进水,你才会去当这个法人
  公司一旦出了问题,你就要负全部法律责任,天上不会掉馅饼,lz好好想想吧  ===========================================================  这个就是有利益也有风险吧。如果公司不出事还好,出了事就是我的问题了。。。。
  法人是组织,楼主怎么能当法人呢?    应该是法人代表吧?    法人跟法人代表都能分不清的,这娃多好骗阿,我是你老总也让你去当.    如果你真当上了法人代表,出了事你是跑不掉的.  =========================================================  这位同学,我是知道这个的区分的,只是为了简便,所以没打完,让你误会了。
  就是傀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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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了,还有,老总和我老爸是熟人,我进公司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不知道老总是真的有心培养我,还是给我下套。。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你衡量下是你是宁愿冒着承担负债和法律责任的后果,还是愿意承担损失还没拿到的利益的后果    我个人倾向后者,不会去当法人的    你怕不好跟你老板交代,就说你父母不同意,你说感谢老板的信任,但是这么大的事情也得跟家里商量,家里人都觉得你太年轻能力不足不能做这个,会耽误老板赚钱的    实在不行就辞职离开,这个公司老板我看着不像啥好人  
    对了    这事你家人你父母是啥意见啊》    你该问问他们  
  因为大学生创业有很多优惠啊 你可以在答应做之前跟他们签个协议
  对了        这事你家人你父母是啥意见啊》        你该问问他们  ============================  我父母与老总是朋友,以前一个单位的。老总给我说了这个事情过后,就叫我和父母回去商量,还叫我父母去和他谈谈。  
  肯定不会是什么正当的公司 不然为什么要你来当法人
换言之你不过是个傀儡
替死鬼背黑锅的 也掌握不了什么实际的东西 分你的股份说白了就是你承担的后果换来的报酬 和打工没两样 相反如真有什么你人生就有污点 太不值得了 婉言而坚定地拒绝吧!
  因为大学生创业有很多优惠啊 你可以在答应做之前跟他们签个协议  ========================  有这个事情阿? 协议内容呢。该些点什么?
  肯定不会是什么正当的公司 不然为什么要你来当法人 换言之你不过是个傀儡 替死鬼背黑锅的 也掌握不了什么实际的东西 分你的股份说白了就是你承担的后果换来的报酬 和打工没两样 相反如真有什么你人生就有污点 太不值得了 婉言而坚定地拒绝吧!  ------------------  这个,公司是正当的公司,现在公司是卖药的,准备开个专门卖医疗器械的。因为公司在很多地方有分公司。老总就说,忙不过来,手下又没有能担起重任的。觉得我是学医的,所以才给我说,叫我考虑下。
  先问问自己有几斤几两,为什么不找别人就找你,是不是自己是无可替代的,人家凭什么就找你,得到和失去哪个重要    给你点口头上的好处,你就开始心花乱放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说的就是你这样的    给你100万,代价是坐牢几年,给你选你选哪个
  这个什么性质的公司?股份制?为什么会有6%的股份这种东西呢?又不是上市公司,我感觉实在忽悠你
  这个什么性质的公司?股份制?为什么会有6%的股份这种东西呢?又不是上市公司,我感觉实在忽悠你  ============  就是几个人一起打伙开的。给我6%股份,意思就比如,新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我不出钱,就按我出钱6万算。  阿。。。。。阿。。。。。心里太烦了。
  你只有6%的股份, 也就只承担这么多的责任吧, 有限责任公司假如破产了也只拿公司资产去赔付 ,不会用股东的个人资产去赔的 ,应该没啥问题吧
  你父母是干什么的? 是不是国营医药公司、政府官员、大医院院长?    你们老板现在这个公司是不是国营的?    如果以上都不是,而且你们老板是做正当生意的,问题不大    还有,你可以提个要求,如果让你当法人代表,就要让你当总经理,不能让当挂名的,什么事情都做不了主,出了事你承担。    如果这个公司是交给你经营,那是守法经营还是干违法的事,你自己不是可以做主吗?  
