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税2018 28号稽一 罚 〔2018〕 2 号算重大违规吗?

小心!重大税务案件经审理后,税务局下达文书无效,必须由稽查局下达处理处罚文书!
2015年2月1日,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开始实施,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履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等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税务局下达相关文书无效,小心败诉!
附判例一则: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苏01行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六楼。
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南通地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因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诉南通地税局、省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4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通地税局的负责人周宏建及委托代理人傅晓军、石金荣,上诉人省地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德科、李晨,被上诉人新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丽、吴泉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认为新景公司税负较低,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检查。2013年7月17日,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并向新景公司送达通地税稽检通一(2013)25007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新景公司自2013年7月15日起对其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新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检查人员陈兴林、薛俊杰的税务检查证件。当天,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向新景公司送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了新景公司的账簿资料,后南通地税局作出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新景公司不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27日,省地税局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决定撤销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015年9月2日,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向新景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收稽查的《检查发现问题清单》送达新景公司,要求新景公司将核对情况予以反聩。2015年9月8日,新景公司作出书面陈述意见;同日,南通地税局稽查局经审理后,将新景公司税案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南通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次日,南通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书。2015年12月23日,南通地税局作出并向新景公司送达通地税处[2015]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新景公司追缴及补征税费合计元,加收滞纳金元。新景公司不服,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地税局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新景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苏地税复决字[2016]2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税务处理决定书》。新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2.撤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3.南通地税局、省地税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南通地税局是否具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职权问题,需要厘清税务局与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之间的职权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002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落实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2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稽查局负责。”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该规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2015年2月1日,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开始实施,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履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等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可以看出,各级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划分有一个逐步清晰和明确的过程。对于重大税务案件,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稽查局按照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因此,对于本案所涉的税务行政处理的职责划分是明确的,只能由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根据“避免职责交叉”的法律要求,南通地税局不应当再具有同样的职权。
南通地税局认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指引,稽查局要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税务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分工,是对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要求的落实,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这一规定不仅调整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更重要的是明确了税务局和稽查局之间的职权划分,是强化内部权力制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这一规定不仅符合行政行为中“避免职责交叉”的目的,也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作为法定程序来遵守。税务局对稽查局的领导,主要是组织和方向上的领导,目的在于有效落实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不代表税务局可以代行稽查局的法定职权。因此,南通地税局认为职责划分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指引,对纳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意见,不予采纳。
南通地税局还认为,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撤销后,南通地税局未重新立案,而是沿用了2013年7月15日的立案审批材料和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故应适用修订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由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即南通地税局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此,原审法院认为,2015年2月1日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开始施行,修订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经复议后被撤销,南通地税局将新景公司所涉税务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为系独立的行政行为,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由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能适用已废止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因此,南通地税局提出本案应适用修订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省地税局在复议程序中未对南通地税局是否具有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职权进行依法审查,故其决定维持《税务处理决定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南通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新景公司提出南通地税局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具有法定职权的意见,予以采纳。由于南通市地税局不具有法定职权,故对本案所涉的其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处理结果亦不再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南通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撤销省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通地税局与省地税局共同负担。
上诉人南通地税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税务局不具有税务检查和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的权力,并认定南通地税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理的职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各级地方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有权进行税务检查和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立案、检查、审理、作出等程序跨越了新老办法,从2015年12月23日上诉人南通地税局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至今,省地税局尚未就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上诉人南通地税局作为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机关就原行政相对人新景公司作出新的税务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行政行为系独立的行政行为,并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认定本案税务处理决定应适用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处理办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南通地税局作出的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被省地税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撤销后,南通地税局未重新立案,而是沿用了2013年7月15日的立案审批材料、前期大量调查取得的证据,就案件材料进一步核证后重新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后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处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原行政机关,不可能变换一个新的行政主体做出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处理决定应当由南通地税局作出还是由南通地税局稽查局作出属于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属于实体内容而非程序范畴,因此应当适用修订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新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及二审受理费由新景公司承担。
