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安康家园幼儿园网站保险投保单没有红色印章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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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安康保险(2009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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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恐怖袭击;
(10)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1)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条款(2009版)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释义见6.3)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患上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疾病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12" year=".3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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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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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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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C、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D、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E、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F、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C、有轨电车
D、轮船(客船、渡船、游船)
B、配偶、子女、父母
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D、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A、年满16周岁至70周岁
B、身体健康的
C、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的
D、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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