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拔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干部破格提拔不能破了“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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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干部的选拔任用责任重大。而干部的破格提拔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可能难以避免的人为因素,所以更加需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要坚决做到既定的条例、原测、程序不能违背,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六项原则不动摇,即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确保程序不走样、制度不空摆。四川省的规定要求,“未按程序、未经审批破格提拔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决定一律无效。”但愿这样的要求不是只用来说的,而是要严格地执行起来、规范地监督起来、严厉地惩戒起来。&&&&目前,正值地方人大、政协、政府的换届高峰期,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大调整、大变动的敏感期,尽管前不久已经有人“以身试法”并受到了严惩,中组部也进行了通报,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还在“蠢蠢欲动”。希望四川省给县(处)级干部破格提拔定下的杠杠能够为全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注入新的活力,提供可参考的依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始终牢记,干部的破格提拔绝不能破了“规矩”。这里的“规矩”就是党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条例、制度、规范等,任何企图越过“规矩”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同时必须受到追究。(网友:倪洋军)&&&&(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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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破格提拔最新规定:干部破格提拔有哪些规定和程序(1)最新规定
核心提示:干部破格提拔最新规定是什么?干部破格提拔有哪些规定和?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干部破格提拔最新规定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等。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干部交流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免职干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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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事实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强调,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可见,“破格”也是有规矩的,不是破选拔任用标准的格,而是标准更高,必须特别优秀或特殊需要,必须基于对人才的需求,不允许把“破格”作为不遵循规则和规定的借口,不允许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
  5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署名文章——《破格提拔干部要从言》,文中说:“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坚决整治不正之风、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是中央三令五申的明确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包括破格提拔干部,一定要落实从严治党方针,选人标准决不能降低、选人程序决不能成为摆设、选人结果决不能失去公正,对违规用人、失察渎职的要严肃查处、坚决追究责任。”
  白岩松:
  就在刚才放这个短片之前,我说我们从来不反对这种“破格”提拔,也不反对年轻人的快速走上领导岗位,也不反对有很多领导的子女如果他真的优秀的话走上领导岗位,但是前提是公开透明、程序正义。林教授说了一句“对”,可能很多观众朋友没有听到那句话。那接下来就继续连线林教授,为什么说对?和对的背后,您在思考接下来我们在干部选拔、破格等等很多方面应该进行哪些改革,让大家更有公信力?
  林喆:
  谢谢白老师。是这样的,我曾经计算过,一个年轻人比如说是20岁的年轻人,从科员开始干起,他一步一步,最后走到部级岗位,至少要过八关。那么在这八个台阶整个过程,我们假定上一个台阶需要三年到五年,那么这样就要走四十年,等到他当上部级领导的时候已经是六十岁了。那么这样一种机制,显然并不有利于干部年轻化,在领导岗位上的干部充满着活力,所以这样就需要一种制度安排,就是安排某些干部的提拔要比较快,这个是他存在“破格”的一个理由。但是,这样的一种提拔,我们并不是说“火箭”式的,我们还是主张干部是一个台阶一个台阶的上。
  另外,选任干部并不只看年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讲到干部的“三化”,革命化、知识化和年轻化。但是这些年来,我们有这种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做法,只要年轻,为了降低整个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这样就会把一个非常年轻的干部一步到位的拉到了,连升几级到某一个岗位上来,这样实际上是有弊端的。这实际上就为某些人为自己的子女安排岗位就提供了一种方便,所以这样就更要求我们对程序公开要进行严格的要求。我说的,我们在选任干部的时候不仅是要听取大家的意见,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详细,我们必须写清楚他是谁推荐和他同时推荐的还有哪些人。另外,他整个前期的一步一步的……
  白岩松:
  好了,时间的原因,林教授只能说到这儿了。您的意思我明白,其实要承担相关的这种责任,让老百姓感觉到是值得信任的过程。
     [5]中央启动年轻干部提拔
首次明确 “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形_察时局_【传送门】
中央启动年轻干部提拔
首次明确 “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形
7月14日,中央召开全国优秀年轻干部培训选拔工作座谈会,宣告习李新班子即将启动新一轮年轻干部培养和选拔。较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传递出“从严”和“收紧”的明确信号。此前中央已首次明确了“不得破格提拔”的几种情形。全国范围内即将选拔和储备年轻干部新的总书记出任后,一般都会召开一次“优秀年轻干部培训选任的工作座谈会”。会议由中组部部长主持,分管组织人事的常委出席并讲话。江泽民任总书记期间,于2000年首次召开这一会议,提出解放思想、更新用人观念,拓宽用人渠道,“不拘一格选人才”;要及时起用、大胆提拔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胡锦涛任总书记期间,在2009年召开这一会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在会上提出,在年轻干部选拔工作上,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形成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解释,通俗来说,这一会议宣告新一届领导班子即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和储备年轻干部,为“革命事业”储备“接班人”。习李执政2年,便开启年轻干部培训选拔,足见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不再提“不拘一格降人才”观察年轻干部选拔的标准,察时局发现,此次座谈会透露出“从严”和“收紧”的信号,并首次提到要“改进年轻干部选任工作”。