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子二手车合同漏洞约定有漏洞不明确可以解除瓜子二手车合同漏洞吗

合同不能履行时的责任承担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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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履行时的责任承担认定问题 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何勇&&&&&&一、引题&&&&无论是任一方的责任,导致合法订立的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根据法律规定,都应当有责任者予以承担后果。这应当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常识性问题。但是,在现实中意见并不一致。有以下一案件,涉及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的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反映出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的司法价值趋向的不同,故做简要论述,以期共同探讨。&&&&案情:1994年被告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因开发需要土地,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日原告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协商后订立“商业开发区用地附着物拆迁补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将自己的46.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主房及35平方米的室外水泥地面拆除。被告按文件规定给原告支付补偿费14180元(其中主房补偿费13830元,其他补偿费350元)。该款被告于日之前已全部付清。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被告给原告“在规定的住宅小区内给原告提供宅基地”。在哪个住宅小区、提供多少平方米的宅基地,原告与被告约定不明。另查明,原告在开发区以外有自己的住房。现原告要求被告可以在郊区给其划一亩宅基地。被告辩称: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现在给每人提供一亩宅基地,我方事实上不能履行。补偿费用已履行完毕。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开发区用地附着物拆迁补偿合同书”,合法有效。对于给付宅基地的请求,因划分的宅基地面积、地点无具体约定,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被告认为开发区没有土地不能履行义务,原告也认可在城区内被告已没有土地。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请求在郊区划一亩宅基地双方没有约定,另一方面被告事实上也不能履行“在规定的住宅小区内给原告提供宅基地”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已构成事实上不能履行,应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该案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三是确实约定不明如何处理,由谁承担约定不明的后果。&&&&作者认为,该案中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异议,主要是后两个问题。其一,该“商业开发区用地附着物拆迁补偿合同书”系所有拆迁户共同使用的格式合同,关于补偿费、安置费等实质内容都是填写式。由于约定不明,法院以约定不明、无法履行为由对该项约定不予支持,且未作出如何处理的结果,实际上取消了该约定在合同中的作用。该处理方法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值得推敲。再者,具体涉及的不明确条款确实是原、被告之间拆迁合同的重要组成办法,且该合意是基于合同的内容而为,也就是说,这个约定是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信的一个预期利益,也是他同意拆迁的缘由。现在拆迁已经完成,被告却以约定不明为由不再继续履行其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原告来说岂不是个骗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虽然条款约定不明,但还应当有其他的补救措施。”&&&&其二,本案中,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发生原告也有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具体履行问题,但完全由原告承担责任则有失公正。否则,任何因约定不明的合同都如此炮制的话,对具有预期利益的一方是不公平的。而不仅仅是因为本案涉及到政府。同时,法院以此驳回权利人的请求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符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以上立法精神,我们不难得出,本案的约定不明,所造成的后果不应当因为约定不明就视做无效,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方面不利的解释或者处理,因为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提供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予以补偿。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明确了,该法院直接以不能履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实际上是让原告一方承担了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学理反思&&&&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理上讲就是一种契约。有学者指出,契约是一种相互妥协、满足对方要求进而满足自我要求的约定。契约的达成意味着当事人自我意志的限制与约束,意味着彼此间的忍让与妥协。这种妥协精神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体现了当事人的独立与平等,所有的让步与妥协都是在平等基础上,由当事人的独立意志作出的;其次,突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互利,契约当事人无法把对方仅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必须把对方当作与自己同质的主体,通过协商与让步,使对方得到某种利益,从而换取对方作出同样的让步行为来满足自身。纵观本题,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忽视甚至无视了合同,即双方约定的基本价值观。但问题不仅仅如此。&&&&支持法院的意见认为,除以上法院持有的理由外,对于双方约定的对象也有其特殊性。国家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划拨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自行划拨,因此,他们的约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不予支持没有错。再者,要说补偿,宅基地无法作价,怎么补偿,补偿多少合适?这个认定由法官来做,如何做?因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对于此,本人以为,不能单单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宅基地”,作为约定时的开发方应该比原告有更多的依据知道它不能随便约定、划拨的理由,而对于原告,他也许就以为是住房,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宅基地”。从思路上分析,持有该观点的人亦忽视了约定,即契约精神在对处理该类问题的引导: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从处理的角度考虑,我们应当从有利于被拆迁方的角度思考。合约的达成是以约定条件的达成未基础的,该预期利益决定了合约达成的基础。在一方完成约定义务后,再告诉他“我”该履行的义务因不能够履行而“不再履行”,并不予补偿,完全放弃了“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的价值约束。 从案件的处理来看,也显示了办案人的司法价值取向。当矛盾提交法院时,公平公正是法院自身价值的实现,漠视当事人利益,单纯以教条或个人好恶断然下结论,丝毫缺失了对权益人实际损失的关注,而这种关注,又是司法体现人文价值和人文关怀的最有益的精彩。&&&&当然,针对本案中在不能够实际履行时,关于补偿的多少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是,虽然不好解决,但也不是没有依据和思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关于损失的大小问题可以依照本条予以酌情裁决,但非本文论述重点。责任编辑:谷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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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规定作出解释
