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及场所发生非职业下班后突发疾病 工伤算工伤吗

保洁员午休在工作单位摔伤 非工作时间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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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54岁的赖华英躺在324医院骨科病床上休息,她3天前刚做了手术,右侧股骨依然很痛。更令她伤心的是,“明明是在上班地点摔伤的,我所在的山城清洁公司却不承认我是工伤”。
赖华英已在山城清洁公司工作了1个多月了,根据公司的安排,她一直在江北黄泥塝一家银行做保洁。每天早上7点半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中午有一个小时左右的休息和吃饭时间。由于公司不提供午饭,赖华英每天都会从家里带饭菜,中午用银行的微波炉热来吃。
10月26日下午1点多,赖华英端着热好的饭菜转身走,她突然感觉右脚脚底一滑,整个身子向右后方倒了下来,饭菜也撒了一地。尽管勉强站了起来,赖华英的右腿已经不敢用力,只能在同事的搀扶下坐下休息。随后,住在附近的同学周女士将赖华英送到附近一家按摩店,打算让按摩师按摩一下。按摩师查看后说骨头出了问题,建议赖华英去医院检查。
赖华英立即给公司主管黄女士打了电话,黄女士了解情况后,将赖华英送到黄泥塝医院做检查。这时,担心医疗费的赖华英问黄女士,她的伤情算不算工伤。“赖华英的情况应该不算工伤。”公司领导让黄女士回复赖华英。
医生检查后,建议赖华英先开药吃。一听不算工伤,又痛又气的赖华英拒绝了医生的建议,没有拿药就回家休息了。她想:“医药费又贵又不算工伤,回家休息几天应该就好了。”
然而,拖了两天之后,赖华英发现她的伤情更严重了,连坐都很困难。于是,她在老公的建议下到324医院做了进一步检查,医生建议她住院准备手术。如今,手术成功完成,赖华英已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然而,对于公司不将自己的伤情定为工伤的说法,她和家人都无法接受:“我明明是在工作地点受的伤,就应该算工伤!”
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 罗清艺
昨天,山城清洁公司主管黄女士说,已经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但是否鉴定为工伤尚无结果。黄女士说,公司规定员工必须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而受伤才算是工伤。而赖华英是在午休时受的伤,所以应该不算工伤。
而重庆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董浩律师说,赖华英的情况要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同时,他也强调,根据法律规定,赖华英病假期间有权利得到病假工资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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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作时间,所以不算工伤
这些情况,可以算作工伤
赖华英在医院接受治疗。 重庆晨报记者 王海 实习生 苏思 摄
文章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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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非工作原因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受伤算工伤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日中午休息时间,公司允许员工在车间内休息;一名员工爬上原材料(重叠有五包)顶上拿纸皮睡觉。不慎滑倒左脚碗处骨折,医生要求住院观察,并称有可能要动手术,住院+动手术费用要上好几千;费用比较高。
请问类似于这种情况,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受伤,属于工伤吗?
该员工有购买社会保险,假如不属于工伤怎么处理比较稳当?
本来公司是想给员工报工伤,以减轻员工的负担。但又担心该员工受伤严重,假如鉴定上等级工作,公司要赔偿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担心承担这个风险,暂时未做处理。
请各位给予宝贵意见!
本人为外派销售人员,常驻泰国。出国的时候,公司办的是旅游签证,在国外没有给办任何保险。3月在外出就餐时,不慎摔跤,导致骨裂。因此休假在家2月,但因工作具有连续性,因此在家办公处理日常邮件。身体恢复后到公司,领导说我这由于个人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并且这2个月在家办公,不给予发任何工资薪酬。
在上班的时候,因为机械零件伪劣,零件蹦碎。同时眼球缝了很多针。这段时间医药费都是老板出的。因为想到以后怕眼睛会有什么后遗症。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向老板索要工伤费吗?
在工作时间内,为工作而受伤,算工伤吗?
档案室只有我一人工作,号下午在库房整理档案时不慎扭伤腿造成小腿右胫骨骨折打石膏现在在家休养。给单位报工伤单位要证人要不无法走工伤程序我该怎么办?
我单位上下工序的两位员工因质量原因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架,造成甲员工被乙员工咬断右手中指第一关节,是否算工伤?如果不算工伤,但因乙员工无能力支付甲员工医疗费用或无钱赔偿甲员工补偿费用时,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多少责任?
