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岳父去世女婿做什么母去世吗

云南省&文明单位&&云南省创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云南省行风建设先进单位&&云南省拥军优属模范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
发表时间: 09:48:40
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制度
为坚决纠正收受&红包&、&回扣&、&提成&,乱收费等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全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我院卫生事业文明、健康、有序发展,特对我院职工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看病难、住院难(包括安排就医、住院、手术等)及检查牟取私利,刁难病人,吃请受礼,或向病员及家属索取财物。
二、凡能在本院完成的就诊、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项目,不准私自转到其它医疗机构,从中获取好处。
三、医务人员在外出会诊、讲学、医疗协作、业余兼职等活动中,收费标准必须按照上级和医院有关规定办理,不准另外向对方索取钱物。
四、要认真执行医保政策中的用药规定,禁开&搭车药&。
五、在对外洽谈,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建筑材料及其它物资工作中,不准向对方索取和收受各种名义的好处费,对方给予的优惠要如数上交医院。
六、未经医院批准(包括业余时间在内),不准私自外出行医,更不准擅自拿医院的医疗器械、处方、化验检查单等各种医疗用品外出行医,捞取好处。
七、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准乱提价、乱收费,同时要做到应收不漏。
八、严格执行我院诊断及病假证明管理的若干规定,一律不准出具各种假证明(如假病历、假化验单、假报告单及假体检单等),违者追究医师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后勤物资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任何物资不准私自借出及擅自处理,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在学术上要坚持&双百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十一、要自觉遵守医德规范,发挥白求恩精神,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十二、除中、西药房外,其余任何科室不得直接向病员出售药品,不得截留病员药品。
十三、医院一切经济收入,一律由财务科收取,科室或个人不准私自收取现金。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及省、州卫生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决定、决议、意见及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重要事项文件,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医院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医院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4、医院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5、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学术带头人确定、科室设置及调整;
6、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人员聘任、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7、医院重要基建工程项目及规划,重大项目等经费的预、决算及调整;
8、医院奖金分配方案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医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重要奖惩事项及职工年度考核;
11、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医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医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15、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
2、医院党支部书记、团委书记的任免;
3、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全国、省、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医院基础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
2、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3万元以上(含3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4、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等。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医院年初经费预算和年度决算;
2、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基础上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坚持的根本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3、依法决策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规章规定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根本依据,医院的任何决策,均不得违反。
4、责任追究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是保证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正确的重要举措。
5、分工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是提高决策效率,避免推诿扯皮,强化决策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
6、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三、集体决策规程
(一)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及医院规章和有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一般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工会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中层干部聘任与管理办法》,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理论考试、面试考评、民主测评、考察等相关工作。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一般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召开,医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扩大相关人员参加会议。院务部主任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医院党委委员。党办主任、工会主席可列席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到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
(四)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会议表决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如无时限要求,需暂缓作出决定,重新调研,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决策事项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一旦决策生效,按领导分工负责制原则,由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并由院务部负责督办、催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管院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进行复议。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医用耗材、办公用品等,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并进行公示(10万元以上)。
(二)反馈:有关事项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实施情况及结果,主管领导将落实情况向主要领导汇报。特殊重要事项(项目)完成后要由主管部门写出&实施总结报告&呈主管领导审阅后,交院务部存档备案。
六、考核监督
(一)医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
(二)医院纪检部门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1.医院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科室,检查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医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坚持持续改进。
2、业务副院长、医务部、医管办、护理部、护管办、院感办主任(副主任)每周至少深入业务科室一次,其他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每二周至少深入业务科室一次。
3.深入科室,围绕患者安全,重点了解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后勤保障以及服务质量、患者生活等工作。征求科室及各类人员对医院管理工作(包括医院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的意见和建议,表扬好人好事,改进工作。