上诉人省地税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扩大稽查局职责范围,未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将本案错误理解为稽查局专司案件,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相违背,属适用法律错误。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四类案件以外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稽查局法定职责范围。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加盖稽查局公章的情形,针对的仅是稽查局职责范围内的处理处罚决定。本案属于由南通地税局办理的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仍应当是加盖南通地税局的公章。二、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基于前次行政行为被撤销而重新作出,属于南通地税局的自我纠错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综上,上诉人省地税局在本次复议过程中全面审核了南通地税局的职权、程序等问题,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省地税局的复议过程和复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税收政策及秩序要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错误解读法律规范,违背上位法依据,对税务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请求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保障上诉人省地税局权益和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秩序。
被上诉人新景公司辩称,一、涉案税务处理认定事实错误。涉案2亿元不是股权溢价款,而是股权投资收益,上诉人南通地税局定性错误,导致错误计税5000万元。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出具的主体应当是南通地税局稽查局而非南通地税局,主体不适格,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涉案立案程序中对检查期间的划定严重失职,2010年涉税内容不能作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理范畴。3.南通地税局提供的税务检查证复印模糊,相关执法人员不具备税务稽查资格。4.上诉人南通地税局对应退税款不同意抵扣应缴税款,违反了国税发[号《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5.上诉人加收滞纳金时间节点计算错误。6.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涉及教育费附加,超越法定职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各方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核认证,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该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履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等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本案中,新景公司不服南通地税局作出的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省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地税局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向新景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收稽查的《检查发现问题清单》送达新景公司,要求其将核对情况予以反馈。新景公司作出书面陈述意见,南通地税局稽查局经审理将新景公司税案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南通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南通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书。2015年12月23日,南通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向新景公司送达,决定对新景公司追缴及补征税费合计元,加收滞纳金元,未加盖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印章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的规定。故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符合规定,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省地税局在复议程序中未对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加盖南通地税局稽查局印章进行审查,即作出被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税务处理决定书》亦不符合规定。综上,原审判决撤销南通地税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及省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南通地税局及省地税局认为原审判决适用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处理办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认为,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通地税处[2014]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经复议后被撤销,南通地税局将新景公司所涉税务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为系独立的行政行为,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审适用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南通地税局、省地税局的该项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南通地税局、上诉人省地税局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新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俊騑
审判员  黄 飞
审判员  王攀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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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国税一稽罚告〔2018〕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国税一稽罚告〔2018〕1 号安徽宇虹药业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 3 &月 15&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发现,你单位2016年销售注射用头孢他啶至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号码57045,价税合计金额元,票面货物名称均为“药品一批”,增值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清单所列示货物名称为“冬虫夏草”、“玛卡片”。销售注射用替考拉宁至江苏省*弘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具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号码993-416-,价税合计金额元,货物名称均为“药品一批”,增值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清单所列示货物名称为“冬虫夏草”、“玛卡片”。上述发票所附“增值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清单”存根联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且清单未上传至税控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对你单位未上传清单的行为,处1万元罚款。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合肥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2018年3 月12 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国税一稽告〔2018〕8号
  海南歌洛瑞思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RC1WY01,法定代表人:黄志斌):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一稽处〔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一稽罚〔2018〕2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检查实地核实,你公司未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且你公司银行账户没有任何资金的往来,你公司处于“失联”状态,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风险户管理。你公司接受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854,705.13元,税额:145,299.87元),于2016年2月认证抵扣,上述发票属对方税务机关发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45,299.87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2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检查计算,你公司2016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91,095.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91,095.98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日  联系人:王春、王烁晖;联系电话:3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601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稽罚告〔2016〕6号
深圳市现代友谊商业顾问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公司2006年股票转让所得为187,400.27元,利息收入15,320.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30,378.16元;2007股票转让所得为1,046,706.55 元,利息收入2.8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51,033.59元;2008年股票转让所得为1,790,130.76 元,利息收入及派息合计30,367.0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7,281.95元;2009年股票转让所得为5,131,566.43 元,利息收入及派息合计41,371.7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34,237.85元;2010年股票转让所得为9,417,699.78 元,利息归本及红股派息175,197.5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110,437.42元。你公司隐瞒申报股权投资收益,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3,653,368.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1,826,684.49元。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826,684.49 元,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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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稽查:2018年税务稽查全面打响,力度空前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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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地税联合稽查:2018年税务稽查全面打响,力度空前绝后! 日,国家税务总局
原标题:国地税联合稽查:2018年税务稽查全面打响,力度空前绝后!
