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由筹备组审核金额是啥意思

天津无为商会(筹备组)为家乡爱心捐款人员名单和金额公示_无为网-爱微帮
&& &&& 天津无为商会(筹备组)为家乡爱心捐款人员…
点 上 方 蓝 字 关 注 或 查 看 历 史 消 息姓名捐款金额(元)张士友及汪秀玲一家90000姜桂荣&&&&30000刘文超&&20000乐先兵&&20000胡氏宴酒楼全体员工20000潘晓武&&20000胡军华&&20000乐峰&&&20000孔祥权&&&20000朱正旺&&20000刘阳20000汪祥兵&&&&&&10000花明&&&&&10000丁宏兵&&&10000俞海泉&10000王昌和&&&10000骆园&&10000乐先海&&10000黄海宝&10000王亮10000蒋葆全10000汪金花&&&&&5000丁少凡&&&&&5000任士龙&&5000沈小马&&&&5000张高林5000黄峰&&&&&&&&3000秦加顺&&&&&&3000朱圣华3000吴苗青3000吴大喜3000张友才3000洪政平3000程前玉&&3000钱光长3000李中华(安庆)2000周平安&&&&&2000杨公堂&&&&&2000徐小棉&&&&2000赵春生&&&&&&2000丁祖胜&&&&&&&2000彭辉&&&&&&&&&2000周咸兵&&&&&&2000王萍(合肥)2000陈应才&&&&&2000高欢2000丁伟一家三口2000唐永彪(阜阳)2000郑俊仓2000沈光满2000胡四宝2000赵梦所&&&1000黄俊成&&&&&1000李加强&&&&&1000朱伦仓&&&&&&&1000高&青&&&&&&&1000冯&刚(天津)1000季启芳&&&&&&&1000刘兵&&&&&&&&1000周正元&&&&&&&1000陈传贵&&&&&&&1000李飞&&&&&&&&&1000蒋尚云&&&&&&1000施茂成武清招商群1000黄小平(桐城)1000陈恩来&&&&1000吴圣友&&&&&1000夏金友&&&&1000黄万玉(同云餐馆)1000黄小水&&&1000吕承平&&&&1000王成志&&&&&1000王帮玉&&1000蒋克安1000朱昌成1000钱小东1000洪军民1000胡海权1000孔祥红1000张文1000魏军1000刘先夺1000胡俊生1000张强1000陈爱云&&&600齐传胜&&&&&600张卫宝&600卞正龙600王庆贵&&&&&500阿东&&&&500汪达元&&&&&&&&500高枝虎&&&&&&&&500姚为好&&&&&500花成树&&500王旗&&&&&500汪社福&&&&&500徐赟&&&&&500章智韵&&&&500李爱贵&&&&&500王小兵&&&&500万昌树&&&&&500吴圣好&&&500鲁书军&&&&&&500胡正文(庐江)500王维华(天津)500刘月萍(巢湖)500钱扬福&&&&&500朱宗福&&&&&&500王祥龙(萧县)500季翠菊(缘意茶楼)500时浩(阜阳)500汪社华&&&500王帮华&&&&500张丽娟&&&&&500张士荣&&&&&&500张士风&&&&&500程旺东&&&&500花静(巢湖)&&500孙宝&&&&500王良前&&500俞德政&500汪国水500赵前苗500汪社春&&&&&&400李文&&&&&&&300周敬牛&&300汪志玮(合肥)200周华(庐江)200赵玉艳(庐江)200皱国辉200王艳慧(天津)200李生林&200王云龙&&&&&200钱扬华&&&&&&200王玉录&&&&&200江川玉&&&&&200钱扬伍&&&&200陈华&&&&200胡发展&&&&&200钱书玉&&200孙怀北&&&&200张名刚&&&200汪&云&&&&&&200杨文清&&&&&200钱之金&&&&&200黄大根&&200张志&&&&&&&&200凌金节&200刘翠玲&&200王春凯(天津)200沈光枝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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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大会表决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告
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于2009年12月27日-2009年12月22日以书面形式组织召开了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议题为:1、表决《北苑之星花园管理规约(草案)》、《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2、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2009年12月27日9:30,在北苑社区居委会会议室对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大会选票、表决票进行了开箱验票、计票。为确保此过程公正、公开,特邀请了红山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辖区民警、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和小区部分业主一起共同监督开票过程。现将大会表决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如下:
一、 投票权总数与投票统计。
本小区现有专有物业760户,专有物业面积:83939.72平方米,根据《北苑之星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本小区业主专有物业采取每户为一个投票权” 之规定,经过核实,本次业主大会总票权数760张。
二、首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开箱表决结果
1、表决业主公约、审议表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结果
此次表决共收回表决票564张,其中有效票557张,废票7张,有效票占总票权数的
73.3 %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张)
不同意(张)
弃权(张)
《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北苑之星花园管理规约(草案)》
《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63.2 %业主同意通过《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63.4%业主同意通过《北苑之星花园管理规约(草案)》;65.7 %业主同意通过《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据此《北苑之星花园管理规约(草案)》、《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北苑之星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表决通过。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
此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共收回选票
564 张,其中有效票557&&&& 张,无效票7
张,有效票占总票权数的73.3 % ,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根据《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刘晓龙、朱广技、董伟山、  江晖 、管慧、李红军、姜总明7位业主当选为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冯志煌、陈海鹏 2位业主当选候补委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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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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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人气: 跟贴:9 分类: 发表于:09-12-27 21:08         志 愿 者 集 结 号
  北苑之星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已进入会务阶段,本周六开始,业主大会的文件将逐一投递到户;随后的选票、表决票的派送、登记工作都将按规定逐步展开。
  我们小区有760户业主,为保证业主大会的公平、公正、公开,业主大会的后续工作都将深入到户。您可以想象,此项工作十分繁杂,且工作量较大。筹备组向全体业主发出倡议:请您加入我们,成为志愿者,共同为业主大会服务!
  我们希望,小区16幢楼,36个单元都能有一位志愿者,志愿者将会同筹备组人员一起,负责辖区内的大会资料送达、选民登记、选票及表决票的派送和回收工作。
  如果,您有闲暇时间,请您报名成为志愿者,因为您不仅可以体会服务大家的荣耀,还有机会结识您的左邻右舍,增进邻里情谊!
  如果,您期盼小区真正好起来,请您务必成为志愿者,因为“自己的事自己办,自己的家园自己维护”,只有选出有德有才有爱心,能真正为业主服务的业委会,小区的明天才会好,小区的未来才有希望!
  为了您的小家安宁,为了我们的大家和谐,为了我们北苑之星花园的美丽,请加入我们吧!
  请有意向参与的业主留下联系方式,或直接和筹备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筹备组全体同仁热切期待您的到来!谢谢!
[]  人气: 跟贴:15 分类: 发表于:09-11-27 11: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号)同时废止。
&[]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39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的构成因素为: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9、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
