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户口迁移后原始资料在当地同一派出所户口迁移可以保留多久?

开发区分局新开派出所&&10/14 & | & &&10/12 & | & &&09/30 & | & &&09/30 & | & &&09/30 & | & &&09/30 & | & &&09/30 & | & &&05/25 & | & &&10/14 & | & &&10/12 & | & &&09/30 & | & &&09/30 & | & &&09/30 & | & &&09/30 & | & &&09/30 & | & &&05/25 & | & 户口办理规定&&&&&&&&来源:新开派出所&&&&[大][中][小]一、户口申报(一)新生儿申报户口1、办理须知:(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出生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3)父母双方为本市集体户口或空挂户口,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办理子女出生登记。2、办理程序:(1)一般情形出生申报户口,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2)出生后2年内未申报户口的,或收养、国外出生、境外出生,或情况复杂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3、申请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1、办理须知:(1)恢复户口登记前,先到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证明。恢复户口登记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与户口注销记录中的信息一致。(2)军转干部随迁家属落户本市的,凭军转办出具的随迁家属人员名单、随迁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请材料:(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4)房屋产权证(登记家庭户立户提供)。(三)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1、办理须知:(1)江苏籍华侨被注销户口的(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定居要求恢复户口,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2)户口注销地在南通市以外的江苏籍华侨(不含南通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还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3)非江苏籍华侨来本市就业恢复户口,向市侨办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4)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恢复户口,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相关证明办理。(5)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恢复户口,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2、办理程序: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3、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4)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视为华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5)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二、户口注销(一)死亡注销1、办理须知: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请材料:(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死亡证明。(二)入伍注销1、办理须知: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请材料:(1)应征入伍公民居民户口簿;(2)入伍通知书。(三)出国(境)定居注销1、办理须知:(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或通过因私渠道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前往台湾定居的,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均应当注销户口。(2)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定居批准通知书办理。已加入外国籍的凭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注销人委托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身份认定办理。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或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或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前往台湾定居的),或护照(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三、户口迁移(一)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迁移立户)1、办理须知: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请材料:(1)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相互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要提供。);(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3)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不担任户主的,还需要提供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和相互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要提供。)。(二)南通大市内户口迁移(投靠迁移)1、办理须知: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的,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请材料:(1)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要提供);(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三)市外迁入(投靠迁移)1、办理须知: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家庭户口,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2)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3)投靠配偶的。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3、申请材料:(1)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2)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3)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声明(合法稳定住所系被投靠人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供)。(四)市外迁入(迁入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通州区区政府驻地镇)1、办理须知:(1)外市居民在南通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含通州区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4)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3、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五)市外迁入(迁入其他建制镇)1、办理须知:(1)外市居民在其他建制镇(含通州湾示范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3)外市居民凭合法稳定就业落户的,户口登记单位集体户,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登记社区集体户。(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5)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3、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参保满1年)。(六)市外迁入(迁入崇川、港闸、开发区)1、办理须知:(1)外市居民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或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自主创业并依法纳税,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市区。(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4)非住宅用房、违章建筑不予登记常住户口。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居民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3、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5)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七)市外迁入(人才引进、工作调动)1、办理须知:(1)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各类优秀、紧缺人才,以及经人社和组织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3)户口迁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家庭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登记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登记社区集体户。2、办理程序:市区(崇川、港闸、开发区)由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后,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其他县(市、区),申请人至派出所户籍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至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户口准迁证;3、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录用手续;(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八)市外迁入(应届大学生落户)1、办理须知:(1)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准予户口迁入。(2)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中迁移地址必须与单位所在地一致。2、办理程序:(1)派出所户籍室凭申请材料直接办理。3、申报材料:(1)身份证明;(2)户口迁移证(非本市生源的毕业生须加盖人社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九)市外迁入(往届大学生落户)1、办理须知:被我市有关单位正式录用的往届全日制高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户口迁入。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下发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居民到派出所户籍室领取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3、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户籍证明;(3)劳动合同,社保证明;(4)学历证明;(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登记家庭户的提供)。四、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一)变更姓名1、办理须知:(1)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2)正在服刑、被收容教育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5)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3、申报材料:(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2)户口簿、身份证;(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班级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4)申请人有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5)未成年人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6)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情况说明;(7)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二)更正出生日期1、办理须知: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含离退休干部);(2)正在服刑或者被收容教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3)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4)已更正出生日期的;(5)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派出所户籍办理。3、申报材料:(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需写明详细原因);(2)户口簿、身份证;(3)原始户籍资料和辅证材料;(4)经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变更民族1、办理须知: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2、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派出所户籍办理。3、申报材料:(1)申请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3)其他经审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朱烽16-09-30评论(0)浏览(14)[打印]&&&&[收藏]&&&&[推荐]&&&&[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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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变更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
户籍变更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716&&&&更新时间:
