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职工三级残疾2016残疾人提前退休休怎么申请

三级残疾人提前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4_百度知道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知识问答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一、什么是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简单通俗地说,就是人社部门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的参保情况,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的调查登记工作。
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去年,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指出,我国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4年,人社部正式启动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这一工作实际上是为最近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民参保计划&提前做准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全民参保登记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我市的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采取上下结合、先进行数据对比、再进行入户调查登记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登记以参保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则,核实需调查人员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并进行登记。
四、全民参保登记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范围是泰安户籍人员和非泰安户籍但在泰安参保的人员。
五、入户调查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个人基本状态:就业状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等)、个人身份等。
3、参保现状及未参保原因: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六、全民参保登记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1、数据比对。各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下同)依托参保单位和村(社区),对辖区内人员的社保信息与户籍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泰安市户籍人员参保登记的基础信息数据。
2、区分录入。主要是区分出社保信息与户籍信息均有记录、无社保信息记录但有户籍信息记录和社保信息有记录但无户籍信息记录的三类人员。对于社保信息与户籍信息均有记录的人员,直接确认后录入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3、入户调查。各县市区组织人员对具有泰安户籍信息但无社保信息人员,按照《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全民参保登记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入户调查。要做到查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确保登记数据的完整、准确,并将收集的信息核实后及时录入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4、数据上传。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将有社保信息记录但无户籍信息记录的人员(分为省内或省外)上传至省级。
5、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对本辖区人员参保登记信息数据釆集后建立动态维护管理机制。登记对象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登记信息的,按照申报、审核等程序实时进行变更,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部分&综合部分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日起,山东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社会保险有哪些特点?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强制性、普遍性、福利性、社会公平性、基本保障性、互济性。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新单位怎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需提报:1、市工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非企业批准成立证件等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市地税局或高新区地税局、景区地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需到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大楼A9037电话6998136)办理立户登记手续。
二、如何办理企业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单位通UKey网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sdta.或直接登陆网上申报系统:http:\\124.130.146.13:8080\isso)&在职工资申报&功能,处理成功后单位需提报1、社会保险登记年度审核表2、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核定表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表(职工签字确认)各一式二份。
三、单位如何办理日常增减员?
单位通过UKey网上申报提交增减员业务,增员申报:(1)初次参保人员:单位通过UKey在网上直接办理增员,增员同时需本人二代身份证照片(电子版照片);(2)原已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由原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后单位通过UKey办理网上接续增员;机关事业单位、县市区单位增员先办理转移审核然后由单位通过UKey办理网上接续增员;泰安市外办理增员由单位通过UKey在网上直接办理增员,缴费1个月后办理转移;增减员处理成功之后3个月内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四、单位增减员成功后还用报纸质材料吗?
单位网上申报增减员成功之后,3个月内打印网上生成的增(减)表,同时报送参保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经劳动关系科备案或由本人签字及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单位需提报1、单位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工商局的单位注销文;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六、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申报?
单位需提报1、单位补缴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何时成立,何时参保,在职职工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费),职工本人信息(何时入职,因何原因办理参保或接续手续等),申请补缴信息(补缴起始年月,补缴金额等);2、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批表;3、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原始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最初月+之后年度的任意一月);5、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职工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能证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它资料;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七、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军龄登记?
个人需提报1、民政部门介绍信(民政局电话6991530,市政大楼9019房间);2、入伍通知书(见本人档案,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本(复印件);5、退役证。
八、如何办理困难企业及个人整建制接续?
困难企业办理减员先结清欠费,然后由单位提报人员增减变化表和辞职信(辞职信由单位盖章,本人签字,按手印);个人接续需提供:1、本人提供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手册等其他有效证件2、《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3、《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4、《事业单位改制后实行人事代理按事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人员明细表》;5、《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工资套改审核花名册》。
九、身份证信息和保险信息不一致,怎么办理?
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派出所出据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填写职工信息变更表进行信息变更。
十、如何办理单位名称或其他信息的变更?
