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我国现行宪法属于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我国首部宪法_浅析我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疾风资料库
我国首部宪法_浅析我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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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
摘 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至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为止,新中国历史上共有四部宪法,对这四部宪法的历史进行解读与分析,对深入了解我国宪法的内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我国成立以后的四部宪法的制定与在其历史中起到的作用进行解读来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的过程,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深化的过程,从而更为深刻地了解新的宪法。关键词 历史 宪法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实现了宪法发展进程中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自1949年9月,全国政协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制定的正式宪法先后有四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7年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这些修改,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一、1954年宪法开启了中国宪政之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从1949年到1954年这段时间里,中国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史上,《共同纲领》是发挥了重大作用的临时宪法。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以后使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对于全面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比较快的速度基本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发挥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五四宪法”的确是一部好宪法。从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前期,它的执行情况也是比较好的,1982年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二、1975年宪法是倒退的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它反映了当时中国的政治和社会条件特点。它是以错误理论指导下的错误实践为依据制定的,反映了“文革”中“左”的错误,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说是“五四宪法”的倒退。1975年宪法的特点是:第一,贬低法律和法制的作用;第二,削弱了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第三,大大削减了原来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样一部将“文革”中的错误理论和错误做法确定为国家生活最高准则的宪法,随着“四人帮”被粉碎、“文革”结束,理所当然地应予修改。三、1978年宪法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1978年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此时经过两年的“拨乱反正”之后,中国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总章程”。这部宪法首先总结了“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教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其次,在国家权力结构方面,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扩大了它们的职权。第三,在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恢复了一些重要的权利。但是,这部宪法对于“文化大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仍然持某种程度的肯定。正因为如此,4年之后,当改革开放为中国展示了新的道路和前景的时候,1978年宪法的历史使命也就终结了。四、现行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同前三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具有新的时代特点。第一,明确提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第二,在国家政治体制方面作了较大改革。第三,突出了民主与法治精神。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得到了扩大。之前。第四,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对于改变长期以来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党的政策高于宪法的现象,提供了依据。随着改革的深化、实践的发展,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今年先后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共两条: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二是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共九条:一是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共六条: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共十四条:一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二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是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是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五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七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完善了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的紧急状态制度。总之,这次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我国宪法经过这次修改、补充,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能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参考文献:[1]胡锦光、韩大元著. 中国 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2]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45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秦前红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立法表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外国宪法多有此例。比如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我国宪法也采用了这样的立法体例,并在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语词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置换成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二)区分式的立法方式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之规定除了集中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外,另外在第一章总纲的若干条款中也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宪法依据不同目的和各种具体基本权利的不同性质,做了区分式的限制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专门性法律限制。这里的法律有特定的指涉,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采行法律专门限制的方式,有多个条款。比如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2.附条件的法律限制。此种限制方式在肯定国家公权力机关有权依照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为了不妨碍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避免公民基本权利的空洞化,因此,对该权利限制的可能性和条件做了更加明晰化的预设。比如,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到底那些权利宜采取此种限制方式,以及如何合理地预设限制条件,限制的范围与程度是什么?这些都是我国今后修宪时应当特别重视的问题。3.一般性法律限制。按照现行宪法第33条3 款之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我国任何公民都可在坚持该项原则的前提下,发展自己的自由空间,健全自己的人格质素,以期形成一个良好的宪政秩序。本条相对于宪法第51条而言,它要附属于后者所表达之限制目的,同时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说,当不同宪法条款所确认之公民基本权利因价值位阶不清晰而发生冲突时,其取舍就必须以宪法第51条所表达之价值理念为据。