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跟职工签订承包协议时钟点房要不要押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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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的收取押金
本文是对话题:
的摘抄和点评
  我们公司是一家餐饮和商品流通公司,由于工作需要,公司下属各个门店的新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公司都会发放统一的工作服和交通工具,价值大概在600-800左右。以前曾经发生过多起员工自离后把工作服和交通工具也一起带走的情况。所以为了减少这样的损失,公司决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收取一部分押金,然后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离职时一次性退还。  作为HR,我知道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也曾经多次和老板沟通不能收取押金,但老板也有他理由和苦衷,我能做的只是尽量帮老板降低这样做带来的风险。  请教大家,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公司需要向员工收取部分押金,怎样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解读:
一家餐饮和商品流通公司
因工作需要,员工入职会发放统一的工作服和交通工具,价值约为600-800元。
公司因此收取部分押金,离职返还
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收押金
目的: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
今天的打卡话题是一个很简单的话题,但是也是大家最经常遇到的问题,很多企业会涉及到收取押金的事情,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收取押金,这个时候该如何是好呢?
当年我从教育行业跳槽到制造业,入职第一天就遭遇类似押金的问题。
上午入职培训结束后,培训讲师就跟大家说:下午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找大家收取50块钱。
话音刚落,就有人站起来大声反驳: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收取押金,你们是违法的!
当时我也楞了一下,确实!国家规定不允许收取押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回想完法律条款,我脑海中已经有了无数假设,这家公司是不是靠收取押金骗钱的啊?押金以后会不会退啊?会不会是皮包公司啊?
一起受训的员工还在大声批评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我悄悄观察一起受训40多人的表情,有的人淡定的玩手机,有些人表情也是愤愤不平的,我心想:看这位培训师如何收场!
很快培训师雷厉风行的解决了这个事情:这位同事请安静一下,听我说完!这个不是收取押金,我们收取的50元是办理门禁卡的费用,公司有门禁卡,想进入车间必须凭借门禁才可以进入,另外宿舍也是有门禁的,也需要门禁卡才可以进入。当然你们也可以不办理门禁卡,只是每次进入车间和宿舍都要找保安和宿管阿姨开门才可以。
下面很多人听到可以不办理,渐渐都安静下来,包括我也可以接受这个理由,只有那一位还在喋喋不休:那公司可以免费给我们办理啊!(我悄悄点头了)
培训师:之前公司是免费办理门禁卡,但是很多员工不打招呼就离职了,离职后随手丢弃,被坏人捡到,利用公司的门禁卡进入宿舍生产车间,导致很多起偷盗事件。所以为了大家的财产安全我们逼不得已才收取一定的费用,起码大家在离职的时候不会随手丢弃门禁卡,会退给公司。
听到这里大部分员工开始打开钱包,只有那个员工还觉得有问题,大吵大闹,培训师也就不客气的回复他:如果不能接受门禁卡的费用,可以不办理入职手续,公司也接受不了你这种不认可公司的人,你现在可以离开了。然后干净利落的收起那人的培训资料,请出公司了。(遇到这种解释也不听的员工,他即使勉强入职了以后也是麻烦,还不如当场解决)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收取押金是不得已的行为,毕竟员工素质摆在那里,刚刚入职几天就带着公司财产消失了,有个押金好歹可以减少部分损失。国家规定不允许收押金,也是因为社会上诈骗的太多了,很多皮包公司借此敛财,也是不得已的政策。
那么现实和政策有出入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呢?
能不收取押金尽量不收取
很多时候是可以不收押金的,例如案例中的公司其实是可以不收押金解决的。
案例中的公司收押金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服装,一方面是交通工具。
第一,选择相对便宜的服装,统一制作,费用相对较低。第二,员工入职三天内很容易流失,建议入职三天后再统一发放服装,这样可以规避一部分损失。第三,服装上可以绣上公司LOGO,这样员工不会恶意拿走公司服装。
交通工具可以按照办公用品配置,如果怕员工偷偷拿走车子不还,首先严把招聘关,通过面试可以剔除一部分品行不好的人,对于那些经常换工作的人可以不予考虑录用;其次,入职的时候留好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方便发生意外状况时信息的准确性;第三,在发放交通工具的时候让员工签字确认,并交代员工爱护车辆;最后,入职培训可以讲解一下实际的案例,员工如果带着车子消失,只要本人身份信息正确,有领取的记录,公司会报警处理。
以上流程都做到了,员工也不会因为几百块钱的东西故意找麻烦吧。
协商一致就好
假设实在没有办法,必须收取,跟员工协商一致就好。我开头讲的案例,其实就是解决了小额押金的问题,大额的押金建议还是不要收取了。
跟员工解释好为什么会收取费用,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大家的财产安全着想。看好哦,是为了员工的财产安全,而不是怕公司有损失!出发点从员工的角度,这样接受程度就会高很多。
很多时候不是说法律不允许就不能做,毕竟劳动合同法里面会经常出现一个词语:协商一致。
如果收取一定要有相应的制度支撑
费用收上来了,为了保证公司的信誉,一定要有完善的流程保证员工的利益,让员工在离开公司的时候,一定可以拿回被收取的费用。
公司可以完善入职离职程序,以制度保证整个过程透明公开,在每次收取费用的时候,也可以公开展示给员工。
示例:员工入职手续、离职手续以宣传展板的形式挂在人力资源部,让所有员工可以清晰的看到。另外,退还费用的办事窗口一定要放在最显眼的地方,挂上相应的标示。
最近在追《欢乐颂》,被wuli凯凯帅出一脸血,但看到邱莹莹公司HR辞退她的方式,我就有种淡淡的忧伤。打个电话,说句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就完事了,结束了,没了……
你特么是在逗我么?这就辞退了?离职流程走了吗?你在违法解除你造吗?
