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需要把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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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完善有关监督管理制度机制部署的一个具体行动,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要指示和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省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回应群众关切,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对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服务和保障我省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建设“五个湖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于建设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地方,要发展得好,必须有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由政府责任、责任追究和政府回应等三部分构成,其中责任追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暂行办法》为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提供了规范,也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追责提供了明确依据,是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塑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对于践行“力度统一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制度,在贯彻落实“力度统一论”要求,对领导干部教育、任用、监督和奖惩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20102013年对全省4493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履行职责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查出了一些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和损失浪费问题,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45名、其他相关人员421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干部进行问责,使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约束更加有力,使***倡廉建设更加深入、更加有效。

  (三)对于革除“四风”之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处在巩固好第一批活动成果,扎实有序开展好第二批活动的关键时期,省委明确要求,要确保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聚焦四风主题不变、镜头不换、力度不减、标准不降,取得实效。从教育实践活动中反映出的情况看,我省党员干部作风主流是好的,但是也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与一些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直接关联。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既是革除“四风”之弊的鲜明态度,也是解决“四风”问题的有力抓手,要通过不断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力度,来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四)对于倒逼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违反财经纪律和规定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必须加大问责力度使问题得到解决。同时,经济责任问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发挥其威慑、警示和引导作用,使我们对法规政策心存敬畏,不要在执行中心存侥幸,进而形成倒逼机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搞明白哪些字能签、哪些字不能签,哪些“板”能拍、哪些“板”不能拍,通过治“未病”、治小病,促进我们更好地履职尽责,始终做“清醒人”和“明白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五)对于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中央提出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界定和问责有章可循,为强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体系。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从《暂行办法》的内容框架看,分为总则、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和附则六章,共32条,5000余字。其内容主要集中在“问谁的责”、“问什么责”、“如何问责”三个方面。为便于各位加深理解,这里对什么是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有哪些,一并作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这个概念,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是没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后才开始出现。何谓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通俗地讲,经济责任就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一定的权力,去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我们就要履行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就要把应该做到的事情做好,使其达到一定的目。而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领导干部在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过程中,是否把应该做好的事情做好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进行检查、鉴证和评价的一项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有哪些?

  那么,领导干部负有哪些经济责任呢?就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总体而言,所负的经济责任主要有五个方面:

  1.事业发展责任。

  事业发展责任始终是第一位经济责任。因为发展始终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发展,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所以,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就要看其抓发展的思路、力度和效果,要看其任期内事业是不是有新的发展,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是不是全面完成了,在同行业中处在什么样的位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省今年将加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状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情况的审核,加强对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指标的审核,加强对科技创新、教育体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的审核,客观评价被审计干部任期工作业绩和经济发展责任。

  2.科学决策责任。

  领导干部要履行好推动发展的责任,关键在于做到科学决策。决策是领导干部的核心权力。决策科学,才能推动发展,反之,则阻碍发展,损害发展。有观点认为,决策失误,比贪污受贿更可怕,因为决策失误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科学决策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重中之重。评价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主要是看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民主性、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及其决策后的执行效果。

  3.依法行政责任。

  依法行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更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评价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主要是看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以及上级部门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4.管理监督责任。

  领导干部主政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对其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下属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监督责任,这既是其所负经济责任的应有之义,也是“一岗双责”规定对领导干部的刚性要求。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或单位,监管严格,内部管理就规范,事业发展就健康、顺畅,否则,如果对待自身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认为这些问题面上普遍存在,因而不重视;对自己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某些问题,总觉得是为了工作、为了发展,相关责任人并没有把钱装入自己腰包,可以理解、谅解,网开一面,而忽略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有的甚至对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外施恩,这些对自身和干部是极不负责任的。久而久之,地方、部门单位内部和干部要么不出问题,要么就会出大问题。看领导干部履行监管职责,主要是看领导干部是不是敢抓善管,看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健不健全、执行严不严格、落实到不到位,是不是真正做到了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5.廉洁自律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习***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功罪不可相抵。这警示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对事业有多大的贡献,如果在个人廉洁上出了问题,其结果只有一个:一票否决。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业绩情况也是一票否决。

