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证

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_瞧这网
& 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办事指南: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据   国务院令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范围   从事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曾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无证照擅自经营网吧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吊销(取缔)之日起5年内不予申领。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   1、申请单位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3、有距离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以外,且不在居民住宅楼(院)内的通间营业用房,最低营业面积琼海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其它镇乡不少于40平方米,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1P)地址,计算机台数嘉积城区不少于60台;其它镇乡不少于30台;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经所在地文化站签署意见后报送文化局。
2、受理。文化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划总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发给《受理通知》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不许可的作出书面说明。
3、申报。同意受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文化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文化站签署意见,并连同《受理通知》中需要申报的资料和《同意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批准书》报送公安局和市消防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持公安机关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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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扩建、变更经营地址,改建营业场所)
办理条件清晰度:
情形合理性:
材料范本清晰度:
申请流程易用性:
是否匿名:
&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一)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短答复;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内答复。
(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要提交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卡(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中学、小学校园的最短直线距离),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 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海珠区文广新局
许可事项编码
通用事项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扩建、变更经营地址,改建营业场所)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核发,扩建、变更经营地址,改建营业场所)申请条件的单位。
实施主体性质
支持网上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支持物流快递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地址: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1234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AM 9:00—12:00 PM 1:00—5:00 周五:AM 9:00—12:00 PM 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指引:
公交:搭乘37路(东山口-广东商学院)、206路(赤沙市场-滘口客运站)、252路(天河客运站-小洲便桥西总站)、264A路(珠影-仑头)公交车,在"台涌站"下车后前行约220米即到;;地铁:乘坐地铁可在8号线“赤岗站” C1 出口出站后,在“赤岗公交站”再转上述公交车前往;或乘坐988路(石榴岗-石榴岗环线)至“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站”。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主体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与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立场所
1、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2、距离中学、小学校园周围最短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及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行政指导程序(非必要程序,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短答复;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未有房产证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要提交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及咨询卡(标明经营场所与周边中学、小学校园的最短直线距离),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按第2-10项提交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
工商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该申请企业
具有商业用途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详见注意事项的填报要求)
属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经营场所为临时商业用途的,还要出具房管部门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有鉴定资质的单位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设备分布图,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安消防部门
变更申请表。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扩建、变更经营地址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需材料和程序办理。
1.申请,根据预约时间,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材料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综合窗口给予受理(网上预受理还需窗口交件)。3.审查,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5.证件制作与送达,综合窗口发放。
1.申请,根据预约时间,到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材料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综合窗口给予受理。3.审查,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5.证件制作与送达,综合窗口发放。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所需材料等予以公开公布 2.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1.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海珠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58号、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知识产权等除外)
广州市白云大道南788号
http://www.gtyy.gov.cn/courtweb/web/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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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针对企业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品、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机、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申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业务发展报告;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在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间和批复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申办
申请手续办理
(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8、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一、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资格证变更公司名称
二、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三、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
四、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司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其他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验资报告(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五、原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业务发展报告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审批
自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权已由文化部下放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 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材料
1、申请书,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批准文件,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文化局官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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