单位需提报1、单位信息变更文件(工商局出据);2、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十一、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1、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2)按鲁劳发[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
十二、缴费满15年,能不能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强制性的,各类职工和自谋职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结合&。职工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但缴费满15年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底线。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基数的高低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有很大影响,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就越少。因此,最好不要中断缴费,这样才能保证退休后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不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无法享受。
十三、乡镇(私营、民营、合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现已到达提前退休年龄,为什么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答复意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或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政策适用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或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后的原企业职工,乡镇企业职工不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目前国家、省没有明确政策乡镇(私营、民营、合资)企业职工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十四、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哪年纳入社会统筹的?现执行的标准是多少?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于2009年1月纳入社会统筹。2012年7月起市直企业离退休遗属标准为:退休人员遗属4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和离休干部492元。
十五、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鲁人社[2009]47号文件,就调整离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作出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十六、企业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如何领取?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发[2007]87号)规定:2002年9月28日起在市属企业退休尚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实行一次性补助。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放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为按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退休时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发放。
十七、我的退休金为什么和别人不一样?
退休金的计算跟每人缴费的多少、缴费工龄长短有直接的关系,每个人的缴费额和工龄都是不同的,故计算出来的退休金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十八、离退休人员去世,待遇如何领取?
离退休人员去世,待医疗费用结算完成后,家属将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及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交予单位,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减员表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报送退休待遇窗口,次月10号之后,企业携带财务收据及加盖公章的《企业领取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社保处将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领走,然后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十九、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返还?
离退休人员去世时,若个人账户尚有余额,由单位报送以下材料:《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表》(一式三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清单(退休当月的清单复印件2份)、《企业领取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企业携带上述材料,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次月10号之后企业携带财务收据及加盖公章的《企业领取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社保处领取相关待遇。
二十、企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手续如何办理?
泰安市市直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企业进行,个体及自由职业者退休的人员及遗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其代理机构进行。认证人员需要填写《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表》,由企业或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异地退休在泰安居住需要协助认证的,由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查认证表到服务窗口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二十一、职工领取失业金对退休待遇有什么影响吗?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二十二、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怎么办?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您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以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终止,视同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享有领取职工退休待遇的权利。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可以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说明&中人&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新人&养老金(1996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的百分比(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成年,数据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②累计缴费年限=缴费截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历年缴费基数及缴费指数缴费基数:1992年至1995年的月缴费基数,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1996年及以后的月缴费基数按个人账户清单中实际记载的月缴费基数。
(2)缴费指数=月缴费基数&上年省月平均工资(保留四位小数),其中:①1992年至1995年每年缴费指数低于0.6的,按0.6计算,上不封顶;
②1996年后每年的缴费指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③计算1992年至1996年月指数时分母为上年省月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至今每年度1-3月的指数时分母为上上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计算1997年至今每年度4-12月份的指数时分母为上年度的省月平均工资。
④领取失业金的月份不计算缴费指数,不计算缴费年限。
⑤退休年月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五年以上的(不包含领取失业金的时间),其中断缴费期间的月指数按照0.4计算,不计算缴费年限。
⑥平均指数:1992年至缴费截止当月指数之和除以1992
年至缴费截止当月的月数,保留四位小数(超过退休时间的缴费不计算缴费指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保留两位小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95年底前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保留两位小数。
(5)95年底前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1995年12月-参加工作时间;(以上年限计算均为年减年、月减月月加1个月、余月换算成年,保留2位小数;出现中断年限要扣除)。
二十四、今年到退休年龄了应该怎么办?
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应提前一个月到本企业或代理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企业或代理机构为退休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审批及退休待遇核定流程(单位办理)
(1)首先企业劳资人员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填报《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连同职工档案到人社局养老科(市政大楼B3019,联系电话:6991809)进行退休审批。
(2)审批退休后,填报《企业职工增(减)变化申报表》连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到登记申报科办理在职转退休减员,减员后到账户管理科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3)减员并打印清单后每月10日至25日企业携带《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退休待遇核定窗口,业务人员对照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审核,经系统核定后,从系统中输出《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核定表》(一式二份),交企业经办人,企业经办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三份)。
(4)次月10日之后,参保单位或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到财务科领取存折,财务科每月将养老金拨付至代发机构,发至个人。
二十五、如何办理病退?
