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再婚迁户口登记不需要公安机关准迁证明吗

渭南市公安局户籍政策
渭 南 市 公 安 局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办理各类
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深入认真贯彻执行省公安厅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市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及补录户口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规定》和《户政窗口建设标准》及公安部、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思路,以促进社会和谐、人才合理流动、经济稳健发民为目的,&&&&修改制定了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现将修改后的《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户政部门联系。
&&&&&&&&&&&&&&&&&&&&&&&&&&&&&&&&&渭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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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报户。婴儿出生后,按照部、省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日以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三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社区(村委会)介绍信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社区(村委会)不出具介绍信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可直接予以报户。为防止双重户口,父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婴儿报生时应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或婴儿未落户证明。
  2、超生或非婚生子女落户,凭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超过5周岁的,须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往年出生(非婚生或超生)因各种原因5岁以内未报户口的,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由其父亲或母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或提供婴儿父亲的《户口簿》(生父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以核验婴儿落户情况(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登记。
  6、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登记户口的,婴儿须有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
  7、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8、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9、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
  10、本市辖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
  11、按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应如何采集DNA的有关问题,参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要求,凡是申报婴儿户口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出生时间3个月的,都须对儿童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注销户口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服兵役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办理。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本人申请、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其身份证。
  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4、应销而未销户口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社区民警或户籍民警在工作中调查发现,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公安派出所有权注销其户口,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原因。
  5、自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注销户口,已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6、自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一律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已经注销户口的,仍执行原规定。
  7、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全市范围内之间的户口迁入登记
  1、本县(市、区)范围内之间的户口迁移,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及相关移入证明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跨县(市、区)范围内户口之间的迁移,迁入地县(市、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者,要求移入落户的,须持相关证明及手续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核实、经县(市、区)局审批同意并出具《户口准迁证明》后,方可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转落户手续。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1)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2)各院校凭《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属本市辖区生源的新生,户口可不用迁入学校。若入学时自愿申请将户口转入到学校的,由招收院校持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本市范围内不用开户口迁移证)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毕业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1)《渭南市人社局招录大中专毕业生通知》,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3)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4)毕业证。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被派遣就业,要求回渭南家中落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县(市、区)局户政大厅核验材料后,按市内迁移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的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5)父、母亲户口簿;(6)毕业证。
  4、入学前系本县(市、区)农村居民户口的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村居民户口的,凭以下材料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本人申请、身份证;(2)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迁回原住址的可不出具);(3)县(市、区)人社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4)本人在院校的集体户口卡;(5)父或母亲户口簿;(6)毕业证。
  5、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两年,超过两年,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6、大中专招生户口可迁可不迁,农村居民学生户口在原籍为农村居民家庭户,毕业派遣后,此类户口统一按&招工招干&做流转。
  市发改委审批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落户,由派出所统一按大学生毕业分配做流转。
  (六)迁往市外
  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入学,毕业分配迁往市外的分别凭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报到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2、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投亲、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户口簿》、身份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
  3、在校研究生,所生子女已随父(母)在本市报户,现毕业派遣外地,应明确对方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接收随迁子女户口,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给该生办理迁移手续。
  (七)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材料及曾用名的填写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学龄前儿童要求变更的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16岁以下的在校学生须提供本人申请和其所在学校出具的校方同意改姓名的证明。
  3、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4、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5、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变更姓名之后,已办理身份证的,应将原身份证收缴);
  6、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号通知)规定:(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7、其他人员更改姓名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或小区物业部门或村(社)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以上七条规定的经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8、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文件,我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名字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曾用名&项目栏内。
  (八)性别变更、更正
  (1)对在登记或人口信息录入中出现的人为因素造成错误的,由户籍内勤依据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情况提出更改意见,附原件(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后直接办理。
  (2)对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须持本人申请、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直接办理。
  (九)公民出生地的填写
  1、根据公安部通字[1995]91号文件精神,1995年以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地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1995年以前,以第一次婴儿报生地为出生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2、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出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十)公民籍贯的填写
  根据公安部通字[1995]91号文件精神,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公民申请更改籍贯应持本人出生时祖父当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十一)公民申请变更文化程度、身高、婚姻状况、职业的条件和材料
  对公民申请变更&文化程度&、&身高&、&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项目的,不受户口性质的限制,本人须持毕业证(结业证)、结婚证、《职业培训结业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与培训工种一致的《劳动用工合同》、或单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进行变更,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十二)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
