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所是如何发展普惠金融贷款事业的?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金融办制定的《2018年苏州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要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苏州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市会议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为苏州争当“两个标杆”、建设“四个名城”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在已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的基础上,推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和“ATM村村通”建设提质增效,推进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力改善对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信用档案作用,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农业保险参保农户基本实现全覆盖。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一)健全多元化机构体系。

  1.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投入。2018年,推动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建立与市委农办等部门定期沟通机制,探索融资新模式,大力支持苏州乡村振兴项目,力争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新增授信100亿元。推动农发行苏州市分行信贷支持全域“三优三保”行动,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水利、农村人居环境、生态整治、特色小镇、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流转等项目,保障全市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争取投放支农贷款60亿元。(牵头责任单位:苏州银监分局)

  2.鼓励商业银行加快推进普惠金融部发展,力争年末实现大型银行、地方法人城商行和法人农商行普惠金融部全部落地。同时,加强小微品牌建设和特色发展,持续提升实体经济小微贷款的占比,推动普惠金融再上台阶。发挥好市民卡平台作用,开发多种适合本地居民需求的金融产品,满足普通市民金融需求。(牵头责任单位:苏州银监分局)

  3.发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推进张家港农商行发挥自身优势,采用网格化管理模式,服务三农。鼓励常熟农商行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推广“创业贷”等产品,支持创新创业,2018年新增投放“创业贷”等普惠金融类产品60亿元。做好太仓农商行新三板挂牌的准备工作。推进昆山农商行上市,争取材料年内报会。推进吴江农商行大力发展阳光信贷,年内实现村落阳光信贷预授信。支持太仓农商行年内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方式补充资本,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责任单位:苏州银监分局、各地农商行)

  4.充分发挥村镇银行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向乡、镇、村下沉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模式,切实加强基层和社区金融服务。2018年新设网点1~2家,农户贷款、小微贷款投入保持增长。(牵头责任单位:苏州银监分局)

  5.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三农、小额分散”的经营宗旨,加大惠农惠企力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风险预警,2018年组织辖内正常经营的20%以上的小贷公司开展真实性专项检查,启动小贷公司监管评级,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6.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发展业务。2018年制定规范整顿现金贷等业务工作实施方案,实现互联网金融整治总量逐步下降、风险日益缓释。整肃支付服务市场的违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对持证机构的检查督查,切断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渠道,促进支付服务良性循环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7.积极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继续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贫困户保费费率和起赔点。以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社员及农业企业,低收入家庭大中学生等为保障对象,鼓励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拓宽保险增信路径,引导信贷资源投入。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积极为贫困人口提供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大病住院补充医疗等方面的保险保障,继续深化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民生安全保障,防止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2018年涉农保险保费持续增长。(牵头责任单位:苏州保监分局)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8.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引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推广针对农户、下岗失业人员、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信贷产品。不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推进平台向县域地区延伸,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效率。2018年组织银行业机构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产品培训3次以上。(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9.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适时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为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提供更加有效的金融服务,确保三权抵押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进一步深化“借力电商、端口前移”探索,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充分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成果,指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平台的应用,引导大企业通过平台为小微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为小微企业完成“增信”。加强宣传培训,提升银行和企业的认知度、接受度和认同感。(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

  1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双创债等。引导农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农产品的套期保值。加强涉农重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高成长、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拓宽农业和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11.积极推进各地对现有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整合,做强融资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参与资本市场的信用评级,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对企业发债的增信作用。2018年推动全市纳入社会评级的融资担保公司不低于95%,甄选3~5家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信保贷基金平台。(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12.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程度。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并兑现市级财政奖补政策,基本实现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农业保险的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全面提高保险服务现代农业的能力。2018年,在常熟市、张家港市深入开展国家级重要农产品收入(价格)保险试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存贷款业务。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发挥机构、客户优势,将“互联网+”技术与现有服务网络充分融合,全面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畅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渠道。鼓励吴江农商行积极参与区域农村电商建设,将农副产品引入线上,实现“金融+互联网+农业”的创新经营模式。推广张家港农商行光伏贷产品,2018年新增“光伏贷”20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各农商行)

