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成立公司经营困难需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又未提前通知怎么办

单位准备解散,未提前通知员工,如何争取代通知金?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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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准备解散,未提前通知员工,如何争取代通知金?
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关于您提出的“单位准备解散,应当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并出台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这项规定出自哪条法律规定呢?我急需用到,谢谢。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
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方可适用。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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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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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公司提前解散,员工如何维权?
供给侧改革下公司提前解散,员工如何小心维权?
近年来,中央实行供给侧改革,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过剩产能。伴随而来的是大量企业的破产并购重组,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企业因为各种因素会提前解散清算,也有一些集团性企业内部为降低税负减少成本会将同一地区多个子公司、分公司化繁为简,将多个用工主体减为一个主体,同样会出现提前解散的情况,与强大的企业相比,劳动者在维权意识、法律运作经验和救济方式上偏于薄弱,那么如何在整个大环境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利,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劳动者交流一下体会。
一、注意公司的停产停业通知,针对不同性质的停产停业,做好法律应对和生活应对。
通常来说,公司在准备提前解散时,都是蓄谋已久的,因此在解散之前会有一些迹象表明公司不想继续干了,第一个风险信号就是停产停业。
(一)如果公司整体的或者整个部门的停产停业,停产停业针对大范围员工,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会倾向于支持公司的说法,认为这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因此在停产停业期间,公司只要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到手2190元人民币。
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停产停业员工怎么办呢?
首先,公司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降低工资,员工如果不提出异议,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对员工都极为不利,因此对于公司任何降低工资的行为都要及时的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比如向领导或主管发送邮件主张支付剩余工资,以快递形式向公司主张支付欠薪,如果没有这个异议,通常仲裁和法院会按照《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完全合法,视为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报酬的约定了。
其次,公司停产停业后会让员工在家待着,不用去公司上班了,同时还会让员工将办公用品、门禁卡交给公司,一旦员工交了不再去上班,日后发生争议公司便会以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为由主张扣薪合法,法院也会支持,因此如果公司强迫员工上交劳动工具和门禁卡,员工要保留证据并及时提起仲裁,或者继续保持上班状态并留存相关证据,哪怕每天到单位晃一晃拍照留念坐到下班,该打卡打卡,证明到公司了,公司不安排劳动是公司的事,但是相应的薪水该发还得发。
最后,员工对公司的举动要保持警觉,如果公司停产停业每月按照最低工资给你发薪水,也不让你上班,你以为这样日子过的舒服不劳而获很开心,但是一年以后,公司解除合同时你就傻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12个月平均工资和你之前的工资相比基本上不会多只会少,如果企业这么做了肯定是将收益和风险比较清楚了,你这时候再仲裁诉讼基本都没戏了。所以在停工停产的时候可以做做兼职,找找门路,或者多应聘面试为下一家做准备,或者利用这段时间充充电,千万别掉进了公司泡制的懒散陷阱里。
(二)另外一种停工停产是为个别劳动者“量身定做”的,有些企业为了解雇部分不听话的人,故意先对其停工停产,然后过段时间再找个理由把他开掉。
一般说来,这种停工停产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针对单个劳动者的停工停产企业难以证明其合理性和客观性,败诉风险比较大,但是这不意味着劳动者不需要准备任何证据了,第一,及时提出异议还是要有的,一旦公司给你停工,不发你或少发工资就立即以各种形式提出异议,这是保证你不被《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默认变更条款侵害的尚方宝剑,第二,遇到不法行为及时投诉,该报警报警,不让进公司怎么办?有困难找警察,拨打110,投诉到监察大队,这样证据就有了,第三,该主动时要主动,因为仲裁时效在那里,你能仲裁就尽快仲裁,拖着拖着证据就没了,拖着拖着举证责任就到你这边了,用人单位就高兴了,所以遇到劳动纠纷不能拖,该出手时要出手。
二、公司解散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不能说解散就解散了。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解散的原因要满足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法院司法解散)。
(二)确实履行了解散程序,包括组织清算,登报公告等程序,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视具体情况到区或省一级的商委进行备案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三)解雇的员工所做的工作与清算事务无关,就是说清算时不需要的员工才能解雇。
三、公司提前解散的经济补偿问题。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财产除支付清算费用外,应当优先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因此,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上述款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谓月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当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 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因此,就上海而言,公司提前解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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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是否不用再支付补偿金
我日入职,日公司通知我说,因经营困难,让我再上1个月的班,即上到8月14日,就终止我们的。现在快走了,我问公司要赔偿金,公司说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不会额外支付赔偿金。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律师回答地区:湖南-常德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6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5:02地区:江苏-徐州咨询电话:18652***帮助网友:317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您好,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采纳! 15:05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合理 15:19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不是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6:20地区:广东-深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886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6 人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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