察时局从组织系统了解到,过去几年在实际操作中,年轻干部选任的确暴露出不少问题。“收紧”与此前存在的“火箭式提拔”、“破格提拔”等问题密切相关。2011年,湖北省启动“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周森锋等一批年轻干部被提拔,瞬间成为新闻人物。2013年,湖南省湘潭县的27岁副县长徐韬也颇受质疑,他曾在5年内7次换岗、工作10个月便提副科,媒体指出,徐韬的父亲是湘潭市某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其母为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熟悉组织系统的人士指出:由于有些地方“为年轻化而年轻化”,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当作“解放思想”,甚至出现一年两升、两年三升的情况;还有些地方选年轻干部靠主要领导干部“点将”,容易因人设岗、任人唯亲。除此之外,过多从年龄、性别、党派、学历等结构方面考虑人选,选拔的年轻干部认可度不高容易成为“花瓶”;下达指标、硬性规定年轻干部选拔人数,重选拔轻培养,容易“拔苗助长”、“降格以求”、“突击提拔”等误区。值得关注的是,14日的座谈会对年轻干部选拔不再提“不拘一格降人才”,而是更多倡导“基层导向”:要求各地注重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党政机关,注重选用在基层特别是艰苦地区经受住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在年轻干部考察上,座谈会也特别要求“重在平时”,多看一贯表现、综合素质,多从群众口碑中了解、用多双眼睛看人、选人。首次明确 “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形察时局注意到,上述选人用人导向在今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就已有体现,首次明确了“不得破格提拔”的几种情形。《条例》首次对“破格提拔”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明确只有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才可以破格提拔,并分别规定了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具体适用情形。根据规定可以被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不仅要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还需符合“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或“在其它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3个条件之一。另外,公示环节还需说明破格提拔的原因(破格者能力、实绩、优秀与否全公开等)以接受各方面监督。上述手段,都有助于实现年轻干部选拔“拼才”不“拼爹”。《条例》还特别规范了相关程序要求,要求“破格”不“出格”。首次明确不得破格提拔的几种情形。《条例》规定,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再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等。一名组织系统人士指出,这一次重新强调从基层选拔培养青年干部,引导他们去群众需要、条件艰苦的工作一线去砥砺磨练,将有助于消除年轻干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现象。许耀桐则认为,座谈会给年轻干部指出了一条务实、接地气的道路,以前“破格提拔”、“火箭式提拔”干部的做法有望获得矫正,“年轻干部想被组织认可,靠突击、破格已经‘玩不转’了,还得靠注重平常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友情提醒:近期发现部分微信公号未经授权转载我们的文章,再次提醒:察时局(微信号:cha_shiju)所有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必须经过授权哈。如有需要,请留言联系我们,感谢关注!==============================喜欢本文可点击屏幕右上角按钮,选择“分享到朋友圈”。察时局文章均为原创,如需转载需获得授权。察时局愿与您共同探寻中国政治运行脉络,欢迎互动,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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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的规定
作者:党建网
图片作者:
&&&&& 中共衡南县委&&&&& 南发[2005] 9 号
&&&&&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对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 干部管理原则&&&&& 党管干部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全县干部管理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涉及到干部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由县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统一决定。
&&&&&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1、县委直接管理科级干部,协助市委管理县级后备干部。&&&&& 2、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管理科级后备干部,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实行备案审批制。&&&&& 3、县纪委(监察局)管理股级纪检监察干部。&&&&& 4、其他干部按县委的有关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有关部门管理。
&&&&& 各级党组织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审查以及对干部问题的处理,都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及资格:&&&&& 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 2、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凡提拔任职的干部,近五年内应参加县以上党校、行政院校培训学习三个月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衔接职位。&&&&& 各单位在领导干部职位空缺时,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通气,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要负责人向县委组织部衔接拟任免职位,县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并报经县委主要领导,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拟任免的领导职位。
&&&&& (二)民主推荐&&&&& 确定拟任职位后,由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一职位的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 乡镇参加推荐的人员为:全体在职的行政干部,乡镇站(所)、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县直单位参加推荐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参加推荐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80%。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从推荐票相对集中的人员中产生。民主推荐得票率达不到实际参加推荐人数30%的,原则上不能作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女干部、党外干部及一些特殊职位的领导干部,可以区别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 (三)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其中,纪检监察干部、政法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分别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考察。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 积极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对干部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地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现实表现及工作实绩。