4.院领导要参加部分业务实践,如查房、重大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危重患者的抢救及其他有关业务活动等。
1、院领导正职(院长、书记)出省、出国的,须按规定向州卫生局、州纪委第二纪工委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告知院务部;外出(出县)1天以上(含1天)的,须告知院务部;离岗7天以上(含7天)的,须委托一名院领导代理职务,并告知院务部。
2、院领导副职出省、出国的,经院长同意后须按规定向州卫生局和州纪委第二纪工委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告知院务部;工作日外出(出县)1天以上(含1天)的,须告知院长和院务部。
3、医院中层干部需外出(出县)开会、培训、联系工作、参观考察、疗养休假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离岗外出审批手续。
⑴科主任(含主持工作副主任)外出3天以上(含3天)的,在征得医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向院长请假。获准后,报院务部备案,同时向分管领导、医务部报告;
⑵护士长在征得护理部同意后,直接向分管业务副院长请假。获准后,报院务部备案,同时向护理部报告。
4、科主任或护士长离岗3天(含3天)以上的,须委托一名基本能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代理职务,代理人名单应告知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代理期间代理人的待遇由科主任或护士长自己协调处理;离岗7天以上(含7天)的,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提出代理人的建议名单,上报相应职能科室(职能科室主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获准后,院务部下发代理职务通知,科主任或护士长须向代理人发放代理职务委托书(注明委托代理事项等)。离岗期间代理人的待遇由医院按有关规定发放。
5、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告必须是当面、书面或电话报告,经同意后方能离岗外出,并告知回院时间,不得仅通过手机短信或OA短信邮件报告后未获批准就离岗外出。
6、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由院务部负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的,视为擅自离岗,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或者报告:
1、当发生严重危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的事件时应向相应职能部门及主管院领导汇报。
2、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患者时,工作时间向医务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医务部或院总值班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
3、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应向医务部报告,由医务部转报业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
4、将要实施紧急抢救生命的手术而患者的亲属不在时,工作时间向医务部报告,夜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医务部或院总值班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报告。
5、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应立即向主管的职能部门报告,并视情况逐级向分管院领导、院长报告。
6、收治涉及法律、政治、刑事案件、有自杀迹象的患者以及精神病人逃跑、伤人时,应向医务部、保卫科报告。
7、紧急、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应逐级经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批准。
8、需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应报相应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并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公布。
9、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院外任务时,应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长报告;
10、中层干部离岗外出时应按《医院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告规定》报告。
11、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时应向相应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报告。
12、非工作时间内的紧急行政、医疗等事务均应向医院总值班报告,重大问题由总值班及时请示带班院领导。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向社会及患者公开的内容包括:
⑴医院资质信息:执业地点,诊疗科目,业务科室,职能科室设置,开放床位数;主要负责人姓名,所有制形式,供患者及家属联系咨询的电话号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及资质的证件、档案、资料完备;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院内制剂许可证、批准文号。
⑵医疗规范:门诊、急诊和病房管理制度,病员入出院、转院管理制度;医保、新农合就医及报账流程;病人的病情告知、诊断、治疗以及使用贵重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程序;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流程。
⑶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特殊卫生消耗材料的价格及价格举报电话;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和查询制度。
⑷便民措施:门诊、急诊患者就医流程;各专业门诊医师姓名、职称、专业特长以及坐诊时间;医院平面指示图,门诊部、住院部各功能单元的设置、位置、路径;安装消防设施、应急灯及保证紧急疏散通道通畅的指示标识;军人、老年人、残障人员、急危重患者优先就诊标志。
⑸行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及监督途径;医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规范及服务承诺;上岗人员基本信息情况(佩戴上岗证);医疗服务投诉流程、投诉方式、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3、向院内职工公开的内容包括:
⑴医院重大决策事项。如医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医院重大基建项目(含维修、改建、修建);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电脑耗材、医用高值耗材的招标情况;医院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医院院级领导人事变动情况。
⑵医院运营管理情况。包括医院医疗工作运营状况、重大技术开展情况、医疗工作质量评估情况、财务管理事项、职工福利情况、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结果、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情况、重点监控抗生素、毒麻等药品使用情况等等。
⑶绩效考核情况。
⑷人事管理情况。包括人员编制情况、重要人事任免情况、职工岗位评聘、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定情况、年终考核、奖励情况、医院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姓名和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等等。
⑸党务信息。包括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
⑹职工权益事项。包括工资、福利、就业、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切身利益的情况。
4、通过召开医院社会监督员会议、公布投诉电话、院务公开栏、电子屏幕、院报、宣传橱窗、发放就医宣传资料、开办医院网站等形式向公开。
5、通过院务公示栏、院周会、职工座谈会、职工大会、文件、院报、OA办公平台公开、医院网站等形式向职工公开。
6、每年年初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落实院务公开中对职工公开的内容,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利。
7、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8、设立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确保院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医院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统计法》《会计法》《药品管理法》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为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推动信息报送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医院和谐、快速、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医院信息报送工作由各分管院长领导,医务科(病案室)、政工科、药剂科、设备部、信息科(统计室)、财务科、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部门共同组成,根据卫统报表要求整理数据并汇总审核后,报各职能部门主任签字审核,及时按卫统报表要求直报上级卫生部门。
二、各归口医院行政职能科室的主要职责:
(一)医务科(病案室)负责上报医疗服务数据及出院病人调查表的数据的审核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提供人力资源表的数据并审核数据。
(三)设备科负责提供医用设备调查表的数据并审核数据。
(四)财务科负责提供医疗收入等数据并审核数据。
(五)负责提供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的数据并审核数据。
(六)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医疗服务数据并及时汇总按卫统报表要求直报上级卫生部门。
三、各归口行政职能科室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兼职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报送工作。
四、各归口行政职能科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上级卫生统计工作报送要点,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定期向本科室主任报送信息审核,及时上报卫生统计部门。
五、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各归口医院管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归口行政职能科室医务科(病案室)、政工科、药剂科、设备部、信息科(统计室)、财务科、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部门的信息员完成医疗、人力、财务、药品、设备、医疗统计等统计年报、季报、月报和实时报数据上报工作。经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整理成文,报分管院长。
(二)对于各部门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部门信息员应首先及时告知本科室主任,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在口头报送后及时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六、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各归口部门信息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会计法》《药品管理法》报送信息必须坚持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实事求是。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
(三)上报卫生部门的信息材料年报装订成册后及时转交档案室存档。
七、核查和问责制度
(一)归口行政职能科室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全面核查,定期对各归口部门报送信息进行统计整理,适当的信息将发布于院内网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信息统计人员应对统计数据准确性负责,新建、重大统计指标需第二人复核。因工作疏忽造成的统计失真或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一经发现严肃批评教育,造成重大影响的交医院处理。
1、公务接待配送集中管理、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定时结账的原则进行接待。
2、公务接待的范围包括: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党政机关相关部门来院考核、检查和指导工作;相关友好单位来院业务联系、交流和参观考察等活动;应邀来院进行业务讲课或技术指导等等。
3、公务接待本着节俭、突出特色,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的原则安排。
4、医院承办的各种会议用餐、住宿,原则上从会务费开支。
5、除特殊情况外,中午接待不安排酒水,晚上接待使用酒水的,以本地散酒为主,一般不提供高档白酒和果饮。
6、一般不提供香烟,特殊情况若须提供香烟的,由接待人员酌情安排,一般控制在25元/包以内。
7、不安排进高消费娱乐场所,如歌舞厅、水疗、泡足等。
8、科室开展业务工作邀请专家来指导工作的,由科室向分管院长申请(陪同人员和接待餐数),分管院长同意后按相关标准接待。报账时须附分管院长审批意见。
9、公务接待由院务部总体负责,包括食宿安排、费用结算等。原则上到医院确定的定点酒店就餐和住宿,以记账方式进行结算。
10、本着&对口&接待的原则,涉及医疗、护理、财务、总务、医保等单纯事务或业务交往确需接待的,由相应职能科室按接待标准负责接待,费用以现金结清后到财务科报账。
11、本着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参陪人员,具体陪同人员由负责接待的人员按需要、合理的原则确定。
12、记账签字人员仅限于院领导授权许可的经办人,签字时必须注明接待日期、单位、接待人数。未经领导授权许可的人员接待结账一律以现金支付,不得签字,否则医院不予认可。
13、接待人应掌握标准,严禁超标准接待。特殊情况超标准接待的,接待人员应提供超标准的理由(书面),理由充分的超标准的部分予以报销。
14、各科室、各部门不得扩大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上下级、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请吃;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加培训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请吃;不得用公款招待同学、同乡、战友等。
1、医院车辆由院务部统一管理,实行常规(固定)用车、预约用车和临时用车等制度相结合。常规用车按规定自动运行,预约用车和临时用车由院务部统一调派。院务部应根据医院行政和医疗的需要,合理行使调派权。
2、车辆实行专车专用,救护车主要用于保障急诊急救、出诊、抢险、转诊转院用车,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调派或拉用。
3、院领导出差、开会原则上保证安排;职能科室领导急事特办、其他人员出差(学习)四人以上,且时间不超过2天的,经院长同意者可安排。
4、严禁公车私用或私驾公车,因公事外出办事用车时由院务部安排驾驶员出车,特殊情况不能安排时须经院务部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驾指定车辆外出车办事。
5、短途单程在3公里以内的,原则上不派车(财务或工会提存款例外),急、特需业务经院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予以派车。
6、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医院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现公车私用或将车辆转借予他人等行为按《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奖惩办法》进行惩处,因公车私用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伤等情况,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相关责任。
7、车辆修理实行严格审批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需维修时,由驾驶人员向院务部提出申请,经驾驶班班长核查、院务部主任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维修厂维修。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须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8、车辆维修费由院务部和维修厂按协议办理结算手续。属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由院务部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9、医院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保管、定时维护制度。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保管、保养、检修及维护工作,确保车况良好和车辆整洁。
10、车辆资料由院务部统一保管,保险由院务部统一办理,车辆的行车证由驾驶员随身携带外,并负责检审,因未按时检审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11、驾驶员严禁酗酒,不得酒后开车,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因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员工招聘制度
一、招聘编制内人员
(一)各部门、科室每年年底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下年度增人计划,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科,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
(二)根据全院下年度增人计划,按照省、州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程序办理人员招聘;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按调动程序办理。
二、招聘编制外人员
(一)各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招聘编制外人员,应先提出用人申请,送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二)人事科按用人部门要求视情况在医院内外发布招聘公告、审核应聘人员的条件,核实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类证件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等)、收取复印件,并与聘用部门一起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面试、政审、体检,合格者报院领导审批后由人事科通知受聘者办理相关手续。
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一、职工请假休假由职工本人写请假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科备案;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请假,按医院《关于医院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告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编外人员请假休假由本人写请假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报人事科备案。
