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文职工作以后退休算正式职工待遇吗

公安局待遇怎么样
公安局待遇怎么样
09-09-22 &匿名提问
我不清楚公安局文职人员考什么,我是武警的文职。我只是想给你提个醒,武警,解放军,公安的文职,真的不是什么好职位。 我们这里真的是太差了。现在试用期结束了,我们都准备走人。待遇差就不说了,遭现役军人的歧视,把你当临时工使唤。福利照着人家现役的少了很多,保险比天津市规定的最低线还低,并且拖着不给你办。评职称无望,应届大学生签了合同就不能毁约,也就是你六年最宝贵的青春就耗费在这里了。六年之后奔30的人了,到时候你能走了又上哪去呢? 现在招这个文职人员,真的都是陷阱,说是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待遇。其实就是参照其基本工资,就几百块钱吧,人家事业单位的其他福利那么好,我们什么都没有。我有同学在广东当非现役文职,她要比我这边好一些。 我完全的出于好心跟你说这些的,不忍心更多的人被骗!你要去的话一定要打听好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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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公安局***派出所:**年**月**日出生,户口在***,非农业户口,自20**年***。根据户口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现申请将户口转入***。请审核批准为盼.申请人:*******年**月**号***公安局***派出所: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请审核批准为盼.申请人*******年**月**日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1、所需证明材料(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五县二区以外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所需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办理程序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老人来市投靠子女入户的办理凡户口在本市五县二区以外的老年人,确实随子女生活居住在本市的,可申请来市随子女入户。凡老人申请来市投靠子女必须向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所需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3.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性质、子女情况等;4.本市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子女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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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知青退休回沪定居的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由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的身份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补贴范围的人员则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原户籍迁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手续。 支内、支疆、知青(老知青)、异地安置干部及外省籍配偶困难补助工作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一、 补助对象1、补助对象包括那几类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支内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这类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原为本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动员支援内地建设;二是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外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2)异地安置回沪定居离休干部。这类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二个条件:一是由本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接受安置并代为管理或接受安置仍由原单位管理;二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3)异地安置回沪定居退休干部。这类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从车间主任及以上行政领导岗位上退休的行政干部或是按照“评聘相结合”的原则评为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从聘任相应技术岗位退休的技术干部;二是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外地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4)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回沪定居人员。其中,新疆兵团上海籍退休回沪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原为本市户籍,由本市动员支援新疆兵团;二是在新疆兵团办离退休手续,享受新疆兵团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新疆兵团上海籍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原为本市户籍,由本市动员支援新疆兵团;二是经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领取养老、医疗补助金;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定居在本市。(5)“文革”期间,由本市动员去外地“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简称知青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这类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文革”期间.,由本市动员去外地“上山下乡”。二是在外地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由外地发放养老金。三是外地发放的月养老金低于1000元(含1000元)。四是经本市公安局批准报入本市户籍,定居生活在本市。五是“文革”期间的时间界定为1966年5月——1976年9月。(6)“文革”前知青及支内等人员外省市籍配偶(简称老知青配偶)。这类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文革”前经原团市委、市委中小学毕业生办公室和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等部门统一动员,去外省区插队、插场以及经知青部门承认为知青的,可参加“知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办法。二是外省市籍配偶的范围,是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内退休回沪定居等人员(包括“文革”前知青)的配偶中,原非本市籍、非本市动员参加外省市建设的人员。2、上述六类人员是否包括同类退职人员?答:包括根据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二、 申请程序3、向何处申请补助?  答: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4、首次申请补助时,本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异地安置回沪定居离休干部由本市各区、县老干部工作部门统一造册,提交各区、县总工会(退管会)。新疆兵团上海籍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由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造册,提交市总工会转各区、县总工会(退管会)。异地安置回沪定居干部所需材料:(1) 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和本人的一页)、工资卡(2) 干部退休证(3) 干部履历表(4) 资格证书 (5)   聘用书知青退休回沪所需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和本人的一页)、工资卡(2)退休证(3)户口迁出证明(当时所办理迁出派出所)(4)履历表支内退休回沪人员所需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和本人的一页)、工资卡(2)退休证(3)户口迁出证明(当时所办理迁出派出所)(5) 履历表(6) 上海单位迁出证明配偶退休回沪所需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和本人的一页)、工资卡(2)退休证(3)配偶申请时要核定其爱人是否已享受对象。不是本街道的,应由已享受对象的街道出具证明。老知青退休回沪人员所需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户主和本人的一页)、工资卡(2)退休证(3)户口迁出证明(当时所办理迁出派出所)(4)履历表(5)当时其子女根据(沪劳访发[89]24号文)回沪的办理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审批表》。三、 补助标准5、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何掌握?   答:批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支内、支疆、知青、老知青、异地安置干部及外省籍配偶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其生活困难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1) 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50元,按季度发放。(2) “春节”、“国庆节”两大节日,每人每次节日补助60元。(3) 支内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新疆兵团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80岁以上、患大病重病(癌症、精神病、尿毒症)、月养老金200元以下,每人每年增发300元补助(上半年150元,下半年150元)。