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啥时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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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日&-&根据最新发布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非南京户籍人员想要落户南京,必须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字〔2016〕16号 关键词: 户籍 准入 管理 内容概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
2016年南京落户条件及南京市户籍最新准入管理办法日&-&南京市昨日公布《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申请积分落户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如通过买房落户需选择80...
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日&-&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结合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日&-&下面是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阅读。《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小编为大家更新。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2017年日&-&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
南京市发布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户籍准入办法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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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户籍新政细则日&-&日,南京市开始实施《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3月1日起,南京市开始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从首日受理的情况看...
南京户口迁入政策2016日&-&《南京市江宁区户口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一)“三投靠”入户,被投靠人应当拥有...2016南京户口迁入办理须知 南京买房迁入户口流程 2016东莞户口迁入条件 2016佛山户口...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意见)日&-&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
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日&-&南京市户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
南京户口迁移办理须知大全日&-&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准入...石家庄户口迁入条件 2016年南京市户口迁移办理详细流程 2016年深...
2017年南京户籍新政策日&-&户口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南京户籍新政策,欢迎阅读。 根据最新发布的《...
南京户口迁入政策_落户条件_流程_手续全指南-南京本地宝南京户籍准入需要什么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南京需提供哪些材料?不同情形需要的材料不同,下面就来看南京户籍准入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有哪些。...
南京上户口有什么条件_百度知道[专业]答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 第六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更多关于南京户籍准入流程的问题&&【南京明年2月起实行积分落户】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两条新规,从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在南京施行。
【南京明年2月起实行积分落户】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两条新规,从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在南京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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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我要办理 :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分户立户户口变更户口注销户口恢复
办理条件投靠落户 1、父母投靠入户 2、夫妻投靠入户 3、配偶及子女投靠入户 4、子女投靠入户
人才落户 1、海外留学人员来宁求职可落户 2、本科生落户需工作满1年、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3、自主创业毕业生落户需具有完税凭证 4、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落户积分入户日起,南京积分落户政策正式施行!申请积分落户,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新政对购房落户还是留了一定的过渡时间:新政规定,新政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新政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新政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所购房产地属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2、审核:民警上门核实是否真实居住以批复申请 3、迁出:回派出所领准迁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办迁出证 4、迁入:拿迁出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迁入 南京五县迁往主城:
办理流程: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落户到玄武、鼓楼、原秦淮区的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受理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干部、工人调动入户,引进人才入户,录用公务员入户等当场办结;购房、投靠、毕业生入户15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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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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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第八条& 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第十四& 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57号)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58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保卫处户籍证件科供稿)&&近日,南京市政府一连公布3份文件&&《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宣布自日起对外地户口迁入南京实施准入制和积分落户制,实行12年的购房落户政策同时被废止。
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南京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产业结构显著提升、城乡面貌显著变化、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民生福祉显著增加、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党的建设显著加强&的奋斗目标,主动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入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城镇协同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新南京建设大局。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从严控制迁往本市乡村地区人口。
&&坚持两个合法、优化落户政策。全面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市外户口迁入政策,实行政策性与积分制的双轨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落实好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员落户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科学调控全市人口规模,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市民化,进一步提高城镇化水平。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修订完善户籍准入政策。合理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继续执行国家、省的政策准入规定和市域范围内户籍通迁的规定,修改完善家庭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优化人才落户条件,大力吸引符合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设立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积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来宁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在城镇落户问题。对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允许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建立居住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并将户口迁移、登记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剥离开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政策,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本市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办法,做好相关教育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稳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将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落实国家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全市各级根据财力发展,逐步增加教育、医疗、社保和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户籍制度改革是政府事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改革。我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统筹,由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农业、卫生计生、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共同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工作,以切实加强改革的高层统领和部门统筹。
(十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全面清理修订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户籍政策以及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应及时组织清理;对本《意见》明确的改革路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逐步推进;对《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九)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 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现户口登记在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学生;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包含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18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并符合《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相关条件的,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南京市户籍市域范围内有序通迁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号)和《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标计划、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按照积分排名确定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积分落户办理中的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本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规定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
93人有用108人有用53人有用46人有用陕西省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传出消息,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的政策60问闪亮登场,所涉及的问5月25日,石家庄市保障房中心发布消息,市区2017年第一批公共保障房申请将于5月27日开始,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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