有鉴于此,宪法第33条3款之规定,仅构成宪法51条之补充,它只是区分式立法方式的一种,似不适合被单独看作一个概括式的限制条款。4.隐含性(空白性)法律限制。其专指宪法有关公民具体基本权利的条款规定中,没有任何关于此项权利的限制规定,但这并不意味它的享有和行使是超限制的和无限制的。因为权利和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那里没有法律,那里便没有权利和自由,故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宪法和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任何权利包括以本立法例表现的权利,都不得不受宪法所表达和追求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秩序的限制。法国连带主义法学家狄骥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绝世而立,每个人与他人和社会必定要发生各种社会连带关系,社会的基础便是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连带关系)。由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而有一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准则,这些准则构成社会客观法,是国家与法律的基础,个人必须服从,因此权利自然要受到限制。1我国现行宪法采用隐含性法律限制方式的条文有许多,例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5.反向式法律限制。依照国外通行之立法例,对公民基本权利之限制,主要指公权力机关应如何秉持社会公益原则,而对公民权利加以限制。从立法例之常规来说,罕有在一个条款中既肯定公民具体基本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行使该项权利的目的、动机和方式。2因为其一,这样立法使人难以辨别立法者的真实动机意在肯定公民权利抑或是否定公民基本权利;其二,成文宪法国家大多要通过部门法将宪法之规定具体化,部门法可更从容和充分地规定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故宪法之规定未免显得多余;其三,纵使由于立法不能做到“无缝隙化”而导致宪法必须“司法适用”3,亦可仰赖“司法者的理性”援引宪法第51条和第33条而实现防止“权利滥用”的目标。我国宪法第35条在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直接针对个人设置义务,未免混淆了宪法与部门法的不同功能。又比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姑且不论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是否仅限于侮辱、诽谤和陷害,其实暴露公民隐私、暴力残害身体等亦可损害公民人格尊严,因此,本条款无疑存在逻辑不周延的问题,而且,本条款赋予国家一种积极的义务来排除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更会造成宪政逻辑的困境。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即法律保留应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与之相适应的是,涉及一个法律(限制人权)的解释时,应该采取最有利公民权利之方式。4法律保留原则的产生源自于在分权式的国家架构下的所确信的法治理念,即对民意机关(国会或议会)行使权力的信任和对行政权力专横的恐惧。其思维进路在于:国会代表都来自于直接委派或选举,他们定会理性地行使权力;其二,即便是国会通过了对人民自己不利或有害的法律,那也只是人民自己心甘情愿的选择;其三,权力的官僚化通常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张,这是自由和权利经常受到威胁一个重要来源。上述思想在许多著名的法律思想家的论述中,都可以找到理据。比如英国著名的法律学者布来克斯通认为:“对这个王国的自由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必须把这种最重要的信任托付给议会的成员,他们因正直、刚毅和博学而声名显赫;因为正像伟大的财政大臣伯利勋爵的那句著名的格言所说的那样:英国永远不会被议会毁掉。”5戴雪在描述他那经典的法治观念时,则更是流露出他对议会的推崇和对行政权力的怀疑。他说法治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首先,“常规法律??享有免受 专断权力影响的绝对至上性”;其次,它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所有阶层都平等地服从于由普通法院加以适用的本国领土上的普通法律”;最后,这一概念是一个表达下述事实的公式:在我国的制度中,“私法原则是??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而得到确立的,这种行动旨在确定国王及其臣民的地位”。也就是说,“宪法是本国普通法律的结果”,而且,“宪法??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它的结果。”6伯特曼则更直接地说:“法律保留制度能成为宪法之制度,是国会取得权力的表现,也是国会权力受到宪法信任的表现,并借此来防止人民权力遭到第二权(行政权)及第三权(司法权)非法之侵犯。7法律保留之原则的确立对于公民权利之保障和防止公权力之滥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法制实践的发展,它也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它对国家三种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认识有过于机械之嫌,并不能与不同权力的具体表现相吻合。比如,立法权力并不值得绝对信任,代议机关也会臣服于某种专横意志或因为利益的偏见而制定出许多不合理性甚至是反人民利益的法,希特勒时期的国会表现可视为上述观点的确证。相反,司法权力以其执掌者的智慧和稳健以及优良的职业品质,却常常成为人民权利的有力保护者,美国司法机关的总体表现可印证这一结论。第二,法律保留原则绝对排斥行政自由裁量,信守消极主义国家的理念,崇拜自由竞争的神奇效应,但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合法化的危机,贫富分化、社会冲突迫使政府不得不改变其扮演的角色。公域与私域界限的日益模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使立法机构疲于奔命难以应付,行政权的膨胀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行政规章的大量出现,使议会立法相形见绌,行政司法机构的存在和管辖范围的扩大,对正规法院的司法垄断权及司法自治构成严重挑战。如何消解法律至上与行政能动的持续紧张,也成为法律保留原则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尽管存在上述局限,但出于公民权利在宪法秩序中的核心地位,出于民主社会以多数意志约束少数或个人的当然逻辑,法律保留原则在当代宪政体系中便有了持续存在的充分正当性。法律保留成为我国宪法原则的应然性在于:
第一,由人民主权原则逻辑性推导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政治体制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基本形式,因此作为民主的起点和归宿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然只能由人民代表按照人民的意志予以保障或限制;第二,中国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不是平行于立法权的第二权或第三权,如果让一种派生权力去扮演“原生权力”的功能,则不但会突显立法作用的确失,而且这种公权力的逆向 行使,会造成宪政核心的错位乃至于动摇宪政的根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45_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我国专门性宪法保障机构的缺位以及宪法不能司法适用的实际状况,导致一旦开启行政权干预公民权利的闸门,那么在中国历史既定的专制和集权背景下,行政权一定会以公共理性的化身和公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之面貌出现,而导演出一幕一幕的侵权悲剧。第四,我国具体的法制实践表明我国正力图接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我国近年来分别加入了联合国的两个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而这两个公约恰恰充分表达了应依法限制公民权利的精神。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中的某些人权,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得进行限制。即“不得根据本公约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克减基本权利之规定,而克减以下基本权利,如生命权,禁止或反对酷刑等。”第22条第2款也规定: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三、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建构与实施的几个问题(一)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整合,消弭法制不统一的弊端。我国现行宪法一方面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但在第62条第2款具体指明基本法律所应调整的范围时,却仅限于列举了民事、刑事、国家机构的组织等事项,而未明确指明基本法律是人权保障具体法的功能,导致宪法第89条第11款、第12款规定:国务院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要保障华侨和归侨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样便使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和限制的价值应然性在宪法中模糊不清。同时,宪法仅突出国务院保护少数民族、华侨、归侨和侨眷(不论及其他阶层和个人)“正向自由”的职责,8其正当性自然会受到追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加放大了宪法在基本权利保护制度上的缺失。立法法不仅进一步缩小了基本权利法律规制范围,而且在第9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采取授权立法的形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这样因宪法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所造成的“制度断裂”,便会使宪法明示和隐含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授权法中“虚化”甚至“空洞化”。