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住拆销了在派出所签了字!现在半年了,派出所又让我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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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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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请示报告】一.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所长负责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一、组织领导全所民警深入调查研究,熟知管辖区的治 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有地加强基础工作。1、严密户口和治安管理。2、切实摸清重点人口底数,落实教育管理措施。3、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4、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安员。5、做好“四防”,维护管辖区的治安秩序。6、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 刑事案件,协助调查重大刑事案件。二、依照法律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维护民警正确行 使派出所的职权,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上报材料要事实清 楚可靠,处理问题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三、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政策和业务,要有计划安排和 检查督促,使每个民警逐渐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提 高工作能力。四、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广 泛联系群众,征求意见,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要严格值班 制度。五、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做好民警的政治工作, 充分发扬民主,关心民警生活,既要严要求,又要善管理。 二. 教导员职责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干警 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和监督上 级命令和指示的贯彻执行。2、 组织干警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 进行廉 政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思想。3、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的工作,严 格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 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4、 对干警进行严格教育和管理, 认真执行 《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和其他各项 制度,维护组织记录。5、组织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开展岗位练 兵和立功创模活动,建立考核评比制 度,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鼓舞 斗志。6、关心爱护干警,掌握思想状况,及时 开展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经常组 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干警的体质。 三 派出所户籍内勤岗位职责 1、在派出所长领导下,做好户籍内勤 工作; 2、 做好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四项变动; 3、负责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各种户口 材料; 4、做好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和发放 工作。5、指导责任区民警做好核对户口、公 民身份证件登记项目内容工作; 6、做好户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按时上报各类户籍报表; 8、保持窗口内务卫生整洁,做好服务 群众工作。四民警工作职责 1、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 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指导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 构筑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控网络。2、 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及时出警, 协助侦破刑事案件, 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3、 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开展经常的治安检查和消防检 查,落实社区内的场所,特业、危险物品的各项治安 管理工作。4、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管理。熟悉社区人口基本情况, 针对性地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减少违法犯罪。5、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搜集、掌握社区治安动态 信息。6、受理治安,户口管理有关登记,领证事项的申请和 咨询,努力提供便民利民服务。7、 受理查处案情不复杂的治安案件及调解责任区内的一般纠纷。五 办事程序一、办理出生: 1、新生儿父母户口簿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户口迁入1、户籍证明 2、房产证明 3、结婚证 4、 迁入的农村户口要持迁入的村委会同意接受证 明。三、县内移居1、户口本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接受证明 3、迁户口者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四、户口注销1、 入伍、 逮捕、 劳改、 劳教等决定书的复印件 (群 众自愿) 2、 死亡注销要出具死亡证明或公安局出具的 非正常死亡证明。3、注销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五、暂住证办理: 1、本人身份证明和 3 张相片。2、居住房屋的地址及房主姓名。六、身份证办理1、公民本人携带户口簿、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 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 16 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办领证手续。2、 派出所前台受理人员核验公民真实身份信息与 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 序码登记簿》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人口信息的 一致性。3、人像采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受理(1)申请人对居民身份证项目有异议的; (2)住址、姓名中含冷僻字的; (3)住址中无门(楼)牌号的; (4)重错证号人员。5、收费:公民本人签字确认后,派出所按规定收 取制证工本费。六 派出所职能职责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负责维护辖区治安秩序; 负责管理常住户口、 暂住户口, 受理常住户口的变 动登记和暂住户口的申报登记;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管 理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对一般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 组织落 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对依法判处 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 子的监督改造; 负责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对治安保 卫委员会和业务指导,搞好治保会例会制度,积 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负责建设治安联防队和治安 巡逻队伍,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全方位的安 全防范网络; 负责接待来信来访, 受理群众的检举、 报案、 控告, 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就地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协助有 关侦破重大政治、经济、刑事案件;负责对特种 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负责对枪支弹药、爆炸 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协助党委、政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负 责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所在地党委、 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 安全保密制度一、 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二、对保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登记、传阅手续,对本单位形成 的秘密文件材料分别由专人打印、发送。秘密文件材料要放入专 用柜内并加锁,不得随便乱丢。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翻印。三、 本局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所有秘密文件材料均 应及时移交文书登记、立卷,以免造成失密。四、本局人员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 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遗失或漏密,即向组织报告, 不得谎报或隐瞒。五、凡需要出售的资料、刊物、废旧纸张,交统一出 售,在出售前必须严格检查,涉及有关保密的资料应及时烧毁或 按有关规定处理。六、本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对 造成泄密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七、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对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员发现可疑 应及时追问。 八、进行一年一次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九、加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 位,严格遵守履行值班人员职责,认真记录和处理来电、来访、 请示、查询及其他事情;办理领导交办的事情,重大、紧急情况 要及时报告。十、加强机关保卫工作,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各种材料,下 班时应及时关门上锁。八 三懂”“四会” 懂方针政策 懂法律法规 懂业务知识 会擒敌自卫 会执法执勤 会管理服务 会群众工作 九 四个第一 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把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 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 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十共十个, 颜色和样式参见 最后一张 《人要精神, 物要 整洁》
【派出所请示报告制度】申请报告 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本人 码购买了位于 一套,房屋面积 书编号住 , 岁, (性别) , 族,身份证号 年 月, 现户籍地:, 非农业。本人于的商品房 平方米,现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证 ) 。在购买该商品房后,本人于 年 月正式入小区。根据本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本人的条件已 的工作和生活,本人申符合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条件。为方便在 请将 市。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如下配偶码女儿码儿子:兰 码, , , 岁(性别) , , 现户籍所在地岁(性别) , , 现户籍所在地岁(性别) , , 现户籍所在地:的户口从现户籍所在地迁入本,族,身份证号 , 非农业。,族,身份证号 , 非农业。,族,身份证号 , 非农业。以上家人的户口申请与本人一并迁入本市。特此报告申请人日 期:
