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企业抵扣进项税,缺进项税,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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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运行效果分析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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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如何填列_百度知道
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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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应该填在主表第14栏,或表二的第十五栏。不能填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里,纳税检查调减是稽查案件查处专用。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1755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集体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售价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商品进销差价60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 398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例2: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贬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采纳率:92%
来自团队:
咨询描述: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是销货退回开的负数发票,已经认证。进项税额转出里边的明细具体填到那一栏里边? 解答内容:根据您的描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作处理(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您的发票如果认证未抵扣,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填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填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栏: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蓝字发票金额、税额-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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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运行效果分析及借鉴
作者:未知
  一是完善、升级征管综合。正在运行的征管综合软件,核减欠税只有两种方式,一是 企业 完税;二是核销企业欠税的呆死账,缺乏进项税直接抵扣欠税的操作模块。针对此类技术 问题 ,在试点运行的前期阶段,黑龙江省国税局专门开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信息系统》,该系统采用ACCESS数据库,使用ASP作为编程,通过IE浏览器以网页的形式进行各种操作。系统包括企业认定、年度内各月应缴、退税审批、数据查询、系统管理五大功能模块,基本涵盖了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实施 电子 化管理的全过程,运行一年来效果较好,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二是统一要求基层征管机关做好基础数据积累和业务准备。试点在全国铺开前,为了解决好数据测算不准的问题,应事先对企业相关数据进行精确。如对行业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历史 数据进行动态 分析 ,不能完全按企业上报数作为测算依据。还应对预期从事抵扣审核的专业人员进行前期辅导,使前台人员准确地把握政策和操作要领。同时,也应从制度上限定抵退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二)关于试点行业范围问题
  1.规范试点行业标准及范围。考虑到 目前 选择的八大行业与现有的统计口径不一致。为了解决各地区因数据来源渠道不同而出现数据失真的问题,建议将试点行业范围纳入现有的税收统计体系。如《增值税收入分项目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表》中,按企业类型划分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零售业、其他行业5个大类,制造业大类内又划分20个小项。试点期间,将行业范围归并到上述类型之后,可以利用现有的税收统计资料分析运行效果,便于数据间的历史可比,这样试点在全国铺开后,便于规范操作,减少基层国税机关的认定量。
  2.适当扩大试点行业范围。近年来随着
,电力、煤炭行业发展相对滞后,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同时,电力、煤炭行业税负偏高,加之改造任务重,历史包袱重,更需进一步支持和发展。因此,根据我国产业发展战略,在现有税收分企业类型统计的框架内,应将这两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3.对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以尝试全行业抵扣。对地方财力允许的地区,应选择产业比较单一的城市实行全行业抵扣,既不 影响 全局,又可以为全国推广提供成型的。经过调查,笔者认为在以石油采掘业为主的大庆市实行全行业试点比较可行。经初步统计,2004年大庆市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六大行业机器设备投资为12亿元,可抵扣进项税2亿元,而大庆油田(含管理局)机器设备投资高达26亿元,可以抵扣进项税4.4亿元,依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关于“提供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的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2.2亿元。因此,如果大庆市所有 工业 企业实行新购进机器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市可以抵扣进项税4亿元,仅占大庆市2004年全年增值税收入的2%,其中:影响中央级收入3亿元,影响地方收入1亿元,所以大庆市全面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不会对当地有较大的影响。而且通过大庆市全面的推行,可以为区域性增值税转型提供较好的经验,为全面推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面,直至全国推开提供借鉴与 参考 。
  (三)关于抵扣 方法 问题
  1.增量法虽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对经济运行的副作用十分明显:一是受益企业范围小。二季度,我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企业累计应缴增值税额24.7亿元,上年同期累计应缴增值税额26.5亿元,减少1.8亿元,总体上看没有增量;试点企业总户数为7587户,其中有增量企业的户数仅为1102户企业,占试点总户数的14.52%;既有增量又有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的企业588户,占试点企业总户数的7.8%,增量额仅为O.44亿元。
  二是加重了部分企业的负担。增量抵扣法下,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老企业,因无增量或增量不足而形成大量的留抵待扣税额。但固定资产折旧少计后,直接体现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增加。这不但使无增量或增量小的企业不能享受到新型增值税试点的实惠,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
  2.实行增量法向全额抵扣法过渡,地方财力完全可以承受。据统计,全省2005年上半年实现国内增值税193亿元,实现税收增量14亿元,上半年抵扣1.3亿元,占增量的9.3%,占全省上半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0.77%.据专家预测,在全额抵扣法下,东北三省2005年可抵扣15亿元,这一规模均在三省地方财力允许的范围内。
  3.由审核退税方式向企业自主核算、自行抵扣方式转变。对试点行业实行全额抵扣以后,允许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认定的当期直接抵扣销项税额。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也简化了办事手续。当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时,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办法。
  (四)关于退税资金的保证问题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试点在全国推行后,对市、县、乡、镇的财力产生影响。一些地区因税源单一、财力有限,可能会产生退税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为此,可借鉴黑龙江省的做法,由省国税局与省财政厅和国库联合发文,退税资金先统一由省级财政垫付,然后定期进行分级清算,确保基层退税工作顺利展开。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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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09年以后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17%还是4%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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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09年以后购进的且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17%还是4%减半?
