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和印发的区别与转发有什么区别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监督工程

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中关于“按照科学分类评价的要求修订职称评审标准”的要求,现将《甘肃省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监督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限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评价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条件标准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质量监督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质量监督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突破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主持制定的标准、规范规程、研发的检验检测方法与技术、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锅炉环境保护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在国内外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者为企业解决了技术难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指导、培养的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和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包含)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职务的时间,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3名)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1项;或完成(前2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2项;或完成(前2名)国家计量检定、校准规程2项。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3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地方标准3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也可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

2.完成(前3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并颁布实施的补充检验方法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技术规范、规程1项;或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专业技术规程、规范3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通过的甘肃省新建项目计量标准3项。

4.完成(前3名)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事件调查、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2起及以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6.主持(第2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3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7.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1次。

8.获国际专利(前3名)1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作为第1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6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除国际专利外,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0.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不少于4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国家部委采纳,或被国家部委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国家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表彰奖励1次。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动态,能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发挥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表彰;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规范规程、研发的检验检测方法与技术、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锅炉环境保护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等,在国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者为企业解决了技术难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方案等。

(三)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近相临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工程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下同)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相临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行业工法等。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高级工程师的人才须有县及县以下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职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制定(前2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并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2次,参考其他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3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并颁布实施的补充检验方法2项。

2.主持(前3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级以上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4.完成(前2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地方计量检定规范、计量校准规程2项;或完成(前2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通过的甘肃省新建项目计量标准2项。

5.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1次。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1项获得成果转化,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8.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

11.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12.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能够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具有独立承担复杂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专以上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中专毕业,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奖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参与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规程、规范1项。

2.参与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仪器、新软件等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3.指导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完成(前3名)团体标准1项;或指导企业完成(前3名)企业标准1项。

4.参与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市厅级本专业重点专项工作1项,并通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组织的验收。

5.获得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6.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主要领导职务2年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1项被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8.在省级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9.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专业调查报告一篇(年初单位申报意见书或文件,并有单位公示原件和公示结果)。

10、获乡党委乡政府精准扶贫表彰1次。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成就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打通技能人才通道。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条件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参考其他业绩,原则上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 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凤台县、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 
    2001年,市属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了评聘分开。在此基础上,从2005年起,在全市(包括县、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可以破除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所聘岗位的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择优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一律从单位研究决定聘用之日算起。各单位要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事厅皖人发[2005]46号文件,附后)的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改革职称评定方式 
    第一,从2005年起,除国家和省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外,初级(包括员级和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改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认定。全市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自行取消。今后,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连同相关原始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直接认定。 
    第二,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要积极探索考评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考试与继续教育结合的新的评价方式,逐步改变目前单一的评审方式。已经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要及时总结,不断完善。调整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再进入评委库。 
    第三,从2005年起,我市中学高级教师评审,采取考评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考评结合即申报人必须先参加当年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不合格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考试为面试,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采取说课的形式。面试的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定性与定量结合即在坚持必备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对评审标准条件进行量化细化,评委在评审时对照量化细则对申报材料逐项进行评价。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使各单位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方便地办理相关业务手续,我们确定了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各单位及个人在规定时间到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办理相应业务,具体如下: 
1、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为7月份的每周二、四。 
2、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职为每周三。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为每周四。 
4、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办理为第一季度的每周三。 
5、初级资格材料认定受理时间,今年为11月份,从2006年起为每年的10月份。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宣传政策,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附: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
    从2005年起,在全省财政拔款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单位可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破除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择优聘用。各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单位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完善结构比例宏观管理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政工专业岗位参照管理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少数单位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调整原结构比例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我省引进的博士和急需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及做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加强职业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提高职业学校和农村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三、拓宽职称申报人员范围
    (一)打破所有制和身份界限。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开展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二)打破地域界限。省外在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户口、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工作1年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打破学历、资历、职称界限。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根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打破在职与非在职界限。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现被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人员,可通过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评价,不作为提高退休费及福利待遇等的依据。对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评资格,不再聘任。
    (五)打破评审单一资格界限。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多资格。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2个以上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创新评审组织组建方式
    逐步改进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部门组建的模式。探索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学会或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评审组织,并按有关规定建立评委库。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再进入评委库。为畅通人才绿色通道,对从海外、省外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在本省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临时组建评委会的办法,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成员从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中产生。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评审会。

五、改进各类人才评价方法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研究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改革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从规范职位分类与职业标准入手,针对不同的行业特点、不同的职位和职业要求,修订完善分类分层级的人才评价标准。按照“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的要求,制定拔尖人才破格评审标准;改革人才评价方式,继续扩大考评结合、以考代评、考核认定、以聘代评等项试点工作范围,并发挥各类人才评价机构作用。可采用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人机对话等多种手段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工作,使评价方法更加符合实际,评价标准更加科学、统一、规范。

六、调整有关考试政策规定
    (一)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调整职称外语考试免试范围。根据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和行业发展需要,确定不同系列(专业)、职务层级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二)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和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安徽省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在我省评审权限范围内,评聘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
    (三)安徽省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将逐步与全国统考接轨。接轨后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评聘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累计取得3个、4个和5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并在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有效。

七、健全职称评审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示制度,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除在申报推荐、考核聘任两个环节实行公示外,对全省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结果也进行公示,由各相应审批部门将拟批准取得资格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向社会公示。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职称评审公示制度,确保评聘人员材料的真实可信。
    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全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职称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真正建立起公正评价、合理使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维护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方法,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切实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措施,实现科学规范设岗,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用,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其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科学规范设岗。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单位目标任务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并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任务和权限,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公开推荐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个人申报时,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客观公正评价。研究确立科学分类的评价标准,改进各类人才评价方式,完善考核认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办法,发挥社会化人才评价机构作用,提高人才测评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发给由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严格规范考核。严格考核是保证评聘分开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规定,结合本单位、本专业的实际,以及本岗位资格任职条件,制定科学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考核结果的使用办法。规范年度考核,强化任期考核,完善考核档案制度,为竞争聘任、推行聘约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考核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竞争聘任上岗。凡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应根据已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和任职条件,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期满人员(除特殊规定外),都必须通过竞争上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的基本程序:
1、建立聘任组织。事业单位应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的聘任工作组织。负责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2、公布实施方案。公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等有关事项。 
3、严格资格审查。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聘任工作组织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 
4、公开平等竞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针对任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述职,或通过测试、答辩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5、民主综合评议。组织本单位有关方面人员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采取定性或定量打分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 
6、确定聘任对象。聘任工作组织综合测试、答辩、述职和民主评议结果,并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担任单位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聘任工作组织提出聘任意见,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7、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约,办理聘任手续并发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聘约、聘后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2]69号)有关规定执行。
    竞聘上岗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4〕62号)文件办理。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严密组织,精心筹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得以评聘分开为由,放宽条件,降低标准,违规聘任。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努力创造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研究总结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评聘分开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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