强迫症伤不起,谁认真谁就输了,让我安静的打个卡压压鲸。
老板也有他的苦衷……,看,现实中我们HR多贴心,多能体谅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善良、纯真样样不缺,唯一的缺点吧,也就是缺点钱。
一、能不能收取押金
当然不能啦,看法规就能明白的事,红玫瑰就懒得废话了,自己看,唾沫是用来数钞票的,又不是用来讲废话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处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惜啊,没钞票给我数,所以还是要废话几句:
看了第九条(不得扣押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之后,再看第八十四条(扣押身份证,责令限期退还,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并予以处罚),有人发现漏洞了吗?
原来只有收取财物,劳动行政部门才处罚,别的,比如:扣押身份证,是没有处罚规定的。那岂不是可以明目张胆的扣押身份证了,反正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这没有制裁条款的法律规定呀,就象喝醉了没穿衣服的wuli凯凯,一点防护措施都没有,全身都在召唤我犯罪,哎呀这个那个好羞涩。
好了,醒来:并不是说扣押身份证就没处罚风险了,只是在劳动合同法里没规定处罚而已。因为,扣押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管理的,劳动部门就不插手了。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16条的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哦多克,怎么办
既然不能收取押金,我们就来想一下,员工有什么重要的东西是暂时由单位掌握,可以用来掣肘的?
有HR说了,工资啊,你每个月22号发上个月工资,其实已经扣押了大半个月的工资了,怎么都能弥补这600-800的损失了,还收什么押金。
真棒,机智的你一眼就看穿了这个套路。
要知道,我想和你一起睡是流氓,我想和你一起起床就是徐志摩。我们要学会用合理的理由来掩盖不合理的要求。
这就破解啦?总感觉哪里不对!
你的感觉是对的,因为这个思路是错的。
反正你敢这么做,我就敢带着我的小伙伴,去你家公司办个入职领个工具,“当天”就拍拍屁股走人,根本不Care你是7号还是22号发工资,变卖工具,从此发现一条发家致富的好方法。
三、一本正经的放大招
大招1:既然劳动法不允许收取押金,我们就转换成别的法律关系来解决,比如:住宿法律关系、吃饭法律关系。
有些HR看到这里都晕了,啥叫住宿法律关系啊,啥叫吃饭法律关系啊,那是不是还有喝酒法律关系啊。
其实是这么着,如果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的,好了,跟员工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免费或低价提供宿舍,员工要提供800元的住宿押金。那么,这样的处理,是合法的,因为这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是住宿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合同,是允许约定收取住宿押金的。(冼律师如果看到这段文字,一定会凶狠吐槽的,红玫瑰亲,这个叫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不叫住宿法律关系,哈哈)
但是,有些HR又说了,可是,我们提供宿舍已经收取了3000元住宿押金了,我们没办法收2次住宿押金啊?
对于这些HR,红玫瑰只想说,大婶,你不能变通一点啊,把这800元也加进去,收取3800元就好了嘛。
然后,这些HR又说了,可是,有的公司不提供宿舍啊,那不是不能收押金了。
没错,所以,红玫瑰这里只是提供解题思路,告诉你要学会转换法律关系。
比如说:公司不提供宿舍,不能转化成住宿法律关系的,但公司有食堂的,要办饭卡,饭卡押金原本收50元的,这里,你就收它850元,你管它是收贵还是收贵了啊(红玫瑰悄悄擦一下额头的冷汗,办张饭卡收850元的确是贵啊),这个就是转化为吃饭法律关系了(冼律师是不是又要无语吐槽了,哈哈)
然后的然后,这些HR又说了,可是,有的公司,什么都提供不了,那你怎么转化成别的法律关系啊?
红玫瑰倒吸一口气,“嘶~”,好奇宝宝,你是专程来给姐姐找不痛快的吗?
