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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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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综〔2015〕223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因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项目建设需要,龙海市人民政府拟征收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范围内国有的土地和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我府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人次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将修改后的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
&&&&&&&&&&&&&&&&&&&&&&&&&&&&&&&& &&&&&&龙海市人民政府
&&&&&&&&&& &&&&&&&&&&2015年10月8日
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修改稿)
为加快龙海市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龙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26号)精神和参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锦江道东段旧城改造(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龙政综〔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龙海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龙政综〔2011〕11号)和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条&征收范围
东至锦江道三期B段,西至锦江道二期,南至海澄镇豆巷村、内楼村辖区,北至九龙江南港南岸〔详见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征收红线图〕。
第三条&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期限
征收部门: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款、安置房和周转房。
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出征收决定书的公告时间为准(以下简称:《征收公告》)。
第四条&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近或异地安置,住宅房和营业性用房安置地点在海澄镇豆巷安置房小区、普贤安置房小区和内楼安置房小区。&&&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和土地批准的用途为准,或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书为依据。
(三)未能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处理: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未经建设部门批准的住宅房屋以原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给予认定。
2.l984年1月5日至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90%给予认定。
3.1991年7月13日至日市政府发出《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建设征收范围的通告》前建造的,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视为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若能按办法规定时间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2015年5月3日市政府发出《龙海市锦江大道(三期)A段建设征收范围的通告》后违法、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位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足2.2米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表6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第七条&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及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
(二)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经估价机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部门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⑴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 ⑵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⑷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住宅房、营业性用房被征收建筑面积较大的,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能扩购。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和公益事业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空地、天井等土地补偿费按每平方米600元计算(建筑占地范围内不给予补偿)。不计入房屋产权面积的底层骑楼空地和属于单层平房按实际产权面积增加土地补偿费400元/平方米。
(二)征收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空地面积按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按附表1、附表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被征收的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选房的面积向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等面积部份应交纳补差价(补差价即新建安置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进行互补的价款)。产权调换等面积部份指以被征收房为基准与安置房的对等面积;若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面积的,则按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计算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分别如下:
海澄镇豆巷安置房小区、普贤安置房小区和内楼安置房小区:安置房安置价多层住宅27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000元/平方米,安置房优惠价多层住宅29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2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多层住宅33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3600元/平方米。
3.一本房屋产权证(不含房屋共有权证)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
⑴120平方米~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
⑵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⑶30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以选择4套安置房。
4.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年龙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定保障标准的被征收人,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保障标准给予安置,免予补交不足面积部分的价款。即一人家庭人均为16平方米,二人家庭为人均14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还可享受本条下列扩购优惠。
5.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产权调换部分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2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6.对于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被征收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优先配租、配售,不轮候。
7.被征收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五保户、五老、烈士直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对申请批准的本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营业性用房认定和面积计算及补偿安置办法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在沿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
2.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
3.有延续经营的。
(二)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计算: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以住宅面积计算。
同时,安置房的营业性用房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若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住宅房市场价上浮50%进行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表2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
1.营业性安置房安置在海澄镇豆巷安置房小区、普贤安置房小区和内楼安置房小区,安置价为700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9000元/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按本方案规定的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销售。
2.经认定的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户型。产权调换的面积以最接近营业性用房的套型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应交纳补差价(补差价即新建安置营业性用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货币补偿价进行互补的价款)。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五)对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并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者,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没有对房屋改建、扩建,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合法的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3.1991年7月13日以后,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或擅自扩大营业性用房面积的,按住宅房给予安置补偿。
(六)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按本方案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
(一)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等按附表3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表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附表6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停业停产补偿
第十四条&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附表7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临时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若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困难的,由征收部门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但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2.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
3.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后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交房止,逐季发放。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营业性用房停业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的,经认定的有效营业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的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十七条&企业停产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优惠和奖励
第十八条&住宅房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根据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征收第一、二时间段期间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附表8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奖励、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
第十九条&营业性用房优惠、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表2货币补偿标准的10%给予奖励;第二时间段内期间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表2货币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有效建筑面积内补差价全部减免,另按附表8装修标准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段期间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
第二十条&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若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和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有效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参照本方案第六条有关规定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征收人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他优惠。
第二十四条&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条&安置房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被征收房数量相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上述配套设施征收前的欠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
第二十八条&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1.铝合金窗(加设纱窗)、进户防盗门,营业性安置房安装彩钢卷帘门;
2.内墙水泥沙浆打底,地板水泥沙浆找平;
3.给排水设施完善,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1个,房间各装白炽灯1盏、开关1个、插座1个以上;
4.燃气管道进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5.楼宇对讲系统(费用用户自理)。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1.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 2.户口簿复印件;
&&& 3.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批建手续原件;
&&& 4.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5.营业性用房缴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手续;
6.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附表: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价格)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3.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货币补偿
4.被征收住宅房装修货币补偿标准表
5.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6.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7.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8.住宅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物成新数
1996年以前
补偿标准含建筑物占地、建筑物等综合价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备注:补偿标准指建筑物占地、建筑物、二次装修综合价。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1996年以前
补偿标准含建筑物占地、建筑物及装修价格。型钢结构根据跨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350-7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住宅房装修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主&要&材&料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主架为钢(砖),屋面为石棉瓦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单位:元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营业性用房
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
2.被征收住宅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具体标准及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十五条规定。
住宅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
产权调换装修奖励标准
(奖励金)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责任编辑: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龙海市数字龙海建设办公室
邮编:363100 电话: 邮箱: webmaster@longhai.gov.cn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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