【派出所请示报告制度】派出所学习制度一、每周星期四下午为全所民警集中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另行调 整。二、结合实际需要,以当前主要政治工作内容为主学习领导重要 讲话和党刊报刊,时事政治,上级文件,政策法律及公安业务知识。三、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提倡多读书多看 报。集中学习实行全体民警在所会议室集体学习,相互交流,达 到共同进步。四、集中学习要做到自觉认真,不得迟到早退。及时领会学习内 容,学以致用并做好学习笔记,书写。除经领导批准外,不 得无故缺席。五、以上制度,望全体民警自觉遵守。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制度一、按照规定负责辖区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查验工作。二、对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 登记、发放暂住证。对暂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 在管住,人走注销,登记发证率达 98%以上。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出租人的管理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书。四、办理暂住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出租房主户口 本或单位介绍信。责任区民警规范填写档案,暂住人员登记表、身份 证复印件、照片等档案内容齐全,租赁房屋逐户建档。五、定期宣传暂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 育。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 内勤民警工作职责一、坚守岗位,保证信息上情下达,及时统计各类数据报表,编 写和传递信息,收集全所各项工作情况,为领导做好参谋。二、以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为根本,认真执行户口管理政策, 不错不漏做好户口登记、变动、统计工作。三、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条例》 ,认真做好群众申领、补领、 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四、管理公安业务、户口簿册、居民身份证资料及重点人口档 案。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五、接待外调人员和群众来访,处理来函和群众来信。六、保管派出所的印章、财物等装备,处理所内日常事务,做 好会议记录。七、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巡逻制度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二、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有事持请假条逐级请销假, 按时归队, 不准私自外出。三、巡逻必须着制式警服,佩带巡逻袖标按指定的路线巡逻,巡 逻位置力求规范合理, 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或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 度。四、文明巡逻,不得和群众发生矛盾,不得私自处理案件和当 事人,不准收受当事人钱物。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必 须依法带回所内交值班民警调查处理。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所领 导。五、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公安机关治安巡逻队伍的良好形象。积 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 自觉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体能、技能训练,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派出所警民联系制度一、积极开展民警入户走访活动,责任区民警每月走访不少于 20 户,并利用入户走访积极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活动和法律法规宣传。二、严格执行派出所警务公开制度、案件回访、回告制度。三、派出所每、责任区民警每月向辖区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情 况。四、严格按照所内分工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加强协作, 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五、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合理意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群 众。六、 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 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派出所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 二、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安排各项警务工作、积极履 行各项警务职能,确保辖区平安。三、健全和落实本所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开展 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素质。四、抓好派出所经费、装备配备等保障工作,有效落实各项 从优待警措施。五、研究敌社情,掌握社会动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积极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指导员工作职责一、协助所长共同带好队伍,主管所内思想政治工作。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民警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及 公安业务知识。三、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开展批 评与批评,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落实各项 内务管理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保护民警正当权 益,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表扬先进,激励 斗志。六、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副所长工作职责一、协助所长开展所内工作,根据分工抓好分管业务。二、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业务线民警的工作、学习,提高队 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二、当好所长的参谋与助手,对辖区的敌社情及基础业务建设做 好调查、研究,为所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带领分管业务线民警有重点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查破,民爆危 险物品管理,辖区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等工作。四、正确行使分管业务工作的决策、指挥权。加强分管业务民警 的思想工作、内务管理,确保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五、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一、将责任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全 部纳入管理范围, 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基础档案, 为预防、 控制和打击违法活动提供服务。二、及时掌握责任区内的敌情、社情,要对责任区内的矛盾纠 纷、不稳定因素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稳控在基层。三、 全面掌握责任区内公共复杂场所、 特种行业、 危险物品单位、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底数,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定期安全检 查,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四、责任区村委、单位各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人防、物防、 技防制度健全,重点部位“三铁一器”安装率达 100%。五、 对责任区内的七类重点人口熟悉率达 100%, 列管率达 100%, 控制率达 100%,严格帮教、秘控、监管、疏导管理措施落实,档案材 料齐全,内容详实。六、负责责任区内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登记,做到底数 清、情况明。责任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率要达 98%以上。七、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 做好群众户口办理和政治审查审核工作。八、定期向责任区群众汇报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 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派出所监控室管理规定?一、实行全天 24 小时值班监控制度,随时发现和传递警情。? 二、值班人员应准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期间应统一着 装。三、严格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在接班时要认真阅读上一班值班 记录,做好本班工作记录。? 四、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随时逐一观察监控屏幕,发 现警情及时将情况准确通报值班民警和所领导,重大警情应立即报 告。五、严守保密纪律,监控录象内容不得随意外传。? 六、值班期间严禁会客、闲聊、玩游戏、上网聊天、睡觉等与工 作无关的事项。? 接处警制度(一)接处警工作应遵循快速、依法及方便群众的原则。在 接处警工作中实行“案件委派制”、“案件主办人制”及“案件 移送制”。(二)接处警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的工作制度。凡第一 次接受报案人报警的民警和领导必须承担首接负责的责任, 负责 报警案件的受理、填表、报批以及案件移送工作。(三)派出所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处警必须做到 有警必接、有令必行,值班干警在电话接警时,电话铃响三声内 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报案人的报警实行“无条件 受理” 案件制度, 并作好报警记录, 一律填写 《报警案件登记表》 ,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出警。(四)值班民警在接到报案人报警以及接到局指挥中心或局 领导出警指令时,不论是否属本单位管辖,必须保证城区在五分 钟之内、城郊在十分钟之内、农村边远地方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开 展处Z工作。处Z结束, 应当将处警情况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馈, 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 理。(五)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有违法犯罪 具体现场的处警, 出警民警不得少于两人, 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后, 应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身份证件,同时迅速核实报警内容,如 实向局指挥中心或局领导报告, 并根据现场警情采取相应措施进 行现场保护和现场控制。(六)接警、出警后,对于发案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 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并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案 ( 件移送通知书》)。 警务室职责社区警务室在镇综治办和派出所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对本社 区的安全负责一、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识 二、调解社区居民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开展对社区单位、物业、居民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协调、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 治安防范措施,建立“打、防、控”结合的防控体系。四、组织带领协警人员、治安联防队员进行治安巡逻,维护 社区治安秩序。五、组织社区单位、物业公司、责任区开展安全创建工作, 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等工作。