二、根据国家、云南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各种用假规定及给假范围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二十周岁以上,男二十二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请假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职工因特殊原因请事假,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事假期间,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产钳助产和胎头引吸)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息。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6.经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7.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9.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10.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11.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
职工休病假,必须带病历和医师的病假证明,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带薪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照发。
3.调入人员须提交调出单位出具的当年未休过带薪休假证明方可享带薪休假。
(七)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5.新进人员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6.夫妻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一方工作调动,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待遇;
7.新调入人员,如果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过探亲假,从调入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如果当年未在原单位享受探亲假,且报到时间在上半年者,需出示原单位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后,方可休探亲假;来院报到时间在下半年者,自下一个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
三、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院上班,须及时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四、各科室请销假工作由科室负责人主管,科室考勤人员在上报考勤后,必须将请假条送交院务部、人事科批准、备案。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让全院广大职工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参保范围:全院在职在编职工。
三、开始参保时间:从录用审批(调入)之日起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四、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
五、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以人社局核定为准,按文件要求,及时调整。
六、缴费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各项缴费比率缴纳。
七、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以及注销等手续。
八、全院职工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险在其调出、辞职或辞退的第二个月停止缴纳。
九、劳务派遣职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办理。
编外用工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规范医院编外用工人员管理行为,完善医院编外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满足医院的用人需要,保障医院和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和红河州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人员是:除在职在编职工以外,因工作需要所招聘的全日制用工人员。
三、使用劳动用工的原则:坚持精简高效、人岗相符、人事匹配、从严控制,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
四、劳动用工实行岗位管理,以岗位履职情况来进行考核并计发工资。
五、医院劳动用工形式采取自主招聘,合同管理。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愿意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医院管理。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受聘之前无违法违纪记录。
八、劳动用工招聘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男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有年龄要求的特殊岗位按照特殊规定办理。
九、受聘用在医、药、护、技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拟聘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素质,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
十、受聘在技术工种及其他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须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有岗位所需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并符合受聘岗位要求。
十一、城镇户口的编外用工人员需持有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失业证》,农村户口的编外用工人员需持有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农民工手册》。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医、药、护、技的卫生专业技术编外用工人员,聘用在相应的医疗服务岗位上。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编外用工人员,聘用在保障医院正常运转的相应职能岗位上。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驾驶员、管理员、电梯工、接线员、水工、花工、清洁工、洗衣工等编外用工人员,聘用在相应的工勤岗位上。
十四、为保障劳动用工的合法权益,医院与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编外用工人员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医院所在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十五、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无论解除合同或续签合同,双方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医院将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保障劳动用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并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对劳动用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十七、年度考核结果由医院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我院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八、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外用工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编外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用工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九、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十、医院单方将编外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编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用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编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外用工人员或者额外支付编外用工人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聘用合同:
1.劳动用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十一、医院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编外用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编外用工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编外用工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编外用工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十二、编外用工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医院代为申报职称考试、评审。
