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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曾有村干部被调查时还把举报人叫去臭骂_网易新闻
乡镇纪委:曾有村干部被调查时还把举报人叫去臭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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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村干部,咋监督?)
村官的权力虽然不大,但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也会滋生较为严重的贪腐问题,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到底应该如何监督村干部?乡镇纪委如何发挥作用?近日,本报记者深入曲靖市沾益区农村进行了调查。群众反映啥就查啥,查办一个案件,震慑一批干部在沾益农村,烤烟是不少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有的地方农户农业收入的七成左右来自烤烟。由于烤烟销售实行合同计划管理,烤烟合同如何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少。与此同时,由于村干部的待遇相对较低,此前有的村干部堂而皇之地预留部分合同,当做自己的福利。2014年至2016年间,沾益区白水镇座棚村委会在烤烟收购过程中,先按每人8—10亩的合同量分配给村干部,余下的合同才按每户1—2亩分配给烟农。让人惊讶的是,如此不公平的分配方案竟是出自集体决定。结果光是这批烤烟合同就撂倒了27名村干部。实际上,关于烤烟合同的举报近年来一直比较突出。“查办一类案件,就要解决一类问题;查办一个案件,要震慑一批干部。”沾益区纪委书记黄海鸥认为,到了区县层面农村贪腐往往具有共性,如果就案查案,纪委工作将极为被动。近年来,沾益区针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效果明显。2014年,沾益区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4545名,占全区农村低保对象总数的20%,平均五个低保人员就有一个被清退。经过清理,仅大坡村低保户就从349人减少至303人。“原来天天有农户来反映村里低保情况,现在几乎没有了。”&大坡乡纪委书记张留勇说。经过此番专项检查,有关低保的信访举报件也下降明显。数据显示,2013年有关低保的信访举报有11件,查实7件;2014年9件举报,查实8件;而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举报量为4件,两年一共查实3件。除了直接从农民身上盘剥,公务经费支出同样容易滋生贪腐,2016年,沾益区对脱贫攻坚开展专项检查,一批脱贫攻坚经费方面的贪腐被发现并制止。如今正在开展的烤烟合同集中整治同样形成震慑。在大坡乡各村委会,烤烟清塘点棵的数目全都公示,村干部的公示单独进行;各乡镇领导挂包村,逐个督促落实,哪个村出问题还要问责乡干部。“查办案件震动大,憨包才敢动烤烟合同的心思。”大坡乡法土村委会文书马贤能说。乡镇纪委不再是摆设,破解“信上不信下,信省不信乡”难题“那就后山见了!”为了保护举报对象,张留勇很少约举报者在办公室见面,“田间地头、小店后山,相对更 保险 。”张留勇的小心谨慎,并非没有缘由。过去,调查人员刚一进村,被调查人就已经得到消息;纪委还在调查,被调查人就把举报人叫到村委会臭骂;为了避免被打击报复,举报人只能外出打工躲避……如果不是纪委人员讲述,很难想象个别村干部会如此嚣张。德泽乡是沾益区最偏远的乡镇,在这个乡米支嘎村窝案查处中,村支书、村主任、村监委会主任、副支书集体沦陷。由于家族势力庞大,米支嘎村村支书连续多年连选连任,与村民发生矛盾靠武力解决,再通过金钱摆平,而摆平的金钱又来自对贫困群众的盘剥。“对村民的盘剥既明目张胆,又迂回隐蔽。克扣的钱被他们以支付工程欠款的名义给了某老板,然后再向工程老板索贿。”参与此案办理的纪委工作人员邓跃东说。“有些村官贪污的钱虽然数额不巨大,但是是从群众腰包里抠出来的,“小苍蝇”贪污群众感受得真切,整治的诉求也强烈。”大坡乡人大主席沈军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村干部的查处本应由乡镇纪委负责。不过,一段时间以来,沾益区纪委受理信访举报中反映村组干部的问题占受理业务的68.3%,而乡镇纪委受理信访举报仅有8.6%,部分乡镇纪委甚至出现“零举报”现象,“信上不信下,信省不信乡”问题比较突出。如今,乡镇纪委必须有自办案件,成为曲靖市纪委的一条硬性考核标准。沾益全区去年所有乡镇街道都有自办案件。“完成不了的约谈、通报,没有合理理由的还可能面临调岗。”沾益区纪委副书记陶韬说。2014年,大坡乡纪委仅收到1件区纪委转办件;2015年,受理7件办理两件;2016年,受理10件查处3件。如果不是因为查办案件得力,不少乡镇纪委书记往往被群众看作是“和村官一伙的”。“内部约谈教育,可以提醒干部;查办案件则能形成更大范围的影响,不仅干部受触动,还能增强乡镇纪委在群众中的威信。”张留勇表示,从最初进村调查村民躲着走,到时不时接到村民的举报电话,这种转变的关键是案件办得让群众信服,这对于提升乡镇纪委的地位,作用也不可或缺。既然要有自办案件,必须要有人员。为了增强办案力量,如今沾益区越来越多的乡镇纪委书记开始从区纪委办案部门下派。“不仅是办案能力的差异,遇到乡纪委办案力量不足时,方便协调区内办案力量。”陶韬说。晒村务必须晒到位,群众监督形成威慑走进大坡乡政府,能看到补助到一家家贫困户头上的项目和资金不间断地滚动公开。“晒得越多,问题越少。”张留勇说。随着近年来交通等基础设施占地的增加,有的村干部也从中觅得商机,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从中骗补。“明明占地20亩,却申报25亩;由于施工方往往更重视顺利拆迁,对村干部虚报冒领行为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有的村干部甚至为了借机骗补,通过煽动群众阻碍征地,倒逼施工方找村干部协调,再趁机提出骗补方案。”陶韬说。“这类行为要是公开到位,往往会被发现。”张留勇说。不过,由于此前缺少公开清单,部分村官对村务只进行选择性公开。“有效举报,最集中的时段是在选举前后。因为有的村干部为了竞选,会将知道的内幕向纪委检举。但反过来说,村民不如村干部知情这样的现象并不正常。”沾益区第四纪检室主任肖恩认为,农村预防腐败,公开是关键。为了避免选择性公开埋藏的腐败风险,大坡乡对村里村务公开内容进行了格式化,且均需乡镇街道审核把关。“遇到疑问,乡里可以直接跟站所调取数据核对,街道审核前还要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一旦弄虚作假,上报的公示材料就可能成为纪委查办案件的证据。”张留勇说。
2015年前,大坡乡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这一岗位,往往都是为资历较老的村官解决待遇的去处,不少村监委主任不列席村内重要会议,甚至连公章都没有,对村里事务缺少有效监督。“现在没有村民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一分钱也报销不了。”大坡村监委会主任潘明芳说。除了查办案件,大坡乡纪委还梳理了风险点,具体到每个岗位、风险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一目了然,对文化水平不高的村干部来说,这样的警示更直观。“去年换届,大坡乡没有收到一起关于换届的举报,这在以前很难想象。”张留勇说。不过,最近的乡镇党委会换届,反腐给力的张留勇得票并不给力。他坦言,乡镇圈子不大,处分的对象往往就是手握选票的人。“但乡镇纪委书记不能怕得罪人,不然就会成为村民的罪人。”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郭萍_B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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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浙江省台州临海市某村村民代表村老年协会在网络上发帖检举村干部侵占了村集体财产,涉案的村干部以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为由,将发帖人诉至法院。村民的这种“举报”行为究竟有否侵权?6月2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七位村民被告限期删除发布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中与原告村干部有关的“检举”内容,并发帖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元。
