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集体改制企业改制临退休人员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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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3号
  发文时间: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 二、改革方式
&&&&&&&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 (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 (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二)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 (三)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 (五)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政府确定。
&&&&&&& (六)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 (七)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 (八)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 五、社会保障政策
&&&&&&& (一)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二)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 (三)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 (四)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 六、工作要求
&&&&&&&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单位,明确职责分工;省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 (二)调研测算,夯实改革基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周密部署,做好辖区内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调研工作。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企业户数、资产状况、职工人数、补偿年限、债权债务、社保欠费等相关情况分类调查清楚,并及时做好统计汇总、改革成本测算等项工作,对改革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摸排,及时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为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启动做好基础性工作。
&&&&&&& (三)制定方案,争取国家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城市辖区内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市以下所属厂办大集体均在改革范围之内。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由省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积极争取国家的“奖补”支持。
&&&&&&& (四)严格程序,依法规范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改革工作既要加快步伐,又要依法规范操作。要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规范改革程序、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要让改革成果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 (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改革。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关全省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以及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承担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央企和省属企业要配合所在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推进。
&&&&&&& (六)风险评估,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工作预案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备案序号:黑ICP备号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2016年黑龙江省企业工人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时间: 11:28
编辑:独木帆
关于2015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黑人社发〔2015〕26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 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2015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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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退休涨工资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
  哈尔滨企业养老保险开启网上申报
  哈尔滨市社保局近日开通了企业养老保险网上办公系统,参保企业或职工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业务的申报和相关信息查询。
  据悉,自日起,全市参保企业必须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包括&职工参保登记&&工资申报&&单位缴费确认&&人员信息修改&等16个大项。还未开通网上办公的参保企业,可以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到开发区千山路1号省厅信息中心办理网上办公系统的注册和开通,以免影响7月1日后办理各项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目前,网上办公系统暂不能办理的业务仍可到哈市社保局及各区分局窗口办理。另外,自日起,哈市社保局及各区分局不再受理参保企业2017年年报的申报工作,全部改由企业通过网上办公系统自行申报。
  黑龙江养老保险按工资基数8%缴纳
  省人社厅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通气会,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和具体政策进行解答。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每月将缴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的养老保险费用。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待遇的平稳衔接,为其设立了&过渡性养老金&,并设定10年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与本次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国家规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 7万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个人和单位分别是8%和20%。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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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2016年黑龙江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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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2015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时间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遍调整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2、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二)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3、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三、资金列支渠道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四、几点要求(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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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省政府获悉,我省近日公布《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并决定自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黑龙江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6,黑龙江养老金2016年计算方法改革方案 日前,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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