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户口迁入条件2016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土葬吗?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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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经日长沙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日湖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下面是关于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下面是关于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规划、市容环卫、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殡葬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推行殡葬改革。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以外,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外,均应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车辆、墓穴等条件。
  第九条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医院或者所在单位应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第十条
  外来人员在长沙地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需存尸延期火化的,所需费用由要求存尸者承担。
  第十二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死亡人员的遗体由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因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运送。车辆运送遗体后,必须经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运送遗体业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死者的单位或者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按约定时间火化。
  第十三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殡葬服务单位制止将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出土葬。
  第十四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者寄存骨灰。需安葬骨灰的,可安葬在公墓内,也可深埋不留坟头。禁止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三章 殡葬和墓葬
  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益性墓地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殡葬服务单位申请建立,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墓葬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墓。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依法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墓区应因地制宜进行绿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二十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安葬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尚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安葬提倡深埋。禁止建造永固性坟墓。
  第二十一条 建造坟墓应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活动和用品
  第二十二条 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内的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场所举行。禁止占道搭设灵棚,禁止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
  禁止在医院、学校设置殡仪活动场所。
  按宗教仪式举行殡仪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将骨灰装入棺木土葬的;
  (二)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建造活人坟墓的;
  (三)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墓的;
  (四)已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其死亡人员遗体不安葬在公益性墓地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侵占公墓土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退还土地,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殡葬管理人员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3]
  实施修改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城市殡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禁止在太平间内从事殡仪经营活动、设置悼念场所。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并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四、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修改为:建立公共墓地应当选择荒山瘠地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墓。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禁止封建迷信活动。市区内治丧活动应在规定的治丧场所进行,禁止在医院、学校内设立治丧场所。市区内禁止室外搭设灵棚治丧。六、删除第二十九条。
  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医院、学校设立治丧场所或在市区内室外搭设灵棚治丧的,由民政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八、删除第三十四条。
  九、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制止,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殡车辆沿途燃放鞭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制止。《〈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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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只买了六个月,我过几天就要生产了,准备在湘雅三医院生,不知道怎么才可以申请到报销?
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单位经办人持医保手册、生育证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需异地生育的,产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和备案。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见《关于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长劳社发[2007
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单位经办人持医保手册、生育证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并指定一家定点医院。参保职工需异地生育的,产前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登记和备案。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内)提供享受待遇人员的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并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1)医保手册;(2)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夫妻双方身份证;(6)结婚证;(7)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8)诊断证明书;(9)住院费用明细发票;(10)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委员会出具)。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见《关于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长劳社发[2007]42号)。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07]18号)
一、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职工持《再生育证》,男职工系初育并单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配偶无经济收入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长医险[2007]10号)
一、参保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专干带《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
  二、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未在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之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参保男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6个月。逾期申报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相关责任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的作用是,生育保险金每月正常交纳,女职工生产完毕后,通过社会统筹给予一定的生育补偿。我们单位的情况是,单位每月按时交纳生育保险,宝宝出生后,只要提供宝宝...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
具体享受的待遇有三个方面:一是产前检查限额1200。二是手术费:不等,根据医院的级别和手术类型来定。三是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数*产假月数。
对不去,由于您本人没有投保生育险,所以您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服务的。
流产是否可以报销,这个要看当地的生育险政策,生育险一般是单位统一去报销,当然个人也可以去办理。
大家还关注小翔哥的空间2015长沙户口新政策2015长沙户口新政策:
落户长沙市区的条件为:1.具有株洲、湘潭两市市区户口,在该市市区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2.在该市市区就业并有中专以上学历的;3.本市或外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定用人规模内聘用的人员;4.在长沙市区购买住房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5.在长沙市区投资兴办实业的,按年纳税额每2万元落户1人的标准办理;6.夫妻投靠的,取消原来对年龄和结婚年限的限制。符合这些条件的,均可凭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的调动或录用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手续,携带相关证明、证件和资料及其复印件,前往市公安局(夫妻投靠到区公安分局)户政服务窗口办理申请入户手续。市公安局接到申请后,将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者开具准迁证。
据长沙市公安局户政处政委陈云荣介绍,这些准入条件是市政府在2000年颁布的33号文件基础上再加以完善的,上述准入条件与省委、省政府元月1日公布的10条措施和省公安厅1月17日公布的户籍改革的实施细则基本一致,有的条件长沙市甚至门槛更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促进长株潭一体化而推出的优惠举措,具有株洲、湘潭市区户口的、在长沙有稳定工作的可以不受学历限制;二是长沙的政策规定具有中专学历就可入户,而省里的政策规定要达到大专以上;三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聘用人员取消了各种限制。
据了解,按照省里通知精神,长沙市公安局户政处已通知各分局按新政策落户。从实施的情况来看,老百姓心态均比较平稳。业内人士分析,户口虽已放开,但相对来说,吃、住、行等生存问题还是第一位的,人们不会为一纸蓝印本盲目进城。
2015长沙户口新政策:办理程序
按照长沙市的有关规定,只要你在长沙市区购买8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你就可以获得三个长沙市区户口的指标.