上诉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良品柏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当事人变更协议内容后,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良品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长春市国土局提交2013年5月11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分别与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路食品厂、长春市汇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一审诉讼期间原由上述两公司占用的土地(共4613.6平方米)已达成补偿协议并完成拆迁,具备净地交付条件,可以随时交付良品柏宏公司称开庭前一日才知道已经拆迁,但是也没有完成交付,具备交付条件不是实际交付。长春市国土局提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经开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及强制迁出录像,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宗地中间位置十栋温室约13000平方米,已经通过法院强拆,交付良品柏宏公司,良品柏宏公司不予认可,认为长春市国土局并没有与被拆迁户达成补偿协议,亦未完成交付程序。经查看现场,如一审判决所述,由于相关权利人阻止施工,目前无法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2010年6月18日,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签订的《经开地块出让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2010年7月8日,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签订的《经开地块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0年10月1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净地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长春市国土局30日内以净地形式交付全部涉案地块是否正确。
&&&&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签订的《经开地块出让合同》及《经开地块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上述协议载明,长春市国土局应于2010年10月18日前将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渠以南、朝阳一路以东、宗地编号53&-104&-&100、宗地面积为67998平方米的地块交付良品柏宏公司,且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净地
条件。2012年3月29日,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载明,良品柏宏公司同意该协议签订后,不再追究长春市国土局未按《经开地块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地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长春市国土局上诉主张,依据该条规定,一审关于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经开地块全部涉案土地的判决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解除合同协议书》与《经开地块出让合同》、《高新地块出让合同》的关系应结合协议内容及当事人行为全面解释。首先,《解除合同协议书》已明确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11日签订的《高新地块出让合同》。其次,结合《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及良品柏宏公司《关于92&-15&-8宗地的退地申请》内容及良品柏宏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行为来看,长春市国土局不追究良品柏宏公司解除《高新地块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良品柏宏公司亦不追究长春市国土局未按《经开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案涉全部经开地块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开地块交付时间的约定已不再适用。再次,《经开地块出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应当继续履行,
良品柏宏公司免除了长春市国土局未按期交付地块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长春市国土局可以一直不予交付经开地块而不承担责任。
&&&&关于交付经开地块剩余土地的时间问题。《经开地块出让合同》中关于长春市国土局交付案涉经开地块全部净地时间的约定因《解除合同协议书》已不再适用,长春市国土局主张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交付时间,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现双方当事人对于何时交付案涉地块没有作出新的约定、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经开地块出让合同》原约定长春市国土局应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全部案涉地块,至今时逾三年,根据交易习惯,长春市国土局应当以净地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完全交付;一审法院结合《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未交付土地上存在的拆迁障碍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进展等客观情况,判令长春市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经开地块中的未实际交付土地以净地形式交付给良品柏宏公司,是双方签约时所共同预期的履约目标,且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亦并不相悖。另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是对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不存在适用第六十一条就排斥第六十二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关于交付经开地块剩余土地的面积。良品柏宏公司与长春市国土局均认可19000平方米已经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长春市国土局上诉主张已交付土地面积为63384平方米,良品柏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如前所述,经查看现场,原宗地中间十栋温室位置约13000平方米仍有利害关系人阻止施工、无法交付,且该部分土地位于全部地块中间位置,导致讼争土地难以整体开发利用。对于其他土地,长春市国土局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净地条件、并已实际交付给良品柏宏公司。故长春市国土局已交付63384平方米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长春市国土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民一终字第9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46800元,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六、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经开地块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又变更协议内日,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解除合同协议书》与《经开地块出让合同》《高新地块出让合同》的关系不是孤立的,亦不应作片面解释,应结合协议内容及当事人行为全面解释。首先,《解除合同协议书》已明确解除《高新地块出让合同》,结合《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及良品柏宏公司退地申请内容及其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行为来看,长春市国土局不追究良品柏宏公司解除《高新地块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良品柏宏公司亦不追究长春市国土局未按《经开地块出让合同》约定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案涉全部经开地块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开地块交付时间的约定已不再适用。其次,《经开地块出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应当继续履行,良品柏宏公司免除了长春市国土局未按期交付地块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长春市国土局可以一直不予交付经开地块而不承担责任。在交付经开地块剩余土地的时间问题上,双方对于履行期限并无明确约定,对此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所谓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①。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基于当事人缔约能力的限制或者文义理解的歧义,当事人往往对于合同内容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此情况下,应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法律关于漏洞填补的规则以及解释合同的规则来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就本案而言,《经开地块出让合同》中关于长春市国土局交付案涉经开地块全部净地时间的约定因《解除合同协议书》已不再适用,在双方当事人对于何时交付案涉地块没有作出新的约定、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长春市国土局应当以净地形式在合理时间内完全交付,法院结合《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未交付土地上存在的拆迁障碍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进展等客观情况,判令长春市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经开地块中的未实际交付土地以净地形式交付给良品柏宏公司,是双方签约时所共同预期的履约目标,且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亦并不相悖。另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是对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规定和明确,不存在适用第六十一条就排斥第六十二条的问题。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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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是否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