  原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日,临海市括苍镇某村余康(化名)等七位老年村民,雇人注册了名为“XIAOHAIME……”的微博用户,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网络平台上发帖,检举所在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何刚(化名)私自占有集体资源,侵吞村集体资产数千万元,其中标题为《浙江省临海市何刚家族的贪污恶霸行径》的帖子,至日,阅读量已超过了五万多人次。
  日,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益,何刚将余康等七人告上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为泄愤报复,故意捕风捉影,捏造原告贪污腐败等违法事实,并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及手机微信上相继发布,导致不知真相的网民大量点击和转发,该信息严重侵害和诋毁了原告的名誉及合法权益,其行为显然不是合法的监督和举报,而且赤裸裸的恶意民事侵权,致使原告在社会上评价降低,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里痛苦。倘若原告在任职期间存在违纪和其他违法行为,七被告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进行举报和检举。而且所在村的老年协会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七名被告实名举报不能代表村老年协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名被告立即在涉案的网络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台州日报》、《今日临海》的醒目版面及所在村公开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在网上反映村干部问题是检举控告行为
  对于原告何刚的起诉所称,余康等七名被告在庭审中自有辩说,认为他们七人系本村老年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等,向上级部门及媒体反映问题均是代表本村老协所为,他们不仅有村老协的授权委托书,而且反映内容均加盖有老协的公章。因此,原告起诉七名被告主体不符。
  同时,被告代表村老协反映问题的行为系检举、控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从2014年开始,七名被告就代表村老协一直在向浙江省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等人侵害村集体财产的行为,检举材料有快递单为据,并一直上访要求上级部门直接派人来对检举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但一直未能如愿,由于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对全村村民都知道的事实根本不认真调查,所以,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才使得七名被告代表村老协向“新浪微博”、“天涯社区”、《台州日报》等新闻媒体请求舆论监督,且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都是根据事实阐述的,所反映的内容上也都明确表明“强烈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字样,这就充分说明这些材料实质上就是举报、控告材料,原告曾是村干部,有义务接受村民监督,所以,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问题。根据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既然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是有否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的关键,因此,被告强烈要求法庭对七名被告代表村老协发布的这些内容是否属实予以查清,否则,势必会造成错案。
  同时,被告认为根本不存在捏造事实、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院: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说法。临海市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老年协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法院对被告所作的“被告行为系受村老年协会委托”的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何刚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告应向有权调查的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调查,得出结论后再做认定。现被告承认原告何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尚在有关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被告在原告未被确认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之前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原告的信息时应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发表适当的言论,并以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界限。但被告通过花钱雇人在网络上发布未经查实的反映原告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帖子,可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七被告立即在涉案的网络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的诉讼请求。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被告应向原告作出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应当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上发帖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被告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帖子阅读量超过了五万,可以认定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法院酌定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何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被告辩称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临海市法院依法判决余康等七名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发布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中与原告何刚有关的内容。在新浪微博及天涯论坛发帖向原告何刚赔礼道歉(发帖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共同赔偿原告何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责任编辑:高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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