二十三、医院接收编外用工人员在合同期间的党、团关系,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可以参加由党(团)支部、科室、工会、院党委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十四、凡需招用劳动用工的科室必须根据本科室的工作实际,在现有工作人员已满负荷工作量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年度招用劳动用工计划申请(包括招用数量、所在岗位,应该具备的技能、学历、职称及相关要求)。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劳动用工招用计划表》,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劳动用工招用计划表》报人事科。由人事科汇总全院招用计划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各科室下一年度招用数量,统一组织招聘。原则上每年招聘一次,急需人才招聘另行处理。
二十五、各科室一律不准私自聘用劳动用工,如违反规定的,发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一律由用工科室负责人承担。
二十六、通过招聘、岗位考核和体检合格的编外用工人员,由医院人事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七、编外用工人员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标准详见《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二十八、编外用工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按相关规定缴纳编外用工人员的五项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在编外用工人员工资中扣缴。
三十、编外用工人员其他待遇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编外用工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医院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三十二、编外用工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医院将解除聘用合同。
三十三、编外用工人员可由所在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编外用工人员的休息,每月至少休息四天。
三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在受聘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请病假,须有医生证明并经所在科室批准。请事假者须说明事由并经所在科室批准。
三十五、请假必须递交请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
三十六、编外用工人员上岗前交齐所有要求资料,由人事科负责收集统计,并建立个人人事档案,资料不齐者视为政审不合格,取消招聘资格。
三十七、各科室使用编外用工人员的一切费用,均列入科室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三十八、编外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科,医院将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三十九、编外用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科室或岗位调整,由负责调整的科室或部门上报人事科,经批准后方能调整。
四十、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继续签订的医院统一通知办理。
四十一、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岗前教育是提高新分配人员,实习同学思想,业务素质的重要工作,为使其对医院工作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特制定教育制度。
1、向新进人员介绍医院的基本情况,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注意事项。
2、党办负责对新进人员的政治思想,形势和医德医风教育,达到认识提高,思想转变,激发学习热情。
3、医务部、护理部按培训计划组织新进人员学习医疗护理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达到文明行医,依法行医的目的。
4、组织专业技能的学习、考试。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目的是树立&只有终生教育,才能终生执业&的观念,真正把卫生技术人员由被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转变为自觉的行动,使卫生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主要是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应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岗位评聘、技术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智刚
副组长:李艳萍
成员:医务部、护理部及各科室主任、护士长
办公室设在科教科
工作职责:
1、制定医院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撰写本单位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2、建立并保存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档案;
3、管理医院组织的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审核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材料并进行学分登记;
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材料;
6、完成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
7、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一)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药剂等卫生技术工作的初级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含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人员),根据岗位不同,参加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继续医学教育。
(二)临床住院医师除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外,尚需参照医学类初级职称学分要求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参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积极做好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每年继续教育项目。
四、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口腔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协会、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活教育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活教育动授予自管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的总体要求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项目学分不得低于20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不超过5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不得低于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项目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不得低于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项目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10分,自管学分不得低于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项目学分不得低于17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不超过5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7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不得低于8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项目学分不得低于17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10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7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不得低于8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初级卫生技术人员项目学分不得低于12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II类学分不得低于7分,自管学分不得低于8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六)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七)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结束年度的学分视为完成。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3学分授予I类学分。