女职工到达45周岁,男职工到达50周岁,缴费满15年可以向单位提出办理病退的申请,由单位向人社局养老科报送相关材料,人社局养老科每年组织两次体检,体检通过便可病退。
二十六、病退后的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养老金有何区别?
病退人员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和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相同,没有区别。
二十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什么?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职工本人工资扣缴和企业缴费划转共同计入的养老保险费(2006年后按个人缴费的8%划入账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退(职)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十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内容。
二十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何时建立的?
我市是从1996年1月按照统账结合原则建立的个人账户,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保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三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能否把个人账户的钱取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有两部分:即个人账户上年末滚存金额(本息之和)乘以省人社厅规定的记账利率来计算的利息,加上当年的个人账户计入额,按银行居民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
以下特殊情况除外:①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申请不再延交,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②在职死亡的,其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③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国籍,经职工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以上三种情况,支付之后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有什么作用?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基本涵盖了个人缴费的主要内容。在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可由参保单位通过UKey登录网上申报系统为本单位职工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由职工审核签字后,可按年份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并妥善保存。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若对个人账户清单记录有异议,可到社保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2号窗口核对或拨打窗口电话6988819或6988812咨询。
三十二、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区别?
固定工是从1994年1月开始个人缴费,1994年之前视同缴费,工龄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合同制工人是从1986年1月开始个人缴费,工龄从开始缴费之日起算起。
三十三、为何个人账户没有显示待业期间的相关信息?
可能有两种情况:①参保单位核对信息时遗漏手册原始信息,未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导致账户信息不完整。请及时与单位沟通协调,并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及时对待业期间的数据信息进行维护;②是在原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待业保险尚未转移到社保经办机构,请及时到市就业办职业介绍科(电话:6718001)办理待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数据信息进行维护。
三十四、养老保险缴重了,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三十五、在网上查询个人账户信息时,提示身份证号码在数据库中重复,如何办理?
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曾在社区、学校参加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请到原参保地(学校或者社区)办理注销,然后到社保服务大厅的社保卡服务窗口(电话:6988997、6988998)办理合户;②在泰安市辖区内存在两个以上的账户,需带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电话:6988819、6988812)申请合户即可。
三十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何时可以办理转移?
2014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新农保和城居保实现了并轨,与职工保的衔接也有了制度保障,待下一步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将稳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十七、如何办理省内市外、省外转移?
①省内、省外转入:新单位按规定先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后需提供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新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临时缴费帐户,到达退休年龄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
②省外、省内转出:职工原单位申报减员处理后,转出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核对缴费信息后,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欠费的及时补缴,自愿不再补缴的,须书面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持《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出手续。(电话:6988819、6988812)
三十八、本市内县市区流动,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①市内(县市区)转入:需提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与新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填写新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员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后将《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交新单位办理增员。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临时缴费帐户,到达退休年龄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
②市内(县市区)转出:职工原单位申报减员处理后,转出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经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职工持《养老保险关系(本辖区)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到新参保地办理接续。(电话:6988819)
三十九、先后办过多次养老保险转移,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养老金待遇领取地是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来确定的。①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②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③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手续,④如果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十、市直有养老保险账户,在县市区也有养老保险账户,应转移至哪个社保机构继续缴费?
首先确定哪个是最后参保地,如果最后参保地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以及未超龄,按规定可转到最后参保地进行账户合户(不能有重复缴费),或是由本人选择也可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继续缴费。超龄人员以及临时账户转回原参保社保机构。
四十一、如何建立临时账户?
①本市内县市区流动就业的,男性年满55周岁和女性年满45周岁的;②省内市外、省外流动就业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以上两种情况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局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四十二、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
①军人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②再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数据光盘、汇款单据;③本人带着以上手续到接收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十三、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接续?
两种情况。①是随军配偶到地方随迁安置实现就业并参保的,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养老保险关系和转移基金,转到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不受年龄限制,不建立临时账户;②是随军配偶在随迁安置时没有就业的,也是由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养老保险关系和转移基金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四十四、单位已缴费,但是还没有记账,单位急着办减员?