六、在社区单位、居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安全、交通法规、远 离毒品等教育,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七、做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并做到情况明, 底数清,落实登记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八、认真做好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督促办理许可证。九、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管理,协助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就业安Z工作。十、社区警务室的工作情况,由镇综治办、派出所进行考核 派出所工作职责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 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 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 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 范工作; 5、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 专业侦查手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 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6、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 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7、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小区(村)的外来流动人 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 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 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 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 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 口。三、 认真搞好协查。(村) 居 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 (镇) 、 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 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四、 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 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 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 ,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 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 生育工作。 耳目管理制度一、 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物件一定比例的治 安耳目,但必须有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手 续。二、 治安耳目的建立必须稳妥、合理、有效。建立 灰色耳目的比例不能低于 60G 三、 每个民警要布建 3 名以上治安耳目。要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接触,布Z工作,安排任务,了解掌 握辖区内治安情况。四、 经常向耳目进行法制、保密教育,要注意为他 们保密,耳目之间不得发生互相联系。五、 布建耳目要贯彻谁建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定期进行考核,凡是有重大贡献的要及时给予 奖励。六、 发现耳目有问题或失去作用的, 经请示批准后, 及时解除。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 派出所的财物管理是对赃物、赃款、罚没款、拾物款的 管理。二、 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赃物、赃款,办案人员必须登记, 签名盖章。巨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缴纳内勤保管。三、 赃物、赃款的名称、数量、型号、特征、质量必须与清 单相符。四、 随案移交或由失主认领的赃物、 赃款必须与清单、 领条、 实物相一致。不需要移交的赃物、赃款,统一交内勤登 记,妥善保管,按期清理上交。五、 严禁任何人挪用、借用、私存、暂扣罚没款及赃物、赃 款。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一、 要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充分发挥消防 监督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二、 协助辖区各单位村委制定消防规范、办法和技术规范, 抓好措施落实。三、 依照《消防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防火 宣传和安全检查。四、 发现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填发 《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 ,做到隐患不消除、工作不停 止。五、 发生火灾要迅速赶赴现场、 组织扑救, 并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六、 搞好资料积累,每半年将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按顺序整 理成册,存档备案。 治保会工作制度一、 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盗、 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二、 协助有关单位和家庭, 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防范工 作。三、 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各治安小区十户联防开展治安防范 工作。四、 发现违反犯罪活动,及时报告,保护发案现场,提供案 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五、 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疏导工作,对可能引起危害的群 众纠纷,及时向上级反映。六、 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被决定假释,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犯罪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监督、 、 教育。七、 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对公安机关 的工作提出建议。 档案管理查阅制度一、 派出所的所有档案均由内勤民警统一管理。二、 内勤民警要及时将收集到的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 类建档,分类登记,并建立查阅登记薄册。三、 对重点人口的迁出,要做到“人”走“档”动,及时将 有关档案转入重点人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派出 所接到档案后,应及时登记归档。同时应及时掌握档案 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底数清楚。四、 加强教育、做好工作。所内民警查阅有关档案,需经所 领导批准后,在规定范围内查阅。五、 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物品。要配备防火、 防水、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光等设施, 确保档案资料不受损毁。 重点人口档案制度一、 重点人口档案统一由内勤民警负责管理。责任区民警负 责材料的充实、控制、帮教、考察工作。二、 常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在户籍迁出后, 一个月内由内勤 将其重点人口档案中的有关资料转入户口迁入地公安 派出所。三、 暂住人口中的在重点人口离开暂住地时, 要在办理注销 暂住登记的同时, 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达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公安派出所。四、 重点人口户口迁入后, 要将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转来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并通知责 任区民警列管。五、 对档案及信息的转递要准确、及时、保密。对重要信息 及时报告。六、 重点人口的档案转递, 内勤民警认真填写有关转递登记 表和收发手续。 违法青少年帮教制度一、 责任区民警要将责任区内有违法犯罪行为, 经教育没有 悔改表现, 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3 岁至 28 岁 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二、 责任区民警必须深入群众中进行帮教工作, 对违法青少 年要因人施教,采取家庭帮教、职业帮教、社会帮教、 司法帮教等形式进行重点帮教、重点控制。三、 责任区民警必须通过调查摸底确定帮教对象、 确定帮教 力量、确定具体帮教措施,达到高质量、高标准。四、 要积极调动违法青少年内部因素,善于挖掘他们的长 处,尽量帮助他们发挥优点,以促使其转化观念,正视 人生。五、 要对帮教对象逐人建档, 定期考察, 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抓住典型,提高改好率。 监外执行人员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和公安部第 23 号部长令《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有 关精神,对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公安派出所收到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 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 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该五种 监外执行罪犯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建立由责任区民警、基层 治保、调解干部为主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建立健全监督管 理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二、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 互通监督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检察院的监督。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 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分别向五种监外执行的罪犯本人及其 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 以及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四、五种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及乡规民约。 2、每个月必须向监督考察小组汇报一次自己的活动情 况;每个季度向派出所书面汇报一次本人的政治思想、生产 劳动或工作和遵纪守法活动情况;执行期满时要写一份 表现。3、居住地的迁移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须经批准后方 可迁移;监外执行罪犯一般不得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必 须写出书面报告, 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本县市三天以内的, 经监督考察小组同意,由派出所批准;离开本县市三天以上 的,经监督考察小组同意和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户 政科批准。外出回来后须及时到派出所销假。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 权利。5、保外就医罪犯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需要转 院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治疗以及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 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7、刑期届满时,主动到本县(市)司法局两劳科办理 申报登记手续。五、对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公安部第 23 号部长令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有收监必要的要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通知原关 押监狱收监;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 本人, 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 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 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 分别向其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 关押的监狱;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 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同时,公安派出 所依法将其作为“两劳”回籍人员管理,及时通报原判人民 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