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与认定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5学分授予I类学分。
(二)II类学分
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举办的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授予5学分。
(三)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在经认可的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发表当年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 & & & & & & & & & &&&&&&&&&&&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学术刊物 & & & & & &&&&&&&&&&&& 5&3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ISSN) & &&&&&&&& 4&2学分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 & & & & &&&&&&&&&&& &3&1学分
地市级学术刊物 &&&&&&&&&&&&&&&&&&&& 2&1学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内部刊物 & & & & &&&&&&&&&&&&&&&&&& 1&0.5学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学分)
4.科研项目与科技成果: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已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立项或通过鉴定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或成果类别 & & &&&&&&& &&&&&&&课程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 & & & & & &&&&&&&&&&&&&&&&&&&&& 1 &&2 &&&3 &&&4 & &5
国家级课题或成果 &&&&&&&&&&&&&&& &5 &&4.5 & 4 & &3.5& &3&学分
省、部级课题或成果 &&&&&&&&&&&&&&& 4&& 3.5&&3 &&2.5&& 2&学分
市、厅级课题或成果 &&&&&&&&&&&&&&& 3 &&2.5 & 2 & &1.5 & 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所授予的该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
以上各项及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以上的卫生支农、进修或援外医疗队,均由科教科负责审定学分。
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若在我省举办,应接受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
(四)逐步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
(五)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由科教科审核、登记。
(六)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自觉参加业务活动和政治学习,并服从所在科室安排,参加科室的各项活动。
2.进修人员在医院进修学习期间,要在医院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3.取得执业医师进修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可由所在科室向医务部申办临时处方权。进修人员无权出具转诊、伤残鉴定、计划生育、调换工种等病情证明。
4.进修人员应自觉爱护医院公共财物和医疗、教学、科研资料,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无权借阅、收藏、拿、带医院病历、X光片、心电图等资料和标本。
5.接受进修人员的科室,应由一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负责带教,具体制定进修计划,并组织落实。
实习生管理制度
1.来院各种手续办理程序.
1.1.医务部注册报道。
1.2由医务部带领学生到自各科室交接上岗。
1.3实习结束后离院要求:
1.3.1实习结束时,离院要写好个人实习总结,带教老师写上意见,科主任签署意见。
1.3.2医院各有关职能科室办理离院手续。
1.3.3将实习考勤表交医务部审查出勤情况。
1.3.4医务部出具鉴定意见。
1.3.5离开医院,实习成绩表由医务部寄到学校或由组长带回学校。
2.组织纪律
2.1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准窜岗。
2.2遵守医疗保护性制度。
2.3严格执行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2.4在医疗活动中,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准在各种医疗文书中代签、仿签老师姓名。
2.5参加医院的科研活动,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2.6严格销假制度:事假l天以内由实习科室批准;2-3天由医务部批准;3天以上须经医务部同意后,报学校实习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按时销假,否则按旷习处理。
2.7实习期间,未经医务部同意,不得随意调动科室,或延长实习时间。
2.8参加科室、医院组织的学习班、学术会或其他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以免影响课堂、会场纪律。
2.9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3.医德医风
3.1在工作岗位上必须穿戴整洁、仪表端庄。
3.2工作要认真、负责。
3.3不准以医谋私。
3.4要关心、体贴、爱护病员,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谦虚好学。
3.5爱护医院各种公共财物、医疗设备,保护公共场所清洁,搞好个人卫生。
3.6遵守医院廉洁行医的若干规定。
3.7遵守医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关规定。
3.8积极参与医院、科室的文体活动。
4.医疗文件及技能的基本要求
4.1参加医院的岗前培训,掌握各种医疗文件书写的规范。
4.2医疗文件记录要求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字迹清楚、卷面整洁、不得涂改。
4.3在带实习老师现场指导下完成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技术操作。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医院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医院负责。
第四条 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承办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五条 院务部为医院综合类合同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医院其它职能部门负责自己承办的各分类专项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承办部门/科室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条 合同形式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结尾部分: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三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制度对日常医院工作中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设备、材料采购、后勤对外服务等合同做出特别规定:
1、对于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医院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即可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此类合同的签署代理人(法人委托人)为医院分管院领导。标的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合同,除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外,还需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2、对于新发生或增补的基本建设合同,由医院基本建设组审核完善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还需院长审核签字方可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查流程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1、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 (如需要)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审核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2、重大合同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由其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提交医院法律顾问审核。法律顾问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3、涉及资金使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如需要)、审核意见表及法律意见书(如有)提交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审核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4、医院授权人(即是指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以及本办法特别规定的人员)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由法人委托人负责签约的,法人委托人应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医院法定代表人,提请处理。