  凡因家庭被盗或其它原因将《户口簿》丢失,需要补办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持身份证在户籍室补办。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和日期等相关情况。
  (十三)家庭户分户、立户登记
  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有分户、立户条件。
  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2、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
  3、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庄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3)原《户口簿》;(4)身份证;(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子女)也可立户。
  (十四)居民住宅小区立户
  1、居民住宅小区申报立户材料:(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门牌号码证明。(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5)业主花名册。
  2、办理程序:
  (1)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将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后,派出所必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是否同意立户。①需要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设立新居委会的小区,应在同意立户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居委会增加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分、县局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分、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治安户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为该小区增加居委会,告知有关分、县局及派出所(户籍室应及时查看微机办公系统中居委会字典),派出所要及时告知物业管理部门;②若将新建小区并入原有居委会,不需在户籍微机管理系统中新增居委会名称的,应立即告知物业管理部门,通知小区居民前来立户。
  (2)派出所告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后,应在小区张贴《告示》(见附件2),提示居民前往派出所办理立户事宜。
  (十五)提供急需人员身份证明服务。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1、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口头申请必须本人签字认可)、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经户籍内勤民警将该人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的照片比对,确系同一人的;
  2、开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或临时证明,经办的户籍内勤民警必须盖私章、注明用途及时限、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县(市、区)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经县(市、区)局审批办理的户口,由入户地派出所受理,将资料信息核准并加盖户口专用章上报县级局审批。具体类型如下:
  (一)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入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和16周 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农民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招录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国家教育部留学中心、或组织、人社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毕业证》,由县级局审批后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技工学校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凭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接收单位介绍信,由县级局户政大厅审批后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本市驻军干部符合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五级士官)以上的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上报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2、配偶无业的证明,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4、住房证明。
  双军人未成年子女,可由本市常住户口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投靠申请落户。
  (六)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身份证、军官证、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或待业证、下岗证、失业证)、住房证明,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七)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以上)及家属随迁落户,凭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接收单位开具的转业干部详细人口信息资料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由县(市、区)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依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或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申请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报户证明和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由人社部门审批)。
  (十)入学前非渭南生源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落户,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由入户地派出所将资料信息核实后,报经县(市、区)局审批,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由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市或县(市、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关系介绍信、士官以上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经核查后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落户,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日以前入伍的可以不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落户地《户口簿》,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三)省、市人社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社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系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十四)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县(市、区)家中落户的,凭父母或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解除少管回渭南家中落户的,凭亲属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少管单位证明、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凡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地发生异议的,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83]公发(劳)47号)的通知精神办理。
  (十五)根据中组部《印发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0]32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大学生&村官&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管理。所需材料:大中专毕业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组织部门文件,由派出所调查上报县(市、区)局审核后,并按&招工招干&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在外地上学到渭南落户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十六)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身份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迁移证、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七)除公务员外,本市生源日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渭南家中落户。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县(市、区)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八)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毕业分配手续、原籍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由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资料,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九)本县(市、区)公民与外省市公民因婚迁户口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持申请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由派出所受理上报县(市、区)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被征地农村居民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按照《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通知》(渭公户发[2011]8号)和《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细则》(渭公户发[2011]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中省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户,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县(市、区), 局, 审, 批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办理落户。
  所需手续:(1)录用单位介绍信;(2)中、省人社部门的《录用通知书》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相关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录用人员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4)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5)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十二)被中、省驻本市辖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将户口迁入渭南市范围的,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持下列证明材料,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并核发《户口准迁证》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按干部调动办理落户。
  所需手续:(1)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请;(2)用人单位聘用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单位集体户口号址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证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各类人员申办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或亲属关系证明;(2)随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随迁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渭南市人口和计生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4)无业证明。
