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帮解答,一般私募基金能追回来多少兑付延期如 何追款?


2023-03-27 15:04
来源:
上海荆华律师发布于:上海市
关于刚性兑付的抗辩
往往私募基金纠纷发生后,被诉方会提出刚性兑付不合理约定的抗辩理由,认为合同条款不合理性。从而引导法院忽视本案作为被诉方本身的违反适当性义务过错。这里先说下刚性兑付的问题。资管新规第19条: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应当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即了解客户;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即了解销售的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互匹配,即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匹配的客户。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亦不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免责的依据。管理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既与刚兑无关,亦不影响资管计划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未完成清算,虽然投资损失金额不能固定,但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已经可以确定,法院可先行就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在律师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法院认为管理人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投资人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但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为避免投资人诉累,法院先行就私募管理人的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判决私募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成后十日内赔偿投资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
荆华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中,建议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投资特别是股权型基金的时候,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根据我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签订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区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希望再等一等。在此律师也提醒,在延期兑付发生后,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取得和解退款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本文仅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邮件反馈给律师 jinghua@sylegal.com,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律师对私募基金中关于风险防控的意见建议
1.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私募基金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制定与私募基金组织形态相匹配的退出方案,明确清算条件、程序、方式、期限,以及清算不能时的救济途径。私募基金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制作清算报告。因怠于清算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基金投资人的主要风险及防控。虽然基金投资是一种委托投资,但其需承担与基金投资相关的全部风险。最为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的办法之一就是在投资前对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其次,在签订私募基金的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去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针对股权型基金,可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毕竟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股份回购是指被投企业或者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
荆华律师长期专注各类期货、私募股权、金融、消费者维权等诉讼或仲裁争议,特别是在保险证券金融纠纷方面有十余年办案经验。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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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点进来了,除非是看热闹不嫌事大,否则也不用多说是什么原因了。基本上是吃着火锅、唱着歌,突然发现每期的收益没法兑付了,还有管理人联系,让你展期。那么,该怎么做呢? 我们不多说废话,用人话教你怎么办。 为了让你了解的更深入,我每一期都会合着真实案例来解释。今天先介绍第一招,投资者适当性。 在介绍案例前,可能你会有疑问什么叫做投资者适当性? 简单来说,就是私募基金不是基金公司想卖就能卖的,必须卖给对的人。这个筛选对的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基金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也就是找到合适的投资者的过程。 如果你在买基金的过程中,感觉好像没这一环。 那么恭喜你,很有可能你能够通过这一点去挽回损失。 好的,你理解到这一点就够了。下面我们进入案例。 这个案例是发生在深圳的。 有这么一个大姐姐,同样是被告知基金赔了,钱拿不回来了。一般人也就乖乖的认栽了,但姐姐并不同意。 姐姐把基金公司给告了,要求基金公司赔自己20万。 原因是,她发现基金公司根本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没有发行基金的资格证。 她还一脸懵逼的发现,投的钱根本不知道去哪儿了,投什么、怎么投、啥时候还都不清楚,她感觉自己被骗了。 最严重的是,这个基金公司还欺骗自己的青春,说等两年就还,但两年之后根本没个音讯。 姐姐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基金公司也很紧张,说了三个理由: 一你的钱投了地产,现在情况你也懂得,你自己认栽吧。 二我已经给了你1万块了,够可以了。 三我只是管理基金,又不是花了你的钱,我不赔。 法院听着两方吵来吵去,自己调查了下。 原来,这个姐姐真的只个家庭主妇,是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认识了个推销员。 推销员先是一顿PUA,什么你看的项目算个啥,我这项目100万一年能赚12万,铁定保本。 你现在的钱根本都不够格投我们的项目,这样吧,看你不容易,我给你找人拼单,让你投进来,如何? 姐姐很高兴,把本来要存的20万,就投给了业务员,签了协议。 法院是这么看这个事儿的 私募基金是面向高净值人士的市场,必须是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人才能玩(显然姐姐并不是),也就是需要去区分合格的投资者。 大家注意了,合格的投资者是什么样的? 答案是有300万的金融资产或者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而且一次投,就必须100万起步。 