10、法定税费。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按约定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约定)收费标准的15%-30%,具体比例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汽车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位,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八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供暖期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关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修单位(或装修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其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或收费场所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每个独立的物业区域单独建帐核算,按合同约定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行为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35关于北苑之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永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北苑之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 一、 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为0.5元,小高层住宅为0.9元,非住宅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公共服务的内容按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实行。
&&& 二、 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平面车位为200元,机械立体车位为30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机械立体车位为13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房[2005]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停车,自行车为5元,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为10元,摩托车为20元。
&&& 三、 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 五、本批复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合同时终止。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33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审价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文号:宁房物〔2006〕189号 发文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水平,保证维修资金安全,适应维修工程审价社会化发展要求。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审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价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房屋业主、房改售房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使用维修资金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审价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房屋业主、房改售房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进行项目审价:
  1、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8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
  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审价机构
  从事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的机构,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且无不良记录。
  2、审价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就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业务进行培训。
  3、市房产局每年对维修资金审价单位进行年度验审,对审价单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审价的,由市房产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审价工作。
  四、审价合同
  委托单位应与审价单位签订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结算审价合同,合同中必须如实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审价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三)由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时间;
  (四)委托费用;
  (五)审价单位提交审核报告的时间。
  五、审价收费
  1、审价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符合条件的审价费用可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2、根据苏价服[号文件规定,审价费用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项目送审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100万元以内(含)为1.2‰,100万元以上为1‰;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审价费用收费金额在600元以下时,按600元收取。
  3、凡项目送审价经市物业办审核后,核减率在5%以内的审价费,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如核减率高于5%,核减率在5%以上的追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出现核增,则工程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4、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金额2万元以上,维修资金使用单位需重新进行超出部分的维修资金申报手续。
  六、相关责任
  1、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以便于审价机构审价。委托单位应在办理维修资金首付款申请时向市物业办提交审价合同,在办理维修资金余款申请时向市物业办提交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
  2、审价机构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审价,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对审价中发现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审价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建议或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单位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或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制定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相关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在公示期内电话通知市物业办,由物业办对公示内容进行现场拍照。
  二、申请材料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2、维修工程预算书;
  3、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维修工程合同书;
  4、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征询意见书》(示范文本);
  5、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示范文本);
  三、划拨维修资金
  市物业办收齐以上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核定预算经费的70%预拨维修费用。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物业办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办理余额划拨手续。
  1、《业主意见反馈表》(示范文本)
  2、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3、工程项目审核报告(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提供业主大会决议)。