  作者:凹凸_man 回复日期: 10:39:33 
    你只有6%的股份, 也就只承担这么多的责任吧, 有限责任公司假如破产了也只拿公司资产去赔付 ,不会用股东的个人资产去赔的 ,应该没啥问题吧     ==================      负债是这么算,但公司涉及违法经营的话,法定代表人就逃不掉了    
  如果那个公司开了是骗国增值税的,好像出事了要坐10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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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赔了钱可算你的    
  很简单,.如果你们公司去银行借钱.  你是法人代表  你签字.你负责去还款  就是说,别人跑了还是找你还  明白了不?  公司里面出了什么事情.  比如劳务纠纷什么的?也找的是你.明白了不?\
  这种事还要犹豫?出事了所有责任都是你的,搞不好还要坐牢。
  作者:凹凸_man 回复日期: 10:39:33        你只有6%的股份, 也就只承担这么多的责任吧, 有限责任公司假如破产了也只拿公司资产去赔付 ,不会用股东的个人资产去赔的 ,应该没啥问题吧         ==================    虽然这么说,但别忘记出了事情,法人代表要担任全责,知道不,还是衡量一下,算算自己几斤几两。能担任起来这个法人代表吗
  如果是熟人应该没那么夸张吧。 只是以后遇到什么要签字盖章的什么的看清楚看明白才行。
  法人代表的风险可是最大的,你要担负这个风险,6%的股份太少了,至少整个公司的决策权你要有。  这就是一般来说,为什么谁出钱谁当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长。  你作为法人代表,不盯着公司,不以公司为己任,任人家操作,里面的内幕黑幕你都不知道,到时候你就是个替死鬼。  你所谓的利益是什么利益?不会就6%的股份而已吧???  这哪里叫做利益!  你还不是要老老实实上班拿工资,而且还不参与到高层决策里去。  现在很多私人企业,所谓的股东,董事会,都是假的,说你占多少股份,你真以为你自己每年能按照这个份额分钱哪?只是摆在那里而已的。  只不过就是个普通员工罢了,然后还担负这么大的风险。  别给骗了,这么大的风险,你至少要当个副董事长,参与人事权、能够监督财务,有生杀大权,要不然你当什么法人代表啊!公司到底干什么自己都不晓得,光承担责任啦?
  叫你咨询父母意见就肯定是帮你而不是害你了    傻子一个
  ~小心有诈~到时挣了钱不是你的~出了事负责任的一定是登记的法人~
  不要当法人,你不是大股东,公司没决定权的,到时候他们资金上乱来,追究法律责任都是法人承担,留个心眼吧。
  建议你研究下法律规定,不要轻易做决定。万一别人诚心想骗你,金钱面前亲情都不一定保险,你父亲只是跟他认识,这种人情薄的很,赚到钱了马上就可以翻脸不认人你信不信。起码要一大半以上的股份才可以做法人的吧
  感觉那个老板就是诚心想骗你的,要不为什么不自己做法人,这不诚心想找个替罪羊吗
  你那个老板不是BLACK社会的吧。洗黑钱。。。  LZ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作者:考研综合症进行时 回复日期: 11:20:30 
    建议你研究下法律规定,不要轻易做决定。万一别人诚心想骗你,金钱面前亲情都不一定保险,你父亲只是跟他认识,这种人情薄的很,赚到钱了马上就可以翻脸不认人你信不信。起码要一大半以上的股份才可以做法人的吧  ===============  一大半是控股股东啊,章程没规定的话,控股股东说了算  法人代表就是盾牌。。。为了法你就是遮风挡雨的
  法人不是人,法定人格,是针对企业说的.    您叫法人代表.人家出钱,你做法人代表,除非你手头极其丰富的资源,或你有有深厚的背景,否则,你就是挡箭牌、替罪羊。