  所以,我们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突出评价反映以上五个方面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之间以及领导干部分工不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范围是有很大差异的。这里要着重说明两点,一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制度性安排,委托性任务,常规性工作。不要认为调整岗位才审,或有问题才审,而是有计划开展的。二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有的同志可能就认为,只有主要领导干部才有经济责任。其实不然。只要是国家公职人员,都担负着一定的经济责任。作为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务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必然相应担负或大或小的经济责任。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可能不光是针对主要领导干部,还会发展延伸到其他领导干部,以及从事经济管理方面重点岗位的人员。现在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实是以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审计为基础的,实际上也是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问责的主要内容。

  所谓经济责任问责,是指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实行问责。

  前面已讲了,经济责任不光涉及主要领导干部,所有国家公务人员都在承担经济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三类问责对象:

  一是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些领导干部权力大、责任大,应当作为首要问责对象。两办规定细则马上印发,对象涵盖更广,包括开发区、社区主要领导干部。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往往涉及到其他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这些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存在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问题,同样要依照《暂行办法》予以问责。

  三是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充分利用审计和有关部门查证结果实行问责追责,有利于促使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都牢固树立起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应尽的经济职责。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济责任涉及面很广,但《暂行办法》只规定对42种履责不当情形实行问责,这主要是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出发,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规定。去年以来,省有关部门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已问责追责120多人。这里,主要结合近几年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情况,简要介绍因履责不当被问责的六类情形(国有企业这块就不讲了):

  一是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

  我们每一名领导干部应该都知道,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就是通常所说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集体决策、依法决策、按程序决策。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在决策中不遵守“规则”,主要表现在:有的未经集体研究就决策,如,“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直接“拍板”决定重大经济事项;有的“忽略”或“省略”了决策前的必经程序,如,国有资产处置前是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的,但有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在研究处置资产前未组织进行评估;有的不依法依规决策,如对于基建项目,上不上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但项目由哪个公司承建,是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的,而有的领导却以种种理由和方式指定施工方。对这些违规行为,都是要依据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还要从重问责。

  二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方面。

  重点问责执行土地、环保、民生等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等行为。在土地管理方面问责的: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调整容积率,违规减免或者返还土地出让金等问题要问责;审计发现很多这些问题,特别是商住用地不招拍挂和变相招拍挂,再就是一些名目伪装,如商住用地出让金返还给开发商,调整容积率,歉收土地出让金,造成财政收入重大流失。在环境保护方面问责的:违规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违规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不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处置等问题;在民生保障方面问责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者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等问题。省政府决定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机制,这是好事,执行中应注意,该保的不能统,保运转、保民生、保救灾、保惠农补贴资金的不能统,再就是统筹的资金只能用在统筹项目上,不能借机挪作他用。根据三中全会精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违规干预、插手,起不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作用。

  三是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

  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有特殊情况的要急事急办。必须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严重超概算的必须报批。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单位不得违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禁止一切在签订合同或者计价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擅自通过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行为抬高建设项目造价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等等。比较常见的是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等问题。对于各类工程建设或维修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必须进行招标,也就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要公开招标。对于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车辆、办公设备及用品等,都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或者经办人因不知道这些规定而违规,或者明知故犯。这些都要问责。

  四是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方面。

  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关键环节:在财政收入执收方面,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在财政支出方面,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项目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支出“三公”经费。在财政资金存放方面,不得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在国有资产处置租赁方面,不得违规处置租赁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在会计责任方面,《会计法》、《审计法》明确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该说,部门预算改革推行了多年,预算就是法的理念也应当深入人心了,因为预算是经过人大审议批准的,就是法,违反了就是违了法,小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了,可以不追究;但大的问题,就要问责。审计还发现,出借财政资金问题没有一个规矩,一套程序,想借谁就借谁,逾期没收回的多。支持民营企业,出借资金不是不可以,但要制定出借的原则、标准、期限、回报和监管办法。特别是对于设置“小金库”这样三令五申严格禁止的问题,更是要从重问责的。

  五是在履职中失职渎职方面。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或者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其实行问责。比如有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的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中,因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有的还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收费、集资、摊派或者罚款,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要被问责。

  六是在廉洁自律方面。

  这方面,党内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得十分明确,也非常具体,特别是党的***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和一系列禁令、规定、条例的出台,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我们部门单位都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兴建办公楼,超标准配备车辆,滥发奖金、津补贴,这些都是带电的高压线,绝不能碰,碰了不仅要问责,还有更严重的后果。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都要一一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的“三种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的情形为: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策,而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决定或与个别相关领导商量共同决定、批准,或授意、指使、强令实施,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一定程度社会负面影响等后果的;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事项,而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通过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决定、批准实施,导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应由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决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主管责任的情形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等,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一定程度社会负面影响等后果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分管的工作,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主管的工作,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研究决定,导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问题。