&[]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32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维修基金归集范围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自年月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年月日至月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年月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号、宁财综()号、宁房管()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多层)或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标准缴交;、年月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标准缴交;、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缴交;属于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缴交;属于、、年度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高层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年度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多层或(高层)缴交维修基金。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二缴交维修基金应提供的资料、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经济适用住房批复;年月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集资建房的批复。、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三维修基金缴交程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一开设帐户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维修基金已按规定缴交;、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维修基金。二开设帐户的程序、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办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附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确认表、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交业主分户清册(业主分户清册格式由市物业办统一印制);、市物业办审核后,出具开户证明;、凭开户证明和有关印鉴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印鉴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财务专用章,印章尺寸为厘米厘米;正、副主任印鉴尺寸为厘米厘米;字体均为正楷。五、维修基金的使用维修基金为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不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均摊。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核算到户。六、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凡产权不属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由其产权单位(人)或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具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见附件。、附件未涉及的,由市物业办负责解释。七、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或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事先征询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且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产权人及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基金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二申请使用的程序、售房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向市物业办提交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预算计划书;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月底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和基金预算,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计划和预算后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急修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书面请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在小时之内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提交业主分户清册,房改房售房单位还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市物业办受理后日内审核完毕,急修项目特事特办并签署意见,按核定预算经费的预拨费用;、使用单位凭市物业办开具的维修基金使用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划款手续;、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凭已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维修决算、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维修项目受益业主反馈表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到市物业办办理余额基金划拨手续。八、维修基金分摊办法一维修基金的分摊、房屋的共用部位发生自然损坏,包括同幢或同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基金支出由同幢或同单元房屋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加压水泵、锅炉、消防和安全设施等,基金支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或本幢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基金支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同一物业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筹集。二维修基金分摊使用比例维修基金本金以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为基数,最高只能使用其基数的。分摊到户后,部分业主使用本金还不敷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续筹,续筹维修基金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制定,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原则上相关业主续筹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次应缴的维修基金额。续筹标准自大会通过之日起日内报市物业办备案,并将续筹基金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专户。维修基金分摊使用具体比例见下表:使用年限房屋等级年年年年年钢结构续筹续筹钢混结构续筹续筹混合结构续筹砖木结构其它九、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一维修基金实行两级帐户管理体系。一级帐户为市物业办主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结息、增值等帐务管理活动;二级帐户为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辅助帐户,用于具所辖维修基金的使用;二开设帐户后,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的辅助帐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本金应按幢建立帐册,记帐到户。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已使用物业维修费用的情况按幢登记,定期公布;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可自行管理帐务。三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季与市物业办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的其他情况。四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打印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五市物业办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打印维修基金汇总数据余额单和利息凭证。十、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维修基金实行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须纳入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售房单位应遵守此原则,先按首次缴交标准对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分摊到户,并将相关购房人的维修基金从本单位剥离。剥离后的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其使用申请、增值申请等日常业务不再由售房单位负责,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梯维修问题在《南京市电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宁政发号文件规定执行。、高层楼宇(含小高层)或多层设有电梯的业主,不论其使用电梯否,所有购房人均按售房款的缴交维修基金缴交标准不予区分。、高层楼宇附有裙楼的,裙楼檐高以上的含或裙楼檐高虽低于,但设有电梯的,其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高层标准执行,以下没有电梯的按多层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性车库和产权面积之外的地下室,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不在维修基金列支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购房人在《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申报面积与产权备案证或购房价款的票据不符的,应在原契约中增加补充条款,予以明确;申报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购房人签约时间及实施购买行为均在年月日之前,因更名等原因需重新签订契约的,维修基金依然按原契约签订时的政策执行。