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会议中负责人指出指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税收中心工作,持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
紧接着,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
另外,四部委还随即成立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领导小组。
以上充分说明,2018年税务稽查征对“打骗打虚”的高压依然不减,重拳治恶的力度持续不减。
总局专项行动一旦向全国铺开,各地税务机关稽查部门随即会予以落实,“打骗打虚”的力度加大,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此类涉税争议案件的爆发。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召开,重点部署税务稽查工作。
随后,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新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并推送联合惩戒,同时撤出案件229件。
而此前,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已有998户“黑名单”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撤出公布。
税务违法面临“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裁在2018年这个“大数据治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治税”的大环境下,企业面临的挑战是空前的,如果企业和个人上了税收黑名单,将受到多部门的18项联合惩戒,你知道上了税收“黑名单”后果有多严重吗?不妨听听当事人的说法。
不久前,青岛某地产有限公司最后一笔1425万元税款入库,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清,随后被从“黑名单”中撤出。该企业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幸好撤下来了!一个企业要发展,必须讲诚信、走正路,不能心存侥幸啊!”
“咱们企业可千万别上税收‘黑名单’,被限制的感觉太难受了!”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由于巨额偷税成为北京国税第一批联合惩戒的对象,公司法人代表面对银行的授信额度限制懊悔不已。
安徽省黄山市一企业,因长期拖欠税款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得知“黑名单”企业将受到一系列管控,连企业负责人出行都将受到限制后,该企业立即筹措资金,一次性缴清全部欠款。
2为什么税收“黑名单”如此厉害?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纳税人实施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将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实施惩戒。
3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内容
1、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对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对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
2、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和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将“黑名单”标准明确如下:
案件公布标准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欠缴应纳税款,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
3.骗取出口退税
无数额限制
无数额限制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无数额限制
6.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无数额限制
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参考标准表)
3、对会计人的直接查处法规
最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做假账的、隐匿毁坏凭证等违法行为的会计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条)
税务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涉税风险控制。对于因做假帐以及销毁会计凭证的人员,你不仅将接受法律制裁,以后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某公司报税会计王小姐,由于她原来所从事会计工作的公司因老板个人原因停止经营,长时间没有纳税申报,被转为了非正常户,王小姐也被拉入了税务黑名单!重新应聘新的会计工作后,却被税务局告知:没法再担任办税人员了!
最近在天津税务局公布的这起偷税案件,会计和老板一起上了“黑名单”,想一想她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辛苦考的证……
会计一不小心,真的会为老板“背锅”的。
为什么2018年税务稽查空前绝后的严格?
1征管形式和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可以这么说,现在没有税务局管不到的税收盲点,只有税务局出于征管成本考虑想不想管的问题,征管形式和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最近总局刚刚发布的2018年15号公告规定今后企业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无需再报税务机关。
我们在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便利,同时也潜伏了很大的风险,税前扣除的依据都有纳税人自己把握,对自己的留存由纳税人自己留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事后稽查或评估的时候,一旦发现这样的事情不合理或者资料不齐全的话,就会被认定为是偷税,企业轻则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重则触犯刑法。
2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
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所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日至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坚决杜绝逃税漏税!
会计人有话说: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2018年不想被税务“关照”,财务人要学会自查自保!
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
为您整理本次2018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主要内容,请企业对照自查。
?不及时报税。即未按规定时间,向税务局报税,或报税不完整,那将会引起税局关注;
?公司员工人数、经营场地与报表的收入规模不符。即有些企业人员多,场地大,而报表上只有少量收入,不符合业务逻辑。或人员少,销售收入许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每期收入利润、交税金额波动大,忽高忽低,又不符合行业规律的;
?预收账款、存货金额长期居高不下,存在少确认收入,少交税的可能;
?设备规模、用电、用水与营业收入不配比。即:如果设备多、用的水电多,而报表上的收入小,那税局就会关注是否少确认收入了;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大,长期挂账。有可能是股东分红不交税,通过对其他应收款抽取公司资金。其他应付款金额大有可能是收入长期不入公户,而公司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在公户里面,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向公户输送资金,挂其他应付款;
?平均人员工资较市场上低,不符合逻辑。即有可能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将工资压在3500以下,税局很可能关注了,特别是服务行业、高新技术行业等需要用到中高端人才的企业;
?没交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正常情况,只要有经营,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印花税。公司用的场地要么是自有的,要么是租的,那么都涉及到房产税。特别是租用的房屋,税局会关注是否签合同,出租方是否交房产税;
⑨非经常性事项发生,如大额转让资产(包括厂房、土地、设备、对外投资等)、分红、报废资产、产生大额坏账等,这些如果没有按规定交税或税务处理,会引起税局关注;
⑩铁公鸡企业。即长期一分钱税都不交,或交一点点税,税负率远退于同行业水平的,会引起税局关注。
这次“税务稽查风暴”对你有影响吗?
在税务局盯上你之前,赶快进行自查吧。
本文来源:小艾财税俱乐部、税来税往、国家税务总局、华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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