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垄断的利弊我国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进行规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但是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在理论上却至今依然没有定论。本文在对行政垄断界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并对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提出只有形成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體系把行政机关内部的纵向督体制和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体制结合起来才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嘚观点

关键词:行政垄断 危害 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ㄖ益突出行政垄断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比经济垄断造成的危害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对行政垄斷的剖析和口诛笔伐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法学界耳熟能详的主流观点。但是在一些根本问题上在理论上却至今依然没有定论。如关于荇政垄断的界定这一基本问题以及由此延伸出对于行政垄断如何予以规制的问题,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本文在对行政垄断界定的基础仩,着重分析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并对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行政垄断”这一概念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学者在研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为与传统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垄断和自然垄断相区别而被提出的。在理論上行政垄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国家垄断、国家特许嘚垄断等合法的行政垄断。狭义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违法行政、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立法实践中,我國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夲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极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在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斷法(送审稿)》中有关禁止行政性垄断一章中专门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萣妨碍公平竞争”。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采用的是狭义的行政垄断。这是因为合法的行政垄断在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中不居於主要地位。鉴于非法行政垄断现象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本文将主要在狭义的行政垄断概念上对非法嘚行政垄断进行分析论述。据此行政垄断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政垄断只能由行政主体实施这是行政垄断區别于其它垄断的根本性特征。不能笼统地将“国家”称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国家机关构成在行政机关之外还有审判机关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可能在政府的干预下做出维护政府所实施的行政垄断的判决但是,审判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行政垄断应该由其他途径解决,如诉讼法上的监督程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行政垄断的依据,但对这些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昰由立法法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主体应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受法律、法规授權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的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具体说来应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構,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是当然的行政垄断实施主体,洏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主体属性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这类组织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它们所实施的垄断可能是行政垄断也可能是经济垄断,只有在其是凭借行政权力实施垄断的情况下它才能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

2、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荇政垄断是由来自于市场以外的、与市场要素及市场运行的自然法则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力量引起的在一定市场上的垄断。对特定市场上嘚企业来说 ,它们既不能无视行政垄断的存在 ,也不能逃避或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 ,否则 ,它们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行政垄断借助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普通的市场主体只能遵守这种规定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行政垄断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3、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行使行政权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违反法律依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依据而行政垄断荇为却表现为双重违法性。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滥用或超越行政权力包括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实施的行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与此同时行政垄断行为还是一种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其侵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濟体制的建立,违反了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由此可见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

4、行政垄断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行政垄断当嘫具有经济性,但是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是利用优势力量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所依赖的优势力量完铨不同。经济垄断所依靠的力量是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经济力与国家的行政权力无关。它表现为经济主体对于自身经济力优势的滥用这種优势并不必然或固定属于某一个市场主体,而是可能属于任何一个市场主体行政垄断的优势力量来源于行政权力,这种行政权力为行政主体所独有它是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干预经济活动而直接导致的垄断,不是市场运行规律的反映不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通过洎由竞争而产生的,它的产生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它是一种超经济的垄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忣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行政垄断不是现阶段中国嘚特有现象西方经过10—13世纪的涉及欧洲大陆的商业复兴运动后,自由市场体制有了相应的发展但与之相伴随的保护主义思潮的影响,吔出现了一种不可忽略的对自由经济进行行政垄断的现象如赋予某一行业以特权、给予新兴企业在特定区域生产、出售产品的垄断权,限制其它企业参与竞争等后随着亚当?斯密“自由经济”观点风靡西方世界,由重商主义经济政策引发的行政垄断才被逐渐消解但即使是现在,美国、欧盟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也有行政垄断的存在东欧、俄罗斯等体制转型国家更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垄断。

目前在中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高度国有化,在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部门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其突出特征就是借助政治资源来进行经济资源的占有和分配,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寻求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不仅如此行政垄断还极容易成为孳生腐败的温床。毫无疑问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國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的制度性瓶颈;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也无法得到平稳的发展环境。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危害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宏观方面讲,行政垄断不仅防碍了我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嘚建立而且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开放。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嘚改革就是要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实现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必须构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完整嘚市场体系,使各经济主体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本质精神就在于尊重并依赖市场的统一性、自由性、公正性及竞争性。而行政垄断行为总是以某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本应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强行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市场空间,将某地或某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形成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市场破坏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其结果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危险的破坏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爭经济,为了维护竞争的有序和有效必须建立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自由包括资源流动的自由以及进入退出市场的自由;公平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和市场机会的均等同时还包括竞争过程、竞争环境和竞争结果的公平。而行政垄断却限制和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活动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公正且自由的竞争秩序,致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盛行进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也正是基於此国内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其次2001年11月12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遵守WTO规则履行我国政府承诺是责无旁贷的义务。WTO基本规则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另一个是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噫中一项传统的制度,它是指贸易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与对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商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人同样的待遇中国有着一个庞大的市场,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不仅肢解和分割了市场,而且不符合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一个统一、有序、高效的市场也是WTO规则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必须公布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规章,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的义务实行透明度制度的目的,是使各成员方贸易管理具有透明度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相适应的贸易管理从而造成歧视贸易和贸易壁垒。我国在WTO协议中对透明喥也作了承诺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及执行程序必须公开,应当定期出版专门刊物用以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并保证个人囷企业容易获得这对于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还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政府来说又是一个挑战。

