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人员有欺骗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怎么办

内容提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竞合问题浅探——以电视直销现象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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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443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1.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2.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
3.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4.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1.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4.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1.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能主动配合调查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有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二.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 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内,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还没有社会影响,能主动配合调查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有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能配合调查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三.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1.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内,能主动或者经催告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后果不严重,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积极配合查案的,处3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后果不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处11万元以上16.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后果较严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16.5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在6个月以上,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1. 初次开展违法活动,销售收入1万元以下,并能及时改正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2. 违法行为在1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能积极协助查案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1. 初次出此案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积极配合查案的,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较大,不配合查案的,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妨碍执法办案的,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1.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下,配合查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违规招募人员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和表现的,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违规招募人员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6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违规招募人员在50人以上,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处2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七.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5万元以下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 收入,处7.5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或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相关规定1.违法行为时间短,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有较好认识,积极协助查案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两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本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销企业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授课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九.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1.违法行为时间短,及时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有一定危害后果,对违法行为有较好认识,积极协助查案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两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对违法行为没有认识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1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本年内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办案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直销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1.初次开展违法活动,销售收入3000元以下,且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收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主动改正配合查案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30日以上60日以下,销售收入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60日以上,销售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大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0日以上,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行为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对直销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对直销企业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直销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或者不按规定建立退货和换货制度
1.违法行为7日以下,主动改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7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查案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15日以上2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处22.5万元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20日以上30日以下,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30日以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十二.直销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1.违法行为10日以下,及时纠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10日以上3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很快停止违法行为,积极协助查案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30日以上60日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0日以上,拒不改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60日以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的,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1.违法行为1个月以下,及时纠正,没造成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1个月日以上3个月以下,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能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查案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拒不改正,有一定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对违法行为认识较好的,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较严重的后果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有很大的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有妨碍执法人员办案行为的,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2015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78号公布)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1.市级: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省工商局交办、挂牌督办案件。 
2.县级:负责直接查处本辖区案件。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稽查分局
、市纪委派驻市工商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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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山东省食药监局解释,水分不合格可能对产品外观性状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产品的有效保质期。

  海之圣直销奖金制度设定会员入门分为三级,银卡5000元、金卡10000元、钻卡20000元。加入会员可快速回本,推荐一单回本20%,推荐第二单回本80%。

  见点奖可拿30层,银卡见点4元、金卡见点7元、钻卡见点15元;拓展奖为小区业绩银卡7%、金卡9%、钻卡15%;领导奖为6代拓展奖的5%;管理奖即大区拓展奖的2%,银卡拿5层、金卡8层、钻卡10层。

  此外还有级差奖、平级奖、重消等,无不以推荐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金额来计算薪酬,而所形成的人员组织架构则为“金字塔”式,该架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加入者从后发展者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薪酬,且收益数额由加入顺序决定,后加入的永远只能作为先加入的供养者,该模式早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典型的传销。

  综上所述,青岛海之圣由会销逐步发展进军直销本意是跟随经济大潮,追求更高的商业发展。但却曲解了直销的意义,又陷于自身的产品缺陷、管理漏洞,致使直销之路荆棘满布、发展坎坷,但相信积极遵守直销行业秩序,规范管理的同时严格把关产品质量,直销前路也将会平坦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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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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