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2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翔宇塑钢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君,...
1. 剥离卷 是指银行提供交接的涉及项目的所有档案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合同、借条借据、贷前调查、催收材料、法律文书、贷后调查、剥离报告等等。 2. 阅卷 是指对剥离卷的阅读、分析,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3. 网搜 顾名...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政发[200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属劣势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规范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国家...
一、城中村拆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规划: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
可以。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方法: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
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
提到征地拆迁,很多人对这个词汇尤为敏感。从目前征地拆迁的大环境来看,操作进展并不容乐观。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被征收人的暴力抗拆,征收补偿费用偏低、被截留等等,都让征地拆迁纠纷频频发生,一是损害政府权威,二是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利于地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统称三旧)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首先,工业用地向商业用地转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按照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收购储备机关根据收购计划安排收储。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基本步骤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
导读:收储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对土地制度的一种更新,征收应该比较容易理解,收储和征地存在哪些区别很多人不知道,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收储和征地的区别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收储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与土地储备是不一样的,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收储的来源之一。对老百姓来讲,征收和收储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偿标准,征收可能会高一些,另外征收会更强制一些。
1、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行,并合理补偿。
由此可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收储和征地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厦翔政征〔2022〕17号
因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1〕10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综合楼202室
四、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翔新隆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8号16号楼501-3单元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内、翔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征求意见。该方案正式稿已上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七、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具体签约事宜由新店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八、最后搬迁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九、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统一收回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附件:1.“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暂定)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38号)等文件精神,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新店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市翔新隆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8号16号楼501-3单元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4楼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1〕10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一)涉及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社区面积约13171.84平方米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以上数据系前期调查数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二)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三)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的权属未登记非住宅房屋,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可依程序按不超过容积率1的控制原则进行认定,并参照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补助、奖励。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村镇企业用地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5.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6.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房屋所有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权属无法认定的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3.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九、地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本项目若涉及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通过自行协商,从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暂定,若评估机构选定时已公布新年度名单,则按新名单执行)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的有关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三、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暂定)
公司全称(排名不分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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