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生保投保成功后投保多长时间生效效

《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泰康人寿-向日葵保险网
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泰康附加e康D款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保障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特定重大疾病定义”。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3.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泰康e康D款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e康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生存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e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投保人豁免
[详细条款]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轻症疾病定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身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重疾保障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特定重大疾病定义”。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3.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e康D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生存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3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泰康e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投保人豁免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轻症疾病定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身故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问吧 – 中国最大的保险咨询社区 | 保险咨询;买保险;如何买保险;我要买保险买保险的正确打开方式,跟大家探讨一下不知道对不对。全买成短险。泰康住院保+平安e生保+新华至尊意外养老方面【揭穿保险骗术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可签7级以上的吧50个
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5,091贴子:
买保险的正确打开方式,跟大家探讨一下不知道对不对。全买成短险
买保险的正确打开方式,跟大家探讨一下不知道对不对。全买成短险。泰康住院保+平安e生保+新华至尊意外养老方面,买个养老保险
不知不觉进保险行业半年了,买了一堆垃圾。我准备今年退了全买成短险
不要重疾险的话全部短险没问题,不过“养老”保险真的能养老?
楼上的小伙伴说的对。
想要养老,自己投资+理财才是正道。依靠商业保险?那还是早点睡吧。土豪除外。
贴吧热议榜
使用签名档&&
保存至快速回贴安排顾问致电
投保顾问免费致电, 买的安心保的放心
最新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及责任
导读:您是否找到了中意的保险产品,您是不是想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该保险,我们为您提供了这个信息平台,您只需在这里注册或登录后,添写您的保险需求,将有最优秀保险代理人与您联系。
  您是否找到了中意的保险产品,您是不是想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该保险,我们为您提供了这个信息平台,您只需在这里注册或登录后,添写您的保险需求,将有最优秀保险代理人与您联系。
  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缴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
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编辑:Hello.babycat)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
10000 以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险投保后多长时间生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