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党员警告处分一年内保养情妇一年会受到什么处分?党员警告处分一年内处分和教育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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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党员的心理特征及教育方法
来源:中国监察
发布时间: 19:17
  有些党员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违纪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如何及时有效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是审理干部值得研究的课题。实践证明,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好,这些受处分人员往往能正确对待处分,不断改正错误,反之,就有可能自暴自弃,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审理干部必须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心理特征,扎实有效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受处分党员的几种心理特征
  自尊心明显增强。心理学认为,自尊心是一种由自我评价所引起的自爱、自我尊重,并期望得到社会、集体和他人尊重的一种情感。受处分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后,自尊心明显增强并成为显著的心理特征之一,他们虽因犯错误受到处分,但也因此更希望得到领导、同事的尊重。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得不到别人尊重的人,往往有最强烈的自尊心。”受处分人员面对要求尊重而实际上难以得到尊重的矛盾,竭力保护自我,维护自尊,于是自尊心理更加强烈。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护短。最反感别人“揭伤疤”、“提旧账”,往伤口上撒盐,对别人是否尊重自己反应非常敏感。常把别人的一句玩笑看成是对自己的侮辱和嘲笑。二是自卑。受处分人员觉得自己在单位里是“名人”,抬不起头来,脸上有“疤”,没法见人。因而情绪低沉,甚至有的破罐子破摔,萎靡不振。
  抵触情绪和疑心较重。一是不服气。认为不应该给自己处分或处分过重,甚至说“给一个背着,给两个担着”,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二是有戒心。不愿和他人谈心、交心,不轻易向他人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心中设有一道防线。三是有疑心。领导不点名批评某种现象,往往容易引起他们的联想、猜疑,群众议论什么事,往往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认为与自己有关;领导号召和提倡的某些做法,他们也总爱从反面理解,常把一腔不快、无名之火迁怒于领导和集体,故意出个难题,使人难堪。
  改变工作环境的想法迫切。党员受处分后,有的主动要求提前退休或调换单位,以达到“重打锣鼓另开张”;有的认为“人挪活”,想换个环境,但经过努力未能实现,有无能为力之感,于是产生消极情绪。少数同志认为“闹得凶,走得快”,经常有意识制造一些给单位领导留下不好印象的“事件”,为自己能换个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自制能力减弱。受处分人员受处分后,思想和行为不稳定,有时觉得自己比谁也不差,对谁都不服气,有时觉得自己身上有“污点”,什么都不如别人,自疑自贬;一时对所受处分无所谓,一时又觉得影响前途,心灰意冷;对改正错误缺乏恒心,反反复复,甚至会接连违纪,连续受处分,真可谓是“一把小火就开锅,一股冷风就感冒”。
  有后悔心理。只要一个人是非荣辱观念还存在,犯过错误后,其内心都会有后悔心理,许多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后常会流露出“当时真是昏了头,没有考虑后果,现在真后悔,档案里装个处分,到哪里都不好做人”等话语,反映出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存在后悔心理。有些同志虽然嘴上不说、外表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其实内心对自己的行为也是感到非常后悔。
  教育受处分党员的方法
  一是强化违纪人员的自我教育。审理干部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要从审理谈话开始,谈话过程中,审理人员要把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及应受处分种类告知违纪人员,对有关政策进行讲解,让其根据自己的错误性质,对照有关党纪条款进行自我量纪,使其真正从内心深处明白和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其改正错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积极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在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时,利用召开党员大会,对受处分人员及党员干部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同时,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受处分人员,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多给予帮助和关爱,为受处分人员认识错误、转化思想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扎实开展回访教育。通过听取受处分人员思想汇报、与单位干部群众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现实表现情况。对积极改正错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干部群众好评的受处分人员及时予以鼓励,促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扎实工作。
  四是注意拨亮受处分人员身上的闪光点。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着的两方面构成的统一体。受处分人员,有弱点,也有长处和优点,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千万不能由于他们受了处分就心存偏见,看不到他们的优点或对其优点视而不见。而要善于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注意发现并拨亮他们身上存在的闪光点,使他们树立“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的信心。
  五是不随意亮“黄牌”或“戴帽子”。犯了错误,给予处分,是必要的。但在处分实施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要使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跟上,注意教育方法。防止那种把受处分人员以前的错误行为当做“黄牌”,时不时地拿出来亮一下,以期发挥警示的作用,也不要轻易地给他们戴上“落后分子”的帽子。受处分人员中固然也有落后分子,但决不能仅以受没受过处分作为衡量是否先进的标准。对受处分人员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随意把问题性质扩大化。否则,会极大地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不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也不利于改正错误。
  六是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不能对他们抱有歧视或偏见、成见,而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热心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此外,还要教育好周围的干部、同事,使他们对受过处分的同志不冷淡,不歧视,在思想上帮助,生活上关心,帮助消除思想顾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产生悔过自新的内驱力,树立改正错误的自信心。当其有了进步时,要及时表扬鼓励,成绩突出者,应同其他同志一样按同一标准予以奖励,而不因受过处分就将他们“一棍子打死”。
  受处分人员心理状态比较复杂,各种想法常交织在一起,审理干部要深入把握他们的内心世界,认真观察他们的外在表现,做思想工作时要耐心细致,采取他们乐意接受、富有成效的教育方法,注意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作者:刘新建)《条例》《准则》知识测试试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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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6版)
日期: 22:15:59 && 编辑:27军事网 && 来源:27军事
文章《教育局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6版)》由作者投稿编辑于 22:15:59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教育局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6版)】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政府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有效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在《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中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提到本部门处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所管辖的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报请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两个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应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材料并协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应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
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给予的处罚、时间、地点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名称,由教育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做出罚款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有关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组织听证及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一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各类教育行政处罚文本的格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了解国防部和军委之间的关系之前,先让我们看看国防部和军委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是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 commiss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省纪委书记和省长谁大:省委书记更猛些!!
省委书记主持省委 纪委属于中共党内的纪律监督组织,检察院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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