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地区区交养老金22年、年龄47退职后工资是多少'

出自 MBA智库百科()
  退职待遇是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不符合退休条件下按照规定退职而规定的保险待遇。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防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日起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项规定"劳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l个的生活补助费; 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日正式实施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5 年1月1日与《劳动法》配套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日劳动部办公厅公布实行的《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89号)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并无矛盾。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其终止劳动关系是通过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来实现的,并非以解除劳动合同来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对劳动者来说,既保护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的合法权益,又使那些真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应该享受的退休、退职待遇,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避免了医疗期满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失业;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
  国家劳动部于日印发执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签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和"。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项规定"男年满50周久女年满45周岁,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第一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邮的工人,应该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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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杭州市境内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1)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及在杭的省部属、军队属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上述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2)国家机关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6)外地驻杭机构及其职工;
(7)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简称协缴人员);
(8)在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简称终止人员);
(9)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
(10)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我市《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企业及参照企业缴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企业及参照企业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杭机构等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4、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8%,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后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并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5、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如何缴费?
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纳2%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代扣,按月划给用人单位,并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6、协缴人员如何缴费?
协缴人员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年增长率5%为基数,按10%缴费比率一次性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总额的50%,用于建立产统筹基金,50%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
7、终止人员如何缴费?
终止人员以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或按季、按年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8、为什么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是因为社会医疗保险要体现互助共济,退休退职人员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弱势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三是考虑到退休退职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退休退职后收入偏低,医疗费负担较重。此外,杭州市医改方案还规定了退休退职人员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何计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下列办法计息: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1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满20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用人单位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表;
(3)《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名册》。
12、个人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1)协缴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终止人员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社会劳动保险手续、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登记簿(除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外,须为非农常住户口),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3)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3、基本医疗保险费怎样补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携带《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和有关材料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人员和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会劳动保险手册等有效证件,(紧接第13版)
由本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所在年份的标准确定。
1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如何建立?
为了基本保持职工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时,其低于职工工资总额4%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1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什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用于支付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费中应由企业负担部分医疗费。但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所在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申请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其中个人当年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扣除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给予补助。
16、为什么要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不下降。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办法,是借鉴了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更重要的是考虑到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健康水平和勤政廉政,并与国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17、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凡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就医管理的下列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留观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搞排异治疗等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3)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属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18、哪些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费用;
(2)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
(3)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
(5)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诊疗项目费用;
(6)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杀、吸毒及违法犯罪等发生的费用;
(7)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费用;
(8)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超过15天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医疗费用;
(9)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11)《暂行规定》施行前的医疗费用;
(12)国家、浙江省和本市规定的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9、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什么?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国务院在《决定》中提出,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20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20、什么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在年度内一个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累加后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则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范围,我市方案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根据杭州的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21、杭州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何规定?
我市《暂行规定》规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终止人员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负担15%;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和协缴、终止人员负担15%,退休退职人员负担10%;3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职职工和协缴、终止人员负担10%,退休退职人员负担5%;符合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退职人员减半执行,确有因难,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
22、为什么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比例不同?
杭州市《暂行规定》规定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比例有所区别。具体按第39条比例为基础: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比例为上述比例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比例为上述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比例为上述比例的80%。其目的就是鼓励参保人员到低等级医疗机构就诊,节约医疗费用开支。
23、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计算起付标准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对住院时间超过一年者,每满一年结算一次,计算一个起付标准。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当年度累加后,计算一个起付标准。因转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在两家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按发生额大的医疗机构确定。
2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批准退休退职,其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批准退职时,其同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退职人员标准计算。
2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种特殊账户,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提限)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放个人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能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归个人所有,结余滚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参保人员调动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继承。
26、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的2%部分,按职工不同年龄段(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45周岁至退休退职前、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划入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27、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什么标准划入?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及其缴费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
(1)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划入比例为:3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2.4%,(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划入;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2.7%划入;45周岁(含)至退休退职前的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3%划入;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6.8%划入,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2)由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由用人单位依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划入比例。
(3)协缴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其缴费总额的50%分年度划入个人账户;退休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比例,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4)终止人员和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比例,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28、参保人员调出本统筹地区,个人账户怎么办?参保人员调出统筹地区,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9、从杭州市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怎么办?