查看单位缴纳金额是否已经进入社保账户,如若进入在金保工程中打出与汇款相应金额的发票,单独确认后,进行减员申报(登记申报窗口)。
四十五、单位缴费有几种方式?
刷卡(各银行银联卡都可以)、转账支票、网上代扣、银行委托收款。
四十六、单位办委托收款、网上代扣有什么要求?如何办理?
(1)网上代扣:(现只有农行和工行开户单位可以申请)在社保财务科领取《社会保险费网上缴纳协议书》一式三份,乙方为代扣单位,并将乙方代扣单位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名称填写完整并在乙方(公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后交与社保财务科,再由社保盖公章和银行盖业务公章。详细内容见协议书。
(2)委托收款:单位首先与银行确认是否有针对社保的委托收款业务,后与社保财务预留银行账号,开户信息;社保出具委托收款单送往银行进行委托收款。
四十七、如何开具缴费证明?
1、单位开具:单位必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包括开具证明原因,委托人信息等),社保缴费证明开具窗口开具《泰安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2、个人开具:本人带身份证来缴费证明开具窗口开具;他人代开需出具(本人的身份证及开具人)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楼办公室登记用途,盖章。
3、网上自助打印:
个人可登录&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http://124.130.146.13:8080/hso/logon_370900.jsp),通过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登录密码(初始密码为姓名首字母),即可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打印缴费证明。
四十八、企业如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补缴条件和有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含本金和滞纳金)。
符合补缴范围和条件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四十九、个人能否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和有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1)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缴费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补缴范围和条件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申办补缴时,本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哪些?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绩效工资(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新、老办法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Xn/Cn-1+Xn-1/Cn-2+&&+X+X+X)/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参保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的《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花名册》及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材料,填报《X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核定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表》,于每年一月份申报缴费基数,经审核无误后确定缴费基数。
五、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填写《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合格后,支付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是多少?
按照泰政办发[2014]9号文件规定,我市共设立了12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二、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条件?
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发放?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是多少?什么时侯能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从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5元。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满60周岁后、从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个人缴费政府是如何补贴的?
我市对选择3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即交即补,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
五、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继承?死亡是否有丧葬补助?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
六、对重度残疾人有哪些优惠政策?政府是否有补助?
我市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5年(即年满55周岁)领取待遇。对重度残疾人,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同险种内跨地区需要转移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二是住院待遇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其中10万元-25万元部分按90%补助,25万元-35万元、35万元以上分别按60%、50%比例补助。
三是低保重残人员住院费用,起付线减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达到95%。。
四是统一门诊慢性大病管理办法。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统一为25种,实行按病种分类、限额结算管理办法。
五是统一市外住院医疗待遇标准。转往协议医院个人首先自付5%,转往非协议医院个人首先自付8%,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执行。
六是统一欠费人员医疗报销待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中断6个月及以上缴费的,等待期为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续缴第二个月起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七是统一全市药品、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
二、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是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先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叫&起付线&。目前,我市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每次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与门诊慢性大病合并计算)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也叫&封顶线&。目前,我市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三、我市对大额医疗救助有哪些规定?
大额医疗救助是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我市规定,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40元。
参保人员医疗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补助符合支付规定费用的90%;25万元-35万元、35万元以上部分,分别补助符合支付规定费用的60%、50%;上不封顶。
&甲类目录&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的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药品目录》以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全额自负。
如何办理住院手续和选择医院?
