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工资比实际工资低作量比合同少一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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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本次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包括潞城镇七级村河流和西集镇西河路边沟的治理,本工程清淤长度约7961米,清淤工程量m3,拟建沿线截污管线1632米,管径Φ200~Φ1000,提升泵站1座。 2、招标内容:本招标项目招标内容为上述全部工程建设内容的设计。主要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以及与工程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等。 3、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 5、工程总投资:暂定为8000万元,实际投资最终以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或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工作周期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取得审查意见后20日内完成首批施工图设计,后续逐步提供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 后续服务日期: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期为止。 三、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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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泸水市2017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田水利部分)项目经泸政复〔2017〕9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泸水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聚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6年农田水利、农村饮水水毁修复及灾后薄弱环节中小河流治理等,根据上级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及市人民政府相关批复精神,拟安排资金2685万元用于本项目实施。项目共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灾后修复、高效节水灌溉、灾后水利薄弱环节中小河流治理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供水管网建设五大块项目。
2.2 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拟采购国标DN40镀锌钢管17550m,DN32镀锌钢管14300m,DN25镀锌钢管35620m,DN20镀锌钢管13910m; DN90塑管7100m、DN63塑管14610m、DN50塑管23530m、DN40塑管28150m、DN32塑管58630m、DN25塑管12000m、DN20塑管16600m,涉及上江镇、鲁掌镇、大兴地镇、老窝镇、称杆乡、六库镇、片马镇、古登乡、洛本卓乡9个乡镇。
第二标段:拟采购国标DN200镀锌钢管8000m,DN65镀锌钢管8200m,DN50镀锌钢管11830m,DN15镀锌钢管15105m涉及上江镇、鲁掌镇、大兴地镇、老窝镇、称杆乡、六库镇、片马镇、古登乡、洛本卓乡9个乡镇。
第三标段:项目地点位于泸水市上江镇新建村委会,工程拟防渗加固、修复灌溉渠道12.177km,需完成土石方,支砌方94.73m3,砼方,工程改善灌溉面积3887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第一标段、第二标段需具备以下条件:(1)投标申请人应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产品的生产或供应能力(如投标货物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应有许可证)。(2)PE管需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卫生检验报告、卫生许可批件等证件,钢管需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3)近三年内有类似供货业绩,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4)投标申请人是代理商或经销商时,必须有制造生产厂家授权书或产品代理授权证明;如果制造厂家参加投标,则不得再授权其他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制造厂家对同一类型管材、标段只能委托一个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
3.2第三标段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资信;
(2)近三年内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的资质;
(4)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临时)及以上建造师资质;
(5)安全员和质检员须为水利专业;
3.3省外企业应具有《云南省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备案证》。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评审。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2017 年 4 月 14 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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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闸施工合同上游连接段分部工程施工计划及各项工作的合同工程量和单价(钢筋混凝土工程为综合单价)如下图所示。
合同约定:
(1)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开工前支付,从第1个月开始每月平均扣回;
(2)保留金自第1个月起按每工程进度款的5%扣留。
施工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开挖时发现上游护底地基为软弱土层,需进行换土处理。经协商确定,增加的&上游护底换土&是&土方开挖&的紧后、&上游护底&的紧前工作,其工作量1000m3,单价为22.5元/m3(含开挖、回填),时间为10d。
事件二:在翼墙浇筑前,为保证安全,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指示承包人架设安全网一道,承包人为此要求增加临时设施费用。
1.计算工程预付款额及新增&上游护底换土&后合同总价(单位为元,保留2位小数。下同)。
2.若实际工作量与合同工程量一致,各项工作均以最早时间开工且均匀施工,工程第1天开工后每月以30天计,计算第2个月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还、保留金扣留和实际支付款。
3.施工单位提出的增加临时设施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指出上游翼墙墙后回填土施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所属学科:
试题类型:主观题
所属知识点:
试题分数:2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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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赛网 版权所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案例回顾】
甲装饰公司与乙单位于2014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宾馆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2015年3月下旬,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行验收。施工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130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工程决算。2015年5月初,乙方在未验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宾馆开始营业。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230万元,但乙方不予审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
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未按约定垫付工程款,且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庭经开庭仲裁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致,无法最终调解结案。
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仲裁庭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60余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
【裁判标准】
根据以上案件的审判情况,在实践中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时关于工程量以及计价一般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工程量的首要标准
实践中一般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标准。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承包人缺乏上述变更书面资料但能够提供双方往来函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增加的工程量出于发包人要求和同意认可的,也应支持其如数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定额计价,是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人员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额单价得出直接费用,再结合定额取费费率得出工程造价。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纠纷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应首先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应注意的是,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实行包干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款一次包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不应支持。
(三)以约定为主、法定为辅计算工程款利息
《建筑法》第18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合同法》的第283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其附随义务即为在无故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实践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法理论自发生工程欠款事实之日起即应起算欠款利息。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多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中又常出现资料不完善、工期顺延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无法确定确切的付款时间节点,绝大多数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工程是否实际交付为区分,规定了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或合理的审价期限内(一般为28天)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至于工程价款未结算工程也未交付的,因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按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即一审原告起诉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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