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社保劳动者如何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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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现社保未缴,是否可以申请经济赔偿
10:57:34来源:湖南民生网作者:邹魏维编辑: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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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案例五
【案例要义】
用人单位已将社会保费支付给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但该局收款后,未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缴纳查询系统,导致劳动者在查询社会保险缴纳查询系统时依然显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曹某于2009年11月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于2010年11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至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日,曹某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称公司至今未补齐社会保险,严重违法,自日解除与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长沙银行荷花园支行出具的凭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日通过该行将包括曹某在内的公司全部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但该局在收款后,未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缴纳查询系统,导致曹某在日查询该系统时,依然显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缴2012年9月、10月份社会保险。后曹某于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请求依法裁决确认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曹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请求依法裁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曹某经济补偿金&&元;三、请求依法裁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曹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元;四、请求依法裁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曹某支付所欠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合计&&元。
【仲裁裁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曹某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没有法定事由,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曹某没有提交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期限自日至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认可签订了该份劳动合同。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与其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并不成立,对于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曹某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表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曹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时,已将社会保险费用通过银行支付给社会保险征缴行政部门,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缴纳查询系统,导致曹某在查询该系统时,依然显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并无拖欠曹某社会保险的故意和结果,曹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支付曹某加班工资和5.5天年休假工资补偿,曹某请求重新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如下:驳回曹某所有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湖南民生网独家特约律师邹魏维提示)
用人单位已将社会保费支付给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但该局收款后,未及时更新社会保险缴纳查询系统,导致劳动者在查询社会保险缴纳查询系统时依然显示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故意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故意和结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但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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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您好!我是单位的职工,自入职以来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了解到劳动争议的案件首先需要进行,于是我在和单位协商无果之后,向当地的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是委员会不予受理我的案件,答复说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我很是不解,难道我的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吗?职工 刘师傅
  律师解答:
  单位未缴社保致损
  员工有权申请仲裁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您好,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因此委员会其不予受理的决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纪要》还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出现需要被保险的事由时因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主张由单位进行赔偿,此类争议委员会应当受理。您还可以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法律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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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成功,谢谢参与!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变相的不履行怎么办
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变相的不履行怎么办
09-10-18 &匿名提问
首先,没有签劳动合同不表示你们之间就没有劳动关系。你可以用以前的工资条、工作服(如有)、同事的证明等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何时证明的。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来讲,你只须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你以前的工资数额。至于用人单位是否拖欠,那是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的事实。如果他不能证明对你的工资进行了按时支付,那就是拖欠了。 最后,从救济上来看,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不签劳动合同违法、拖欠工资也违法。或者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除了补足您的工资外,您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因拖欠工资而形成的赔偿金。还有如果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合同,单位应该赔偿你双倍工资;这是肯定的,即使是有你的责任,也不能不明不蝗的扣工资,必须合法程序进行。 如果这些对方都做不到的话,那就直接上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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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实行5天半工作制.我是否可以要回多出半天的工资和加班费?如能要回从什么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甩以,公司实行5天半工作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每天8小时计5天半正好是44小时,没有超时,即没有加班。2.我已连续在公司工作满12年了.如年底合同到期我不同公司签合同.是否有补偿金?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没有补偿的,但根据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是有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又有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你只能得到实施该法后,即20008年一年的补偿。3;公司在2000年才帮我们买了社保.是否可要求公司帮我们补上96-2000之间的社保? :之间的社保争议,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唉,早已过期了。法律上无法支持。所以,不要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而应直接向社保部门投诉,是希望单位多交钱的,特别是还有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一大笔啊,所以,以此行政途径或许是可以解决的。哈。4:是否可以以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没有列明工资多少以及没有约定标准工时制的的工价是多少而不同公司签合同?如不签合同我的权益该得到怎么样的保障? :你应当设法请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是只拿了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走人了,冤不?那里还有找岔不签订合同的啊。并且,“标准工时”是法律规定的,不必写入合同,工时价是用月标准工资除以年平均劳动日再除以日工作时间计算的,也是不必写入合同的。善意地建议:别给自己找麻烦。没见目前的形势么,能保住饭碗就很不错了。
1、公司实行5天半工作制,并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多工作半天的加班费。通常情况下,能够被支持的时间为两年。2、你已连续在公司工作满12年了.如年底合同到期我不同公司签合同,不会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3、公司在2000年才帮你们买了社保,你们有权要求公司为你们补缴欠缴的96-2000之间的社保。 4、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没有列明工资多少以及没有约定标准工时制的的工价是多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按上述规定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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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可以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关于拖欠社保的劳动纠纷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性问题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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