【派出所请示报告制度】派出所学习制度一、每周星期四下午为全所民警集中学习时间,特殊情况另行调 整。二、结合实际需要,以当前主要政治工作内容为主学习领导重要 讲话和党刊报刊,时事政治,上级文件,政策法律及公安业务知识。三、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提倡多读书多看 报。集中学习实行全体民警在所会议室集体学习,相互交流体会,达 到共同进步。四、集中学习要做到自觉认真,不得迟到早退。及时领会学习内 容,学以致用并做好学习笔记,书写体会。除经领导批准外,不 得无故缺席。五、以上制度,望全体民警自觉遵守。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制度一、按照规定负责辖区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查验工作。二、对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 登记、发放暂住证。对暂住人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 在管住,人走注销,登记发证率达 98%以上。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用工单位、出租人的管理责任,签订治安责任书。四、办理暂住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出租房主户口 本或单位介绍信。责任区民警规范填写档案,暂住人员登记表、身份 证复印件、照片等档案内容齐全,租赁房屋逐户建档。五、定期宣传暂住人口管理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 育。定期核对、查验暂住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 内勤民警工作职责一、坚守岗位,保证信息上情下达,及时统计各类数据报表,编 写和传递信息,收集全所各项工作情况,为领导做好参谋。二、以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为根本,认真执行户口管理政策, 不错不漏做好户口登记、变动、统计工作。三、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条例》 ,认真做好群众申领、补领、 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四、管理公安业务、户口簿册、居民身份证资料及重点人口档 案。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五、接待外调人员和群众来访,处理来函和群众来信。六、保管派出所的印章、财物等装备,处理所内日常事务,做 好会议记录。七、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巡逻制度 派出所巡逻制度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二、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有事持请假条逐级请销假, 按时归队, 不准私自外出。三、巡逻必须着制式警服,佩带巡逻袖标按指定的路线巡逻,巡 逻位置力求规范合理, 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或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 度。四、文明巡逻,不得和群众发生矛盾,不得私自处理案件和当 事人,不准收受当事人钱物。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必 须依法带回所内交值班民警调查处理。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所领 导。五、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公安机关治安巡逻队伍的良好形象。积 极开展便民利民活动, 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 自觉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体能、技能训练,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派出所警民联系制度一、积极开展民警入户走访活动,责任区民警每月走访不少于 20 户,并利用入户走访积极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活动和法律法规宣传。二、严格执行派出所警务公开制度、案件回访、回告制度。三、派出所每半年、责任区民警每月向辖区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情 况。四、严格按照所内分工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加强协作, 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五、积极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合理意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群 众。六、 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 广泛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 派出所所长工作职责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派出所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 二、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安排各项警务工作、积极履行各项警务职能,确保辖区平安。三、健全和落实本所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开展 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素质。四、抓好派出所经费、装备配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有效落实各项 从优待警措施。五、研究敌社情,掌握社会动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 积极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指导员工作职责 派出所指导员工作职责一、协助所长共同带好队伍,主管所内思想政治工作。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民警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及 公安业务知识。三、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开展批 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落实各项 内务管理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五、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保护民警正当权 益,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表扬先进,激励 斗志。六、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派出所副所长工作职责一、协助所长开展所内工作,根据分工抓好分管业务。二、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业务线民警的工作、学习,提高队 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二、当好所长的参谋与助手,对辖区的敌社情及基础业务建设做 好调查、研究,为所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三、带领分管业务线民警有重点的做好各类案件的查破,民爆危 险物品管理,辖区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等工作。四、正确行使分管业务工作的决策、指挥权。加强分管业务民警 的思想工作、内务管理,确保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五、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 民警一、将责任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全 部纳入管理范围, 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基础档案, 为预防、 控制和打击违法活动提供服务。二、及时掌握责任区内的敌情、社情,要对责任区内的矛盾纠 纷、不稳定因素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稳控在基层。三、 全面掌握责任区内公共复杂场所、 特种行业、 危险物品单位、 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底数,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定期安全检 查,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四、责任区村委、单位各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人防、物防、 技防制度健全,重点部位“三铁一器”安装率达 100%。五、 对责任区内的七类重点人口熟悉率达 100%, 列管率达 100%, 控制率达 100%,严格帮教、秘控、监管、疏导管理措施落实,档案材 料齐全,内容详实。六、负责责任区内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登记,做到底数 清、情况明。责任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率要达 98%以上。七、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努力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 做好群众户口办理和政治审查审核工作。八、定期向责任区群众汇报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 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派出所监控室管理规定? 派出所监控室管理规定? 监控室管理规定一、实行全天 24 小时值班监控制度,随时发现和传递警情。? 二、值班人员应准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期间应统一着 装。三、严格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在接班时要认真阅读上一班值班 记录,做好本班工作记录。? 四、值班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随时逐一观察监控屏幕,发 现警情及时将情况准确通报值班民警和所领导,重大警情应立即报 告。五、严守保密纪律,监控录象内容不得随意外传。? 六、值班期间严禁会客、闲聊、玩游戏、上网聊天、睡觉等与工 作无关的事项。? 接处警制度(一)接处警工作应遵循快速、依法及方便群众的原则。在 接处警工作中实行“案件委派制”、“案件主办人制”及“案件 移送制”。(二)接处警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的工作制度。凡第一 次接受报案人报警的民警和领导必须承担首接负责的责任, 负责 报警案件的受理、填表、报批以及案件移送工作。(三)派出所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处警必须做到 有警必接、有令必行,值班干警在电话接警时,电话铃响三声内 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报案人的报警实行“无条件 受理” 案件制度, 并作好报警记录, 一律填写 《报警案件登记表》 ,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出警。(四)值班民警在接到报案人报警以及接到局指挥中心或局 领导出警指令时,不论是否属本单位管辖,必须保证城区在五分 钟之内、城郊在十分钟之内、农村边远地方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开 展处置工作。处置结束, 应当将处警情况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反馈, 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 理。(五)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有违法犯罪 具体现场的处警, 出警民警不得少于两人, 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后, 应向当事人出示人民警察身份证件,同时迅速核实报警内容,如 实向局指挥中心或局领导报告, 并根据现场警情采取相应措施进 行现场保护和现场控制。(六)接警、出警后,对于发案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 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并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案 ( 件移送通知书》)。 