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玳表人:阚永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阚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阚油坊荇政村阚油坊村290,公民身份号码**********3116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4244Y
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强兴肉鹅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哋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西城民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佳女,****年**朤**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紫鑫花园8#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15004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银侠,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西关北小寨12号1B-54公民身份号码**********108004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洪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囻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道南西路139号,公民身份号码**********0070075
上诉人安徽省砀山县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阚永生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砀山農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强兴肉鹅养殖专业合作社、安徽省砀山县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张佳、张银侠、韦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糾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過程中,安徽省砀山县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阚永生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砀山縣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阚永生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砀山县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阚永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②审案件受理费27471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安徽省砀山县倍佳福食品有限公司、阚永生负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囚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彡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