(4) 支内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在领取上述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特困支内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临时困难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2]74号)规定给予一次性特困补助。(5) 新疆兵团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在领取本市每月50元补助后,本人月收入(包括新疆兵团发放的养老金和本市发放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50元)未达到414元的,每月差额在50元之内的按实补足,每月差额超过50元的按50元补足。领取补差后,因养老金或补助标准提高而月收入超过414元,补差应予停发。6、月收入低于414元的新疆兵团退休回沪定居人员养老金如何核定?答:凭上海各银行卡领取养老金的,以银行卡上记录为准(不愿提供,一律取消)。邮政寄款的,以汇款单为准。因假退休尚未转办退职而没有养老金或生活费的,可以新疆兵团(如农八师)或新疆兵团派驻上海服务站出具证明为准。每年第四季度审核一次。7、医疗困难如何解决?答:已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按该计划给予补助。补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符合本市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所申请医疗救助。(医保电话:)8、申请办理补助的时间:每周三、五上午9:00——11:00申请办理补助的地点:长风社区学校209室电话:联系人:何小萍按市保障部要求从2006年起出院发票、大病门诊发票要在发票开出的十五天以后方可办理结付。办理住院门诊给付所需的材料:(1) 发票的原件、复印件;(2) 出院小结复印件;(3) 身份证复印件;(4) 银行卡复印件(上海银行、邮政储蓄卡);(5) 门诊大病报销还需大病证明复印件。如居民要办理给付,带好以上材料由所在地的居委会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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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工作知识问答
作者:许县委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1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工作知识问答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它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或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军队是国家与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力量,军人则是肩负保家卫国责任的一个特殊群体。因此,在大的社会保障范畴里,它属于军人社会保障,在政府诸多工作中,它属于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工作,既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民政部门来说是一项长期、负责、具体、细致的业务工作。
  1980年以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1980年,军队开始精简整编工作,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指出有数十万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其中有47000多名军队离退休干部要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自1980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陆续发出一系列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文件,较系统地对军队干部离退休条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军队干部离休条件是什么?
  军队现役干部,凡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或者建国以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均可离职休养;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也可享受离休待遇。
  (二)军队干部退休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规定:“军队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日,民政部等7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精神、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军队士官(志愿兵)退休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9]27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们鉴定确认的;
  5、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
  (四)哪些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规定,因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民政部门还接收了一批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安置的师以下离休干部。
  (五)哪些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指正师职以下职务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六)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前的移交程序是怎样的?
  第五批(含第五批)以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部队办完离退休手续后,基本上按四年一个批次(即四年内离退休的人集合在一起)国家进行规划。首先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各军队大单位与各省(市、区)审定休干的安置去向;其次国家下达建房计划,有交接任务的军队和地方单位进行住房建设;第三,住房建好后,在对军地双方的交接准备工作摸底的基础上,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交接计划文件;第四,省级民政部门将交接计划分解下达各地,同时向军地双方发出“交接进住通知书”,移交部队单位接收到民政部门发出的“交接进住通知书”后,即可与地方安置部门联系,展开移交安置工作。这种交接办法要先给军休干部建房,由于建房周期长,因此移交步伐缓慢,有的要在办完离退休手续十多年后才能移交地方。
  (七)第五批以后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移交程序是怎样的?
  第五批以后,国家按照边远艰苦地区、需易地安置优先的原则,首先每年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各军队大单位与各省级民政部门审定休干的安置去向;其次由部队落实休干的住房补贴或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第三,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军地双方上报拟交接的人员;第四,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分别向军队单位和各省下达交接计划和人员名单;第五,省级民政部门将交接计划分解下达各地,同时向军地双方发出“交接进住通知书”,移交部队单位接收到民政部门发出的“交接进住通知书”后,即可与地方安置部门联系,展开移交安置工作。这种方式实现了住房保障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的转变,从而缩短了移交周期。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如何开展?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共同完成。每年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发审定工作通知,明确审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等。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省级民政部门主动和各部队大单位联系协商审定的具体时间等事宜,然后部队大单位派员携带审定材料到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审定结束后,将合格的人员情况分别上报民政部、总政治部。
  (九)确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原则是什么?
  对符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
  (十)独生子女或子女都是军队干部的休干如何确定其安置去向?
  休干的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或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生活基础在当地的,休干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到其子女上学的地方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不能到其子女上学的地方安置。
  (十二)哪些人可以在安置地上享受照顾?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航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现行6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十三)退休士官的安置去向和离退休干部的有何不同?
  军队士官服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按政策作退休安置的,只能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它情况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安置去向政策同军队退休干部。
  (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一般采取哪种安置方式?
  民政部门在安置工作中,对军队离退休干部采取了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就地安置,另一种是易地安置。
  (十五)什么是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内跨市、县的安置叫易地安置。
  (十六)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如何确定?
