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限制出入境申请书申请到执行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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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申请书
时间:&&|&&作者:韦明律师&&|&&关键词:限制出境&&|&&浏览:23447
限制出境申请书申请人:覃**,女,壮族,日出生,住址: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委托代理人:广信,韦明律师被申请人:覃**,男,汉族,日出生,住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申请事项: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由于被申请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执行造成极大的障碍,对于执行相关材料的送达等等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系,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望贵院批准为盼。此致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作者: [广西-南宁]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侵权 律所: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1105积分 | 帮助419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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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最高法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中新网
最高法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张根大
  5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根大今日表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最高法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张根大表示,《异议复议规定》明确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张根大介绍,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服罚款、拘留决定时的救济方式,《异议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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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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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内容&& 在确定了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原则后,法院遇到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对限制出境申请的完整审查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笔者认为,对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内容应分为两个方面。& (一)形式要件& 首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限制出境申请必须满足形式要件:1.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限制出境的理由和限制出境的范围;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3.申请需有限制出境的对象并附相关身份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依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后,为补充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确定了被执行人出入境时使用的英文名字和新的护照号。至此,笔者认为申请人的限制出境申请满足了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对限制出境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审查是本案执行的重点,对此,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1.必要性。我们注意到,本案被执行人利用企业外资转内资的空当,巧立名目侵占申请人和鑫公司财产。即便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负有返还义务后也拒不履行且利用其外国人身份的特殊性,玩起了失踪游戏。本案被执行人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客观事实,且具有主观恶意。因此,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的威慑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2.适当性。本案中,被执行人系在我国没有固定居所的外国人,我们积极查找被执行人位于中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有所发现。执行程序的其他常规措施,如查封、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他财产等措施,在本案中均发挥不了作用。另一方面,本案申请人作为民营企业,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24000元及相关利息对其而言,是其继续生产经营、稳定员工、安全度过金融危机的重要保障。& 3.效果性。效果性是本案审查的重要方面。我们注意到,申请人通过商业往来得到并向法院提供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仍然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要职,其还债能力应当是没有疑问的。因此,合议庭认为下一步要确定的问题就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能够威慑到他,是否能有效敦促其履行债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信息对这个问题做了肯定回答。小平克彦的出入境记录显示其于2009年3月至6月期间频繁往返于中国与日本之间,如果其不能出境,其生活和工作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了被执行人具有偿债能力,且限制出境可以有效对其实现威慑的情况下,合议庭肯定了本案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效果性。& 三、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程序& 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程序,本案执行中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即在于:如何在程序上保障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的公正性。& 1.审查期限。我们注意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对申请人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进行。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执行威慑机制的本意,笔者认为,法院在实践中应尽快审查,防止错过采取措施的时机,达不到威慑被执行人的效果。本案中,和鑫公司在补充了相关信息后,合议庭即积极组织合议,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及时作出了限制小平克彦出境的决定。不久,边防部门即反映了小平克彦被拒绝出境的信息。可以说,限制出境的及时采取,正好打乱其工作行程,对其造成了强大的威慑。笔者以为,从执行实践来看,在满足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接到申请的三日内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2.决定形式。笔者认为,法院同意限制出境的申请,应当作出决定书,载明限制出境的原因和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不服决定的救济权利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法院不同意的,也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决定,都必须经过合议庭评议。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07年5月提出的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申请,我院经过审查并未予以核准,执行人员将这一决定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了原因,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也为其再次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打下了基础。& 3.救济途径。先有救济才有权利。为了规范限制出境申请的审查,认为,对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另外,对准予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也要预先考虑被申请人的权利。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适当的担保,避免因权利的滥用而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但是考虑到限制出境措施是直接作用于人身的强制措施,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对限制出境的采取,我们也要考虑司法、行政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构建真正有力的执行威慑措施的需要。因此,法院应当秉承实质审查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运用限制出境这种执行威慑措施,解决执行难题,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限制出境申请书】 &&&&&&&&&&&&&&&&&&&&&&&&&&&&&&&&&&&&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路##弄##号##室,身份证号码:310101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日出生,住上海市XX路XX弄##号##室,身份证号码:310101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限制被申请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别的国家和地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由于被申请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执行造成极大的障碍,对于执行该案件相关材料的送达等等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系,限制被申请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特此申请 此致 长宁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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