  (三)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14.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强化农村支付服务的风险防控和提质增效,根据农村区划布局调整,整合部分低效站点、关闭部分风险站点,推动站点从普及向精品转变、提升。探索加载电商平台服务功能,满足农民群众服务多样化需求。积极推进移动支付示范工程建设,以民生项目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拓展移动支付的场景应用,优先拓展农村地区应用,极力解决移动支付发展不充分、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15.继续打造征信体系试验区,夯实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信息整合,夯实数据基础,加快征信公司自身建设,打造苏州品牌。2018年,实现地方企业征信平台新增授权企业征集8万户,征信平台查询18万次,试点采集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在省一级层面的基础上,争取更高级别征信试验区。(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16.充分利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助力金融支农惠农。利用江苏省农村经济主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征集县域农村青年示范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提高信用档案建档覆盖面。探索建立外部评级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信用信息和评级结果的运用,鼓励商业银行制定与评级结果挂钩的差别信贷政策,提高金融支农惠农的水平和实效。(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17.在已有的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基础上,做好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充分发挥金融生态环境评估和金融机构评估机制,加强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的评价,督促辖区金融机构持续改进服务工作。(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四)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18.积极发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018年力争实现平台企业数增加1万家,解决融资需求额增加1000亿元。延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建设集股权投资机构、企业资源项目、金融咨询专家“三位一体”的股权融资服务平台,提高平台企业的直接融资获得率。整合平台企业数据,通过建立行业类型、规模、发展阶段等多维度的指标体系,研究推出平台企业分类分层机制,为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企业主动推送、匹配更精准的金融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19.完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线上交易,建设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化平台,打造农村产权“互联网+交易鉴证+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抵押融资链条。畅通农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三农”发展,放大财政资金扶持效应,发挥“农发通”等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作用,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办)

  20.加强金融监管政策差异化激励。开展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反馈和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工具,不断引导金融机构贯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法人机构合理确定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加强对辖区内地方法人机构已发行存续期小微金融债、三农金融债后续监督管理。(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1.发挥财税政策作用。积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支持作用,加强部门间、上下级政策错位协同,发挥财政金融政策组合效应,优化完善财政金融措施,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普惠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直接融资和地方金融体系发展政策、落实相关金融扶持政策、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压实地方政策金融监督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设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全面、清晰的追踪巡控全市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的发展趋势、特点及风险隐患。2018年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一期投入使用。(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五)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3.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依托已建立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基地、社区学校等平台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推动实施“金融之家·普惠工程”,进一步探索推进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多渠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提升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开展“金融人才专题培训班”以及支持中国基金博物馆举办“金融大讲堂”活动。2018年计划举办5期金融人才专题培训班,10期金融大讲堂。(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24.提高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坚持开展常态化的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以及投资者教育活动。2018年开展两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调动机关、社区等各类宣传力量,发挥“以点带面”的效果,营造出“媒体联动,全民互动”的宣传氛围。(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25.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金融消费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金融质量。进一步发挥苏州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健全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引导金融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金融纠纷。(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普惠金融方面更多的政策支持。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普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企业之间的协调互动,强化意见实施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并推动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提升法治环境。通过设立金融审判庭,建立金融审判绿色通道等方式提高金融案件处置效率,降低金融机构追偿成本,探索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提升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积极采取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大力提升金融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完善考评机制。建立对工作要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检查和评估制度,把工作要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公布检查评估结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新型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强实施情况信息披露,建立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切实推进工作要点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普之城乡,惠之于民”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特别是满足小微企业、农民、大中专学生毕业生、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金融需求。到2020年,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金融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达到95%以上;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构建多层次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一)发挥银行机构作用。

  1.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业开发、现代农业园区、美丽乡村建设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单设扶贫部门,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进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调配资源,对扶贫开发金融服务领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坚持面向“三农”的定位,加大“三农”贷款投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发挥自身的网络优势,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推动邮储资金回流,加大对富民增收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稳步发展小额涉农信贷。商业银行要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乡镇服务网络,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适度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水平。(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服务作用。加快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优化县域网点布局,积极向农村延伸业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县级联社股份制改造,组建一批农村商业银行,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贫困县、粮食主产区、产业集群以及“五位一体”综合示范区。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培育支持小微企业的新生力量。(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

  1.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序发展合作金融。加强农村便民金融服务点和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供销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在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基础上,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或供销社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融资担保基金,完善贷款风险负担与补偿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多种形式的保险体系。加大中央政策性保险资金争取力度,提高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投资项目库,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发布平台,适时举办“政银保”项目对接会。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拓宽保险资金在我省的投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向城镇化建设、“三农”和小微企业投资。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完善重大灾害损失救助机制,逐步建立具有河北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大力引进专业化、特色化的保险法人机构。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积极引导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县域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建设,优化保险机构网点布局。培育和发展农村保险市场,形成覆盖农村地区、多层面、多形式的保险业发展格局。(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一)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股权、仓单、税单、保单、订单、应收账款、票据和保理等质押贷款规模。推广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和并购重组等贷款品种。推动政策性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商业银行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走出去”。围绕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开展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仓单质押等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各类抵质押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知识产权组合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信托等业务。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投资和经营公司。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评估、处置和交易机制。(河北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保险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发展信用保险保单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采取“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普惠信贷积极性。按照保险资金使用政策,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到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推动发行小微企业增信扶持债券。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充分发挥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作用,建设成为服务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信用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创新中心,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丰富租赁市场机构主体,发挥租赁融资融物功能。支持小微企业以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池,帮助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省金融办、河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银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三农”金融服务