、对于已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或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如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维修基金,应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缴。对欠缴单位,房管机关将暂停办理其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非市政拆迁项目,暂停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在建工程或项目,暂停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属于个人应缴未缴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若公积金已使用或用于购房作贷款按揭的,则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予以分摊筹措。、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未归集到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户的,有特殊困难的售房单位可申请用单位售房款支付维修基金,售房款已使用完或将维修基金挪作它用的,原售房单位应予以补交。、因购房人终止契约、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开发建设单位证明及退房价款发票、注销契约(或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拆迁协议和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的证明,到市物业办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因房屋灭失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时,本金未使用过的,应将购房人缴交的本金退给购房人;若已动用过本金的,则退余额部分。、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返还。卖方个人原缴交的维修基金本金或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商品房二次上市后,原缴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换购已购公有住房的,分别按不同购房年度的房改政策规定计算维修基金。原购房的单位维修基金转入现购房,换购单位缴纳现购房单位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换购单位退还购房人原购时缴交的个人维修基金,同时购房人缴纳现购房个人维修基金。、在宁省级单位的房改房维修基金,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附件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第一部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一)房屋本体: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修缮屋面渗漏部位(超过整幢屋面面积以上),重铺、新换隔热板。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二)公建配套:、道路(路幅宽米以下):整体修复路面、路牙。、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的,进行补栽、补植。、公益性文体设施(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第二部分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一)垂直电梯、机房部分:)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选层器:整体更换。)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井道部分:)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导靴:整体更换。)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对重:更换导靴。)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厅站部分:)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二)中央空调、空调压缩机部份:)活塞式压缩机:更换气缸套、盖,更换活塞、气阀、连杆衬套、轴瓦、轴封器、截止筏,更换油泵泵体、齿轮、转子、轴承,更换联轴器柱销、档圈、传动组。)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螺杆式压缩机:更换转子、平衡活塞、轴承、卸载滑筏。、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以上(含)管道、阀门、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蒸发器:更换阀门,修换壳管、盘管。、膨胀阀:更换。、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差控制器、冷却塔外壳及通风机。、风机盘管:更换风机、盘管。、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型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三)锅炉、炉体:整体更换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砖炉墙、炉胆、烟管。、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泵,阴、阳离子交换器。、燃煤炉燃烧器:修换齿轮变速箱、风机、出渣机、炉排。、燃油、燃气炉燃烧器:修换风机、气泵、油泵、雾化器、电磁阀、调节阀,油咀。、供热设备:更换分汽缸、换热器。(四)电气系统、强电:()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低压电器:电动机整机更换(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照明灯具、线路、插座。、弱电:)电话通讯:修换各类型程控交换机,更换交接箱、中继箱。)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天线、接受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多画面),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五)消防设备:、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以上(含)管道、阀门。(六)给排水:、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以上(含)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七)质量要求: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测试
&[]  人气: 跟贴:1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31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提交的备案资料
1、由建设单位或5名以上业主向街道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
2、小区基本情况
3、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提供业主清册和汇总表(含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明细和总建筑面积)
4、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街道办事处人员担任,筹备组人员5-9名)
5、筹备组成立公告(筹备组成立及人员简介)7天
6、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内容(会议记录要求筹备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内容:(1)候选人产生的办法: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或筹备组推荐
(2)候选人产生的条件
(3)制定选举业委会人员选票、制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草案及征求意见表
7、候选人报名通知(内容: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条件)公示7天
8、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内容(会议记录要求筹备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内容:(1)确定业委会候选人名单和人数(5-15人单数)公示7天
(2)筹备组通过《业主大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公示7天
(3)确定召开业主大会时间并明确选举工作人员分工(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等),公示7天
(4)确定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公示7天
9、公示开始十五天后三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10、召开业主大会后,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白选票一张,《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的表决选票一张,并附所有选票
11、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内容(会议记录要求筹备组半数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1)小区应到户数、面积;投票有效户数、面积;弃权户数、面积;废票户数、面积