  配偶、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在职职工的,应按正常调动程序申办。
  (二十三)省、市人社部门批准的科技干部和劳动模范申请家属迁入渭南市落户的,分别凭省、市人社部门和省、市工会的有关材料、户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十四)农村居民申请进城落户的条件、材料。按照《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通知》(渭公户发[2011]8号)和《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细则》(渭公户发[2011]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本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其父母、配偶(无正式工作),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3)父母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5)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本人,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申请人户口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在本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聘用一年以上合同的人员及农民居民,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身份证、《户口簿》;(3)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六)原具有本县(市、区)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含三线建设人员)及其配偶(退休或无正式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户口。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3)申请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及与子女关系的证明;(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原由本市迁出证明或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6)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十七)申请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1、本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员,配偶系外省市户口的,可申请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落户。
  (1)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
  (2)配偶原单位已破产、倒闭、解体的;
  (3)配偶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
  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户口簿》、被申请人户口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或者原单位破产、倒闭、解体的文件以及下岗或被单位除名的文件)。
  2、本市生源日以后的大中专毕业生,已派遣到外省、市单位就业,因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渭南家中落户的未婚人员,可按投靠由父母亲或本人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2)原系本市户口的证明;(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或人事档案托管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5)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3、本县(市、区)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前非婚所生婴儿,要求投靠父亲落户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抚养的法律文书、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按子女投靠受理。
  (二十八)本县(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九)本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4、收养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十)收养弃婴、孤儿落户的条件、材料。
  1、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民发[号)规定办理。本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所需材料:(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或公政机关的《公证书》;(3)在当地派出所报案证明;(4)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对事实收养的,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4)在当地派出所报案证明。
  3、从儿童福利院领养所需材料、手续:(1)领养人的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合法固定住所证明、领养协议;(2)被领养人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卡;(3)民政部门、或福利院同意该人领养的证明或相关手续。
  4、5周岁以下的抱养或收养子女报户。抱养人或收养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92年以前的附《收养公证书》)、收养原因证明(因病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三十一)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一年以上,或在县(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含农民工)。
  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3)被申请人户口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4)在本县(市、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6)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7)配偶随迁的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无业证明(农业户口不需要无业证明)。
  (三十二)本市生源、在外市正上学的大学生集体户口,在未毕业、未退学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坚持要将户口迁回的,按子女投靠父母受理,派出所申报,县级局审批。
  (三十三)本县(市、区)内普通大中专在校大学生被市区内其它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可由录取院校凭录取通知书、集体户口卡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手续。
  (三十四)外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未派遣就业,户口未迁回原籍,持本市学校集体户口卡,且现与本市居民结婚的,可按夫妻投靠申报材料,由派出所上报县(市、区)局审批。
  所需材料:毕业证,学校毕分办出具未派遣就业证明(替换无业证明),及人事档案托管本省、市(或县级)人才中心的手续或证明,其他可参见城镇居民夫妻投靠户口的条件、材料。
  (三十五)户口补录,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1、补录的范围。(1)原来登记过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或由于工作的失误和其它历史遗留客观原因造成人口信息网络中应有的人口信息丢失的;(2)持证未落或证件丢失的;(3)5周岁以上超时未报户口的未成年人员。
  2、补录的程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由派出所领导签注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3、补录所需的材料。(1)派出所上报县(市、区)局的常住人口补录卷,应将卷中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如户口簿、身份证、常表、身份证编码分配底册材料、迁移证或存根、学籍档案、5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责任区民警核对签字);(2)对缺少上述材料的,责任民警必须入户调查,并询问左邻右舍及有关证人,形成调查报告材料附卷上报;(3)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补录户口工作时,必须见本人并利用部、省、市公安人口信息网对要求补录人员进行查询,是否在外地区已录入人口信息,并做查网追记,盖章签字后附卷(日后信息丢失人员,应在数据库进行历史查询)。
  4、以上补录户口由派出所户籍室受理,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将审批同意补录的人员按原统计表以电子版形式放入市局户政FTP&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和补录户口&文件夹中报备,报备的同时市局按统计表人员名单点击,随后再加盖县级局户口专用章在一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三十六)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备案。按照公安部信传(86)2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身份证;3、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4、申请人原始户籍档案资料;5、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将审批同意的人员按原统计表以电子版形式放入市局FTP&主要项目变更更正和补录户口&文件夹中报备,报备的同时市局按统计表人员名单点击,随后再加盖县级户口专用章在一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受理、调查,由所长签注意见后,上报县级局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十七)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派出所受理,县级局审批。
  根据中央、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年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申请依据父母任意一方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3)《户口簿》;(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渭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渭南市宗教局);
  2、渭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渭南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陕西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陕西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另外,属于工作中失误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核准后,直接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予以更正。