(一)、出生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管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1、凭《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家庭户口簿办理入户登记。
2、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落户。6周岁以下公民出生登记材料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6周岁以上公民出生登记材料由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报治安大队审批,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3、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报治安大队审批。
4、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5、父母亲户籍不在同一户籍派出所的,拟落户地派出所经网上查询和核对双方户口簿能够确认未重复申报的,可不再收取未落户证明。
6、公民姓名登记。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
(二)、公民注销户口
1、死亡登记
(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3)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4)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收缴死亡人原户口本内页或在户口本内页上加盖注销章;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5)服现役注销户口
(6)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7)多报删重
属一人多户的,联系当事人,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留一个户口。已经办理迁出手续,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户口的,必须注销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派出所所长审核,网上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批,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
(三)、公民户口迁移
1、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婚迁户口只能夫妻投靠;
(2)购、建房迁移,持现住地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
(5)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
(7)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8)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0)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1)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2)需要凭户口准迁移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移程序
(1)、州内迁移
申请人为州内户口的,直接到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实行网上迁移,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打印户籍证明,迁出地派出所接到此人的网上迁移通知后,要注销常表。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迁入容美镇规划区的报治安大队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
2、州外迁移
(1)、申请人为州外户口的,凭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迁入理由依据材料、接收单位意见,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局领导审批,办理《户口准迁证》,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2)、申请人为州外户口的,仍须凭有关材料及《户口准移证》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业务时要收缴迁移人原户口本内页或在户口本内页上加盖注销章写明迁移原因,并须上网核实部、省两级人口信息无重人、重号后落户。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
3、对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人员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监管地派出所要在人口信息系统备注栏中注明。以上人员在户口迁移时,应经迁出地县(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局的批准,出具批准文件。
4、对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骗手段骗取户口迁移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拒绝落户,已落户的,应将其户口予以注销并通报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四)、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州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籍民族成份,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验,确属无误后,再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录入申请到人口信息系统报县局审核;
2、县局在网上审核后,通过人口系统报州局审批;  3、州公安局治安部门根据州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审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申请。
4、派出所根据人口系统中审批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通知当事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材料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核,档案卷宗由派出所归档保存。
(五)、姓名变更
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4、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和登报公告启事等相关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5、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6、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在人口信息系统的项目变更模块中办理,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7、6周岁以下的,材料由派出所负责审批;6周岁以上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核,治安大队审批,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六)、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1、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2、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局审核批准。
3、派出所在办理变更业务时要对新生成的身份证号进行部、省两级人口信息系统证号唯一性确认。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4、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自2006年12月起,对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5、材料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后,报治安大队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卷宗档案由治安大队归档保存。
(七)、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对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派出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变更后,在人口信息系统的项目变更模块中办理,在办理变更业务时要对新生成的身份证号进行进行部、省两级人口信息系统证号唯一性确认。
材料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卷宗档案由派出所归档保存。
(八)、公民其它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公民其它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必须提供原始依据。
(九)、分户、并户
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户主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
公民申请并户,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户内成员分户,原则上以结婚成家,具有独立合法固定住所,法定住址明确(编有门牌号),单独生活为条件。禁止未成年人、挂户人员、夫妻等分户。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五人以上的可建立集体户口。新建单位申请立户的需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单位立户报告及落户人员身份证明,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居住在单位内部或外部集体宿舍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发给居民户口簿;五人以下的发给居民户口簿,在集体宿舍所在地落户;录用的公务员、招收的职工暂无相对稳定居住条件(包括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可按单位地址发给居民户口簿。
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对原户口本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卡给予吊销,使其失去效力。
以上事项由派出所所长审批,但规划区内分户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核,治安大队审批,档案存派出所。
(十)、公民补录户口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
由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证明,属整户漏登的需提供原始的户口簿和户口底册,属个人漏登的需提供本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底册。
(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1、派出所户籍窗口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验并核对户口常表底卡。
2、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调查申请人是否是本地人、是否将户口迁出、现住地在及在现住地是否办理入户登记。
3、责任区民警写出详细调查报告。
4、派出所领导审核后,报治安大队审批。
(十一)、公民变更更正户口性质
1、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1)、夫妻投靠农转非,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可随其农转非;
(2)、父母投靠子女,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子女赡养的,可随其农转非;
(3)、子女投靠父母,子女18周岁以下又没有独立生活的,可随其农转非;
(4)、城镇有固定住所农转非;
(5)、有稳定工作农转非。
2、非农业户口变更为农业户口
鉴于“非转农”政策属国家事权,国家目前尚无“非转农”政策规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我州原则上不办理“非转农”业务。
为妥善解决户口性质登记差错问题,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州办理非农业户口更正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办理对象和范围
由于公安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录入错误,经查实后,予以更正。
(2)、申请需提供的证明
由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证明,并提供本人确为农业户口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3)、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1)派出所户籍窗口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验,并核对户口常表、迁移证、准迁证等原始材料,必要时由社区民警进行调查,提供书面调查报告,确属无误后加具初步审核意见报所领导;
2)派出所领导审核书面申请和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申请后报县公安局审核;
3)县公安局在书面申请中加具审核意见,同时审核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申请,报州公安局审批;
4)州公安局审批终结后将材料退回县公安局;
5)申请材料由派出所存档,派出所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户口簿手续。
以上全部审批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人口信息查询
司法机关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查询。需要出具被查询人相关证明的,应由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需由该单位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应详细说明查询的事由),公安机关可为其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原则上不提供被查询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需要批量查询人口信息,需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由于人口信息资料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对公民因寻亲访友等原因要求查询人口信息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律师因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的,公安户政部门可依据国家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告知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的事由、查询人姓名(查询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在受理户口登记薄基础台账上登记,妥善归档保存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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