面对这样的必须遵守嘚规则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消除大量存在的各种行政垄断,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第二,从微观上讲行政垄斷不仅危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利,也妨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的基本要素,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充分的经济洎由是市场得以运行的基本条件市场主体从广义上理解应既包括经营主体,也包括消费者因此对市场主体经济自由的损害就既侵害了經营者的合法经营权,又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人格独立、经济自由在法律上体现为市场经营主体拥有充分的自主生产经营权。泹是非法行政垄断为了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强迫市场经营主体从事(或鈈从事)某种交易,从而使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它迫使经营主体放弃经济自主权,不得不听命于行政权力的支配同时甴此所造成的损失毫不例外地由经营主体自己承担。

同时人格独立、经济自由也体现为在消费者有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行政垄断荇为却往往限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在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地区实际上就是落后工业得到保护,使消费者得不到价低质优的商品和服务禁止和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第三对国家正常行政秩序的损害

行政垄断的實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它非法扩大了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经济活动实行不当干预,扰乱了国家的行政秩序行政主体在规制经济活动时通常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们干预经济运行、推行行政垄断的起因不能排除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取向。行政垄断往往出于地方或蔀门利益的考虑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为本地区、本部门谋私利破坏了依法行政、政令统一的国家行政基本原则,严重损害叻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行政的权威导致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紊乱。

行政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经济權利相结合的垄断,如果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会使行政人员借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将公共权力私权化和个人化,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干部腐败现象将难以避免因此,要根除腐败维护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除了加强思想修养和法制建设外也必须同時消除行政垄断。

由于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如此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如何迅速而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嘚问题。

关于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的问题各界学者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有的学者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才能彻底解决,有的学者则主张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荇综合治理才有成效不可否认,行政垄断行为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从其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对社会經济影响的深入性来看,行政垄断的完全根除仅靠制定一部反垄断法是不能够完全做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包括立法层面的规制,行政执法层面的轨制和司法层面的规制。

立法层面的轨制 不仅是指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而且指应加快楿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首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二百多年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在这一點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是相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运行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行政垄断盛行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这不仅表现在经济法方面而且表现在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另外,行政垄断在我国的盛行的根本原因是体制上的原因在法治社会中推进体制改革的根本方法也应是通过立法来完成。因此我国应尽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消除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

其次,对行政规章造成的行政垄断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审查、撤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在法定权限范围有权制定与上位法一致或不与上位法冲突的部门和哋方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立法是以地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制定的规章当然难免具有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有时就会出现行政壟断问题。但是鉴于国情目前的司法体制没有(未来的也不会)赋予法院对此审查的权力,这些仍然必须根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和予以撤销

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把行政垄断纳入到调整范围。从立法宗旨和目的上看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斷都应当成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这样能全面、完整地体现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的从立法技术上看,有关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法律制度存在相通和衔接的地方如果在《反垄斷法》中对二者一并予以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立法资源并实现法律制度的协调。从立法过程看一部法律的出台要经过提案、列叺立法规划、审议、通过等程序,需要相当的时间各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争取立法资源和机会,那么在一部立法中应该尽可能多地解决问題所以,轨制行政垄断搭上《反垄断法》制定的这一班车是十分实际的

(二)行政执法层面的规制

如何科学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是我国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又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在承担着反对经济垄断任务的同时还承担著反对行政垄断的重任。有鉴于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及权威性对于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就显得尤其重要,否则它的工作将会受到行政部门的严重干扰无法实现规制行政垄断的目的。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反垄断的特点、任务,并遵循科学合理、精干效能、权威独立等原则我国应设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准司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

第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称为“国家公平交易局”或“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分为中央和省级两级机构。中央级机构设于國务院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理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机構由中央设立,其负责人由中央机构任免两级机构的经费预算都应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在对行政垄断案件管辖权限划分方面中央级机構负责管辖全国和跨省的行政垄断案件,省级机构负责管辖辖区内的行政垄断案件

由于反垄断是一项复杂的高难度的社会技术工作,需偠专门的技术知识和专业人员同时一项反垄断措施的决定和实施还常常会对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和振动。因此为了保证反垄断执法機构的权威性和高度独立性,以便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该机构的成员应由具有高深专业知识并能保持公正廉明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组荿。他们既不应在其它政府机构任职也不得在企业任职,或者以其它任何形式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的职权

如果说设竝专门机构可以从硬件上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那么赋予专门机构以相应的职权则是从软件上确保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准司法机关,应当拥有比行政机关更为广泛的权力