  (一)创新涉农贷款抵质押方式。鼓励各地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纳入抵质押品登记范围。探索以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贷款办法。积极推广农业机械设备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农副产品仓单质押贷款等。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把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纳入质押范围。(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持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业“走出去”的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推广应用产业链融资模式。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为“三农”发展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绿色金融服务内涵,加强对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涉农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涉农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开展期货、期权交易,增强农产品定价能力,运用风险规避功能,稳定生产经营。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涉农中小企业纳入区域集优债和集合债、集合票据发行企业名单,支持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鼓励涉农企业以农村承包土地收益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发展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保险服务网点覆盖率。大力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保险等业务。鼓励各地根据农业产业化特点,积极发展果品、水产、食用菌、中药材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项目。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新型涉农保险险种。完善政策性涉农保险协保体系。(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金融扶贫工作

  (一)推广阜平等地金融扶贫经验。成立县金融服务中心、乡金融工作站、村金融工作室等三级金融服务网络;以农业保险作为金融进农村的突破口,建立“政府+保险+银行”“政府+银行+企业+农户+保险”等扶贫模式,构建农业保险和扶贫贷款担保体系。(省金融办、省扶贫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考核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和《关于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冀扶〔2016〕5号)要求,切实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有效发挥金融加速脱贫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机构按照“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建制乡镇机构网点覆盖率和行政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扶贫工作投入力度。(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对初始创业者和特殊群体金融支持力度。切实加大对妇女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民工返乡创业、青年创业、残疾人创业就业等初始创业者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鼓励设立助残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加快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及管理机制。进一步降低大学生创业贷款及涉农贷款的准入门槛。认真落实助学贷款政策要求,提高助学贷款满足率,满足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残联、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小额贷款的支农支小作用。大幅提高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获得率,提高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覆盖率。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9号)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制,按乡镇明确一家责任银行,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重点发放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扶贫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促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大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加ATM、POS等各类机具在乡村的布放量,大力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鼓励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研究开发成本相对低廉、操作简单、安全性较好的便农惠农新型支付产品。积极稳妥扩大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为农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资金汇划方式。继续推广助农取款服务,进一步丰富助农取款点功能,打造惠农金融综合服务站,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支付服务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建设“诚信河北”为契机,加快建立县级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并提供经费支持,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集公安、工商、法院、税务、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搭建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稳步推进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涉农机构等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建设,推动开展金融生态市(县)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夯实信用基础。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体系创新信贷运作模式,改善普通农户和涉农机构的贷款可获得性。推进企业信用信息融合工作,探索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的实现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逐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效果评价。构建普惠金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省经济金融发展情况,选择相对科学合理、数据可获得的指标,从金融服务覆盖率、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金融服务成本、金融服务满意度和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把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对金融机构的一项评价内容,纳入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同时纳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办法。(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一)运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定向支农支小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支持、优先办理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支持。(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存贷比,在授权授信、绩效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河北银监局负责)

  (三)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支小长效机制。落实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减轻金融机构涉农业务成本,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总量供给;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鼓励各市、县(市、区)整合各类支农财政资金,建立“三农”和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对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智力支撑。鼓励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县金融监管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持组建省级金融智库,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金融风险监管和宣传教育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规范和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强化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提高政府金融监管能力,明确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强化对各类准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继续加强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着力增强县级政府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划清业务红线,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和金融秩序稳定。(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公众风险和维权意识。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促进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不断畅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要把推进普惠金融作为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要将普惠金融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二)统筹规划协调。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金融监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在冀金融机构,制定各市普惠金融实施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单位。

  (三)积极开展试点。坚持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求实求效的导向,对重大创新性举措或暂不能在全省推广的改革试验,由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际,选择3-5个市、县(市、区)进行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

  发力普惠金融办“村口银行” 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2016年,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首次确立了普惠金融的国家战略。建设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了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该行在贫困县与当地供销社合作,创新办起了“村口银行”。

  这一做法收效显著,2016年建设银行年报显示,该行截至2016年12月末,涉农贷款余额16000余亿元,占各项贷款比例15%。扶贫贷款增长22.35%。

  建设银行内部资料显示,目前建设银行正结合供销e家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体系建设,拓展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供销电商平台+裕龙通APP+供销服务网点+社员卡”的村口银行。

  而在传统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建设银行去年也加大了倾斜力度。特别是积极拓展新的放贷手段。在担保环节,探索运用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有效分担了涉农信贷业务风险。