  已列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其住房已经建成或在建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
  (十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
  (十八)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已经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十九)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二十)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有何规定?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继续租住已安置住房的,在租住期间,不能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安居工程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不予退房,购买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二十一)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大军区正职300平方米(日前任大军区正职的为400平方米以内)、大军区副职260平方米(日前任大军区副职的为270平方米以内);原正兵团职260平方米、原副兵团职240平方米; 正军职(技术1、2级)220平方米、副军职(技术3级)190平方米;正师职(技术4、5级)120平方米; 副师职(技术6级或高级技术7级)105平方米; 正团职(技术8级或中级技术7级 )90平方米;副团职(技术9级)80平方米; 营职(技术10、11级)70平方米; 连、排职(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二十二)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兑现?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离退休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其数额由干部所在单位确认后,由住房建设单位在购房款中抵扣。住房补贴少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个人一次性交纳,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用于个人住房消费。批准自理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不超过50%的住房补贴,在退出原住用公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配偶是军人的离退休干部,其配偶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划转到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单位,与其住房补贴一并抵扣兑现。
  (二十三)休干移交报到前部队应作好哪些工作?
  1、见面谈话,讲清政策,征求意见,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2、按照地方民政部门的要求和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好离退休干部档案,并由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档案。
  3、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三联单),核对工资。
  4、签订协议: 属于军队建房的,签订两份协议:
  (1)移交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议书。
  (2)老干部个人与本单位签订协议(主要是如何兑付住房补贴,腾清公寓住房,协议内容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拟定)。
  5、结算工资,发给离退休干部各项费用,并应将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经费拨付给接收地民政部门。兑现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6、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1)转移行政、组织、粮食供应关系。军队组织向安置地的组织部门开具组织关系;向安置地的民政部门开具行政、供给关系。
  (2)出具落户相关情况。包括休干的出生年月(以军人身份证为准)、籍贯(包括省、市、县、乡(镇)、村)、安置地址(包括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现落户所在派出所。
  (二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哪些个人档案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以下档案材料:
  1、入伍通知书(没有的师以上政治部门入伍批注也可以)
  2、历次任职履历表(含业务技术级别)
  3、历次调级表(含业务技术级别,历次增加离退休费表)
  4、授衔审批表
  5、家属随军审批表、无工作直系亲属包干医疗证明、家属登记表
  6、护理费审批表
  7、职称评定审批表
  8、立功、评残审批表
  9、组织关系:(1)入党志愿书;(2)党员登记表(85年前入党的必备) 10、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待遇审批表 11、离退休命令 12、离退休干部(士官)安置审定表
  (二十五)移交政府安置应携带哪些经费?
  离退休干部离队时,部队将离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的部分公用经费交给接收地民政部门,任何部队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时支付、收取标准外经费。
  (二十六)什么是“三见面”交接安置办法?
  “三见面”交接安置方法,是军地双方为了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即部队、民政部门、本人三者共同协商接收事宜。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以减少矛盾,加快交接速度。
  (二十七)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哪些人暂不能移交安置?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暂不移交,待病情稳定后再移交。
  (二十八)批准离退休后又提高职级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部队批准干部离退休后又提高职级待遇的,移交时必须改回批准离退休时的职级后才能接收安置。
  (二十九)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如何填写上报?
  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是指《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回执》。“三联单”从1995年开始使用,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印制。“三联单”由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市民政部门填写,分别由填写单位盖章后,将“三联单”回执逐级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作为申报人员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联单”的各项内容要准确详实,必须复写,不得漏项,并按要求填写日期、加盖交接双方单位的公章。
  (三十)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如何处理?时间如何掌握?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反复做工作仍坚持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在采取组织移交前,部队师一级党委要正式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和离退休干部本人发函说明情况,移交部队和安置部门签定交接协议书,然后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时间:就地安置的按军地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易地安置的从接到进住通知书满3个月为准。
  (三十一)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除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外,还有什么新的处理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除了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外,没有离队的不予增加离退休费,去地方报到后,扣发的离退休费也不予补发。
  (三十二)军队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包括哪些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指其配偶、未成年或待业子女,包括其未下达离退命令前批准随军供养的无工作的其他亲属。
  (三十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身边无子女,能否随调已工作的子女?
  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准许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三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他们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和转学及落户由谁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他们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和转学及落户,分别由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教育和公安部门负责解决。
  (三十五)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其在部队服现役的子女退伍后应怎样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易地安置后,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以随离退休干部到安置地区落户,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三十六)安置审定时为退休干部,移交时发现变更了入伍(工作)时间而成为离休的如何处理?
  不能接收安置。
  (三十七)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是: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十八)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那些内容?
  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骨灰盒可以覆盖党旗,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三十九)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按什么标准掌握?
  1、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2、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以及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分别增发本人原工资的5%、10%、15%。符合本项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3、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四十)哪些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的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四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偶的同等待遇。
  (四十二)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医疗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
  (四十三)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移交政府安置后离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已故离休干部的“双无”配偶和随军并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随军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的“双无”家属;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经组织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双无”配偶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
  (四十五)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师职700元、军职800元。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属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400元。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50元。
  (四十六)军队退休干部的遗属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文件,军队退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补助参照军队离休干部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四十七)休干就医的定点医院有哪几家?
  在我市休干就医的医院有人民医院、海港医院、第三医院、妇幼保健医院、中医院五家。
  (四十八)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号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四十九)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民政部民函[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优抚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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