从杭州市区以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关系。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属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转入其调入的用人单位。转入的个人账户应划分为当年和历年两部分。
30、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怎么办?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缴费义务,不缴或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暂停记入,按规定补缴后予以补记。
31、为什么要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我市这次医改的一个重要特点,主要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国务院《决定》明确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这个问题很现实,这部分医疗费用如何解决是职工和用人单位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解决不好,必然影响这次医改,更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市政府在考虑医改总体方案时,把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作为医改配套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在总体方案中作为独立的一章作出规定,让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32、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为减轻职工患大病后就医的个人负担,我市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制度。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从政府按本年度统筹地区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5%补贴中提取一部分;参保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元(每月3元),经批准的特困职工予以免缴。重大医疗补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33、参保人员怎样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1)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在职职工和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并随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2)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由社会经办机构在其养老金中按月代扣,并统一划拨给医保经办机构;
(3)协缴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4)终止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5)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代扣,并随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3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有何规定?
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4万元以上部分,主要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其中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10%;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个人负担8%。
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纳重大基本医疗补助资金的,其发生4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35、对中断参保的人员医疗有何规定?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作中断参保,医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中断参保的人员,在再次参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6、终止人员在新方案出台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终止人员在新方案出台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补办参保手续,但须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日以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从日起补缴。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7、参保人员因病能否自由选择医疗机构就诊?
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纳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自主选择就医、购药;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但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由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纳入定点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和定点药店中选择确定不少于5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可在本单位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中就医、购药,但在定点药店中购买处方药时,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住院时,可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
38、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随带哪些证卡?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就医时,凭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保卡”看普通门诊;凭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可住院治疗。
由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看普通门诊时,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时,须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方可住院治疗。
39、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异地安置在外地的退休退职人员和常驻外地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紧接第15版)
可在居住地附近选择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
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垫付。住院者在出院后,规定病种门诊患者在次年一月底前,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报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属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规定办理报销。
40、临时外出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临时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人员在外地因患急症,可在当地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但住院患者须在入院起15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垫付。住院者在出院后,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报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账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属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规定办理报销。
41、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有何规定?
(1)重危病人或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确需转市内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提出转院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同意(盖章),可转入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经本市定点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而本市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患者,需转省外(只限上海、北京)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定点的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填写会诊病历,签署转院、转诊意见,经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省外有关医疗机构诊治。
(3)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2、本市转诊转院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经审批同意转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首家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连续计算。起付标准按发生费用较大的医疗机构确定,拨付比例按诊治的医疗机构分别计算。但转院后的跨年度住院医疗费,除可与上次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一个起付标准外,均按第二年度出院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43、异地转诊转院治疗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省外(上海、北京)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终结后,持《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治疗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其符合规定的全部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中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有关规定报销。
不符合转外地治疗条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去外地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4、什么是规定病种?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5、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领取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凭《专用病历》可在本人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作相应疾病的诊治,就诊时应由经治医生在《专用病历》中详细记载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详细情况。《专用病历》在每年初验证一次。
46、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垫付,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当年6月底前超过1万元的可半年预结一次。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属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分担,属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的,于次年1月底前填写《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申请单》,并附门诊医疗费收据和《专用病历》,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报销。
47、由用人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个人垫付后,回单位报销。报销办法: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左右,超过30%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负担15%左右,超过20%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5%左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
48、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5%,剩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49、协缴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协缴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可在历年积累的个人账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
50、终止人员和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终止人员和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退休前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由个人自理。退休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可在历年积累的个人账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
5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是否要缴押金?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总额减去统筹基金可能拨付额后的余额部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另行收取。
52、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实报实销。其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在历年账户中,仍不足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原列支渠道解决,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从劳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53、二等乙级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有何规定?
二等乙级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实报实销。其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当年账户不足支付时,在历年账户中支付,仍不足支付的,按原列支渠道解决。医职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54、国家统招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怎么办?
原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学生发生的医疗费,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所在院校负责管理。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仍按原办法解决。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的职工子女统筹医疗,仍按原办法执行,由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55、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如何确定?
按国务院《决定》精神,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由于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尚未出台,我市医改后参保人员的用药范围暂按《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西药报销范围》、《浙江省公费、劳保医疗中成药用药范围》和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方式。它由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部分组成。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指全国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品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57、我市使用“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药品有何规定?
按照我市《暂行规定》和《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8、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征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59、参保人员就医时用药量有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天量;癌症、肺结核、糖尿病、精神病、高血压、肝炎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七天量。
60、发生购药药事事故如何处理?
(1)发生药事事故的定点药店对有关原始资料必须严格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2)定点药店发生药事事故后,应立即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若造成参保人员死亡的,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3)发生药事事故的定点应配合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
(4)凡发生药事事故造成参保人员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尸检。由于死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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