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能否替他父亲补签借款合同同

父亲瞒着母亲被人欺骗在工程书上签字,工程失败我们有义务替他还么?安置楼到时会被法院怎么判?--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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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瞒着母亲被人欺骗在工程书上签字,工程失败我们有义务替他还么?安置楼到时会被法院怎么判?
本人已经工作7年时间,有经济来源。父亲从我上班开始,就和一帮人做石材生意(瞒着母亲跟我),被人欺骗在工程书上签字,后来工程失败,别人拿着来我家,堵门要钱,我跟妈拿钱消灾。之后,我爸还是不醒悟,继续做,还到处在外边借钱投入,甚至在我们同村的熟人之间借钱,我跟母亲也是知道他们上门拿着欠条要钱才知道,我们没办法拿钱给他们。至今,父亲已经完全深陷其中,相信能赚到大钱,还叫嚣着一个月就能挣到一座楼,我于13年成家至今,家里人极度反对父亲继续搞石材生意,不听意见,现在已经不回家,说是不挣到钱不回来,我们担心他在外边继续乱签字或是借钱,求教律师,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作为子女,到时候债主上门要钱,我们有义务替父亲还钱么。本人13年,有孩子,村里,名下有两套拆迁(老房子是父亲的名字,安置房是我的名字),但是安置楼预计16年7月交房,我名下没有其他房产。请教律师,万一父亲欠债太多,我们有义务替他还么?还有就是,安置楼到时会被法院怎么判?真的很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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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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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不上钱被判担责-新闻中心-齐鲁晚报网
男子当担保人合同上草草签字
借款人还不上钱被判担责
核心提示:
日照一男子给别人当担保人,他在明知银行出具的担保合同条款还没写完整时,就草草签了字。后来借款人还不上钱,银行向该男子追究连带责任,这名男子以签字时合同不完整为由拒绝担责。近日,法院判其有共同还款责任。
日照一男子给别人当担保人,他在明知银行出具的担保合同条款还没写完整时,就草草签了字。后来借款人还不上钱,银行向该男子追究连带责任,这名男子以签字时合同不完整为由拒绝担责。近日,法院判其有共同还款责任。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宋海红 胡科刚  
合同上草草签字,被诉后觉得冤枉
2010年6月,朱明(化名)向日照某银行申请贷款20元,38岁的张伟(化名)为朱明的借款出具保证担保函,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后经审核,银行向朱明发放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朱明偿还借款本息,张伟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张伟称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签字属实,但签字时该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限、保证数额等均为空白,自己当时草草就签了字,空白内容系银行事后填加,自己不应对此担责。
合同&空白&不重要,担保人被判担责
日照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伟为朱明申请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说明张伟有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张伟认可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属实,因此,即使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担保期间、担保数额等内容属银行事后填加,但张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和判断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不能以签字时相关内容为空白作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故张伟称其不应对朱明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伟承担15万元的保证连带责任。 
为别人担保时,需考虑两方面内容
&在借款合同中,很多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往往草草就在合同中签了字。&办案法官介绍,当借款人无力归还借款,保证人又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拒绝连带责任,但又往往都是无效的。
据介绍,在为他人做担保人时,一定要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与贷款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还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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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将姓名改成父名将父亲房产抵押&法院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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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
  张民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张良松”,并以张良松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后以父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以所有权人为其父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与银行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
  争议:
  当事人姐姐称,父亲留有遗嘱,确认她是该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银行的抵押行为未经营业用房权属人认可,也损害了作为该营业用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银行认为自己会从形式上进行过审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10年前,为办理贷款,南充男子张民用父亲的名字办了一张身份证,将父亲的房屋抵押到了银行。父亲去世后,张民的姐姐张妍继承了该房屋。10年后,因欠款一直未归还,银行将收回房屋。为此,觉得抵押合同无效的张妍,将银行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南充阆中市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求。
  与父同名 儿子为贷款改名
  张良松,南充阆中人,2008年去世时,立下遗嘱,其名下的房屋由女儿张妍继承。
  6年后,一个来自银行的口信,让她恼怒不已。“银行说我爸(张良松)给我的房子,多年前已经被抵押拿去贷款了,现在贷款没有还清,银行要行使抵押权,要收房。”张妍为此也感到很郁闷,父亲去世多年,什么时候去办了贷款?细查之下,才发现,银行贷款单据上的落款人,确实是父亲的名字,而顶着父亲名字前去贷款的人竟是亲弟弟张民。
  2001年6月,张民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张良松”,并以张良松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
  2004年11月,张民以“张良松”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且提供的所有证件及相关手续上记载的名字均为张良松。随后,以所有权人为其父张良松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张民发放借款20万元。
  2005年 12月,张民因病去世,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
  虽然不满弟弟的行为,但张妍更多的想法确实是银行方面的放贷不合规。“弟弟张民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张妍说,现在银行要房,只能到法院去解决了。
  今年4月,张妍将该银行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返还房屋权属证书。
  庭审焦点 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现场,张妍认为,张民私自拿走其父张良松名下营业用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将自己更名为“张良松”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与张民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并用张良松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是无效的合同”。
  “父亲留有遗嘱,确认我是该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银行的抵押行为未经营业用房权属人认可,也损害了作为该营业用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张妍称,她2008年继承了该房屋,至今已4年,银行至今才行使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而银行方面则认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是“张良松”,而非“张民”,且房屋产权属登记所有人为张良松,申请贷款的所有证件名字也均为张良松。
  “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银行委托代理人何某称,房产证上只会标注房产证号、产权人姓名、建筑结构等,并未标注身份证号码。“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
  因此,银行认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驳回诉求 法院判决银行无过错
  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民采用不正当方式与被告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被告根据其工作操作规程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经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范畴。
  虽然张妍才是房屋所有权者,但银行已尽到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张民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应当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妍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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