1、拿上的你购房合同,如果你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请你带上.
2、带上你购买房子时交的契税发票(地税).
3、带上你购买房子时的房屋总发票,(也就&不动产发票&),这个发票一般是你房子的总价格数.
这三样东西一样都不能少.
根据长沙市公安局长公办〔2001〕93号文件《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市外迁入户口和变更户口主项的程序及时限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办理户口程序公告如下:
1、新生入户:凭学校提交的省教育厅发展计划处出具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证明”、盖有“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和学生户口迁移证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审批。
2、转学户口:凭省教育厅“同意转学”批文及“学籍资格证明”、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3、退伍、转业户口:凭省、市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办的落户介绍信,按省、市安置办的军人转业(含原已批准随军家属)、退伍军人异地安置花名册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4、毕业生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加盖“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印章的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审批签出意见,凡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应同时提交经省、市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长沙市高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签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聘用协议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5、干部调动户口(含聘用制干部):凭省、市委组织部门行政介绍信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干部调动通知或聘用制干部录用通知书及聘用单位协议、户口簿、身份证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6、教师调动户口:凭省、市教育(厅)委员会人事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7、工人调动户口:凭省、市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我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8、招工户口:凭省、市劳动部门的“职工录用登记表”或“湖南省从农村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我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9、随军家属户口:凭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随军批文、任职命令、军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批。
10、经批准移居国外(含留学生)而未在国外定居(原常住户口已注销)的中国公民,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凭长沙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恢复户口通知”到落户派出所办理。
11、“三投靠”户口指符合长政办〔2000〕28号文件规定的“夫妻投靠”、“年老投靠”、“随父落户”入户条件落我市城市户口的,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8至20岁的子女随迁,须出具在校学生证明),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受理、审批。
12、凡我校教职工子女户口在校外的,原则上不予迁入。特殊情况必须由在校教职工写出书面报告,其所在单位、社会事务管理处、计生委签署意见,由校保卫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迁入。
13、凡在校教职工子女结婚后既未与其父母分灶,又无其它住房居住的,不予分户及单独立户。
2015长沙户口新政策:
1、姓名变更。应提交资料:18周岁以下的监护人书面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18周岁以上的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同意变更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审批。
2、年龄变更。应提交资料:实际年龄为原始依据,派出所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同意变更证明。
3、民族变更。应提交资料:长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文件、派出所意见。
4、以上三项变更项目适用于教职工和学生。
2015长沙户口新政策:买房落户政策
一、长沙买房入户手续
(1)疑问:长沙买房入户需要什么手续?请教您应该准备哪些资料。谢谢
回复:按相关规定,购买的房屋面积已经达到落户长沙的标准,就可以在购买房屋后,按购房落户的政策,将户籍迁移到长沙,具体办法,可以到民政局查询相关政策。首先,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准迁证》,再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证明材料 :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相关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疑问:1997年,我和丈夫从衡阳来到长沙做生意,两个儿子也跟着转了学。今年我们在长沙购买了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新房,但由于是按揭买房,一直未迁移户口。我大儿子已经17岁了,在长沙市一中读高二,明年就要参加高考。我想趁此机会把全家的户口迁到长沙来。买房入户要办些什么手续?
回复:根据长沙市目前实行的买房落户政策,凡购买新房后(60平方米以上)想落户长沙的群众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其中一次性付款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按揭买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及发票、税票;而二手房、继承房、赠予房(必须有公证书)除税票外,必须等房产证办理6个月后才能办理买房落户手续。房产所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18-20周岁的在校学生)都可以迁户,如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还必须提供原籍乡(街道)一级以上计生部门的计生证明。
二、长沙买房落户政策
(1)疑问:小孩刚满3个月,还没落户,想在长沙买房给小孩落户,不知道相关政策。听说对房屋大小有要求。希望大家帮帮忙。很怕耽误孩子落户。怕现在不快点落户以后会麻烦。
回复:办理买房落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1、房产证(如果是按揭的需要房产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按揭合同(按揭需要)
4、购房发票
5、契税发票
6、办理人的身份证、原户口本;(如果是夫妻双方一起办,需要两个人的都带上)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特殊情况例外)
(2)疑问:本人是株洲地区的农村户口,现在在外务工。然后,买了房子之后,房产证多久时间可以办下来?我爱人及小孩如何办理长沙户口?需要什么手续办理?多长时间可以办理下来?