  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领导责任的情形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相关决策、决定,由于分管领导、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一定程度社会负面影响等后果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人应当主管、分管的工作,但相关领导或部门单位未作汇报,本人也未曾主持会议研究、未曾签批相关文件,执行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

  对审计发现的不属于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中的一般性财政、财务收支等问题,不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经济责任。

  这里要说明一点,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时,还要界定相关人员的主管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的同时,还要界定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同时,还要界定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其次,确定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

  一方面,负有责任的问题性质不同,问责不同。如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决策不按规定程序、工程建设不招投标,商住用地不招拍挂,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在所属协会学会兼职取酬、个人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群众反映后经核实基本属实和属实等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实行问责。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责任情节轻重,实施问责。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问题的问责,情节较重的,从重问责;对于情节较轻的,减轻问责;对绝大多数负有领导责任问题的问责,情节较轻的建议不予问责。问责中也要考虑暂行办法规定了四种从重问责的情形、两种从轻问责的情形。同时,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其他领导及相关人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如我们省本级,属省管干部,由审计机关进一步核查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后进行问责;对不属于省管干部的其他相关人员,责成地方、部门进行问责。

  视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相关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从规定的“八种问责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中,择其一种或合并使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作出问责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实施问责。还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实施《暂行办法》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有的同志可能会顾虑和担心,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暂行办法》的实施会不会给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形成束缚和影响。这种可能存在的顾虑和担心是片面的、不必要的。实施经济责任问责不是要和什么人过不去。《暂行办法》颁布施行的目的十分明确,不仅要让它成为规范权力运行、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履职的“紧箍咒”,而且要成为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的“护身符”。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实施经济责任问责中,要紧紧围绕这个目的,正确把握问责工作的方向和导向。

  (一)坚持好“三个原则”。

  一是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关键在于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干部履责不当情形严肃问责。一方面,将做到依法问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严肃性,改变以往只注重工作整改、不注重责任追究,“见事不见人”的做法,严格兑现责任;另一方面,还要做到公正问责,严格防止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二是要责权一致、惩教结合。有权必有责,失责应追究,问责对象具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统一的,在实行问责时,其所发挥的作用越关键,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同时,实行问责必须着眼于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防范、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达到 “双赢”的效果,使被问责者在受到相应问责追责的同时,能够深刻反思,真正认识失职失责问题之所在,心悦诚服地接受问责决定,并认真纠正过错,深刻汲取教训,警示今后行为。三是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地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肩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搞好分工协作,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既对直接责任人问责,又要追究负有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切实强化经济责任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落实力度。

  (二)处理好“三个关系”。

  要保证《暂行办法》更好地贯彻实施,除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抓好落实外,从宏观的角度,还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督规范与改革发展的关系。改革发展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经济责任问责追责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促进领导干部按照科学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履职尽责。因此,要在抓好问责追责的同时,认真分析和反映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各种风险隐患,以及政策法规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方面,哪些需要完善,哪些需要废止等等,积极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推进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和深化改革,扎牢权力运行制度的笼子。二是处理好就事论责和深层追责的关系。《暂行办法》所列举的问责情形,都是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中起码应该遵守的。从以往审计反映和揭示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单位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经济案件中,除暴露出某些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行为方面的失责和过错外,往往还掩藏着深层次的腐败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而这些腐败或违法违纪问题,往往又是领导干部发生失职失责行为的重要诱因或深层次根源。三是处理好问责力度与问责效果的关系。正确行权、权责统一、滥权必责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但也要认识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目前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加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型的问题处在不同背景下,其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都可能有很大的不同。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实施问责过程中,必须科学合理地分析问题,既要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又要做到依纪依法、合情合理、恰如其分,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努力追求实施问责制的最佳效果。

  (三)把握好“三个区分”。

  《暂行办法》的颁布,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也是服务“五个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一定要按照省委全会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研判和处理改革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活动中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三个区分”。一是要注意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区分开来。二是要注意把加快发展的开创性举措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区分开来。三是要注意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服务企业的举措与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行为区分开来。使问责追责实现惩治腐败、挽回损失与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机统一。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切实做到依法问责、科学问责,使问责经得起客观实际的检验。通过依法问责、科学问责,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遏制违纪者、惩治违法者,唱响服务改革发展的进行曲。