5、医院法定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后,将合同文本按&公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合同审查的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医院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医院授权人签署。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十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动态监督,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乃至分管院领导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承办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九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上报法定代表人,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专项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三十一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医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医院所持的两份合同正本,一份由承办部门自行保管,另一份交最主要的执行部门保存。如执行还涉及其它部门的,都应给予合同复印件,以便其它部门配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执行期内的管理以及立卷、归档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卷内。预立卷须按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
第三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在合同执行期内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指定专门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合同管理人员报院办备案。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备案登记表。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合同备案登记表应及时填写,做到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重大合同应将副本提交院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年度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本,并移交医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1.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设有专门部门----院务部,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受理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应当迅速报告院领导。
2.在医院收费大厅滚动显示屏及醒目处公布投诉部门及电话:院务部(正常上班时间)、行政总值班(24小时)
行风及服务态度投诉电话:
医疗质量投诉电话:
护理质量投诉电话:
医疗收费投诉电话:
3.实行&首诉负责制。凡第一个接受投诉的人员负责引导投诉人到院务部或被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
4.投诉渠道: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投诉到院务部、医务部、护科、医理部、财务务部、总务科等职能部门及院领导。院务部负责接待受理、协调、统一管理投诉工作,其它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5.投诉处理时限:医院接到患者投诉后,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l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当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6.医院设有配置完善的录音录像设施的投诉接待室。
7.投诉处理
7.1各职能科室建立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7.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投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立案调查。
7.3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办理。
7.4在调查核实案情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
7.5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办案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6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集体调查,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质量。
7.7对调解无效的投诉,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7.8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7.9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
8.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并追踪落实的情况。
9.医院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10.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 1.各科室必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以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地进行。
&&& 2.值班医师必须具备独立处理医疗突发事件的能力。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本院医师、轮转医师、实习医师、进修医师不得独立承担值班任务。
&&& 3.医师应严格按照《医师排班表》轮流值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换班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后在《医师排班表》上注明。下一班医师未到,上一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 4.临床值班医师负责非办公时间及假日全科临时性医疗处置,急危重症患者的观察、治疗和抢救,急会诊,急诊入院患者的检诊与处理及首次病程记录书写等,同时应协助值班护士做好病房管理工作。医技科室值班医师(技师)应做好本专业所负责之各项检查、检验工作(如X光、CT,各种血液检查等),以保证配合临床诊疗抢救需要。
&& 5.值班期间严格执行三线医师制,一线医师必须在科室留宿;二线医师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到岗;三线医师可在院外听班。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处理。一线医师值班期间如因公必须短时间离开本科时,必须向二线医师和值班护士说明去向以保证联络。
&& 6.三线值班医师均必须保证值班时间内通讯工具畅通有效,随叫随到。否则延误抢救诊疗,将予以严肃处理。
&& 7.交接班内容应包括:入出院患者、危重患者、当日手术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患者、会诊情况、危急值、特殊用药、严重药物副反应、暴力行为、自伤自杀等其他需要提醒值班医师注意观察的患者。各班医师在交班前应将上述患者的情况和观察注意事项记入医院统一发放的交接班记录本中,并做好床头交班工作。值班医师接班后必须巡视病房,了解患者情况,根据病情变化和处理工作及时作好值班期间的病程记录,记录时应注明时间。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交接班记录本并审核签字。交接班记录本应由科室长期妥善保存。
&&& 8.原则上科室每日晨会集体交班一次。值班医师应详实汇报急诊入院、手术、危重、抢救、特殊检查和治疗等患者的病情变化、处理转归等情况。危重患者还应做到床边交班。科主任应予以讲评,布置工作。
&&& 9.临床值班医师原则上次日晨会交接班后照常参加本组查房、手术等日常工作,结束后方可休息。节假日值班者在节假后可根据本科室具体情况给予安排补休等。
1、探视时间每日上午9:00一ll:00时,下午2:00&4:00时,午睡及夜间禁止探视。病危通知者不在此限。
2、凡探视者须经医护人员批准,方能到指定地点探视患者。
3、探视时患者不得自行活动,必须有探视者陪同。
4、探视者不得随意将患者带出院外,如需外出必须经主管医生同意。
5、探视期间患者安全由探视者负责,若发生意外与院方无关。
6、新入院患者如无特殊情况一周后方可探视,兴奋躁动患者暂缓探视。
4、如病情不适合探视者,不得强求探视。
5、探视时家属应以3人以下为宜,禁止未成年或儿童探视,避免发生危险。探视时如发现病人情绪过分激动或行为异常,应迅速通知医护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探视者给患者带来的食物和其他一切物品,必须经值班护士检查后,交护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直接交给患者,探视者应携带对病人有益的食物,避免带已腐烂或不新鲜的食物,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如:刀片、剪子、打火机、长绳、玻璃器皿等。