回复: 买多大的房子可以随意,关键是你买的房子会不会送户口,买新房送户口的好办点,开发商会提供帮助,。要去两地的公安局办理过户。
买一手商品房的房产证办下来要看开发商什么时候交楼,交楼时间就是房产证办下来的时间,一般是10到12个月。买二手房房产证办下来如果业主那里房产证在手上就可以快很多,时间大概在2周,如果业主那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还款,就要去银行赎房产证,这种情况办房产证下来就要久点,时间大概是1到2个月内。
三、长沙买房落户程序
(1)疑问:我在长沙买房落户的流程是?我在长沙买了房,去年买的,房产证发下了,我带着证件去小区派出所,不予理会,说要去别的,比如说是岳麓区派出所或是市派出所,请问去哪办,流程如何?
回复: 是市内迁移还是市外迁移?
1、市内迁移就可以直接带几块钱、带户口本去街道所在的派出所落户。
2、市外迁移就麻烦点了,先是去区公安局办准迁证,然后到原来户口所在地办迁移证。最后是拿着迁移证到街道所在的派出所落户。
(2)疑问:我是上海集体户口,女友湖南益阳,想在长沙买房。听说长沙买房可以落户,我计划买房后自己户口留在上海,女友通过购房入户,请问谁了解该方面政策,可不可行啊?
回复:长沙80平左右或者110平左右平方可落户,以双方的名义进行购房(除非结婚)没结婚不行。
四、长沙买房落户流程
(1)疑问:我们还没领证,能不能先买房,然后和她结婚,凭我的房产证(产权只写一个人)和与她的结婚证等证件,帮她申请落户长沙?
回复:房子你的名字,你的户口在长沙。你们结婚领证后你老婆就可以落户到长沙了。
(2)疑问:户口在人才市场托管着,属集体户。想买个一居室的房子,大概四五十平米,不知道可不可以落户。
回复:如果你是长沙集体户,当然可以,注意不要买商住两用房.一般的房子都可以.最新发布的日志散文网推荐文章如何反映违反规定进行土葬_百度知道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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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长沙市殡葬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9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长沙市殡葬管理办法 长沙市殡葬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09号
  经市人民政府日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含外来人员)的遗体,除县区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外,必须实行火葬。
  暂可实行土葬的,其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从严划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长沙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加强对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倡导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各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民间移风易俗理事会的作用,破除封建迷信和落后的丧葬习俗。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火化,其所在单位凭殡仪馆火化证明,按规定发给其亲属丧葬费、抚恤费和困难补助费。对不予火化的,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和困难补助费,也不得为其丧事提供人力、物力。居民、村民死亡后不进行火葬,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困难补助或社会救济。
  第六条 患鼠疫、霍乱、炭疽等疾病死亡的,必须由卫生防疫部门将尸体立即消毒处理后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也应将尸体消毒后火化。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本人生前要求或直系亲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地方,各县人民政府应划出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植树造林,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严禁占用耕地乱葬乱埋,已占用耕地的坟墓,乡、镇人民政府应通告墓主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的坟墓,应迁至公墓地,禁止返迁、重建。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出租、转让、赠送墓地、墓穴。
  第十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逾期不作处理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地平毁。
  第十一条 禁止在车行道上或医院太平间搭设灵堂。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开设可供辖区内死亡人员火葬办理丧事的场所,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出售和使用符咒、巫书、冥币、冥元宝、钱纸、引魂幡、纸人、纸马、纸车、纸屋等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域,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制作、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
  对专门从事迷信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民政、公安部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对贯彻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实施处罚:
  (一)对应予火葬死者的亲属坚持土葬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律平毁坟头;
  (二)在车行道上或医院太平间搭设灵堂的,除责令立即拆除外,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出卖、转让墓地墓穴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的1-2倍的罚款;
  (四)在办理丧葬中搞迷信活动的,除收缴迷信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200元罚款;
  (五)对拒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职工,除教育批评外,对直接责任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为主会同民政、环卫部门实施处罚:
  (一)机动车辆为土葬运送尸体的,对驾驶员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燃放鞭炮的,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三)对破坏殡葬管理设施,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正常执法,煽动闹事,侮骂、殴打执法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一)生产经营迷信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收缴迷信用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民政部门审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擅自生产、经营、出租丧葬用品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人员。应该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所处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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