那显然姐姐只是家庭主妇,不是合格投资者。而且这次的投资金额,是拼拼凑凑凑成的100万,显然是为了规避国家投资下限。 看到这儿,你是不是觉得,都是基金公司的错,基金公司直接就赔了? 错! 因为这个无下限的操作,姐姐和基金公司签的协议无效! 什么叫协议无效?有啥结果? 无效就是说,签的什么都没用了,作废了。 为什么无效?原因很多,我们现在只用知道,规避下限,也就是规避法律,就是无效的。 无效的结果是啥?都无效了,就由法院来看你们谁对谁错,根据对错程度来认定责任。 那我问问你,你觉得这里面的对错怎么分?54321揭晓答案,法院是这么认为的姐姐你有错。错在当时协议中明确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是另外一个人。也就是说,你是明知道推销员是规避下限的操作,你还配合了他。 基金公司你更有错,错在你没牌照、没备案、没评估风险、没设置投资者条件、没揭示风险……,严重违反了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的适当性义务。 那么结果是,因为姐姐有错,你就别想着那12%的收益了。 基金公司你有错,而且错的更多,快把别人的本金给还回去。 散会! 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是被忽悠了,而且基金公司是存在违规向你推向的情况,那么怎么做你懂了吧?(上述案例为了理解方便,简化了部分内容。如果有需要案例文件的,私信我索要即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曝光了一位私募投资人的“奇葩经历”。判决书显示,投资者刘女士花500万元购买了一只私募股权基金,但基金到期后因投资项目未完全退出,导致延后清算。经协商,刘女士与私募管理人签署了协议,约定由管理人受让500万元的份额。不过,管理人在支付155万元后,便拒绝继续支付剩余价款,于是刘女士对该管理人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管理人支付剩余款项。随后,管理人由于不服该判决结果,于是向法院提出反诉,称协议具有“保底”性质,应认定无效,刘女士不仅不该索要剩余款项,还需返还此前收到的155万元。这究竟是什么回事?01基金延期清算后签署转让协议时针拨回到6年前。2016年5月,刘女士与圣康世纪签订了《欢欣鼓舞1号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刘女士投资500万元,持有该基金500万元的份额,该基金到期日为2019年7月5日。但由于该基金在到期日前投资的两个项目没有完全退出,导致该基金在到期日后延后清算。为保障刘女士权益,2019年7月,刘女士与圣康世纪签署转让协议并约定:圣康世纪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原持有的该基金500万元的份额,2019年8月30日前以400万元价格受让400万元份额、2019年9月27日前以100万元价格受让100万元份额;如圣康世纪未履约,则按照每日千分之二利率支付违约金,直至圣康世纪履行完毕。随后,由于圣康世纪未能按转让协议履行义务,2020年8月,双方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并约定:补充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40万元,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最迟不晚于2021年2月20日。不过,尽管签署了两次协议,刘女士依旧未收到全款。她表示,截至目前,圣康世纪仅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155万元,剩余345万元至今仍未支付。于是刘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圣康世纪支付合同价款3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显示,欢欣鼓舞1号股权投资基金截至2020年9月28日,处于延期清算的状态。02私募“翻脸”称协议无效本来根据双方协商好后签署的转让协议,圣康世纪应支付剩余款项,但是圣康世纪却“不认账”了,直接称相关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无效。不仅如此,圣康世纪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刘女士返还已支付的转账款项15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圣康世纪解释称,协议系基于基金合同而签订的保底协议,双方在签署基金转让协议时涉案基金未清算,也未出现亏损,故基金延期清算至被终止前的投资风险不能确定,可见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系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保本承诺。而且,圣康世纪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就是刘女士及相关方要求公司对其在涉案基金的投资本金500万元进行保本保收益。因此,在涉案基金存续期间,双方签署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属于刚性兑付,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等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的相关条款,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应属无效。03法院判决协议有效总体来看,圣康世纪与刘女士争执的焦点在于,圣康世纪与刘女士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签订的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是以原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产品转让为内容订立的,两份协议与基金合同在性质、权利义务上均不相同,从订立时间上来看也是双方根据新的情况协商形成的独立合同。换言之,在涉案基金延期清算期间,圣康世纪自愿受让刘女士持有的基金份额从而获得相应的基金投资人身份,自行承担基金清算退出的风险,与资管新规第19条规定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在性质和权利义务上均存在差异,二者不能等同。判决书显示,此前一审法院曾判决,圣康世纪应于判决生效后向刘女士支付转让款345万元及违约金,相关费用由圣康世纪负担。北京市金融法院称,二审维持原判,对圣康世纪的上诉予以驳回。在业内人士眼中,圣康世纪和刘女士的纠纷,虽然以刘女士的胜诉告终,但也为投资人敲响了警钟。沪上一位私募合规人士提示,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对理财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不得实施“刚性兑付”,但是一些私募管理人为了募集到更多资金,还是会以其他方式变相保本保收益,比如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投资人首先要知晓,私募基金具有保底性质的协议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保本保收益承诺,即在基金合同中向投资人直接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二是基金份额回购或转让,即投资者与受让方约定将来发生亏损时受让方按照原投资本金和承诺收益履行回购,具备“对赌协议”的特征;三是差额补足,即在预期目标与实际获得投资回报之间的差额部分,设定一定的差额补足义务;四是保证,即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本金亏损的部分或承担连带责任。而此类保底性质协议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其次,投资人需对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保持警惕,时刻牢记理财产品不能保本,需要风险自担。购买产品前要仔细甄别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商报君精选等你来pick→原标题:《买基金遭延期,私募承诺“接盘”后不认账了,法院这么判……》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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