  你傻啊,这还需要考虑吗,高层那么多,干吗不让股份多的做法人,选你这个啥都不相干的,没错,现在的公司是正规的,你就能确定新开的不是用来干坏事的?没准就是因为跟你爸有点关系,所以觉得熟人好下套。出了事赔钱坐牢都是你的事。你那老板干吗不自己做法人,你也太好哄了啊孩子。这一步可千万别走错,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是真理。跟你父母说说吧,毕竟里面的关系你和你家人最清楚,让他们给你判断。
  三思而后行~在东莞,会有些人找本地人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实却什么都不用干,只是挂个名,但出事了找的却还是这个有名无实的法人~
    作者:乔布斯 回复日期: 11:28:53        作者:考研综合症进行时 回复日期: 11:20:30        建议你研究下法律规定,不要轻易做决定。万一别人诚心想骗你,金钱面前亲情都不一定保险,你父亲只是跟他认识,这种人情薄的很,赚到钱了马上就可以翻脸不认人你信不信。起码要一大半以上的股份才可以做法人的吧    ===============    一大半是控股股东啊,章程没规定的话,控股股东说了算    法人代表就是盾牌。。。为了法你就是遮风挡雨的  =========================================================  我是想说如果lz能得到一大半股份的话才可以接受去做法人代表。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而且法人代表这个跟锻炼能力没有半毛钱关系吧,lz不要昏头了,真的想赚钱也不能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这个不是说着玩的。
  LZ,掉馅饼的事儿也伴着陷阱。我在前公司因为工作上需要身份证我都没给呢。老板威胁说不交身份证就别工作了,后来咱华丽丽地辞职了,因为正在忍受不了的时候,早就想了。JP的老板。
  别当。有风险。
  广告,杀。。。。。。饼-- dqpzq-- 操作时间: 16:02:33 --
  好事就是以后做大对你有很大好处,坏处就是责任全是你的,他们卷了钱跑了,你一个人赔
  是被绳之以法的人
  我当初毕业的时候也遇到类似的,不过只是开一个小店.对方很明白地说就是为了大学生创业能免税.  但是家里人坚决反对,我学法律的同学也说,不出事就好,一出事搞不好我这辈子都要搭进去,所以就很拒绝了,就是父母不同意.    LZ,你要觉得利益值得你去冒险,你就自己看着办吧.
  6%?  少了个0吧。
  不当,你太年轻了
  最好不要。。。    法人说白了就是出事要站上法庭的人     呵呵 LZ自己琢磨吧 不要贪这点小便宜
  有没有想过人家大老板为啥自己不当法人?
  拜托 新公司法可以揭开公司面纱好不好  你当的是法人代表 也就是说公司有任何违法的事情直接找的就是你  在一个 如果真出事了 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你赔偿的 根本就不关那6%的事    这麽好的事 为啥那几个股东不去当法人代表呢 你也不想想  在一个你有不懂这些具体的事情 违规操作 违法乱纪 都是你的事
  哈哈,  楼主知道这家新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啥吗?经营渠道有那些吗?  每天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啥吗?    这些都没闹清楚,就去顶个法人的帽子,到时候出了事情,  全都该你背哦  
  我去过东莞一家公司  做油的  做了两周  没见过业务来往  整天就是税局开增值税发票  公司常驻只有两个人  一个小弟,19岁  还有我这个所谓的会计  我没来之前发票是小弟去开的  我来了之后老板要我去开  我说还不是很熟,就让小弟先去开了  过了几天在电脑里找到个文件  发现公司有三个股东  小弟是其中之一,拿百分之一的股份,做法人  我就赶紧跑路了
  明显是在找替罪羊……
  汗,LZ这是初中政治啊  .  .  .  .  .  
  当然不行
  钱别人赚,责任你担~LZ不傻吧?
  这个问题还需要纠结?别人出钱开的公司,凭什么要让LZ你当法人代表啊?如果是有好处的他们自己不会当吗?    如果你真的当了,估计每个月最多拿个几千块钱,万一这个公司是皮包公司啥的,出事了,LZ你就等着背黑锅吧!!!