诚请解答父亲在工厂上班,他的同事说父亲拿了他的一个辅助干活工具,父亲说没拿不是他的东西他不管,他就对父亲骂骂嚷嚷的于是两人就发生了口角,父亲拿扳手指了他一下,他就立即跑过来夺过扳手在父亲身上狠轮了两下,之后他被人拉开,父亲至始至终都没有打过他,虽有想要攻击的意思但也只是想吓吓他,现在父亲三根肋骨断裂,脾脏全部切除,内脏全部首损有积液,已是一个废人。可向工厂讨说法,工厂说是私人打架事件不是工伤不予赔偿。此时也已报警,但警察的态度前后两次180度转变...
我个人从事物流配送工作,但一家牛奶公司负责往各大超市送牛奶,但在卸货当中不小心踩滑台阶,把右脚扭伤,导致无法正常上班,现在家休息已经8天了,休息期间公司安排其它员工顶替我的工作,现在公司要求我承担这人顶替我这8天的工资,请问合理吗?谢谢!!!
员工下班后在公司集体宿舍关门时,不慎把手夹伤,这种情况公司有责任吗?如果有责任应该怎么赔偿?谢谢! 宿舍的门没有任何问题,当时是因为刮大风造成的。
朋友的爸爸在外地打工,,在第二天没上班前发现突发疾病已死在床上,我想问一下如何赔偿,属于工伤吗?应赔偿多少?
一家私企的员工,工作时间饮酒导致脚脖骨折,单位承担什么责任?赔付多少?能定工伤吗?非上班期间出现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问非上班期间出现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如题,非上班期间出现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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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有明文规定的看吧第六条就是(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答:(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3.被认定为工伤或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待遇有什么区别?答:没有区别。4.工伤保险的待遇?答:(一)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公司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三)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2)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七)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八)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九)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十)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应享受什么待遇?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工伤职工应在哪里就医?答: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7.工伤职工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答: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后,什么时间作出认定的决定?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0.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1.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像你这种情形,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不算是工伤.工伤除非满足上面的条件.
非上班期间也要看在做什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死亡的算作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算做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算做工伤;还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如果以上都没有,例如节假日外出游玩意外死亡,就不算工伤,不能得到赔付。
除非是在上下班时间,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的,否则是不能算是工伤的。
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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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准确地回答,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由此可见,工伤只要是指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和职业病。二,本案中,是劳动者因身休健康程度不良,产生的疾病,并非因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造成的身体损害或因职业而诱发的疾病,属于自身因素,而非外力,也没有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状况;不符合《工伤保条例》第14条、第15条有关工伤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案中只能认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应及时治疗,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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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看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第(二)项情形的,相反可以认定,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参照:(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无法认定工伤,如无死亡;(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如果只是突发疾病,而没有死亡,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不能认定为工伤!附法律条文: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班时间,从事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你的情况,不能确认工伤,
在你入职前做的体检,而且用人单位也通过并录用了你,这应该算工伤。你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为你买的医疗保险去指定医院就诊。
48小时内死亡的算,其它的不算。
可以这样认为,基本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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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案情简介】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劳动局)于日以成武劳函[2002]23号《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认定何文良之子何龙章的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文良不服,向成都市劳动局申请复议,成都市劳动局于日作出成劳社行复决[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武侯区劳动局对何龙章伤亡性质认定。何文良仍不服武侯区劳动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委托知名劳动争议律师于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武侯区劳动局认定何龙章在“上厕所”中因摔伤致死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有无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伤、致残、死亡的,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何龙章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因而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武侯区劳动局提供的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的规定,即使是“在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因工伤亡,而何龙章则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非本人过错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与上述法规、规定的本意不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武侯区劳动局根据何文良的申请对何龙章受伤死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原、被告对何龙章是否是因用工单位的厕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摔伤致死的争议,因对本案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此不作认定。  综上,被告武侯区劳动局在《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中对何龙章的伤亡性质认定为不是因工负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所适用法规、规章不当,应予撤销。因武侯区劳动局为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负有对其所辖区域内职工伤亡性质予以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故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行使职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何文良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日判决: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成武劳函[2002]23号《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  二、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何龙章近亲属的申请对何龙章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认定。  一审宣判后,四通印制电路板厂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通印制电路板厂的主要理由是:何龙章上厕所发生意外摔伤致死是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事发时何龙章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意外摔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部关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规定,属法规专项规定的特例,不应任意扩大解释。一审法院据此推论认为“上厕所”摔伤属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何文良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武侯区劳动局二审辩称:何龙章在事发地摔伤,并非在厂方安排的本职工作岗位上,也不属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因公所致的伤亡,且事发地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应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劳动部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原审判决中以“上厕所”是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这一自然现象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作出的行政认定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撤销成武劳函[2002]23号伤亡性质认定,责令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对何龙章死亡性质重新认定正确。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于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转载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html/law/legal/cas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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