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告债务人欺诈未写正规成债务人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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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董律师你好: 你的关于民间借贷一文中经济诈骗案件中担保人责任人是已是否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来判决的!
董律师你好: 你的关于民间借贷一文中经济诈骗案件中担保人责任人是已是否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来判决的!
15-12-9 上午6:38
董律师你好: 你的关于民间借贷一文中经济诈骗案件中担保人责任人是已是否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来判决的!董律师你好: 你的关于民间借贷一文中经济诈骗案件中担保人责任人是已是否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来判决的!也没问,说的像是给人的答案董律师你好: 你的关于民间借贷一文中经济诈骗案件中担保人责任人是已是否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罪来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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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条上担保人未写明担保时间,现在以过两年。债务人都未给钱。担保人还存在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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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债务人跑路,我作为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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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偿还能力范围内偿还,不能偿还部分,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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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常见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案情】年月日,被告魏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写下《借条》一份,但未写还款期限。被告梁某仅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也没有写保证期限。原告王某于年月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归还借款,被告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梁某质疑:我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年月日开始计算个月,按照法律规定,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而原告王某则认为,被告梁某的保证期间应自起诉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个月。
谁说的对呢?梁某这个担保人还该不该承担还款的责任呢?
【唐学文律师解答】律师认为原告说的对,也就是梁某仍有义务偿还借款,并且这个责任是连带偿还责任。之所以梁某坚持认为不该偿还的根本原因是《借条》上没有写清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的,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借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梁某在被告巍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被告魏某未向原告王某清偿借款,原告王某可以要求债务人魏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起诉主张要求保证人梁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从起诉之日起,保证人梁某的保证期间也就开始计算了,完全符合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时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起算,而不是从写借条时开始起算。所以,可以预见:原告王某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梁某承担连带清偿清偿责任,有依有据,将是胜诉。
【善意提示】: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作为一种主要的担保方式,在我们大家身边经常出现,可是由于不懂或者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写《借据》或者签订《借款保证合同》时,很多人都没有对还款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担保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这可难免会出现上述案件中,在保证这一问题上产生的分歧。因此,律师建议在写《借据》或者签订带有担保内容的《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如果不明白的,可以向律师咨询。另,担保只会给自己带来义务,而不能带来权利。因此,建议别人找你帮忙担保时,轻易不要给予担保,否则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担保法》第十九条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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