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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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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上诉人荆门?????动中心、上诉人荆门市荆天?????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吴宏琼;张宙飞;李瑞;周立
原始文档:无&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动中心,住址:??????。法定代表人:曾祥龙,该活动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代云松,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鸣天,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荆门市荆天?????务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左湘珍,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荆门?????动中心(以下简称青少年中心)、上诉人荆门市荆天?????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少年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代云松、张鸣天,上诉人荆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湘珍,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青少年中心诉称,荆天公司是因荆门市荆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劳公司)解散而为陈??代缴社会保险,完全是履行陈??与荆劳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荆天公司未与陈??签订劳动合同。青少年中心与陈??的用工关系是到期自然终止,并非违法退回,荆天公司未违法解除与陈??的劳动合同,青少年中心及荆天公司均不应向陈??支付赔偿金。请求法院判令:青少年中心不向陈??支付赔偿金54270元。原审法院查明,陈??于1999年9月应聘到原荆门市职教中心附属幼儿园食堂从事厨师工作,2001年原荆门市职教中心附属幼儿园整体移交至青少年中心,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日,陈??与青少年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青少年中心为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日,青少年中心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食堂厨师等临时用工岗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并与荆门市乐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务派遣协议书》,日,双方续签一年期《劳务派遣协议书》。日,荆门市乐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陈??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日至日,派遣陈??到青少年中心食堂厨工岗位工作,并为陈??缴纳了2008年10月至2010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和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的失业保险费。日,青少年中心与荆劳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期限为日至日。……(本文书还有51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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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荆门?????动中心、上诉人荆门市荆天?????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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