&&&&&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干部监督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要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计生、信访等部门的意见。要重视个别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找被考察者本人核实情况。
&&&&&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上考察者的姓名,注明考察人身份。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②主要缺点和不足;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被考察者档案。
&&&&&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 (四)、单位研究、呈报。&&&&& 考察结束之后,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确定拟提拔对象,并将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方案,并将会议决定的任免方案呈报县委。
&&&&&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 呈报的材料要齐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属于提拔任职的,还必须呈报考察材料。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呈报材料,除报送县委组织部外,还要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 (五)酝酿征求意见&&&&& 对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县委组织部在部务会讨论前,要征求分管的或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县政府所属部门正职的任免,还要听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属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协任免的干部,要分别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主要领导的意见;纪检(监察)、组织、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分别征求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直单位、乡镇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还要征求县纪委(监察局)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委统战部和县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 (六)讨论决定&&&&& 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讨论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方案,再向县委书记办公会报告,最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县直机关单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乡镇党委委员、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任免,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讨论决定,享受副科级待遇。
&&&&& (七)任前公示&&&&& 凡是提拔或重用担任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都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根据不同的职位确定,拟担任县直正科级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的,在全县范围内公示;拟提拔或重用的县直机关正科级单位副职(含纪检、工会)和副科级单位正职,在本单位公示;拟提拔为乡镇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本乡镇公示;拟交流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原单位或原乡镇公示。
&&&&& 公示期间,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并向县委常委会议汇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八)任职(依法推荐、提名)&&&&& 属于县委直接任免的,以县委文件直接发文任免。需通过各级党代会(党员大会)和人民代表大选举的,县委先发出同意提名的通知,待选举通过后再发选举结果批复或对外公布。
&&&&& 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县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党组介绍县委的推荐意见及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党组及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县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按章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 由县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县委讨论决定后,由县政府任免。&&&&&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要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县直机关正科级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由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县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命的,自县委常委会或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县政府任命的,自县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4、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 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 乡镇党政正职的任免,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 四、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有关纪律&&&&&& 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局务会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党委(党组)讨论干部,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和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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