  (三十八)在渭南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办事处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户籍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十九)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县(市、区)恢复户口的,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向渭南市侨务办公室申请,报经省侨务办公室批准后转省公安厅,持公安厅批文、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附件3),经派出所审查签注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审批,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未确定是否在国外取得定居资格的人员,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出具证明,凭未取得在国外定居资格的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见附件3),经派出所审查签注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等材料到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厅审批,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十)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户口的,持原户口注销证明、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到恢复户口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见附件3,在该表&恢复户口理由&一栏中必须写明&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经派出所审查签注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及以上材料到县(市、区)局户政大厅窗口受理审批,在恢复户口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十一)原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妇女,因出国户口已注销,申请在国外出生婴儿投靠直系亲属报出生登记的,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户口簿、婴儿母亲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婴儿母亲《护照》、婴儿母亲户籍注销证明,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儿出生证翻译件,在母亲原户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医院更换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大厅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十二)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经县(市、区)局户政大厅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十三)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申请迁入落户。按下列条件、材料经落户派出所受理并上报资料,县(市、区)局户政大厅核发《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院士、国家科技奖获得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高级人才及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户口的。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未成年人子女关系证明。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需要办理本市户口的。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业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县(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3)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及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
  3、依法与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需要办理迁入本市户口的。
  (1)省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中、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技师技术等级,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年龄在50周岁以下;
  (4)具有中、高级工技术等级,在本市企业连续就业满1年,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符合以上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1)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申请;(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3)申请人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的,须提供市或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十四)来我市投资纳税、办企业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条件材料。
  1、在本市辖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国有法人企业,连续缴纳税款的,依法为员工申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层以上管理骨干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一年以上及本企业职工聘用一年以上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持(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2)申请人任职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4)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6)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2、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法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在本市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证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4)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经公安网核查后的《户口簿》复印件);(5)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经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县级户政大厅审批后核发《户口准迁证》,在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十五)删除注销户口,由派出所受理,县级局核准审批。
  因各种原因导致重户需要删除注销户口的,户籍派出所向县(市、区)局上报,由县(市、区)局审核批准。
  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它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局户政部门删除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常住户口。
  删除注销重户的具体办法及规定按公安部、省公安厅及渭南市《关于居民重复户口删除及服兵役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办理。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或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常住户口。对于公民持有日以前的户口迁移证,应告知其回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更换新的户口迁移证。
  2、丢失《户口迁移证》或《户口准迁证明》的,拟落户公安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责令其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件内容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准迁证明》,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户口档案材料(原件),按补录户口的相关规定办理。
  4、在本地出生,并且一直在本地生活,从未在任何地方进行过户口登记的成年人,可参照补录户口的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5、人户分离的妥善处理,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于职工属于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和本人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公安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发现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已超过两年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和公安派出保卫部门,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娘家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抚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毕业未分配(或聘用)、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等;凡有正当理由的,应一律按相关规定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7、实行特定人群户籍业务预约服务。公安派出所对老弱病残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及有关户籍业务,实行预约或上门服务。
  8、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服务。公民办理户口业务和其它社会事务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为公民本人出具个人户籍证明。
  四、具体要求
  1、根据《陕西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标准》(陕公通字〔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群众户口申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公民申报材料及数据按规定逐级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有权作出的审批户口审批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户口调查材料和审批材料应在公安机关内部传递,不得让群众自己传递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群众不能办理的原因,应向群众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2、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组织全体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执行省公安厅&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和《全市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户籍实施细则》及《渭南市关于下放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全市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每位民警,熟悉掌握政策,绝不能出现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不知晓、对《全市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户籍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的情况。县(市、区)局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进行自查,发现工作不力、措施没有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同时,对各县(市、区)局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当年目标责任考核。
  3、本规定中所提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及户籍证明均为制式打印件,且必须有公民身份号码,如属特殊情况下不能打印,可以手写,但必须注明原因,并由经手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4、本规定中提到的部分材料,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收养证、房产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调令、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等均出示原件,经公安机关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5、户口迁移证上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一律填写居民户口字样,迁往外省市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一元化&实施前的户口性质在&备注&栏中填写,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一元化&实施后迁入又迁出的人员,按居住地或从事职业填写户口性质。
  6、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别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统计方法。
  7、此《细则》未涉及事项,按现行户籍政策执行。
  8、自此《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原《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实施细则的通知》(渭公户发[2009]8号)文件同时废止。
  9、此《细则》由渭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户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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