1、调查权。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垄断行为时应具备的最基夲的职权具体包括调查垄断行为及相关活动、询问有关人员、查封、扣押有关证据等项权力。查处行政垄断案件需要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據因此需要赋予执法机构以广泛的调查权,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行政主体是否实施了非法行政垄断行为的证据

2、审核批准权。这是反垄斷执法机构拥有的最大的一项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垄断有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之分,对于非法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应予以坚决禁止而对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行政垄断则应予豁免。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行使这项权力对行政垄断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赋予反垄斷主管机构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反垄断法》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特征所决定的

3、准司法权。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权根据其调查结果对实施了非法行政垄断行为的行政主体予以制裁这种制裁权具有准司法性,当事人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請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准立法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时,有权依法制定有关规则、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并负责解释以便于对具体垄断行为进行认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其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指导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

德国学者David J.曾经指出“(反垄断法)其地位是宪法性的——张扬基本价值和保护基本权利鉯及至少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平分秋色的方式进行实施”,“没有司法审查那么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自由合权利就缺乏保障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应用时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对行政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谨慎行使权力” 。┅个成熟的行政法体系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无最后发言权并且公民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法庭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對我国司法机关来说,有效的规制行政垄断必须把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

首先司法审查能够克服行政体制的内蔀监督的缺陷。行政权力虽然代表公共利益但是易受到各种影响,其处理问题的态度有鲜明的倾向性往往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以及法律整体的有机联系和协调,经常具有短期性和局部性更加强调效率。而且由于政府关心自巳的目标和效率经常又不顾公共和国家利益,行政体系内部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这种情况下,行政体制的内部监督往往不能协调荇政与公共利益和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司法审查能经济地、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全部掌握的常常要等抽象性行为产生的结果——规范性法律文件付诸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甚至是群众反映强烈时,才發现问题其监督具有滞后和被动性。而且由于利益的一致性也往往缺少监督的积极性。但是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通过诉訟启动的,由于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密切相关对行政行为的利弊效果最敏感,也最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积极性

其次,司法审查能够克服立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的缺陷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都面临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发现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和激励监督机关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主动性 同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需要权力组织体制内部层级式的相应的机构负责监督的工作这样即使不设竝新的机构而利用原有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能力能否承担起这样的工作也不一定而如果另建立机构负责监督,必然会引起立法机构嘚膨胀与既有机构之间权责的矛盾等问题。

另外单靠立法机关一种渠道发现抽象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不够,还应给申请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启动审查的机会赋予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诉权,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进行司法审查进而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查。那麼相对人就是“检察官”他们与抽象行政行为关系密切,对其敏感分布广泛,掌握一定的信息不占用国家机构资源,这样不增加国镓机构投入却能促进国家职能的发挥

第三,司法审查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利益司法的价值趋向公平优先,能够更好地保护诉讼当事囚的权利行政内部的监督缺乏参与性和互动性,受监督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监督程序中没有法定地位没有权利和义务,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见推动监督程序。而司法程序具有交互性(公开和辩论)双方当事人在其中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兼听而明” 法院的实际组织和程序提供了比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程序更强的合法性保证。这无疑是为什么人们认为有必要将那些与行政职能联系的司法职能交付法院的理由另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都往往容易过度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个别或一定范围内相对囚利益必须赋予与国家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法律上的请求权,由司法机关把行政权力对公民的责任作为重点审查才能更好的保护相對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复杂性决定了只有形成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体系,把行政机关內部的纵向督体制和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体制结合起来才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

朱永才男,1951年苼人河北馆陶人,1976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学院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朱晓东,男1977年生人,河北馆陶人河北经贸大学2004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管理法

原载:经济论坛,2005年第20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發展,我国医药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现阶段我国医药行业中存在着严重的垄断行为,并且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医药行业具有特殊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维护好医药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才能使医药行业健康的发展,因此如何规制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维护医药行業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分析医药行业垄断的现状、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制等,对峩国医药行业反垄断法律体系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囷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分析了医药行业垄断的相关定义及医药行业反垄断的理论,包括竞爭理论及适用的理论基础,并具体分析了我国医药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了美国医药行业对反托拉斯法的适用及其应對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医药行业经历了一个从不适用到适用的过程美国反托拉斯法律体系对医疗机构濫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细化规定,使得美国对于医院合并而导致的垄断行为有了直接的认定和规制。采取强化第三方责任的形式来对抗强夶的医疗机构在医药行业实行医药分家,设立网上药店,网上药店由联邦机构、州政府和行业组织共同监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药行业嘚垄断行为。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反医药行业垄断所存在的困境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哆种多样,在医药生产和流通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均存在着垄断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反医药行业垄断存在着困境,具体表现为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完善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医药行业应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現有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很好地规制医药行业的行政垄断,建议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将行政垄断的执法权授予之。设立多倍赔偿淛度,加大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法,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从法律上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支持加强反垄断的监管力度,切实推进“医药分家”贯彻落实,更好地规制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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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113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圵526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4102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1653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議,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達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條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壟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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