警务室职责社区警务室在镇综治办和派出所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对本社 区的安全负责一、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识 二、调解社区居民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开展对社区单位、物业公司、居民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协调、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 治安防范措施,建立“打、防、控”结合的防控体系。四、组织带领协警人员、治安联防队员进行治安巡逻,维护 社区治安秩序。五、组织社区单位、物业公司、责任区开展安全创建工作, 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等工作。六、在社区单位、居民群众中广泛开展安全、交通法规、远 离毒品等教育,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七、做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教育、管理,并做到情况明, 底数清,落实登记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八、认真做好社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督促办理许可证。九、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教、管理,协助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十、社区警务室的工作情况,由镇综治办、派出所进行考核 派出所工作职责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 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3、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 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 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 范工作; 5、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 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 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6、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 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7、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小区(村)的外来流动人 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 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 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 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 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 口。三、 认真搞好协查。(村) 居 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 (镇) 、 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 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四、 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 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 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 ,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 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 生育工作。 耳目管理制度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 物件一定比例的治 安耳目,但必须有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履行手 续。二、治安耳目的建立必须稳妥、合理、有效。建立 灰色耳目的比例不能低于 60G三、每个民警要布建 3 名以上治安耳目。要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接触,布置工作,安排任务,了解掌 握辖区内治安情况。四、经常向耳目进行法制、保密教育,要注意为他 们保密,耳目之间不得发生互相联系。五、布建耳目要贯彻谁建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定期进行考核,凡是有重大贡献的要及时给予 奖励。六、发现耳目有问题或失去作用的, 经请示批准后, 及时解除。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 派出所的财物管理是对赃物、赃款、罚没款、拾物款的 管理。二、 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赃物、赃款,办案人员必须登记, 签名盖章。巨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缴纳内勤保管。三、 赃物、赃款的名称、数量、型号、特征、质量必须与清 单相符。四、 随案移交或由失主认领的赃物、 赃款必须与清单、 领条、 实物相一致。不需要移交的赃物、赃款,统一交内勤登 记,妥善保管,按期清理上交。五、 严禁任何人挪用、借用、私存、暂扣罚没款及赃物、赃 款。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一、 要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充分发挥消防 监督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二、 协助辖区各单位村委制定消防规范、办法和技术规范, 抓好措施落实。三、 依照《消防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防火 宣传和安全检查。四、 发现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填发 《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 ,做到隐患不消除、工作不停 止。五、 发生火灾要迅速赶赴现场、 组织扑救, 并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六、 搞好资料积累,每半年将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按顺序整 理成册,存档备案。 治保会工作制度一、 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盗、 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二、 协助有关单位和家庭, 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防范工 作。三、 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各治安小区十户联防开展治安防范 工作。四、 发现违反犯罪活动,及时报告,保护发案现场,提供案 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五、 做好民间纠纷的调解、疏导工作,对可能引起危害的群 众纠纷,及时向上级反映。六、 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被决定假释,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犯罪以及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监督、 考察、 教育。七、 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对公安机关 的工作提出建议。 档案管理查阅制度一、 派出所的所有档案均由内勤民警统一管理。二、 内勤民警要及时将收集到的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 类建档,分类登记,并建立查阅登记薄册。三、 对重点人口的迁出,要做到“人”走“档”动,及时将 有关档案转入重点人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迁入地派出 所接到档案后,应及时登记归档。同时应及时掌握档案 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底数清楚。四、 加强教育、做好工作。所内民警查阅有关档案,需经所 领导批准后,在规定范围内查阅。五、 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物品。要配备防火、 防水、防盗、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光等设施, 确保档案资料不受损毁。 重点人口档案制度一、 重点人口档案统一由内勤民警负责管理。责任区民警负 责材料的充实、控制、帮教、考察工作。二、 常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在户籍迁出后, 一个月内由内勤 将其重点人口档案中的有关资料转入户口迁入地公安 派出所。三、 暂住人口中的在重点人口离开暂住地时, 要在办理注销 暂住登记的同时, 将其有关材料及时转达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公安派出所。四、 重点人口户口迁入后, 要将其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转来的重点人口档案材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并通知责 任区民警列管。五、 对档案及信息的转递要准确、及时、保密。对重要信息 及时报告。六、 重点人口的档案转递, 内勤民警认真填写有关转递登记 表和收发手续。 违法青少年帮教制度一、 责任区民警要将责任区内有违法犯罪行为, 经教育没有 悔改表现, 可能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3 岁至 28 岁 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二、 责任区民警必须深入群众中进行帮教工作, 对违法青少 年要因人施教,采取家庭帮教、职业帮教、社会帮教、 司法帮教等形式进行重点帮教、重点控制。三、 责任区民警必须通过调查摸底确定帮教对象、 确定帮教 力量、确定具体帮教措施,达到高质量、高标准。四、 要积极调动违法青少年内部因素,善于挖掘他们的长 处,尽量帮助他们发挥优点,以促使其转化观念,正视 人生。五、 要对帮教对象逐人建档, 定期考察, 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抓住典型,提高改好率。 监外执行人员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和公安部第 23 号部长令《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有 关精神,对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一、公安派出所收到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 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 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该五种 监外执行罪犯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建立由责任区民警、基层 治保、调解干部为主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建立健全监督管 理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二、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 互通监督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检察院的监督。三、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 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分别向五种监外执行的罪犯本人及其 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 以及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四、五种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及乡规民约。 2、每个月必须向监督考察小组汇报一次自己的活动情 况;每个季度向派出所书面汇报一次本人的政治思想、生产 劳动或工作和遵纪守法活动情况;执行期满时要写一份个人 表现总结。3、居住地的迁移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须经批准后方 可迁移;监外执行罪犯一般不得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必 须写出书面报告, 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本县市三天以内的, 经监督考察小组同意,由派出所批准;离开本县市三天以上 的,经监督考察小组同意和派出所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户 政科批准。外出回来后须及时到派出所销假。4、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 权利。5、保外就医罪犯必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需要转 院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治疗以及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 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7、刑期届满时,主动到本县(市)司法局两劳科办理 申报登记手续。五、对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执行期间违反公安部第 23 号部长令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有收监必要的要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通知原关 押监狱收监;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 本人, 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缓刑、 假释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 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 再犯新罪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 分别向其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和罪犯原 关押的监狱;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公安机关应 当及时通报原服刑的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同时,公安派出 所依法将其作为“两劳”回籍人员管理,及时通报原判人民 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