浙江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着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现就进一步深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乡镇经责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以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乡镇经责审计的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必须重视乡镇经责审计工作。贯彻审计署“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着眼于管好权,扎实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既要重视解决县级审计机关人手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乡镇经责审计的质量。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乡镇经责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证。规范化建设就是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审计行为。信息化建设就是在规范化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式审计理念与方法,实施业务管理和现场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乡镇经责审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支持,统一思想,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以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动乡镇经责审计的全面深化发展。

二、以党政主要领导同步审计为手段,进一步完善乡镇经责审计的组织管理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作为一个审计项目实施,发一个审计通知书,撰写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别征求意见并分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应重视运用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成果,提升审计人员总体把握被审计对象一般规律的能力。审计实施中应认真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通过多方听取意见来增强审计的针对性。要积极探索“1+N”的组织形式,注重整合审计资源。

(三)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指标是一致的,仅以一级指标的不同权重,来区别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不同工作重点。对书记应突出对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对乡(镇)长或街道主任应重点突出决策执行和经济管理的审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正确把握和区分党政主要领导应负的经济责任。对应由副职等其他人负责的问题,要加强延伸审计、延伸评价、延伸定责,该谁负责就让谁负责,促使主要领导干部承担起落实整改和督查到位的责任。

三、以“一观三化一廉”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乡镇经责审计的重点内容

(四)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围绕领导干部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来确定审计重点内容,注重把握好审计重点内容与领导干部履责之间的关联性、针对性和可审计性。审计重点内容应根据乡镇财权事权的实际情况,把党委、政府关心、百姓关注、干部管理部门所需、审计机关所能的事项作为审计重点内容,防范和避免无序审计、重复审计和越权审计等现象。

(五)乡镇经责审计的重点内容是“一观三化一廉”。一观即落实科学发展观,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构优化、民生改善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三化即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和操作行为规范化,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财政资金、公共资产(资源)、政府投资项目、民生保障与改善和环境治理与改善等方面的公开化程度、市场化程度和规范化水平。一廉即廉洁自律,包括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各级审计机关应结合本地乡、镇、街道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一观三化一廉”对应的具体审计事项。

四、以量化分等评价为要求,进一步明确乡镇经责审计的评价标准

(六)实施量化分等评价是总体把握领导干部履责情况的一种手段,它以审计内容为基础,以评价指标为核心,以定性与定量评价的结合为方法,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行为和结果进行量化,根据量化结果做出优秀、较好、一般和较差的分等评价结论。

(七)评价指标可分为三级,一级指标为“一观三化一廉”,二级指标为一级指标对应的审计内容,三级指标为二级指标对应的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可采用加分和扣分的方法予以量化,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创新思路并取得公认良好效果的,可按规定标准加分,对于履责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标准扣分。加分、扣分和总分的计算方法应在相关操作规程中具体明确。

(八)把乡镇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及工作成效,以及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作为乡镇经责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在操作行为规范化的评价指标中给予明确和细化,鼓励乡镇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对村级组织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五、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为途径,进一步探索乡镇经责审计的技术方法

(九)重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管理,完善计划管理和成果管理,通过科学的业务管理,提高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把握乡镇经责审计一般规律的能力。加快推进乡镇经责审计项目实施数字化,省厅在试点基础上,开发了“乡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软件”,将以“一观三化一廉”为核心的量化指标评价体系以信息化的技术手段予以落地。“乡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软件”依托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提供了备选的审计重点内容和审计事项,可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同时与OA审计办公系统中的“经责审计信息系统”模块互联互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灵活性。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该软件提供的审计重点内容和审计事项备选指标进行选择,也可以增加指标,以充分体现本地乡镇经责审计工作特色。

六、以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为抓手,进一步深化乡镇经责审计的结果运用

(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关键是有关问题整改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确保问责。要围绕发展、风险、民生主题科学审计,依法揭露存在问题。树立揭露问题和解决问题一盘棋观念,按照销号制的要求,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到位,尤其是注重完善体制机制,逐步消除屡审屡犯现象。重视通过落实任前告知、任中审计、年度报告和离任交接等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日常监管,以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审计结果的进一步有效运用。应加强对权力运行中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按照“服务社会、服务百姓”的要求,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开的途径与方式。重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领导作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平台作用,认真落实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工作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教育,发挥审计结果的预防、惩治和警示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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