我作为乙方与甲方某度假村公司签了“度假村度假权益承购合约书”(通过甲方授权的销售代理机构签约),合约书中有约定:“如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合约各方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委员会仲裁解决”。&&&&现发现甲方授权的销售代理机构在销售中有欺诈行为,是否可以向销售代理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销售代理机构与乙方处在同一地)。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您好!
我们是“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一、案件分析:1、合约书中的这项约定,应被认定为具有“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性质,应被认定为仲裁协议。2、法律对于“仲裁协议”的要求很严格,《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办案中,应视甲方所在地是否有仲裁委员会、有几个仲裁委员会而定。《仲裁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仲裁法》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建议:
1、本案首先应解决“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
2、接着,着重分析“欺诈”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概念。
3、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四、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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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声明: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并且不可用作其他用途。 11:07
律师回答地区:黑龙江-绥化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40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按照约定只能仲裁,如果不服在到法院起诉。 21:40地区:浙江-金华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035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8 人按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后不能再起诉。 21:45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3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如果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的话,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 22:10地区:河南-平顶山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3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条款有效,已经排除了法院管辖。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21:51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366***帮助网友:156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依据仲裁条款能确定仲裁机构,只能仲裁。 22:01地区:湖北-武汉咨询电话:13396***帮助网友:390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2:06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683***帮助网友:660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按照约定只能仲裁. 22:49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咨询电话:13009***帮助网友:1096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约定仲裁的,不能向法院起诉,我国现在的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仲裁以后,即使不服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仲裁出现明显的错误,对方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法院可以裁定不于执行 22:59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13719***帮助网友:191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甲方所在地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就必须仲裁解决;如果甲方所在地不只一家仲裁机构,则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可以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23:03地区:河南-焦作咨询电话:13939***帮助网友:8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条款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条款无效的除外)。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应诉,并在答辩中没有提到有仲裁条款,视为对仲裁条款的放弃。 07:58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3918***帮助网友:11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起诉,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 08:03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3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照约定只能仲裁,如果不服再到法院起诉. 09:19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4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约定是否明确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能够按照该约定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就不属于约定不明确,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当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或者无仲裁机构,则属于约定不明,仲裁条款就无效 09:41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8916***帮助网友:5015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照约定只能仲裁,如果不服在到法院起诉。 10:3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5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甲方所在地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就必须仲裁解决;如果甲方所在地不只一家仲裁机构,则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可以提交法院诉讼解决。对于你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约定不明还存有争议,不同地方的判例也有不同.但可以向法院起诉一试 11:20地区:辽宁-大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66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后不能再起诉。 14:48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54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如果约定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诉 17:47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4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这需要看你们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具体,如果根据合同无法判断是哪个仲裁委的话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你们现在的合同已经确认了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名称,那么你们的纠纷必须由惠州仲裁委来解决。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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