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上班的第一天就让我签合同了。当时对合同不是很了解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上班的第一天就让我签合同了。当时对合同不是很了解所以就签了如果我现在要解除合同要怎么办?
简介: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
如果你满了16周岁,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未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你签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是给与保护的。你应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你好,我在某个地方转了个门面房,有三十多平米左右,在第一天的中午跟他签了合同,合同上写了双方的名字,***号,店名里面的东西,写了总共的带货的房租的费用是多少钱……因当天乙方没有现金,说了过几天有钱了再给甲方总共的费用,在合同上也说了过几天给转让的总共费用,过了两天因乙方家里人不愿意最后决定不要那个店面合同上写了是写了关于转让的内容,但是甲方当时也没给店的钥匙,现在甲方说要违约赔偿金,合同上没写关于违约的话题,请问甲方起诉了那个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也没有手印,
简介:张剑律师,于2010年毕业于吉林大学,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履行期限是怎么约定的,这要看合同的约定。
我到岘山**上班第一天就掉到没有安全防护的基坑,造成了双脚脚跟骨折,我没有证明人,没有签合同,也找不到有力的劳动关系的证据,现在工地负责人为我付了医药费让我出院回家,没有善后补偿我该怎么办?
简介:李伟律师,法学学士,法学、社会学双专业背景,***党员,8年法律工作经验...
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施工单位和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我想了解一下我目前的工伤问题 在2017年5月27
简介: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并专注于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保...
尽快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快过期,时效一年,认定工伤后医疗终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各项工伤赔偿金额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是今年7月份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去年和一家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并且今年三四月份在这公司实习,这个公司四月份给我们发三月份的工资,说是要压一个月工资,但是现在五月份都没有发四月份的工资,这合法吗?如果我现在辞职不干了,这属于三方协议里面发违约吗?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前没有签三方,公司说要在拿到***后直接签劳动合同,现在档案要怎么处理,是打回原籍还是办就业代理,两者区别以及怎样获取干部身份
你好,我是今年的毕业生,毕业前和新疆的单位签了三方协议,现在我想要解约,要拿到解约函,但是新疆单位不给开具解约函,那边单位强制要求我们交***和档案,不然不给发工资,他们的做法符合法律吗
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实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毕业之后7月15号之前需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则需要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现在毕业了不想去这家公司,有什么方法可以免除三万元赔偿
发布者:劉小二。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毕业前与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我毕业拿到***后去公司解约了,公司考虑到我的情况没有让我赔违约金,也没有给我解约函和公司所持有的那份三方协议。毕业前解约的人赔了钱拿到了解约函,没有解约函会对我以后找工作有影响吗?当初签三方协议的时候还有一份附加协议,上面写我们一年内不得单方面提出解约,否则要赔偿违约金,还有一条就是因为没毕业所以以此协议为准。
你好!我今年毕业前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但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想去上学了,这个违约金用不用交,如果不管这事会不会有什么后果
刘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下,我是16年毕业的毕业生,然后16年七月***到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协议上写了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的要交3000违约金。然后一直到17年3月一号才签订劳动合同转正的,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辞职还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你好,应届生今年7月毕业现在在实习,实习面试跟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现在工作三个月了已满足了公司对实习期限的最低要求,自己发现不适合这份工作以后不想在这儿干了,协议中有违约金这一项,我还怎么解决才好呢。
陈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和一家公司签了三方协议,但是毕业后不想去,怎么办
你好,我是2016届毕业生,今年的7月份我与一个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后来我又想考研,请问会对我考研身份问题有什么影响吗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您好,请问您是如何受伤的呢,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可以申请
我想问一下关于伤残等级评定方面的。报告上写了一个“伤残等级符合:s84.0”伤残情况:多发腰椎横突,棘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L5/L1椎间盘突出,右腓神经损伤。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经劳动能力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S84.0。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拾贰个月
这涉及到鉴定程序的专业内容,请您将鉴定事项及案情详细陈述给律师,我才能给您更专业的答复!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2.关于治疗终结。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2.关于治疗终结。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因此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一、一般来说,伤残鉴定种类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伤情鉴定(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伤残鉴定(大部分是交通事故类)。二、三者区别:(一)工伤鉴定1、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2、伤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二)伤情鉴定1、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2、伤情鉴定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鉴定结论分为不构成伤害,轻微伤,轻伤,重伤,如为轻伤或重伤,加害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伤残鉴定1、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2、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三、三者之间的联系: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两者经常同时出现。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5、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6、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伤残等级鉴定可以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四、三者之间的区别: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3、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5、使用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6、等级划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