按适应税率征收。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 &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您的这个文件,解答不了这个问题啊,销售2009年增值税改革以后购进的设备,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没有抵扣进项税,按17%还是4%减半征收?
按适用税率,是指按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17%或13 %吗?能否明确?
这个要分情况:
法定可以抵扣你未抵扣,这个不好搞哦
6楼正确。按17%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相关问题解读_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文件是对文件的补充,即典型的补丁文件。试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从税法原理上来看,固定资产也属于货物范畴,因此销售固定资产应该与其它货物一起纳税,但是由于2009年以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按照17%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纳税,因此除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原价外的其它固定资产外,一般给予免税政策。而2009年以后,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征税,同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般原则,即: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截止目前,总局曾经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颁发过5个文件,均体现了以上原则精神。
一、文件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文件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存在两项缺陷:
(一)以时间划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考虑不周
170号文件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律按照适用税率17%征税。但实际上存在多种情况,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但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实际上,虽然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170号文件以时间划界限,是犯了经验错误。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
财税[号文件以时间划界限,是出台文件时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因此总局迅速出台了“打补丁”的财税[2009]9号文件,予以纠正,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从以时间为界限,改为直接按照立法本质,即:税法是否规定允许抵扣来做为标准。理解该文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例如,A公司2009年4月购入一台跑步机用于健身房,2010年4月将其销售,由于购进跑步机是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因此在购入时该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4月销售时,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如果按照财税[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征税。
第二,9号文件规定的是,如果销售的是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简易征收,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四、的规定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但在实践过程中,对9号文件的理解存在两个争议,总局的2012年1号公告正是对这两个争议进行界定的“补丁之补丁”文件。
第一,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为一般纳税人,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按照4%减半征收。
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明确该事项按照4%减半征收。
第二,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是按照17%还是4%减半征收的问题。
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虽然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该规定是财税[2009]9号文件界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没有界定此事。因此,如果按照条文办事儿,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因此1号公告规定简易征收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其实,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是由于财税[号文件规定不周全,但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仍然不完善造成的。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的规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来如果出现条例第十条不能涵盖的其它问题,仍需要继续出台补充文件。治本之策是对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修改为以下表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实,该问题的本质仍然是,只要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收,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税
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原值不征税,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2009年1月1日之后,无论财税[号文件,还是财税[2009]9号文件、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均没有免税规定。即:2009年1月1日之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么按照17%征税,要么按照4%减半征收。
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合理。比如,一个纯粹的地税局管辖企业,从来没有任何国税业务,销售一台破电脑,取得收入1000元,税法居然要求到国税局申报增值税,国家组织收入有限,但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很多的工作量;而对于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从未和国税局打交道的企业,要求企业去申报几十元的增值税,这种程序负担,实在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购进原值,继续执行免税政策,才比较合理。
六、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计税依据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
案例: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
以上案例中,A、B公司业务相同,且都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从道理上来看,缴税应该相同。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上业务缴税不同:
(一)A公司
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
应纳税额=100万×4%÷2=2(万)
(二)B公司
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
应纳税额=100.97×2%=2.02(万)
其结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交税要多。税制这样的设计到底是为什么呢?为何不干脆设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缴税2.02万元呢?笔者认为这样的税制设计,毫无意义,只能说是立法的实误。
笔者听过这样的一个故事,财税[号文件规定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可是4%是哪儿来的呢?过去的4%是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而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经将4%的征收率改为了3%啊?原来是财政部的领导们,增值税转型政策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一起起草,早就忘记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已经改变这回儿事了。等文件发下去才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已经没有4%了,小规模纳税人该怎么办呢?就出现了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毫无意义的政策区分。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专门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在实践问题中,对该问题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均规定,销售自己时候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不允许开具税率为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选择按照17%缴税,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2007年1月,A公司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A公司将这台机器设备销售给全资子公司M公司,A公司按照17%税率申报纳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这样运作,整个集团内部未实际负担增值税。但是,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规定如果选择17%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的分析十分透彻清晰,谢谢!!
这个问题没有什么考虑的。17%。为什么不允许采取4%?理由很简单,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了,无需税法对固定资产销售设定4%征税。至于企业自己不去抵扣,那是自己的事情,税总不会为这种情况开绿灯的。办法:赶紧申报延期抵扣。
应抵扣未抵扣再销售的,按17%
楼主请看清楚~作者是本网站前辈「张伟」大作~具体他在本论坛的代号、我忘记勒!
你自己不抵扣,国家可不会因为你自己放弃抵扣而少收你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的普票,就是税务机关代开的普票,出现二次出售,按17%缴纳啊,本身没有进项税款,这个有点不合理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
原理上是这么说,但是税法上的规定是不承认这种做法的,2682提问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所以还是要按17%征税,虽然在原理上是存在重复征税的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
A公司在2012年向B公司买进100万(含税)的旧固定资产,这个旧固定资产是B公司在2008年买进的(当时固定资产进项不能抵扣),所以B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4%税率减半征收交了增值税。现在A公司在2013年初将该固定资产以150万(不含税价)再次出售,请问A公司怎么交增值税?是按17%税率还是按4%减半征收。(这里的假设是A公司非专门旧货销售机构、固定资产现在适用税率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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