市直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近选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住院时只需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即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住院押金原则上先交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以后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交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住院押金单据到医院医保科室办理结算业务,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报销凭证由定点医院留存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出院结算时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报销费用:
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即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个目录&)内的费用,乙类药品、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首先自负5%、10%、20%或30%,人工器官等一次性材料个人首先自负15%或30%后的部分,再按以下比例报销:
(1)10万元以下部分:
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含)以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按90%、88%、86%比例支付,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递增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可达到92%。
退休人员:不实行缴费基数与享受住院待遇挂钩制度,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5%、93%、91%。
(2)10万元-25万元(含)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
(3)25万元-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
(4)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
职工转诊转院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执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在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转往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同意后实施,2日内由转往医院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市中心医院、解放军88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等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登记,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执行。
其中转院到我省各市由省统一确定的异地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照山东省社保局有关规定到异地就医医院就医。
因紧急抢救需转诊转院时,可先行转院,三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由原治疗医院、转往医院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转往我省外市由省统一确定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后按照我省的统一规定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个人仅支付应由自己承担部分即可,其余应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垫付。
转往北京等外地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住院病历复印件(由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收治医院印章)、《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住院收费明细清单、收费凭据等有效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对提供结算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0日内按要求提供有效结算材料。
转往省内非协议医院、外省(市)医院住院治疗的,本人需先自付符合统筹基金结算规定费用的8%,剩余部分按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
转省外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时,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均按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转往市外就医的,其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参保人员首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一刀、&一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口吃,打酣;
(3)兔唇,鞍鼻;
(4)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倒膜;
(7)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9)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4)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5)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一刀、&一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钢头颈等;
(5)胃托、护膝带、提睾带等;
(6)肾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药器及用具费用。
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门(急)诊简易床位费。
1、监护病房费(CCU、ICU)。
2、层流病房床位费。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取暖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电炉费、微波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药引子费、中药材加工费、尸体存放费。
4、膳食费、营养费。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十二、我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况有哪些?
除国家、省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外,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1、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违纪造成伤害的。
3、由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4、自杀自残的(非精神病)。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医院使用未经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8、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
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
10、其他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门诊慢性大病部分
一、什么是门诊慢性大病补助?
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是指对部分患有慢性大病、需要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病种限额对其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的制度。
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病种限额标准暂定为: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限额3000元、冠心病限额2500元、肺源性心脏病限额3100元、类风湿关节炎限额2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限额4500元、脑出血(并发后遗症)限额2600元、脑梗塞(并发后遗症)限额2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3800元、股骨头坏死限额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2500元、精神病限额2500元、帕金森氏综合症限额2400元、结核病(活动期)限额2500元、癫痫限额18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限额1500元、肝硬化限额4500元、脑垂体瘤限额1800元、强直性脊柱炎限额1500元、支气管哮喘限额2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限额2500元、慢性心功能不全限额2500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暂不实行限额管理。患有以上25种慢性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内在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诊,经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审核确认,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鉴定后,其病情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纳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范围。
申请门诊慢性大病的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一年内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须由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到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相关临床科室,按照门诊慢性大病鉴定标准进行审核、科主任签字确认、院医保科审核同意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日-10日(节假日顺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审核鉴定。
经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参保人员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的年审工作,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个医疗年度末统一办理,统一进行新年度资格确认。年审期间(每年1月1日-10日)暂停门诊慢性大病就医和结算工作。《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未在医院管理、未参加年审的、经鉴定不再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条件的等,新年度不再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可在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就医取药,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可一年变更一次,于每年12月份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由定点医院门诊结算窗口负责管理,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从医院门诊结算窗口领取《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结算时在医院门诊收费处专设的结算窗口办理,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每次就诊结算后将《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交存医院结算窗口。定点医院要安排专人管理《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确保参保人员随时使用。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经治医师要认真审验《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经审查人、证相符后,按慢性大病门诊补助用药、诊疗范围合理开具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周量。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由经治医师在《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上做详细记载并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对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要由本人在《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参保人员非慢性大病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开具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单独结算缴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套取医疗费用的,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实行分类补助,并按病种设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实行限额结算。
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该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5%、9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它21种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该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
门诊慢性大病实行按病种限额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1)限额标准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含全额自负、部分自负、起付标准、按比例个人自负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部分;(2)甲类门诊慢性病种暂不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患有甲类和乙类门诊慢性病的患者亦暂不实行限额管理;(3)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病种的患者的限额核定,按下列公式计算:多病种限额=基础限额+增加限额;基础限额按照就高的原则取各病种限额高值;增加限额按其余病种限额相加后的增加额计算,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增加限额600元,2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的增加限额1000元,3000元以上的增加限额1400元;(4)医疗年度内新纳入补助范围参保人员的限额计算标准为:全年应确定限额标准&12个月&实际享受月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二、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选择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新生儿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需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也可根据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按一档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二档标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5年起,居民应按时连续参保缴费。首次参保的,须全额补缴自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和补缴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居民如何住院治疗?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参保居民住院,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审核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时将患者的住院信息网上备案。
(2)起付标准。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性)、结核病、血友病8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本市内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3)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
(4)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五、参保居民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急诊)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患者应根据病情合理选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院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及登记手续。
(1)参保居民市内转诊转院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就医医院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参保居民市外就医的,应履行相关转诊转院手续。经本统筹区域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紧急抢救而转诊转院的,可先行转诊转院,自转诊转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按上述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市外医院(非山东省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8%,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3)转诊转院到山东省联网医院住院的,通过省就医结算平台就医的,按照省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30%,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六、我市规定的居民门诊大病病种有哪些?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Ⅲ期)等30种。
七、如何办理居民门诊大病补助手续?