【派出所请示报告制度】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 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 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 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 林公安工作的根基。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 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 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 民警管辖 3―5 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 5 人。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 目标。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 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 (二) 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 和林业案件; (三) 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 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 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 进行决策; (三) 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 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 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 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 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 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 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 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 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 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 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 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 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等文 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 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 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 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 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 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 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二编 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 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 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 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 安全的原则。第二节 工作范围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 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第三节 工作时间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 24 小时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 8 小时,必要 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 24 小时。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 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 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第四节 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 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 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 (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三)备勤时,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 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 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 处理(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 管辖不明的, 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 理并记录在案; (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 协助。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 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 (一)情报信息收集; (二)安全防范; (三)治安管理; (四)服务群众; (五)人口管理。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 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 24 小时(3 个工作 日)。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 中。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 不得随意调动。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 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 (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依*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 (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 (四)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 第三节 安全防范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 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 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 观念和法制意识; (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 (三)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 案件协查网络、 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 (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做到(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 (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第四节 治安管理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 木材加工经营厂点、 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 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 种隐患。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 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 (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 人员进行教育; (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 录在案,督促整改。 第五节 服务群众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 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 (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 (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 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 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 (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 征求群众意见; (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第六节 人口管理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 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 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 在地等情况。(三) 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 居留登记, 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 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 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 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 时限内颁发; (二) 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 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三章 值班、备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 (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 (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 制度, 做好值班记录, 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 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第二节 值 班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 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 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 (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 上级机关报告。