四、二本正经的放大招
大招2:红玫瑰又多读了几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于发现,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那是不是说,如果不是用人单位收的就行了,红玫瑰真机智啊,红玫瑰决定,今天中午的双拼饭要多加一个鸡腿犒劳自己。
比如:A公司想收取这笔800元的押金,那肯定不能A公司收了,反正,现在注册个公司So easy,听说都不用验资了,只要申报注册资金就好。
A公司的老板就找个看起来跟公司无关联的人注册了个B公司,于是,A公司让这些员工去领工衣、交通工具的物品的时候,顺便收了800元押金,开出的收据是:服装、工具款,收款单位是B公司。
以后,员工去投诉,说A公司违法收取押金,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你这钱是B公司收的,关A公司啥事。又找B公司,B公司说,你来我这买服装和交通工具,我收你的钱怎么错了。
瞧瞧,B公司在这里已经转化了,不是押金,是买卖关系。
啦啦啦,问题解决了,红玫瑰开森中~
这时,这些HR又跳出来了:那交钱的时候,员工发现了,说为啥是B公司收钱,B公司关我啥事啊,我干啥要给B公司交钱,那怎么办?
这时,就只能靠HR口吐莲花了,你可以跟员工说:因为如果A公司收钱,名目是押金,这个在财务上没办法做账,所以,只能找关联的B公司收钱,你们放心,只要你们走的时候,把工衣、交通工具退给公司的,公司会给你们退这个钱的就好。
BINGO,又搞定了。
这时,这些HR又跳出来了:那万一员工多个心眼,把这些给录下来,足以证明表面上是B公司收的钱,实际上是A公司的押金,这个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怎么办?
红玫瑰终于确定了,你特么就是来不让我痛快的。
五、三本正经的放大招
老娘好忧桑,老娘想去厕所冷静一下,可是这些HR又说吃屎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老娘只好继续打卡。
大招3:给大家看一个法院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务的,该约定无效。
所以,当劳动者占用了单位的一些价值较高的财产的时候(如:财务人员保管有公司的资金、公司配备给员工的笔记本电脑、控制公司车辆的司机等),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跟劳动者约定设置合理的担保。
神马叫合理的担保呢?神马叫流押、流质担保呢?
简单扫盲一下: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就是指当员工拿走公司财物时,保证人来承担赔钱的责任。
抵押是指有一些特定的财产,如机器、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不转移这些财产的占有,也就是这些财产还是留在员工或其他人手里,但拿这些财产来做抵押,当员工拿走公司的财物时,就把这些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所得的价款来赔偿给公司。因为抵押物都是保管在抵押人手里的,所以,抵押都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就比如:我们跟银行借款买房一样,房子在我们手里,但我们抵押给银行,去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跟抵押很像,但是抵押是不改变财产的占有的,质押是要把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所以,质押一般是动产质押以及权利质押(比如说:商标权、股权、股票、存款单、债券、支票等),只有一些权利质押是要做登记的,比如:股权、股票、商标权等。
流押、流质就是双方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是被担保法和物权法所禁止的,因为,实务中,抵押权人属于强势地位,若这样规定,有可能损害抵押人或质押人的的利益。因为,有可能二百万的房屋经流押后或二百万股权经流质后,只能抵一百五十万的债务了。
留置和定金就不说了,留置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定金,这个大多用于买卖合同中,劳动用工中的担保是不适用这2种担保方式,就不多说了。
所以,合理的担保就是保证、财产价值适合的抵押和质押(公司给员工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要员工拿几百万的房屋来做抵押,就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担保)。
写完这一节打卡,写得红玫瑰是头晕脑胀,我又想去喝杯1982年的雪碧压压晕了。但我突然想起“严滴宝儿”之前的评论:“红玫瑰姐姐不要总喝82年的雪碧嘛,对身体多不好啊~”好了,这次给“严滴宝儿”的一个face,姐姐不喝1982年的雪碧了,改喝1982年的可乐。
这时,上面那些HR又跳出来了:红玫瑰,上海高院规定的是价值较高的财产,这里才几百元,你好意思说价值较高啊。
尼玛,看来红玫瑰今天不专治各种不服,这篇卡还打不完了。
六、最后送一招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收取风险抵押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适用该规定须把握以下原则:
(1)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时间必须在劳动关系建立后。
(2)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比如:掌握大量现金的财务人员,掌握公司车辆的司机。
(3)必须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收取,劳动者不愿意的,不得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胁迫劳动者缴纳。
为了避免今后发生争议,如劳动者自愿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取风险抵押金系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签名确认。
说明一下:最后这一招,全文抄自李迎春律师的书,红玫瑰系全文转载的,已标明作者,不侵犯李大大的著作权。
最后提醒一下,该复函是1995年发布的,可能有不少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该复函的精神已经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了,故实践执行中,企业这么操作,不一定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可, 就是此做法,在实践中的争议性还是比较大的。
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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