参保居民患30种门诊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甲类病种可随时申请办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乙类病种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具体办理程序为:经本人选择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医保科(办)初审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上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表》、近一年来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经门诊慢性病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泰安市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须填报《泰安市异地居住居民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申请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可按本地新申请人员的申报办法申请,经门诊慢性病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于每年的6月份、12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携带收费凭据、费用明细清单、《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八、居民门诊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病无起付标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0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40000元。
乙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
医疗年度内新纳入补助范围参保居民的限额计算标准为:全年补助限额标准&12个月&实际享受月数。
九、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何结算门、急诊费用?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
十、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已缴费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8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1300元。在泰安市外异地分娩的,享受市内定点生育医疗待遇。
十一、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补偿。
十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十三、参保居民如何实现到定点门诊就医购药?
参保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保卡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结算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在门诊统筹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十四、参保人与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签约方式有哪些?
(1)签约时间。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到期如需变更,参保居民可于次年1月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2)农村居民签约。农村居民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选择户籍地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集中签约,在本乡镇区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实行自由就医,既可选择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也可选择到村卫生室就医。
(3)城镇居民签约。城镇居民可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十五、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起付标准。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不同缴费档次比例报销。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一、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何规定?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二、职工在哪几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工伤后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待遇如何享受?
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到任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需紧急抢救的,可到就近公立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救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不论是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由经治医生在《泰安市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备案表》上填写受伤部位及伤情、单位填写发生伤害的原因,2日内由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备案手续。职工因公出差发生工伤的,3日内由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备案手续。工伤职工因伤势严重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由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经治科室提出转院意见,经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职工发生工伤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有何规定?
工伤职工在本市范围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元;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火车:硬座、硬卧或者二等座;轮船:三等座)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限两天内)。
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的,其待遇如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1-4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级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8个月,6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60%。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工资5级22个月、6级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本人工资5级36个月、6级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3个月、8级11个月、9级9个月、10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本人工资。
七、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那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标准为:(1)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八、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有何具体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一、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员缴费工资0.5%的比例筹集,与其他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发生医疗费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据实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
三、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生育引起疾病是指分娩直接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妊娠引起的疾病。生育引起的疾病暂定为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三种。生育引起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先个人全额垫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统一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四、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
(一)正常生育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五、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如何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未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定额标准的70%支付。
六、生育津贴如何确定?怎样申领生育津贴?
我市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自由职业者和单位派遣的由代理单位或派遣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办理)。
七、女职工失业期间如何领取生育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医疗费手续。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其主要的特点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需要及其再就业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主要特点:(1)普遍性。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目前,在我市除国家公务员及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人员外的所有城镇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2)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3)互济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范围内,可以统一安排调剂使用。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有哪些?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及其职工;驻泰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均需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那些?
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
2、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
6、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失业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目前,市直及泰山区、岱岳区等六个县市区执行每月900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每满1年享受1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累计最多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三级医院生育29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生育2700元,产前检查费1000元的支付标准,据实支付。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人;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月工资的10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
八、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办理发放程序?
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月拨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具体办理程序是: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通过审查失业职工档案,核定缴费年限及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领取失业证及失业保险金银行卡。
九、对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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