7、探视结束后应将患者送回病房交给医护人员方可离去,不准私自将患者领走。
麻醉药品p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执业医师、药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调剂资格,方可在本院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3、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者,药品调剂部门有权拒绝发药。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6、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9、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10、药房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1、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要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
12、临床科室根据需要可领取少量基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由药房负责登记计数,按规定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3、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日做好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4、门诊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其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急诊抢救应即发药,但只限一次量,事后马上补办手续。
16、对过期失效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登记造册,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17、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⑴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⑵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按照有关规定,医院主管部门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印鉴卡》的书面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床位数、平均日门诊量、执业医师人数等信息,同时提交医疗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剂科负责人及采购人员的职称、学历、身份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库房的方位图纸、安全保障设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2、《印鉴卡》由采购人员妥善保管,每次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完毕后,须如实填写,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购买日期,《印鉴卡》内的药品购买情况记录页用完后,及时到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新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3、医疗机构须先确认药品批发企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资格。由采购人员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单》,经药剂科负责人、医务科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交与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后者按照申购数量在约定时间配送。
4、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5、采购人员负责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申购数量要依据使用和出库情况,结合实际库存来确定。
6、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限于本单位内临床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出。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依法管理,搞好医院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保卫医院全体患者及医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保卫科具体负责。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把综合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地开展群众性安全保卫工作。
3、医院实行门卫执勤制度,门卫人员要在院内不定期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保卫科负责门卫的监督管理。
4、各科室医务人员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对医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要注意检查楼道治安情况,遇事妥善处理,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5、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及时排除所属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全院消防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的有效作用。所有消防工具、器材设施不得随意动用,遇有毁损,及时通知保卫科有关人员维修更换。定期对全院防火、防盗工作进行年度和季度检查,并针对形势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5、利用各种形式对全院职工进行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工作人员、家庭及外来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定,不得在院内、办公场所大声喧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爱护公物和花木,保持环境整洁。
6、对医院发生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时报告院领导、上级主管领导及公安机关。
7、财务室、档案室、机房等要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安全保卫措施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财务室现金要存放在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财务要严格执行医院及上级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当天收款当天存入银行,确保现金安全。
8、医院各科室内禁止私自铺设电源线路,私人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内。下班时要注意关闭电源开关、锁好门窗,切实做好办公室内的防火、防盗工作。
9、对电视机、医疗设备、计算机等高档办公设施和物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报警器,保证正常使用。
10、监督各种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它车辆要放置在指定的区域内,随手上锁,禁止乱停乱放。工作时间不准商贩进入办公场所和院内进行买卖。
11、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值班室内不准吸烟,不准生火取暖。值班室要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爆。
医院停车场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服从本院保安人员指挥,按指定位置停车。
2、本院停车场为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停车场,仅供车位,不负责保管,如有损坏、遗失等概不负责。
3、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枪支、弹药等危禁物品的车辆泊入停车场内,如车主瞒报或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由当事人负责外,由司法等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停车场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5、如停车场内有任何事故发生,保安人员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尽量减少车主的损失,在紧急情况下保安人员有权要求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或在未通知车主前将车辆拖离到安全地点。
6、若于本院停车场内发生交通意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如损坏本停车场内建筑或设施,肇事者应负责赔偿。
7、本院停车场车位有限,停放以先到先停为原则,车位停满后,保安人员有权拒绝车辆进入,请广大车主理解配合。
8、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本院将报交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9、车辆进入停车场将视为车主已阅读本规定,并同意以上规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患重大疾病去世的名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