  联手38万供销社基层网点办“村口银行”

  在县域农村铺设网点成本高耗费人力,让很多银行望而却步。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的偏远农村,当地农民无法获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在那里更是无从谈起。

  对于传统优势并非三农的建设银行而言,目前该行在平困县的网点覆盖率在国有银行中排名前列。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建设银行有网点机构覆盖的县为471个,覆盖率为56.61%,共有网点891个。

  既不像已经拥有网点众多的基础优势,也不像邮储银行可以利用集团平台邮政网点,建设银行独辟蹊径,通过与当地供销社合作,创新办“村口银行”,同样起到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良好效果。

  据建设银行内部介绍,建行的具体做法是,在不具备网点布设条件的县域和乡镇地区,依托供销社、电信、超市等第三方渠道开展合作,将行外机构渠道作为延伸服务的网络,设立建行普惠金融服务点,向县域客户提供个人金融服务。

  去年,建设银行联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普惠金融合作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6〕1号)。通过供销合作社服务点,为广大农村客户提供不出村就能办理的取款、汇款、缴费等金融服务,成为广大农民的“村口银行”。

  目前,已有10家一级分行与供销社正式开展普惠金融合作,15家一级分行正在积极与当地供销社沟通、协商合作事宜。

  供销总社38万基层服务网点与建设银行合作很快在实战中得到检验。2016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农民工代发工资业务体量巨大,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建设银行相关知情人士介绍到,政策一出台,建设银行便主动把握这一机遇。结合自身优势,建行对农民工代发工资群体的行为特征和金融需求进行深入的大数据分析,精准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形成《农民工代发工资业务营销指引》。

  总行指导分行做好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与仓储、居民服务与其他、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与餐饮业等六大重点行业农民工代发工资业务的营销和拓展;其次,做好市场调研。赴安徽、江苏两地实地调研,详细了解农民工用工企业以及市场需求,倾听分行建议,为后续工作落实和落地奠定基础。

  最后,建设银行依托供销总社38万基层服务网点,结合供销e家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体系建设,大力拓展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点,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供销电商平台+裕龙通APP+供销服务网点+社员卡”的村口银行,为农民工发放工资提供了有效而便捷的金融服务。

  创新担保模式压低不良

  2016年建设银行年报显示,该行将“三农”与小微列为优先支持的重点领域,信贷规模上不断加强资源倾斜。

  根据该行2016年年报,截至2016年12月末,建设银行涉农贷款余额16939.68亿元,占各项贷款比例15.6%,与2009年末的5895.21亿元相比,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6%。此外,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4万亿元,满足“三个不低于”监管要求。

  由于三农与小微客户缺乏抵押物且无法提供完整的现金流表与财务报表,给三农企业放贷一方面增加成本,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较高的不良率,这些问题一直困扰金融机构。

  特别是担保环节,面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抗风险能力弱,依赖自然环境、市场,缺信用、缺担保、农业企业经营收入不稳定等因素,涉农企业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足值有效的抵质押。

  建设银行去年针对这一问题加大创新力度,积极拓展新的放贷手段。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探索运用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丰富初级质押品种;加强与涉农融资担保、保险机构等的合作。

  “建议进一步推动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共担的风险补偿机制。”该行相关负责人指出。

  上述做法有效分担了涉农信贷业务风险。年报显示,2016年,建设银行实现资产质量逐季向好,2016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786.90亿元,同比少增400.99亿元;不良贷款率1.52%,较上年下降0.06个百分点。

  此外,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剪刀差”为-5.91亿元,自2012年以来首次转为负值;关注类贷款占比2.87%,较上年下降0.02个百分点。

  作为基建领域的传统优势银行,一向以稳健著称的建设银行也不忘推陈出新,创新涉农金融服务三农。

  首先,该行去年大力拓展供应链融资服务。以农业龙头企业和核心企业为重要依托,采用订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加大对其产业链上下游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除了创新涉农业务担保方式外,该行还创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贷款产品。作为在基建领域具有传统优势的银行,建设银行创新推出新农村贷款、城镇化贷款、PPP模式系列贷款、政府购买服务贷款等产品,允许通过特许经营权收益、未来应收账款等设定质押,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持力度。

  个人涉农贷款业务方面,建设银行在个人支农贷款上持续发力。建设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产品是建行在部分地区开办的对农户发放的,用于支持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创新产品。推进了个人贷款产品向农户的延伸和覆盖,特别还针对“农民工”群体,创新“农民工工资专项个人助业贷款”金融服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所提出的“探索农村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的改革方向,正在金融机构一线悄然推进。2016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对于两权抵押开拓出的县域金融新蓝海,建设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建议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相关工作试点推广,完善土地评估、登记、流转机制,为农业现代化生产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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