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2017辅警改革细则出台最新方案

年河南辅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河南辅警改革关于工资福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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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作为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警察将实行分类管理,核心是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这是记者从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获悉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根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据了解,改革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原则,遵循干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目前,有关部门正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精神,研究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报中央批准后,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然后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同时,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相关改革政策也正在研究中,将进一步完善警衔津贴、值勤岗位津贴等政策,重点向基层一线、艰苦危险和有毒有害岗位倾斜,健全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切实提高人民警察的生活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记者还了解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的改革政策目前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和保障待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模式,努力实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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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6月1日起,首批50个省市公安机关统一标识为“网警巡查执法”的微博、微信和百度贴吧账号将集中上线,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一起,共同构筑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  这是31日从公安部获悉的。…
2016年河南公安辅警改革细则最新消息,河南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方案今年6月19日,新乡率先在全省推行警务机制改革,建立了以“减少层级、警力下沉,一警多能、综合执法,从优待警、严格奖惩,提高效率、强化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警务机制。在这次警务机制改革中,大胆采用“一减一加”的工作方法。“一减”即机构设置以减..…
河南公安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6年河南公安辅警改革最新消息解读&7月8日,河南省政法系统在郑州召开爱民实践服务承诺新闻发布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紧密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从群众最关心的具体问题出发,共公开了38项爱民实践服务承诺。  其中,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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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优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政策指导、管理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从事会计、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影视制作、翻译、警犬养护、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与警航设备的辅助维护、展陈设计等技术保障性岗位;  (二)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接线查询、出纳等辅助行政事务性岗位;  (三)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证件办理、视频监控等辅助管理性岗位。  第九条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协助开展人口信息采集;  (四)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和视频监控;  (五)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  (六)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七)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公开查缉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护案事件现场;  (十)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参加抢险救灾;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十三)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二)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遵守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  (三)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四)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招聘  第十四条各地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和名额,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地可采取招聘、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文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人事部门采取聘任制公务员或者地方事业编制方式招录。  第十六条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可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文职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及岗位需要的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直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单位与警务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采取劳动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依法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地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委托劳务派遣及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采取直接聘用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公安机关采取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管理方式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时,应由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机构及时为警务辅助人员接转社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抚恤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全额保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下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载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三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在招录人民警察或者事业编制人员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确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录。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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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我国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存在着人数多、名称不统一、待遇低、素质差,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亟待破解。”3月7日,在接受人民公安报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表示。为此,他今年提案建议,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对公安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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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出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具体变化:高中不分文理;取消体育、艺术加分;总成绩=语数外+高中学业水平考3门。
浙江新方案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高二、高三学生继续实施现行高考办法。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浙江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将在一周后发布。具体变化:高中不分文理、英语仍然必考;取消体育、艺术加分;总成绩=语数外+高中学业水平考3门。
具体变化:英语将用全国卷;自选三科纳入总分,不分文理科;听力恢复有利于英语学习;春季高考高职继续扩招;春季高考首试平行志愿录取;注册入学首设最低分数线;省属高校不再招专科运动员;艺术类提前批可填两个志愿;高考加分政策将调整;严格规范高校招生。
具体变化:取消一本线,保留本科线;不分文理科,外语考两次。
具体变化:2016年高考采用全国卷;本科高校将不再设置专科类专业。
具体变化:原二本、三本批次合并录取;艺术类平行志愿进一步扩大;专科实行平行志愿模式。
具体变化:高考改革新方案将在2017年前实施。海南省教育厅透露,由于时间等多方原因,今年海南高一新生赶不上这场高考改革,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海南高考改革的正式实施时间不会晚于2017年。
具体变化:实行知分填报高考志愿和分段填报(修改)志愿;本科三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调整本科一、二批次志愿设置;调整贫困专项及对口援疆扶贫计划志愿设置;调整民语言数学单科限分政策;调整双语班英语考试时间;清理和规范高考加分。
具体变化:高考成绩依然750分;地理生物可在高二考;考试科目组合有20种;成绩细化为21个等级赋分。2016年高考改革方案9个省率先出台(2016版)的相关栏目网友推荐的经典语句最新发布的语录最新发布的帖子本文相关搜索年天津辅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天津辅警改革关于工资福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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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桂英是在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与培训会议上说这番话的。她说,《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即将下发,其中意见中明确了“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和条件。今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部明确“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和条件。  今年,在标准和条件还没有确定前,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行探索,但要从严把握标准和条件,严格控制招录数量,形成竞争的态势。  简介:辅警  辅警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历史起源: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中国香港原是英国殖民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中国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中国大陆和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不设辅警,但由于社会现实的改变,也开始逐步设立辅警,建立辅警队伍,探索辅警体制。  职务职责: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辅警的管理已经纳入公安机关重点研究课题和改革内容。  目前关于辅警没有国家层面的立法,但多数地方法规和规章将辅警权限和职责归纳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两会代表关于改革辅警的十条建议  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  将辅警写入法律并明确规定辅警法律地位、辅警的权限与职责。  二、建议由国务院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条令》。  细化规定辅警的有关法律身份、权利、义务、教育、训练、待遇、保障、休假休息、招录、奖惩、辞退等事项。  三、建议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辅警必要的权力。  要彻底改变“辅警什么都不能做、却什么都要做”的局面。基本原则是不行使案件调查权、侦查权、行政审批权、许可权,案件最后的处理决定权。我们认为可以赋予以下这些必要的权力:如驾驶警车、任职社区警员、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一般群众纠纷、社区重点人口管理、独立管理外来人口、巡逻防控、紧急情形下控制犯罪嫌疑人;查阅监控录像;疏导、维护交通;查纠交通违章、张贴罚单、摄像取证、查阅车辆登记信息等非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权。上述这些权力实际上很多都是让辅警做,现在无非就是公开明确下来。可以不必在民警的指挥下,这些权限应准予辅警独立行使。  四、建立并扩大公安基层党组织面向辅警发展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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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是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一起来看看2016年天津辅警提案改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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