(2)每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所得票权必须超过小区总户数、总面积的半数以上)
(3)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表决(应到户数、面积;表决有效户数、面积;弃权户数、面积;废票户数、面积)
(4)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12、筹备组负责人在选举后3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签字确认)
13、公示7天“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及“业主委员会分工名单”
14、社区盖章的公示证明(所有必须公示的事项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公示)
15、业主委员会委员产权证明(复印件)
16、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费的票据
17、街道办事处在接受备案材料齐全后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表
&[]  人气: 跟贴:0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27北苑之星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北苑之星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南京市北苑之星小区
所辖区域范围:南京市迈皋桥网板路以南,华飞大道以北,北苑二村以东,华飞以西。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 名,委员 5名(含兼职会计师 1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答复业主大会及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或法定比例业主的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业主公共物业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用、刻制印章、挂牌费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委员会专人保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北苑之星首届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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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 月 × 日
注:以上公示期至2009年11月12日,业主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投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意见箱(小区门卫处)。[]  人气: 跟贴:2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17北苑之星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北苑之星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物权法》和《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选办法:
1、北苑之星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七人组成。按法定比例,将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九名参加选举。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联名推荐产生。十名以上业主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每名业主只能参与一次推荐,重复参与推荐的,则由筹备组征求该业主意见后确定推荐的候选人,若候选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九名,则延长自荐和推荐时间,直至达到法定比例为准。业主联名推荐,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的推荐无效。筹备组将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小区内物业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以产权证明为准);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遵纪守法;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至09年上半年)、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且道德品质良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6)候选人应将本人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物业费交纳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7天。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1、选举采取差额选举;
2、票权数及票权人
(1)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
(2)本小区业主专有物业采取每户为一个投票权。
(3)同一物业业主超出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推选一人行使业主权利。
(4)业主可委托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承租人等代为投票,业主委托受托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6)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7)已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物业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3、投票:
(1)本次选举必须是记名投票。否则将视做无效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名称和票权数,并签名(盖章),否则视做无效票。
(2)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做得一票计算;
(3)选票上所选人数不得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七名);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的委员会人数(七人)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如出现同票,由同票候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延长投票期三天,由未投票业主对同票候选人投票,以得票多者确定当选委员。
4、选举投票方式:
(1)确定候选人后,筹备组将以下事项在北苑之星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A、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B、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 ,如有20%以上业主对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由筹备组另行协商确定。
(2)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形式为书面形式,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提前7日告知,通知方式以小区公告方式传达。
(3)选举投票工作开始后,选票由筹备组、工作组等相关人员将选票发放到业主手中,并做签收登记;如未领选票的,凭身份证到物业管理处领取。
(4)选票由业主本人亲自填写,他人代业主行使选举权须有业主的委托书,否则无效。
(5)公示期满后15天内,由筹备组、工作组人员将采取上门发票并回收的方式开始选举投票,如登记回收的票权未超过总票权的50%,则由筹备组确定顺延投票回收的时间,直至超过50%。
(6)选票回收箱由筹备组、工作组人员确认后加封签字(盖章)。
(7)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必须是业主,并由业主报名直接产生。选举工作结束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当众开箱验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最终业主委员会人选。
(8)届时将邀请街道办领导、社区居委会领导、辖区民警和物业管理处人员监督、指导。
以上办法公示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2日,业主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署名形式投入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意见箱(小区门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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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苑之星首届业委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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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11月5日
&[]  人气: 跟贴:1 分类: 发表于:09-11-08 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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