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 到(一)耐心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二) 对于群众的求助, 属于职责范围的, 积极帮助解决; 不属于职责范围的, 向群众说明理由, 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 记录在案。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 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的民警赶赴现 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 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登记。第三节 备 勤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 它工作事宜; (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 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 当做到(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 生; (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做到(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 情况的发生; (二)对被解送人员依法使用械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人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第四章 案(事)件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第六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一)接到出警指令后,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通畅,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第六十三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予以帮 助解决。第六十四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自行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 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 第二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第六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一)保护现场和证据; (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三)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四)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并迅速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第六十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一)维护现场秩序; (二)进行现场调查; (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扣押和收缴违法物品; (五) 除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 理。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第六十七条 对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保护现场,疏导人员; (三)参加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它险情的救护工作;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第六十八条 对林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第五章 巡 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巡逻工作主要包括(一)对辖区内的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等进行巡护和检查; (二)对可疑车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盘问,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排解纠纷; (五)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第七十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 务执行情况。第七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加强安全防范。第二节 组织实施第七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有林地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 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林区、重点山场、部位、治安混乱地 区作为巡逻重点。第七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应当做到(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 (二)到达巡逻重点部位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 (四)遇有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 告。第七十四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在告 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第七十五条 盘问可疑人员时,应当做到(一)与被盘问人保持 1 米以上距离; (二)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另一人负责警戒,防止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袭击; (三)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至森林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第七十六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一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袋等物品时应先仔细观察,防止有活体野生动物及危险物 品; (四)自上而下按顺序谨慎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避免损坏或者遗失物品。第七十七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一)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后下车,必要时暂时收存 车钥匙。车上有其他人员时,责令其下车等候; (二)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三)检查车载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驾驶员拒检逃逸时,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第六章 治安检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八条 治安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野生动物经 营网点等场所、单位以及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检查还应当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 特 种行业及内部单位的检查、清查等事项。第七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场所、单位、重点山场林木采伐作业地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 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检查,认真处理; (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它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 检查要求; (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凭法律手续,开具清单; (四)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 件发生;对拒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第二节 日常检查第八十条 日常检查应当区分不同场所、单位的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木(竹)材加工经营企业的生产动态(含年经营量等),有无违法经营 情况; (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包括餐饮业)是否合法经营; (三)山场林木采伐作业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第八十一条 日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 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方共同签字。第三节 集中清查第八十二条 对林区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区域、部位应当适时进行集中清查, 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 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第八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一)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 (二)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第三编 内务管理 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八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要求, 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民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机关和人 民警察的良好形象。第八十五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 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 当作统一规定,保证整洁有序。第二章 日常制度第八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规范作 息、整理内务、点名、例会、上岗时间。每日由带班所领导值日,负责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非因请假或因公出差,民警一律遵守一日生活制度。第八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指 示精神,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安排工作任务。会议力求精简,讲求实效。民警应当按时参加学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记录,落实会议的各 项要求,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场。(一)周例会制度。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通报上周有关情况,部署本周工作; (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派出所例会,总结当月工作,通报民警考核 情况,部署下月工作; (三)群众性护林组织例会制度。每月听取一次群众性护林组织的情况汇报, 布置治安防范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 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布置相关党务工作; (五)学习制度。结合形势和工作需要,安排政治和业务学习,每周集中学习 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第三章 办公秩序第八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办公室管理,保持办公室内清洁整齐。办公物品应当摆放有序。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物品,注意防火防盗。