(二 )法律保留以维护公益为目的,从一定角度而言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公益原则来说,具有工具意义。公益不仅关涉到政治本身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它也是维系和表征一个政治共同体健康的重要指标。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没有一定的道德习俗,共和国就不能存在,或不能长久。尤其重要的是,人民必须有一种这样的“品德”:公民必须将国家( 城邦)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乐意为国家的福祉牺牲自己的意愿。9公益原则的逻辑隐含着一种公益与私益二元对立的观念,因此宪法一方面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及其保有和行使这个权利所带来的私益,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个利益可能会损及公益,立法者如何以法律的方式来消弭和调和这种紧张关系,是法律保留原则要善待的问题。另外,由于公益概念本身预指了一种不确定性——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因此,在遵从公益目的性取向同时,如何不损及法律的自治性和稳定性,也是法律保留原则实施时必须备加重视的问题。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将公益永远置于私益的对立面,并不合乎事实的真相,而且,社会情势的变迁也不允许完全牺牲私益以满足公益的绝对性,公益和私益的适当平衡,是实现现代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立法的简明和精确性是立法的科学要求,我国宪法第51条以“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置换了国际通行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等语词表达,使本来具有不确定性的公共利益条款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因为如何区分国家、社会的、集体的不同边界是一件几乎办不到的事情,人们也完全无法把握和理解它们所各自对应的事物;而且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国家、集体、个人三分式的社会结构被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度解构的情况下,所谓的集体利益通常只是“偏狭团体利益”的护身外衣。更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宪政人文主义关怀的概念,其所对应的权利往往是一种普适性甚至超验性的权利,它固然要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形式具体化,但它却不完全对应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因此现行宪法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代替“公共利益”不免有“南桔北枳”之窘迫。(三)法律保留欲达成的目的和其采行的手段之间应保持比例的协调。首先,其目的应具有合乎我国社会悠久历史传统和普遍正义要求的妥当性;其次,由于任何法律在追求一个权利实现目的的同时,必然会限制甚至阻碍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在所有能达成法律保留原则目的的方式中,立法者应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轻之方式;复次,即便某一立法所应规定的权利限制措施是极其必要的,但也不应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过度限制,以至该权利事实上无法得到实现。四、余论公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意存模糊的问题,宪法学者偶有论及,也仅仅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语词为名进行宏大叙事,而并未从立法技术层面和司法实施决疑的角度作精微的探讨。理论的贫乏和滞后适成实践领域公民权利限制异常混乱的缘由,各种政府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可肆意蚕蚀公民权利的领地是对上述结论的显证。本文所论述的问题对于西方许多宪政国家来说可能失之于浅薄和老套,但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来说,或许可收抛砖引玉之效。1 参见:苏一星著《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222页。2 以美国为例,宪法所确认之个人权利通常并不针对其他私人或团体,而仅限于联邦或各州政府,同时宪法仅禁止政府采取正面行动以侵犯个人权利,政府并没有义务去采取行动,以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作者著。
3 我国宪法之司法适用问题,尚存在于理论争鸣阶段,要进入实际操作,大概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作者注。
4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即“有疑问时,以肯定人民自由之方式为之。”5 W·布来克斯通:《英国法评论》(W.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伦敦,19976年,第一卷,第160—161页。6 戴雪:〈宪法研究导论〉,第198——199页,转引自:(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第206页。7 参见:(英)马丁·洛克林著〈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5页。8 宪法规定公民自由一般是以防御和摆脱公权力的干涉为基点,这称为“消极自由”或“负向自由”,宪法并不规定政府的“正向责任”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参见刘志刚《立法不作为的制度救济》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第95——104页。9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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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考试题(多选).doc 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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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考试题(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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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途径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法执政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3下列有关科学发展观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4为什么说“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 答案: ???&&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确认 ???&&市场规则需要法律确立 ???&&市场行为需要法律调整 ???&&市场秩序需要法律维护5下列有关市场经济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 ???&&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对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要求6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 ???&&要搞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8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 答案: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 ???&&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 ???&&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10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面临哪些新形势?() 答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依法行政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司法公正水平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全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任务依然艰巨繁重11为什么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答案: ???&&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发展变化十分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相应地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需求,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公民法律素质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对法律的民主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社会情势变迁也使许多原有法律显得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需要对原有法律及时作出修改或废止12下列哪些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答案: ???&&宪法 ???&&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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