  我所在的公司也经常会成立新的公司  会找员工做股东和法人代表的  那些员工都傻傻的去签名,还以为捞到什么似的  但是,每次问他们“你知道签这文件的意思吗?”  回一句:“不知道啊,叫我签就签啊”    都不知道他们是法盲还是怎样  新成立的公司几乎都是空壳的公司,就是去银行贷款的  虽说老板实力雄厚,但谁也说不准他以后能不能还,一家公司贷的就几千万的了    叫我做的话,我立马就辞职了  不想趟这浑水
  这段时间刚看到两个这样的倒霉鬼,纯粹是被骗了当炮灰的,LZ要慎重啊
  法人法人,就是公司出了问题,必须上法庭的那个人。    没有白掉的馅饼,他们公司肯定有问题,要找个SB顶包,非常阴毒的人,你没事别跟他们玩。  
  嗯 估计是大学生创业免税吧  但是LZ和家人商量一下吧
  等他犯了事儿 然后找你顶包
  好坏皆半啦
  法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唉。。。。。
  不要去出事你坐劳
  已经当了怎么办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老总,有大把的钱,开间公司,为什么要让别人去当法人代表呢?而且是摆明很好挣钱的,凭什么要无端端分一份给别人?而且那个人还是一分钱启动资金也不用出啊?你是老总,你会这么SB吗
  我虽然记性不好但我还是记得 法人不是人
  @zhoujiansh 楼主看我,我亲身经历的  我爸跟他同学几十年情分了,他朋友开了一小区,本来我爸管里面物业  后来他朋友要移民加拿大,就让我爸当法人,我爸本来也没想太多,就打听了下工资的事  没想到居然让我爸当法人,却没打算涨工资!我爸觉得风险太大 就辞职了  这种事不能答应,法人什么概念啊,没出事就行,一出事不是你扛得住的
  利益和风险完全不对等,明显是推你当冤大头的啊。
  。。。我自己家有个远房姑姑要我去给她家贸易公司做法人,我都懒得去  公司一出事,第一责任人就是法人,傻子才去呢
  肯定不去啊白痴
  @zhoujiansh   既然是你爸的熟人,就由你爸决定吧。  药店是个正当行业,也不会有多大的事情。法人代表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也没那么恐怖,你们双方签好协议,以后的合同文件之类的签字你都应该仔细看清楚,真的出了啥事你也不会有多大的问题,就算有债务纠纷也是公司行为,我好几个朋友的公司都是找人来做法人代表的呢。
  天上不会掉馅饼
就这一句  
  你如果经常看TVB就会知道了,有这么大的蛤蟆随街跳?
  @大叔也八卦
04:14:45  @zhoujiansh   既然是你爸的熟人,就由你爸决定吧。  药店是个正当行业,也不会有多大的事情。法人代表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也没那么恐怖,你们双方签好协议,以后的合同文件之类的签字你都应...  -----------------------  我朋友公司也是别人当法人,自己不愿意。出事进局子,小事可以不坐牢,取保侯审,但这是经济犯罪,会在档案上记一笔,以后有很多生意做不了,比如贷款公司
  一个朋友也是类似的法人,不过她有财务审核权的,可以掌握些信息。五年了,公司欢在,没赚大钱也没出事。。
  提前签好协议也没用,他们背后搞什么事你知道吗,到时出事了扛的就是你,什么便宜没捞着还指不定的赔的倾家荡产加坐牢,慎重
  天上什么时候开始掉馅饼了  
  说到这个,我也纠结。我十几年的朋友也是准备开公司,打电话叫我帮她做法人代表。我心想没什么大不了的,也就答应了。  后来我老公也这样讲,说会担风险。但是都答应了呀,也不可能反悔了。  堵人品了只有~  
  他们说,会找个人带我,年轻人嘛,要敢冲敢闯。  ========说这句话就是骗钱的。非亲非故,凭什么给你做股东?楼主智商不行,还懂得发帖问问,万幸了。  
  mark  
  三年前的帖 楼主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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