第八十九条 民警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私外 出应当经过批准。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当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清新、无污迹、无烟头、无纸屑、 无积尘,除必须悬挂上墙的岗位职责外,墙上不得随意钉挂别的物品。第九十一条 办公桌面不得随意堆放文件、文稿、书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 时,应当将文件、文稿、书籍等放入柜屉内。第九十二条 民警应当爱护办公用品,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工作人员离开办公 室,应当关闭电器、锁好门窗。第九十三条 报纸、杂志阅后应当摆放到指定位置,剩余纸张和办公用品应当 放回原处,不得将公物私用,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杂物。第四章 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制度第九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工作的 规定。所长为派出所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枪支管理岗位责任,落实 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枪支、弹药、警械的管理。第九十五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 应当经过弹道痕迹鉴定并办理公务用枪枪证, 不得使用未办理公务用枪枪证的枪支。所有符合持枪条件的民警都应当办理持 枪资格证。未办理持枪资格证的民警,一律不得配发和使用枪支。第九十六条 派出所使用的枪支,必须按标准配备,不得超范围配发,不得将 枪支交非警务人员保管、使用。第九十七条 对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长期酗酒、作风粗暴、特权思想严 重、心理承受能力差、家庭矛盾突出、债务缠身等情况的民警,必须取消其配 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第九十八条 枪支、弹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保管。枪支弹药库必须落实民警 24 小时值班制度, 枪支、 弹药实行分柜存放, 枪支、 弹药库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 配置双人双锁,并设有铁门、铁窗、铁柜、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第九十九条 严格执行枪支领用登记和事先审批、事后归还制度。因公务需领 用枪支时,先由用枪人填写《公务用枪审批表》,由所长核准后,凭《公务用 枪审批表》到枪库领用枪支。完成任务后必须迅速归还枪支、弹药。遇紧急情 况,可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领用枪支、弹药,完成任务后归还枪支、弹药时 补办书面审批手续。第一百条 佩带枪支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枪不离身。枪支应当配有枪锁和保 险绳,禁止将枪支放在手袋、提包或脚套内携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携带枪 支到餐厅、娱乐场所或其它复杂场所。禁止携带枪支饮酒。第一百零一条 因执行公务使用过的枪支,归还前应当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枪支保管人应当每季度组织民警对所有枪支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 确保枪支保 持良好使用状况。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枪支丢失、被盗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地 方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迅速采取措施寻找丢失枪支。瞒报、漏 报、迟报的,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取消该单位年度 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三条 为加强派出所警用车辆管理,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快速反应能 力,树立派出所良好形象,根据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作出下列规定(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有警用车辆(含 O、警牌汽车和摩托车)均为派出所 工作业务用车。所有警用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指定一名民警负责交 通安全工作,管理日常用车; (二) 警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行车。认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良好容貌和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 报器; (三)所有警用车辆不得出借给非公安单位使用,不得由非警务人员驾驶。禁 止将警用车辆号牌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事先经值班领导同意; (五) 禁止公车私用。所有警用车辆禁止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 除执行任务外, 禁止警用车辆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 (六)驾驶警用车辆应当做到证件齐全,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 民警察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装规范,不得乘坐与警务无关的人员; (七) 驾驶员应当自觉参加安全学习, 增强安全意识。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 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派出所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员,立即向交通管 理部门报案,并及时向所领导报告。第六章 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派出所的业务资 料和有关案卷材料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 档; (二)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装柜保管, 档案柜应标明档案的起止号; (三)每半年对档案室进行一次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问 题,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档案完整; (四)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 等措施,确保安全;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上报 及时; (六)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阅档室进行。未经所 长批准,档案一律不得借出。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 经所长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用后按时归还; (七)借出档案的,应当负责保证档案资料安全、完整和整洁,按期归还,未 经同意不得复制或公布档案资料; (八)借出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抄录,如确需摘录,摘录者应当注意保密。借出 档案归还时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复制、档案资料作为法律依据的,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 明出处,加盖公章; (十)违反《档案法》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第七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会议室的整洁、卫生,爱护会议室财物; (二)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开会时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走动; 将通讯工具调至振动状态,非紧急公务不得随意接打手机。第八章 警械使用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 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 或者有其它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强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看押、押解、审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 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 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它行为, 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它情形。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 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得故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第九章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柜、保管室,指定专人 负责涉案财物登记管理。涉案物品应当统一封存, 经常检查, 防止遗失、 损坏、 变质。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第一百零八条 执行罚没时, 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缴涉案财物或暂扣款物要统一填写罚没收据或暂扣票据, 收据上应当有被罚没或被暂扣 款物人签名。暂扣的款物经查实不符合没收条件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退还 当事人。暂扣的无主款物,经公告后,超过 3 个月无人认领的,作没收处理。第一百零九条 案件缴获的涉案财物或因案件需要暂扣的款物,经办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列出一式三份清单,注明案件编号、财物类别、数量、质量、来源, 由保管人、办案人、财物所有人签名后,每人各执一份,经办民警一份随案妥 善保管。第一百一十条 涉案财物或暂扣的款物,应当如实登记面额、数量、重量、保 护级别、名称、型号规格、特征及其来源,防止遗失、混淆,不宜搬运的涉案 物品应当就地查封。第一百一十一条 暂扣的野生动植物经拍照鉴定取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 定移交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擅自动用涉案财物或挪作它用,禁止私分、侵吞、占用、 拆卸涉案财物。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扣押的涉案款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强制措施或依法收 缴后 3 个工作日内存入森林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私存。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每年应当列明涉案财物清单,报所领导 审核,及时清理上缴。需要继续留存的,应当妥善归类封存。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公章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派出所公章由所内勤人员保管; (二)使用公章应当经所领导签字同意,内勤办理,原件留内勤处存档; (三)出具介绍信、函件时应当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用准确,具体经 办人应当签字备考; (四)禁止私自在空白信笺上盖章,禁止先盖章后请示领导批准; (五)使用介绍信后,民警应当在七日内到内勤处核报;未使用的介绍信应当 及时交回,并在介绍信存根上登记备查。第四编 建设和装备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 准》 和本规范的要求,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整体建设 规划,规范派出所警务保障。第一百一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设施和装备建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急 需先配、逐步到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第一百一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设施和装备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 管理使用制度,加强检查、维护。第一百一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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