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就业登记证怎么办,失业登记写成就业登记了,改麻不麻烦,要准备些什么,在

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上面写得是实现就业,灵活就业,是不是不能在备案了。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是是自己拿单位合同去办理的,然后就失业失业登记证上面写得就是实现就业,后面写得是灵活就业,他们那里人跟我说,如果当时办证和备案不能一起弄,就不能给我用工备案了,有解决的办法吗
 问题来自:河北 - 唐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17 咨询人:pkyj3654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为准
回复时间: 17:31
他们说,不知道,只会以不知道回答你。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咨询相关部门
回复时间: 09:14
相关部门只会推辞,说不知道怎么弄。我该找谁?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经济法律-保险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3-三步教你弄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处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3-三步教你弄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处
||暂无简介
乔布简历-在线轻松写简历|
总评分0.0|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的一项登记制度。它包括就业登记(实现就业登记和终止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和退出登记)。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须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享受那些就业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下列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就业,符合国家政策相关条件和政策的,可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符合条件持有《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2、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技能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对各类企业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本人负担。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至退休。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哪些?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本县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的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6个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哪个部门办理,是否免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户籍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就业局)办理,实现免费发放(包括《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
  六、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多长时间?
  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登记证》手续。
  属用人单位的,开具就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发放《登记证》。
  属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发放《登记证》。
  七、那些人员需要办理就业登记,如何办理?
  【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法从事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经济活动。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协会规定的通用标准,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就业。(1)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2)有职业而临时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不良、设备损坏临时停工等原因而没有工作。(3)雇主和自谋职业人员,包括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工厂,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没拿报酬的,也是就业。
  童工、不以获得收入或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劳动、家务劳动不属于就业。】
  已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需办理就业登记。
  (一)需要用人单位办理的就业登记。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招用之日起30日内,凭以下列材料,先到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乡(镇)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县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毕业证、②职业资格证、③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
  6、《就业失业登记表》。
  (二)需要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办理的就业登记。
  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乡(镇)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到县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3、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证明;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毕业证、②职业资格证、③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
  6、《就业失业登记表》。
  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八、那些人员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有工作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主要包括初次失业人员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初次失业人员是指从未就业、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是指原已就业、但因各种原因又失去工作,目前正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或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
  (八)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以上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同时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凭下列材料,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经乡(镇)公示、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持下列材料经到县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张同底2寸免冠相片、《就业失业登记表》;
  2、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
  3、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凭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6、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
  7、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
  8、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
  9、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1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劳动者本人的①职业资格证、②专业技术职务证书、③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证明等)。
  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年审时,凭证换发(但需提供两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还须持《毕业证》)。
  九、《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证件信息。具体包括:①证件编码,②发证机构。
  2、个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②2寸照片。
  3、户籍性质、户籍地址及变更情况。
  4、常住地址及变化情况。
  5、学历及变化情况。
  6、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及变更情况。
  7、就业登记情况。具体包括:①实现就业情况,②终止就业情况,③实现或终止就业日期,④就业单位或自主就业类型等。
  8、失业登记情况。具体包括:①失业登记情况,②注销失业登记情况。
  9、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
  10、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具体包括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内容及期限。
  11、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具体包括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时间及内容。
  12、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13、年度审验情况。
  14、其他记载事项。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有多少位数,其含义是什么?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是根据GB/T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由&行政区划代码+00+发放年份代码+顺序编号&四部分组成,为16位阿拉伯数字。其含义是:第1-6位数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数为00,第9-10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为顺序编号。
  十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证号不得变更。
  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日内,将《登记证》交还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损毁的怎么办?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遗失的要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凭遗失启事30日之内到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
  十四、登记失业人员如何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否则,视作无效。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何时年审?
  《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登记证》实行免费年审制度。
  持有《登记证》的人员,每年需持《登记证》到原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用人单位招用的持有《登记证》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为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未经年审的,不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持有《登记证》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就业失业状况。
  十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什么情况下自动失效?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十七、登记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注销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从事灵活就业,并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的;
  4、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1、未参加《登记证》年审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十八、在本省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外国人,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按有关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对象包括那些?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等规定,凡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人员);
  (二)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简称残疾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简称低保人员);
  (四)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简称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简称失地农民);
  (六)零就业家庭中的劳动适龄成员;
  (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十、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请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经乡(镇)公示、审核并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网且签署意见后,再持下列资料到县就业局办理。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应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
  (二)加盖有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三)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1、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持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是指从领取《登记证》之日起,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持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
  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和乡(镇)派出所出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证明;
  6、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7、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持相关证明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或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证明,或父母持有的《残疾证》,或本人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证明,或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一、就业服务机构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县就业局办理;
  (二)县就业局收到加盖有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印章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首先登录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确认,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进行标注,然后通知乡(镇)取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还给就业困难人员,且告知其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让、租借。若有违反行为,将严肃处理。
  二十二、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实施就业援助?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四)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二十四、乡(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何管理就业困难人员?
  (一)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础台账,详细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技能、接受就业服务、就业愿望、实现就业情况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对辖区内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受理其认定申请并予以申报认定。对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已经就业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台账和数据库。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况,为实施援助提供依据。
  (三)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脑,待省厅统一建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后及时载入。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随访,入户调查。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出现下列情形的,乡(镇)应按照规定,报县就业局进行注销失业登记。
  1、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认定后实现了就业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5、从认定之日起,应按要求每季要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一次就业指导,连续两次未接受就业指导的。
  6、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7、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
  8、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9、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县就业局撤销认定,乡(镇)应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
  二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登记和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特别规定?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1、从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从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3、《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5、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6、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7、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8、劳动者在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9、《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10、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1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1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统一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2、办理《登记证》时,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登记证》及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暂未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档案,定期将本地就业失业登记及发证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4、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出示《登记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情况,并出示《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登记。
  5、对就业困难人员,应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7、要严格《登记证》审核发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及时核发《登记证》,为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做好基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登记证》的管理,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
  8、对出租、出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凡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要及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本宣传内容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以原政策规定为准。)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8-29·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8-29·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8-29·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8-29·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3-08-29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就业登记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